一、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模式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许嘉禾[1](2021)在《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提出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体育要强、要兴,发展体育产业是主要途径。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高质量发展逐步成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体育产业要提质增效和持续高速发展,需要金融的有力支持。然而当下,金融体系在体育产业中的效用功能尚未能够充分发挥。因此,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金融支持问题,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命题。本研究立足于体育产业的经营实践,综合运用体育学、管理学、系统科学及金融学的相关研究方法及范式,以现代产业和金融发展的相关理论为指导,按照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特征与机理、宏观效应、微观效率以及系统运行的次序,从理论分析到实证研究,展开工作。本研究的工作主要如下:一是梳理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现状,发现体育产业金融支持存在的不足。二是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剖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三是在宏观产业层面,以耦合协调的视角,审视体育产业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关系。通过建立序参量体系,引入耦合协调、剪刀差以及灰色关联等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影响因素。四是从在微观企业的层面,以“黑箱”的视角,根据金融支持与体育产业的不同维度,测度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通过筛选体育企业样本,利用DEA、Malmquist指数及收敛性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水平及其演变特征。五是根据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构建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别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模拟仿真,分析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期为优化体育产业金融支持,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策略着力点。本研究的结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政府金融支持和市场金融支持均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随着体育产业金融需求的不断升级,政府部门对体育产业金融活动的认识持续深化,政策工具与国有资本逐步活跃。金融市场对体育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各类体育产业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异军突起。体育产业嵌入金融体系的程度不断加深。但同时,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二是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三是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四是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2)我国体育产业具有快速成长的阶段性特征、业态丰富的结构性特征、高不确定性的风险性特征和消费供需的不平衡特征。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下,体育产业的发展特征进一步衍生出了独特的金融需求特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的是政策引导下的规模化金融支持、层次多元化的系统性金融支持、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以及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3)资本形成、创新推动和消费刺激是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功能组成。金融体系一是可以扩大资本积累,促进资本形成,缓解体育产业融资约束;二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分散创新风险,推动体育产业技术、模式创新;三是可以实现跨期平滑、财富效应和风险保障,刺激体育产业消费发展。有效的金融支持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投资和消费两端,通过平衡产值结构、改善融资结构、变革消费结构,促进产业的结构转型升级;通过扩大要素供给、加快要素流通、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要素生产效率;通过加速企业成长、优化公司治理、形成循环激励,促进产业的价值增值,精准作用于体育产业的成长痛点,协助体育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4)宏观产业效应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体系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存在内生耦合机理和外部耦合功能,具有双向耦合协调发展机制。二者不仅维持了长期、高度的耦合关联性,并且实现了耦合协调度的持续跃升,呈现出由低水平协调向高水平协调演化的动态趋势。金融体系对体育产业的短时间、爆发性增长起到了有效地支撑作用。且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尚处于发展周期的前期,其交互胁迫作用远小于耦合协调发展所带来的正向效应。与此同时,二者的耦合协调效应受到多种内生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风险投资市场、消费金融、政府扶持和金融创新等内生动力型因素,以及居民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变动等外生环境型因素,均与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存在密切关联。(5)微观企业效率的实证研究发现:第一,静态来看,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金融支持效率尚可,多数样本企业接近最优生产前沿面,但同时具有明显的技术制约特征。扩大金融资源投入规模前,需要着重改善金融技术水平。在金融支持效率内部,债权效率较好,股权效率欠佳,且股权效率呈现规模制约特征。在体育产业内部,体育企业板块、行业业态和空间地域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金融支持效率差异。第二,动态来看,金融支持体育产业的动态效率水平并未产生良性改观,反而出现小幅下降。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不足,产业金融技术创新水平难以支撑金融资源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中,股权动态效率下滑,技术进步水平下降明显,是导致整体金融效率下滑的主要原因。第三,动态效率的收敛性分析表明,效率落后企业对领先集团具有追赶效应,但收敛速度较慢,且收敛速度存在体育产业内部的结构性差异,达到产业金融支持效率的均衡仍需要较长时间。(6)系统建模与仿真的实证研究说明: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可以视为由政府金融支持、金融市场发展、宏观金融环境和体育产业发展所组成的动力学系统。第一,强化金融市场支持力度可以有效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相对而言,强化股权市场的效能略优于债权市场。股权市场更有利于体育产业规模扩张和要素生产率提升,债权市场则更有利于体育产业结构优化。第二,政府干预会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影响。弱化政府干预无益于体育产业发展质量,维持一定强度的政府金融支持具有必要性。适度增强政府干预有利提升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但当政府干预过度时,会造成规模增长与要素生产率下降并存,仅能“做大”而不利“做强”体育产业,最终无益于产业发展质量。