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优先权论文-宋可可

行政主体优先权论文-宋可可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主体优先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优先权,公共利益

行政主体优先权论文文献综述

宋可可[1](2016)在《论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们都知道,当今世界呈多极化发展趋势,各国体制也各具特色,但是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依靠政府来对进行管理。近年来,随着政府管理手段的多元化,行政合同作为其手段之一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行政合同有着自身特有的性质,使得其与他类合同之间的差别很大。最为显着的特点之一即合同的当事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相比具有优先权。行政合同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一方面是行政主体维护自身管理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服务人民。在对立统一的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所行使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权力就是行政优先权。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早日实现社会转型,行政合同必须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学习认识并理解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优先权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的作用。从整体来看,我国行政优先权的发展并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使得在实际操作和行使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都知道,行政主体行使权力要比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和“天然侵略性”。所以,必须要对其加以限制,防止因权力膨胀而给行政合同带来消极的影响。为达到更好地认识、了解、应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的目的,本文中,笔者首先对该权力的概念加以界定,然后介绍其特征、性质、具体内容,进而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列举当今社会发展中其存在的问题。对一些国家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学习他们在具体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可行性措施,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合理化的建构理念。本文从不同方面多种角度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化分析:在法律制定中,如何规范行政优先权是首要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如何落实法律程序是重中之重;在纠纷解决中,如何保障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和地位是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关键。行政合同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限制自身权力的过分扩张以免违背行政合同设置的初衷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对此项权力做到有效控制的同时更加有效的发挥其积极性作用。(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6-05)

翟海英[2](2010)在《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的产物,是民主化程度提升的一种象征。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优先权问题则是行政合同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目前对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本文从行政合同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其所具有的特征。指出了其在称谓上的诸多差别,主要包括行政合同优先权和行政合同特权等。由于行政合同优先权这一概念,更能体现了行政合同双方的平等性,本文出于论证的便捷将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简称为行政合同优先权并采用了这一概念。进一步分析了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性质,指出了其权力的本质属性。并在行政合同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之上,介绍了目前我国行政合同优先权的立法现状,并指出了其在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立法是相对滞后的,并且缺乏对行政合同优先权的立法。然而实践中行政合同却大量存在,由行政合同优先权所引发的问题也屡见不鲜。在执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优先权的滥用和不足两个方面。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本文指出了在保障优先权行使的前提下,如何对其进行监督。包括事前的程序监督和事后的诉讼救济,从而保证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0-04-01)

祃树营[3](2007)在《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权力色彩相对较弱的行政行为方式,因其更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等优越性,而在实践中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其核心问题是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的行政主体在合同中所享有的优先权问题。但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尚且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其还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对其性质存在争议、对其正当性基础缺乏研究等等。正是基于此,本文拟从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相关基本问题、正当性基础及法律规制叁方面对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加以论述,介绍、比较学界的不同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这一问题的一些看法。希望通过本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能够引起学界对这一重要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研究。(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7-04-16)

郑新[4](2006)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权利义务相对论为理论支点,以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之一——效率为切入点,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是否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是否受法的严格规范等进行研究,论证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优先权的理论依据和现实要求。 正文分为叁个部分: 一、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的基本理论 行政主体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在与相对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必征得相对人同意,依法享有监督合同履行权、制裁权等。 二、行政主体正当行使优先权的标准 行政主体优先权正当行使的标准是必须维持“两个平衡”,即在优先权实体性规定中维持法律原则及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平衡,在优先权程序性规定中维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首先,在优先权实体性规定中,要认识到优先权行使中的自由裁量问题,不再简单地认为自由裁量一定会对法治构成威胁,单纯强调法的绝对统治,而是理性、现实地对待优先权行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让依法行政与自由裁量相辅相成,共同实现优先权行使结果的“个体化的正义”以及有关优先权的法律、法规的“实质合理性”。其次,在优先权的程序性规定中,必须以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为基础,确保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理性化。对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使相对人自主地运用程序性权利约束、监督行政主体行使优先权的过程,把优先权置于公开的环境之下,有效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叁、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的运行现状及其规制 目前,中国关于行政主体优先权的立法不全面、不系统,运行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情形。应当从规制行政主体实体性权利、保障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以及强化相对人权利的事后救济叁个方面对行政主体优先权进行规制。其一,通过立法明(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6-05-01)

王泽功[5](2003)在《论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及其法律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主体优先权是行政合同的内在需要,为世界许多国家行政立法所肯认。行政主体优先权包括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和监督权、单方变更合同权、单方解除合同权和行政制裁权。对行政主体优先权的法律控制的模式应采用程序控制模式。(本文来源于《湖南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3期)

乌云格日乐[6](2003)在《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与法律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合同是现代国家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有效手段〔1〕。在行政合同中 ,行政主体拥有相对人所不具备的合同优先权。具体表现为 :对合同履行过程的指挥与监督权、直接强制执行权、直接解除合同权等主导性权利。而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极易导致滥用。(本文来源于《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3年02期)

黄贤宏[7](1999)在《论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代表者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先权,包括合同标的确定权、相对人选择权、监督合同履行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和行政制裁权。对合同优先权必须采取法律控制,其途径主要通过程序控权:一是严格规范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行政程序;二是健全合同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1999年04期)

行政主体优先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的产物,是民主化程度提升的一种象征。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优先权问题则是行政合同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目前对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本文从行政合同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其所具有的特征。指出了其在称谓上的诸多差别,主要包括行政合同优先权和行政合同特权等。由于行政合同优先权这一概念,更能体现了行政合同双方的平等性,本文出于论证的便捷将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简称为行政合同优先权并采用了这一概念。进一步分析了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性质,指出了其权力的本质属性。并在行政合同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之上,介绍了目前我国行政合同优先权的立法现状,并指出了其在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立法是相对滞后的,并且缺乏对行政合同优先权的立法。然而实践中行政合同却大量存在,由行政合同优先权所引发的问题也屡见不鲜。在执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优先权的滥用和不足两个方面。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本文指出了在保障优先权行使的前提下,如何对其进行监督。包括事前的程序监督和事后的诉讼救济,从而保证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主体优先权论文参考文献

[1].宋可可.论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D].内蒙古大学.2016

[2].翟海英.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D].黑龙江大学.2010

[3].祃树营.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D].吉林大学.2007

[4].郑新.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初探[D].郑州大学.2006

[5].王泽功.论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及其法律控制[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

[6].乌云格日乐.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与法律控制[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7].黄贤宏.论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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