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的重复保险

人身保险中的重复保险

问:人身保险存在重复保险
  1. 答:重复保险是指就同一标的向不同保险人进行多次投保,且其投保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行为。
    由于人的生命不能用价值衡量,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重复保险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当中。
    扩展阅读:
问:为什么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的概念,但是财产保险才有呢?
  1. 答: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人,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重复投保只能让保额叠加。
    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财产, 超出财产价值的限额, 保险公司无法赔付, 所以有重复投保的限制。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法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甚至有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标的。
    保险利益的功能在于杜绝道德危险。各国保险法均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新的《保险法》在第31条和第48条区分了人保和财保的不同情况: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存在时间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它影响的只是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和合同解除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它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就是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无保险利益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第48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是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不必然无效,而第31条则直接规定了合同的无效。
    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作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保险法通过“财产保险”(第48条)、“人身保险”(第31条)对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保险法》取消了原《保险法》无论何时均要求保险利益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从而与国际接轨,应当说是很大的进步。
    即在财产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不因投保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免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在人身保险中只要保险合同订立时(注意:不是生效时)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有效,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这改变了传统财产保险利益要求——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人身保险。主要是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确定经济补偿。
    但是费用报销型的人身保险是适用的,比如医疗费用保险。
  3. 答: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 重复投保只能让保额叠加。
    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财产, 超出财产价值的限额, 保险公司无法赔付, 故有重复投保的限制。
问:人身险可以重复投保
  1. 答:您好!这要看是什么险种,一般来说,如果是意外险、津贴型医疗保险等险种,是可以重复投保的,但如果是财产险、儿童寿险等,都是无法重复投保的。具体而言,意外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部分,在对被保险人身故进行理赔时,是可以叠加进行的。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在不同保险公司购买意外险产品,一旦发生身故情况,受益人可以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意外险的叠加理赔也仅限于身故、致残等方面。意外身故或残疾金可以互相不影响的赔付,而类似于意外医疗范围的产品,在理赔的时候只能补充赔付,不能重复赔付。商业医疗保险分为费用报销型和津贴型两种。费用报销型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已在别处报销医疗费,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额补偿。津贴型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只要手术或是住院,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津贴。也就是说,对于某些类型的保险来说,就算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最高赔偿额的补偿。因此,同类型保险投保多份,并不能获得多份赔偿。另外,财产险、人身险、儿童寿险等都属于不能重复赔付的保险产品,也就是说即便通过不同险企投保多份,也不能获得多份赔偿。因此,用户在投保时也需要注意,避免重复投保。
    扩展阅读:
人身保险中的重复保险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