第三,宏观金融风险能够对体育产业发展质量产生显着的负面冲击。随着体育产业深度嵌入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的损害力度可能进一步增大,需要审慎防范、积极应对金融风险。在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金融政策体系,优化制度顶层设计;丰富金融服务市场,创新投融资渠道模式;推动金融技术创新,开发新型金融工具;优化企业金融管理,重视复合人才培养等策略建议。本文主要有以下创新点:(1)探讨了金融与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在现状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明确金融功能的作用支点,厘清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2)结合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产业与微观企业视角进行实证研究。综合运用数理模型及相关评价方法,设计序参量体系,测度并分析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协调发展效应及其影响因素;构建投入、产出指标体系,从不同维度测度并评价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率特征及其变动规律。形成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的深层次认识,为优化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效能提供着力点。(3)构建了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分析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要素组成与系统结构,设计模型变量及函数关系,并从金融市场策略、政府金融干预和金融风险情景维度进行仿真。探究不同策略对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的影响,为企业部门的金融决策和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参考。
袁佳豪[2](2021)在《我国租赁住房REITs的应用研究 ——以碧桂园租赁住房REITs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来,我国的城镇化率快速提高,大规模增长的城市人口在高房价的压力下对我国租赁住房市场有了更高的需求,而传统的租赁住房融资方式存在较多局限性,与此同时,党中央大力倡导“租购并举”,始终坚持“住房不炒”的定位,然而我国租赁住房市场投资周期长、流动资金匮乏,进一步发展面临融资困难。REITs是解决租赁住房市场融资困难的重要手段,是能够盘活房地产存量资源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在此宏观背景下,REITs应用于租赁住房领域能够为促进我国租赁住房市场健康长远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且大力发展租赁住房REITs能够间接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近些年来,我国REITs市场的发展十分迅猛,同时政府也在大力支持REITs应用于租赁住房市场,本文通过对我国首支发行规模达到100亿的碧桂园租赁住房REITs产品进行研究,研究该产品亮点、不足之处和相关风险,对日后其他企业发行类似的REITs产品能够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对于我国租赁住房REITs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碧桂园租赁住房REITs作为案例研究对象。首先,对REITs的分类以及当前全球REITs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介绍;其次,对案例公司、产品主要参与方、发行要素、交易结构和物业资产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再次,对该产品的发行动因、产品亮点、产品不足和产品风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文认为该产品发行动因在于国家政策层面上不断鼓励和公司层面上的发展需求,该产品亮点之处在于完善的增信措施保障投资者利益、创新的结构模式起到破产隔离效果和合理避税的作用、首支百亿规模储架发行机制起到助推REITs市场发展的作用以及其稳定的现金流保障其偿付能力足够强,产品不足之处在于面临的税收负担较重降低了收益率、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其缺乏法律保障、信用评级机构过于单一、租赁住房收益率较低和流动性较差,面临的风险主要在市场波动风险、经营风险和利率风险三个方面,并且针对以上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最后,根据以上分析总结相关经验和启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期为后续我国租赁住房REITs的发展提供借鉴作用。对于碧桂园租赁住房REITs的成功发行,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优质的基础资产是该产品发行成功前提条件、稳定的净现金流入是该产品发行成功关键之处、完善的增信措施是该产品发行成功的强有力保障、该产品结构模式值得借鉴、储架式发行机制提高了该产品发行效率以及租赁住房REITs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针对该产品的不足之处,本文结合我国当前环境提出以下建议: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建立REITs独特的税收制度,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REITs法律制度,调整土地供应机制,以提高租赁住房行业的资产收益率;另一方面,企业应在REITs产品评级时,引入多家信用评级机构,以提升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并在未来公募REITs制度正式建立以后,将该REITs产品向公募REITs转型以提升其流动性。希望以上结论能够推动REITs真正成为我国租赁住房领域投融资的有效工具。
陈嘉庆[3](2020)在《经营性物业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设计研究 ——以SO广场资产支持票据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资产支持票据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工具之一起步较晚,自2012试点,及至2016年修订《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后才迎来了真正的起步,但发展态势迅猛。资产支持票据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自诞生以来的短短几年,其框架设计便经历了多次的调整,以适应我国实际的经济情况,在市场主体传统融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上提供了有效的补充。然而资产支持票据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衍生品种,囿于我国真正开展资产支持票据的时间较短,以及发行规模较少,目前结合案例进行分析的文章较少。本文选取SO广场资产支持票据的案例进行研究,基于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原理对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设计展开深入研究分析,总结出目前较为通用的方案模型,并结合案例项目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监管层面、发行人层面、投资人层面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论文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本文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绪论,首先介绍研究背景及意义,其次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第二章为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通过对国内外关于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的理论及文献进行梳理,概括总结出目前研究所涉及的领域及得到的研究成果;第三章为案例介绍,解释案例的市场及政策背景,并对案例项目进行简单的介绍;第四章为案例分析,通过对标的资产进行分析,结合风险控制措施,提出交易结构的设计思路;第五章为结论及建议,针对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设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包容霜[4](2020)在《美国资产证券化SPV功能的法学分析 ——兼论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按照资产证券化理想模型,SPV从“前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合称“融资方”)处购买基础资产,使基础资产与各参与主体的破产风险隔离,形成破产隔离功能。SPV以基础资产为支持向“后端”市场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形成发行功能。SPV作为缔约主体分别与各专业服务机构缔约,“居中协调”各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形成缔约中心功能。破产隔离功能、发行功能和缔约中心功能构成资产证券化SPV的三大功能。在破产隔离功能方面,美国资产证券化构建于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是从三个角度入手:与受托人破产隔离、与发起人破产隔离、与SPV自身破产隔离。我国资产证券化按监管主体和监管市场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保险资产证券化四类,均是构建于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信托财产独立性“可以使作为信托财产的基础资产独立于各参与主体。但是,问题在于,由于各种原因,基础资产无法成为信托财产,例如: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逻辑均是先购买资产再发行证券,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由于套用资产管理的运作逻辑(先发行证券再购买资产),导致成为信托财产的是募集资金,而不是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无法成为信托财产。再如:美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发起人均未作为SPV,而我国资产支持票据允许发起人作为SPV。当发起人作为SPV时,基础资产仍在发起人体系内,发起人并未将基础资产有效委托给受托人,基础资产并未成为信托财产。美国确保真实出售的目的也在于防止基础资产被认定为发起人财产,从而确保基础资产成为信托财产,我国缺乏真实出售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直接引入会过于生硬,但可借鉴真实出售的相关参考因素(如发起人对基础资产损失风险的转让程度,发起人对基础资产剩余利益的留存程度,发起人对已转让资产的控制程度),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发起人将基础资产有效委托给SPV的相关标准,使得相关委托满足相应标准,确保发起人委托有效,确保基础资产成为信托财产。对于发行功能,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均由SPV担任,资产证券化项目和发行人——对应。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人由受托人担任,但资产支持票据在规则层面除外(发行人由SPV担任)。在发行人由受托人担任的情况下,一个受托人可能对应多个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通常代表证券持有人对发行人可行使某种权利。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代表持有人对SPV享有的权益份额,而不是对受托人享有的权益份额,SPV作为发行人比受托人作为发行人更为适当。对于缔约中心功能,缔约中心具备法律主体性是实现缔约中心功能的基本前提,作为签约中心是某载体实现缔约中心功能的具体体现。在美国资产证券化中,当SPV为制定法商业信托时,SPV是法律主体,SPV是资产证券化相关交易文件的签约中心;当SPV为普通法商业信托时,SPV不是法律主体,无法独立签约,受托人作为资产证券化相关交易文件的签约中心。我国资产证券化SPV的法律主体性存在缺失与模糊。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作为签约中心,但资产支持票据规则层面除外(签约中心可由SPV担任)。我国目前做法是受托人委托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那么假如任一专业服务机构发生违约事件,受托人作为委托人是责任承担者(证券持有人请求受托人担责,受托人再向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追偿),但是受托人不可能动用自身资产对相关违约事件担责,让SPV作为签约中心委托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更为恰当。“SPV作为签约中心”的前提是SPV是具备法律人格的主体,因此应赋予我国资产证券化SPV法律主体地位。
陈辉[5](2020)在《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资产证券化市场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2020年3月1日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将资产支持证券的立法权授予了国务院,可见我们即将迎来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门立法时代。作为一种伟大的金融创新制度,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最大的特色之一便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以完成隔离风险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结构性融资的目的。但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功能强大和适用范围最广泛的特殊目的公司载体模式,在我国一直处于制度缺位的状态。我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虽于2016年发布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明确了特殊目的公司可以作为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但囿于现行法律规范上的障碍,依据我国现行公司设立制度,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困难。本文以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为视角,结合境外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与设立制度,针对实践中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必须面对的法律形态选择、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最终提出了构建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建议与具体措施,希望可以为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并解决目前实践中特殊目的公司无法适用的困境。本文所讨论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不仅仅是指在工商行政机关的登记注册,更有通过对SPC组织形式及设立条件的构建使其可正常运营之涵义。全文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主要以引入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分析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之法律环境、对比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思路展开。第一章主要阐释了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及其设立的基本原理。该部分以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为切入点引出特殊目的公司制度,并就其概念与特征、法律属性、法律功能进行了分析,同时论述了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作用及特殊性。第二章深入分析了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的法律环境,首先指出了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缺位导致了特殊目的公司设立不能的困境,紧接着从历史原因、实践原因和法律原因三个角度分析了其设立制度缺位的成因,其后论述了我国单独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三章对比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立法模式、法律形态、设立条件与程序等立法实践,并着重分析了各国(地区)制度选择的原因与我国制度设计的导向。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并结合第三章关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立法实践,从立法模式选择、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形式、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等几个角度提出了构建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笔者认为,特殊目的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地区)的重要载体形式,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不同于普通商事公司设立制度,并作为构建特殊目的公司制度的首要一环,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我国在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专门立法时,应单独构建我国的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实践,应在核准制的基础上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制度赋予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形式,并将发起人限定为特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同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情况简化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架构,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贺琪[6](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杨旭婷[7](2020)在《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动因和效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性金融工具,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后逐步受到市场的认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接受。但是,资产证券化的开始在中国相对较晚。2005年,中国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批试点工作。直到2013年,资产证券化业务才会逐渐完全标准化。2012年起,中国整体行业环境趋向于萎靡,工程机械行业也一度陷入发展瓶颈,因此企业为了改善经营状况刺激行业发展,将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进行大幅增加,应收账款增加使得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业有了足够的应收账款条件来进行资产证券化。同时,在这样的背景下,使得企业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有了新的需求,使得企业需要更加行之有效的新的融资方式。三一重工在中国工程机械行业中是极具代表性的企业,三一重工所发行的资产专项计划是工程机械行业第一单上交所挂牌的该类产品,创新了工程机械行业的融资模式,在工程机械领域有标志性意义,因此,本文的案例研究对象选取了三一重工资产支持证券。首先,本文阅读了国内外关于资产证券化相关理论的文献,对于国内外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总结,通过国内和国外研究资产证券化的进程。然后结合三一重工发行资产计划的实际情况,分析其资产证券化的案例。主要包括案例实施背景、交易结构、动因与效果,和案例实施的特点等内容。本文对这项计划实施的动因进行具体的研究和分析,评价该项计划的设计和实施效果。本文选取了相关指标该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对比评价其实施该项计划前后的财务状况,和融资后的市场效果。结合对案例的综合分析,据此提出针对工程机械领域提出进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经验和启示。最后,本文研究得出,这项资产支持计划的实施给三一重工带来了良好的效果,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了融资能力。本文认为,三一重工采取这一创新模式,是当前时代背景下的正确选择,对于企业而言,该计划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筹资模式的选择带来了新思路,并为管理同一行业的运营商提供了反思和启发。因此,本文结合三一重工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专业知识,就资产证券化和业务管理的相关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钟海威[8](2020)在《双层SPV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法律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质量为核心的一种融资创新模式,发源自美国,现已经成为国际金融领域重要的创新产品。我国正式开始资产证券化的时间应该是2005年底,标志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问世。经过数十年发展,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了较成熟的市场,推动了市场经济。在我国法制及经济环境下,资产证券化发展出现了独特性的操作,该种创新性的操作结构进一步释放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活力,但同时也带来风险。目前我国存在独特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即双层SPV模式,该模式主要通过构建两个SPV,实践中有通过“信托+专项计划”来实现的,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设立可使不合规的企业资产作为底层资产进入专项计划,再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证券。该模式的创新性促进了证券市场资产池的发展,但引发对该种模式融资属性—“资产信用”的质疑,也存在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的问题。此外因为操作链条过长,金融风险被放大。本文将对双层SPV模式进行界定,总结实践中的操作类型。具体结合三个典型的实例阐述分析其运作逻辑,明确其法律关系。探讨其信用属性,分析风险,提出法律防范建议。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律经济学的解释方法等就双层SPV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法律防范进行了研究,全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章简要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对双SPV资产证券化进行界定,同时对目前双SPV模式的类型进行介绍。第二章中首先通过对三种操作类型的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分析双SPV模式各阶段的法律结构,针对双SPV模式下两层资产进行法律属性的分析,分析双SPV模式下融资属性的争议,明晰其融资属性。最后与美国、日本双SPV操作进行目的的比较,结合实例分析我国双SPV操作目的。第三章主要针对双SPV模式下的风险进行分析,针对该种模式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穿透原则为审查方法,以功能监管为手段,建议将双SPV模式纳入企业资产证券化范畴,同时从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性要求、资金混同风险、信息披露制度及权利行使方面提出了法律防范措施。
吴健行[9](2019)在《互联网小额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基于蚂蚁花呗案例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众多互联网平台涉足消费金融领域。短短的几年时间,互联网平台消费金融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各种基于互联网的小额消费信贷规模不断扩大。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角度来看,互联网平台虽然在这些年发展迅速,但是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在国家强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背景下,金融监管进一步趋严,导致互联网小额消费贷款公司的融资更为艰难。如何高效地盘活自身资产以获得更多的外部资金,是互联网小额消费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要求,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来提高小额消费贷款公司的流动性,是一条有效的途径。目前,互联网小额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发行主体比较集中,且产品设计相对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更为复杂,产品风险和合规性问题较为突出,同时,政策上对该类产品也具有不确定性,以至于发行利率较高。因此,研究互联网小额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选择蚂蚁花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研究案例,以蚂蚁花呗资产证券化专项方案为切入点进行研究。通过梳理已有相关研究文献,从蚂蚁金服自身需求和专项计划的结构出发,从小额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基础资产分布和质量、专项计划的循环购买结构以及内部增信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内产品的横向对比,分析该计划的融资成本,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风险管理做基础。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核心分析、基础资产定价分析,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风险揭示,针对交易结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专项计划等相关风险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最后,从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两个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刘晓囡[10](2019)在《论资产证券化中SPV的完善 ——以赋予SPT法人资格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即ABS)是将缺乏即期流动能力、但是之后能够产生较为稳定且能够预测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证券化操作转化为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由投资者认购以此获取即期现金流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关键在于破产风险的隔离,操作路径为将支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以使得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又称“原始权益人”)的整体信用资产相独立。因此,SPV的构建为成功实现破产隔离的关键因素。在其他国家的实务操作过程中,对SPV的模式选择大致存在三类: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以下简称SPT)、特殊目的公司及特殊目的合伙。由于合伙制本身的无限责任及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发行证券及双重征税等的要求,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多采用SPT模式。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相对较晚,近年来又受行政监管的推动,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猛。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我国《信托法》本身对“信托”定义的模糊处理导致信托法理不明,利用信托方式转移的基础资产归属不明确;《信托法》与《合同法》、《破产法》的相关条文不相协调,容易导致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从而破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问题: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现行使用的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实现破产隔离的需要等风险。而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下,完善SPV的构建,特殊目的公司及有限合伙模式的SPV依然行不通。针对资产证券化中SPV存在的问题,唯有赋予SPT以法人资格乃唯一及根本解决之道。而SPT本身具有的组织性、契合法人本质及具有实证法上的法人要件等特征均表明赋予SPT法人资格是可行的。同时,本文在有限的研究下,提出赋予SPT法人资格的具体制度设计。
二、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模式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
1.1.2 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重新审视 |
1.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诉求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体育产业 |
2.1.2 高质量发展 |
2.1.3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
2.1.4 金融支持 |
2.2 文献综述 |
2.2.1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2 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3 体育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
2.2.4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与金融支持的关系认识 |
2.2.5 文献述评 |
2.3 理论基础 |
2.3.1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3.2 产业结构理论 |
2.3.3 产业融合理论 |
2.3.4 Schumpeter金融促进理论 |
2.3.5 金融结构理论 |
2.3.6 金融深化、金融约束与金融内生理论 |
2.3.7 系统理论与经济效率理论 |
第3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与不足 |
3.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 |
3.1.1 政府金融支持现状 |
3.1.2 信贷市场支持现状 |
3.1.3 债券市场支持现状 |
3.1.4 股票市场支持现状 |
3.1.5 风险投资支持现状 |
3.1.6 其他金融市场支持现状 |
3.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不足 |
3.2.1 金融支持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工具尚需补充 |
3.2.2 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问题凸显,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存在不足 |
3.2.3 风险资本经典功能发生偏离,资本投入可持续性有所欠缺 |
3.2.4 新兴金融工具利用不尽充分,体育金融复合人才供给不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特征与机理 |
4.1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征 |
4.1.1 “支柱地位”与扩张趋势: 亟需政策引导的规模化金融支持 |
4.1.2 丰富业态与结构演进: 亟需层次多元的系统化金融支持 |
4.1.3 投资风险与不确定性: 亟需风险偏好的针对性金融支持 |
4.1.4 消费升级与供需优化: 亟需科技赋能的普惠性金融支持 |
4.2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机理 |
4.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组成 |
4.2.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宏观金融支持效应分析——基于耦合协调视角 |
5.1 研究方案设计 |
5.2 研究方法选择 |
5.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复杂系统特征 |
5.2.2 耦合的应用 |
5.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3.1 耦合机制的内涵 |
5.3.2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理 |
5.3.3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耦合机制 |
5.4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5.4.1 耦合测度模型 |
5.4.2 灰色关联模型 |
5.4.3 序参量体系与数据选取 |
5.4.4 熵值赋权处理 |
5.5 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1 系统发展水平分析 |
5.5.2 耦合关联与耦合协调效应分析 |
5.5.3 基于剪刀差的进一步讨论 |
5.6 耦合协调效应的影响因素 |
5.6.1 影响因素识别 |
5.6.2 变量选取 |
5.6.3 影响因素分析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微观金融支持效率评价——以上市公司为例 |
6.1 研究方案设计 |
6.2 研究方法选择 |
6.2.1 金融支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投入产出特征 |
6.2.2 方法思路与适用性 |
6.3 模型构建与数据处理 |
6.3.1 模型构建 |
6.3.2 样本选取 |
6.3.3 指标测算与数据处理 |
6.4 静态效率矩阵分析 |
6.4.1 综合金融效率分析 |
6.4.2 股权静态效率分析 |
6.4.3 债权静态效率分析 |
6.5 动态效率演变分析 |
6.5.1 金融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2 股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5.3 债权效率的动态演变 |
6.6 效率收敛性分析 |
6.6.1 金融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2 股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6.3 债权效率的收敛性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系统建模与仿真 |
7.1 研究方案设计 |
7.2 研究方法选择 |
7.2.1 系统动力学原理 |
7.2.2 系统动力学组成模块—基于Vensim实现 |
7.2.3 系统动力学特点及适用性 |
7.3 建模准备 |
7.3.1 模型构建原则 |
7.3.2 系统边界确定 |
7.3.3 模型基本假设 |
7.4 模型与变量关系构建 |
7.4.1 子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2 总系统组成及因果关系 |
7.4.3 系统流图设计及主要变量 |
7.4.4 变量函数关系确定 |
7.5 模型检验 |
7.5.1 外观检验 |
7.5.2 运行检验 |
7.5.3 稳定性检验 |
7.5.4 历史检验 |
7.5.5 灵敏度检验 |
7.6 策略仿真分析 |
7.6.1 基础仿真结果 |
7.6.2 市场金融策略仿真 |
7.6.3 政府金融干预仿真 |
7.6.4 金融风险情景仿真 |
7.7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我国租赁住房REITs的应用研究 ——以碧桂园租赁住房REITs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REITs概览与本文基础理论 |
2.1 REITs的主要分类 |
2.1.1 权益型、债权型和混合型REITs |
2.1.2 公司型、契约型和合伙型REITs |
2.1.3 公募和私募REITs |
2.2 全球REITs市场发展现状 |
2.2.1 美国REITs市场发展现状 |
2.2.2 亚洲REITs市场发展现状 |
2.2.3 我国境内REITs市场发展现状 |
2.3 本文基础理论 |
2.3.1 委托代理理论 |
2.3.2 破产隔离机制 |
2.3.3 信用增级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碧桂园租赁住房REITs介绍 |
3.1 案例公司简介 |
3.2 主要参与方 |
3.3 产品发行要素 |
3.4 交易结构 |
3.5 物业资产概述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碧桂园租赁住房REITs分析 |
4.1 发行动因 |
4.1.1 政策层面的不断鼓励 |
4.1.2 公司层面的发展需求 |
4.2 产品亮点 |
4.2.1 增信措施完备 |
4.2.2 结构模式创新 |
4.2.3 百亿规模储架发行机制 |
4.2.4 现金流稳定,偿付能力强 |
4.3 产品不足 |
4.3.1 税收负担较重 |
4.3.2 缺乏法律保障 |
4.3.3 信用评级机构单一 |
4.3.4 租赁租房行业收益率低 |
4.3.5 流动性差 |
4.4 产品风险与应对措施 |
4.4.1 市场波动风险和应对措施 |
4.4.2 经营风险和应对措施 |
4.4.3 利率风险和应对措施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相关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1.1 优质的基础资产是前提 |
5.1.2 稳定的净现金流入是关键 |
5.1.3 完善的增信措施是保障 |
5.1.4 产品结构模式值得借鉴 |
5.1.5 储架式发行机制提高发行效率 |
5.1.6 租赁住房REITs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
5.2 相关建议 |
5.2.1 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建立REITs独特税制 |
5.2.2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REITs法律制度 |
5.2.3 引入多家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结果的权威性 |
5.2.4 调整土地供应机制,提高租赁住房资产收益率 |
5.2.5 公募REITs转型,提高流动性 |
5.3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经营性物业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设计研究 ——以SO广场资产支持票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1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
2.1.2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3 文献评述 |
3 案例介绍 |
3.1 我国资产支持票据的发展概况 |
3.1.1 我国资产支持票据的市场背景 |
3.1.2 我国资产支持票据的政策背景 |
3.2 案例公司介绍 |
3.3 标的资产概况与分析 |
3.3.1 标的资产概况 |
3.3.2 标的资产分析 |
4 案例分析 |
4.1 发行主体及基础资产的甄别 |
4.2 总体交易设计 |
4.2.1 交易风险和总体交易设计思路 |
4.2.2 交易结构安排 |
4.2.3 交易流程概况 |
4.3 关键环节设计 |
4.3.1 现金流测算、现金流支付机制——基于资产重组原理的设计 |
4.3.2 双SPV结构、信托账户设置——基于风险隔离原理的设计 |
4.3.3 内部增级措施、外部增级措施——基于信用增级原理的设计 |
4.4 合理性分析 |
4.4.1 投资人层面 |
4.4.2 发行人层面 |
4.4.3 监管层面 |
5 结论及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4)美国资产证券化SPV功能的法学分析 ——兼论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与SPV的功能 |
第一节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 |
一、采取特拉华州制定法商业信托形式时的交易 |
二、采取纽约州普通法商业信托形式时的交易 |
第二节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功能 |
一、破产隔离功能: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性 |
二、发行功能:宣示权利的存在 |
三、缔约中心功能:基于法律主体地位促进协作性 |
第二章 美国资产证券化SPV破产隔离功能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资产证券化SPV破产隔离功能 |
一、与受托人破产隔离 |
二、与发起人破产隔离 |
三、与SPV自身破产隔离 |
第二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功能 |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可与受托人破产隔离 |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保险资产证券化无法破产隔离 |
三、资产支持票据发起人作为SPV时无法破产隔离 |
四、法律规定不协调导致无法与发起人破产隔离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厘清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保险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逻辑 |
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起机构不得作为SPV |
三、设置发起人有效委托的标准 |
四、无借鉴美国避免实质性合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美国资产证券化SPV发行功能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资产证券化SPV发行功能 |
一、发行人由SPV担任 |
二、发行人与项目一一对应 |
三、中间SPV对外部发行价值的调节作用 |
第二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功能 |
一、发行人由受托人担任 |
二、一个发行人对应多个项目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变“受托人作为发行人”为“SPV作为发行人” |
二、无借鉴美国中间SPV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四章 美国资产证券化SPV缔约中心功能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美国资产证券化SPV缔约中心功能 |
一、SPV是否为法律主体 |
二、SPV是否为签约中心 |
第二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缔约中心功能 |
一、SPV法律主体性的缺失与模糊 |
二、受托人作为签约中心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变“受托人作为签约中心”为“SPV作为签约中心” |
二、明确SPV的法律属性:具法律人格的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公司及其设立的原理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机构 |
一、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 |
二、资产证券化流程及特殊目的机构 |
三、特殊目的机构的种类 |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地位 |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属性 |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功能 |
第三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及其法律制度 |
一、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
二、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特殊性 |
第二章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构建之法律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缺位导致的问题 |
一、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形式不明 |
二、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条件存疑 |
三、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程序受限 |
四、特殊目的公司载体无法适用 |
第二节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缺位的成因 |
一、历史原因:引进时间短、缺乏本土资源 |
二、实践原因:多头监管主导、规则不一 |
三、法律原因:立法滞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 |
第三节 我国单独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现实意义 |
一、迎合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性需求 |
二、发挥特殊目的公司的比较优势 |
三、助力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门立法建设 |
第三章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立法模式比较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形态比较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比较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的原则与立法选择 |
一、构建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形态 |
一、一元组织形态与二元组织形态 |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条件 |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发起人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资本要求 |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
四、特殊目的公司的公司章程 |
五、资产证券化计划 |
第四节 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程序 |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核准 |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与备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动因和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研究 |
1.2.2 资产证券化的效果研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资产证券化理论概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
2.1.2 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
2.2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 |
2.2.1 信贷资产证券化 |
2.2.2 实体资产证券化 |
2.2.3 证券资产证券化 |
2.2.4 现金资产证券化 |
2.3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概述 |
2.3.1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动机 |
2.3.2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
2.3.3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与流程 |
2.3.4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
第三章 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 |
3.1 三一重工基本情况 |
3.2 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方案实施过程 |
3.2.1 参与主体 |
3.2.2 基础资产 |
3.2.3 信用增级方式 |
3.2.4 交易结构 |
3.3 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结果 |
第四章 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
4.1 三一重工资产证券化融资动因分析 |
4.1.1 开辟新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
4.1.2 提高行业竞争力 |
4.1.3 提高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效率 |
4.1.4 改善融资自由度 |
4.1.5 对资产流动性的需求 |
4.2 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效果评价 |
4.2.1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的融资能力评价 |
4.2.2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的财务效果评价 |
4.2.3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对投资人的作用效果分析 |
4.2.4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的市场效果评价 |
4.3 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
4.3.1 发行风险 |
4.3.2 交易结构风险 |
4.3.3 流动性偿付风险 |
第五章 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经验与启示 |
5.1 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经验 |
5.2 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双层SPV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结构 |
第一章 双层SPV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及类型 |
第一节 双层SPV资产证券化的界定 |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
二、双层SPV模式的认定 |
第二节 双层SPV模式的类型 |
第二章 双层SPV模式的结构评析 |
第一节 双层SPV模式的典型案例分析 |
一、“信托+专项计划”类型的案例分析 |
二、“私募基金+专项计划”类型的案例分析 |
三、“双信托ABN”类型的案例分析 |
第二节 双层SPV模式的主要法律结构分析 |
一、SPV1阶段的法律结构 |
二、SPV2阶段的法律结构 |
第三节 双层SPV模式下资产的法律属性 |
一、基础资产的法律属性 |
二、底层资产的法律属性 |
第四节 双层SPV模式的融资属性 |
一、双层SPV是主体信用的担保贷款融资 |
二、双层SPV是主体信用加资产信用的融资 |
三、小结 |
第五节 与域外双层SPV模式的比较 |
一、美国双SPV模式 |
二、日本“SPV+银行信托”模式 |
三、我国双SPV模式的法律效益 |
第三章 双层SPV模式的风险及法律防范措施 |
第一节 双层SPV模式下的风险 |
一、规避“非标”监管,加剧混业经营风险 |
二、基础资产不适格 |
三、资金混同风险 |
四、信息披露风险 |
五、权利行使风险 |
第二节 、双SPV模式风险的法律防范措施 |
一、对双SPV模式的监管理念思考 |
二、细化基础资产标准 |
三、资金混同风险防治 |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五、确认SPV法律主体地位,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互联网小额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基于蚂蚁花呗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研究 |
第二节 互联网小额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研究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案例设计 |
第一节 案例的选择 |
第二节 案例描述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专项计划核心分析 |
第二节 基础资产定价分析 |
第三节 专项计划风险揭示 |
第四节 解决措施 |
第五章 研究总结与相关建议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第二节 相关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资产证券化中SPV的完善 ——以赋予SPT法人资格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SPV当下的困局及实践中的探索 |
(一)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及常见模式 |
1、资产证券化对于风险隔离的要求 |
2、SPV常见的组织形式 |
(二) 搭建SPV在我国当下法律体系中的困局 |
1、公司模式难以设立 |
2、有限合伙模式在我国难以成立 |
3、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产生的问题 |
(三) 我国实践中破解SPV困局的有限探索 |
1、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托模式 |
2、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计划 |
3、其他类型资产证券化的SPV设计 |
二、赋予SPT法人资格的必要性分析 |
(一) 现有破局之策略仍存在的问题 |
1、由信托本身引发的问题 |
2、专项计划等其他形式存在的问题 |
(二) 特殊目的公司在我国不可行 |
(三) 赋予SPT法人资格的必要性 |
1、解决信托概念不明、信托财产独立性等问题 |
2、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有法可依 |
三、赋予SPT法人资格的可行性分析 |
(一) SPT具备法人的组织性 |
(二) SPT符合法人的本质 |
(三) SPT具有实证法上的法人要件 |
1、有独立的财产 |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3、程序要件属于立法政策,无法理障碍 |
(四) SPT已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
四、赋予SPT法人资格的具体制度设计 |
(一) 将SPT定位为社团法人 |
(二) 配套设置SPT法人的登记机制 |
(三) 作为特殊目的法人享受免税政策 |
(四) 适用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
(五) 设立SPT法人的行为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规定 |
(六) 明确其不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出表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模式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 许嘉禾. 山东大学, 2021(11)
- [2]我国租赁住房REITs的应用研究 ——以碧桂园租赁住房REITs为例[D]. 袁佳豪.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经营性物业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设计研究 ——以SO广场资产支持票据为例[D]. 陈嘉庆. 暨南大学, 2020(05)
- [4]美国资产证券化SPV功能的法学分析 ——兼论对我国的启示[D]. 包容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我国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构建[D]. 陈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6]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三一重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动因和效果研究[D]. 杨旭婷. 广东工业大学, 2020(02)
- [8]双层SPV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法律防范[D]. 钟海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互联网小额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基于蚂蚁花呗案例研究[D]. 吴健行. 浙江工商大学, 2019(07)
- [10]论资产证券化中SPV的完善 ——以赋予SPT法人资格为视角[D]. 刘晓囡. 苏州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