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对合同自由限制的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自由,法律限制
对合同自由限制的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褚泽南[1](2017)在《论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对于合同自由原则加强了国家干预,这也使得部分学者认为,合同自由已经逐步走向衰落甚至死亡。本文尝试通过讨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及问题,探析对于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原因及表现,进而尝试评价合同自由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3期)
陈孜[2](2015)在《海运法律中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1893年美国《哈特法》的制定标志着法律开始限制航运界的盛行已久的"合同自由"原则.此后不到一个世纪,《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相继出台,使得立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制趋于严格,这引起了国际航运界普遍不满.2008年《鹿特丹规则》为适应航运市场新形势,赋予了批量合同较大的合同自由.(本文来源于《广州航海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周华[3](2014)在《能动司法视域下合同自由的司法限制析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能动司法理念作为舶来品之引入,反映了当前法治建设重心由法律制定转移到法律实施的形势下,提升我国司法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的迫切需求。在合同自由的司法限制上,强调人民法院实施能动司法,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自由之于合同,犹如灵魂之于生命,因此对其限制须严守立法规定,谨记"法内能动";另一方面,合同立法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之价值嬗变,表明法无具体规定时须发挥自由裁量,以法之基本原则来矫正合同自由之不当使用所导致的非正义。(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14年11期)
茅少伟[4](2014)在《合同自由的限制:目标、方法与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合同自由是私法的精髓,也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无论是先验伦理还是功利主义,都能较妥善地说明合同自由的正当性与可欲性。①但在法学视野下,更为关键的是,合同自由是一种制度性自由,即利用合同制度的自由。②在我们讨论合同自由的限制之前,有必要先澄清几点容易被忽视的大背景。第一,在现代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中,首要特征是,国家普遍承认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提供了一套可执行的合同制度。如果缺少这种基础性的制度供给,合(本文来源于《经济法研究》期刊2014年01期)
陈美丽[5](2012)在《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也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但是纯粹的、完全的合同自由已经不存在了,合同自由原则受到了来自公法上和私法上的多重限制,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反映在很多方面,例如合同法其他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合同法上格式合同制度、强制缔约制度等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等等。我国合同法既没有明确表示合同自由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合同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在将来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19期)
黄修启[6](2012)在《合同自由原则及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自由思想渊源于古罗马的诺成合同,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大放光彩,并在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法典《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确认,此后为各国立法所吸收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精神所在。合同自由强调的是合同是基于意思自治作出的利益安排,其效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首先,这个概念表明合同是以相互之间的协议为基础的;其次,它同时强调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受外部力量的规范、干预一一包括不受政府或立法机构干预——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结果。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社会组织空气复杂庞大,垄断加剧,社会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公用事业飞速发展,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凸显出来,民事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平等日趋成为严重的问题,合同自由浪潮出现逆转。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合同自由并不是合同法的全部,允许主体的全面自由而不加以限制,会导致自由的硬伤。自由如果被绝对化,就会走向异化,被人无所顾虑的加以滥用,会使每个人成为合同自由异化的受害者。对合同自由缺乏理性的推崇,肆无忌惮的滥用,就演变成社会达尔文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社会一样,奉行丛林法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由此可见,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合同发展的历史必然。形式上的合同自由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合同自由事实上是否存在?当事人能否基于其自由意志平等的从事契约行为?这种忽略了当事人实质不平等的假设为合同自由理论埋下了隐患,出现了合同的异化。马克思解释到:所谓“异化”就是指最初由人设计的用来改变社会的力量,最终变成了人类无法驾驭的力量,人反过来受这种力量的控制、限制,而且无法摆脱它。合同自由是合同的本质属性,但合同自由本身不是目的,仅仅依靠自由也不能达到目的,限制规范就是实现这种目的的产物。表面上看,限制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背离私法自治的宗旨,但限制与自由仍然是密切统一的,限制合同自由是为了保障合同实质自由、更好实现合同实质正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及限制,(一)合同及合同自由,主要阐述合同及合同自由的概念。“合同”概念是社会生活基本概念,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只有理解合同,才能理解人类社会及其交往关系,合同是打开人类生活的一把钥匙。在合同的概念上,大陆法系广泛认同合意说,英美法系普遍认同允诺说。(二)合同自由理论的历史演变及评价,从西方哲学源泉古希腊哲学探究开始,梳理合同自由发展历史脉络,介绍了合同自由从萌芽阶段到确立阶段再到受到限制的成熟阶段完整的成长过程。(叁)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自由为前提的近代合同法理论因双方当事人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平等而凸显固有的缺陷,合同自由原则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使人们对合同自由产生质疑,人们重新审视合同自由的地位及内涵,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也不绝于耳,国家干预主义开始大行其道,对合同自由的限制逐渐加强。由此,对合同自由限制的原因、表现及意义进行分析。(四)对合同自由及合同正义的分析,从合同形式正义到合同实质正义的阐述,并对合同自由当下地位作出分析。虽然从形式上看合同不那么自由了,但这只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真实意义的恢复和匡正,合同自由正在从传统的形式自由走向包含现代合同正义理念的实质自由,并对合同自由在我国市场经济下语境的特殊地位进行概括。(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2-06-01)
李丽君[7](2012)在《谈住房限购令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住房限购令的出台对公民的合同自由产生了极大的限制。在某一个城市内部而言,受限购的群体,虽然其缔结的合同仍然具备效力,但房产登记机关的“不予登记”使得合同的履行遭受阻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这一客观阻碍下,受限购群体的缔约自由将消失殆尽;在全国范围内,鉴于住房限购令对户籍地、纳税地及社保缴纳地的限制,使得公民不得在多个地域购买住房,合同自由当然受到限制。这一部分的论述,笔者采用先驳后立的方式进行论述,针对“合同有效则不存在合同自由的限制”这一观点提出反驳。合同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事基本权利,其“自由”的维度并不是宽无边界,而是伴随着各种“限制”:既有来自私法内部的限制,也有来自行政公权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现代法治理念,这是笔者剖析住房限购令的一个基本立足点。然而,在住房限购令的背景下,公民的合同自由遭遇了行政公权的“违法”限制。(笔者归纳总结了36座城市住房限购令的内容,并以图表的形式统计了住房限购令的主要内容。)从住房限购令的内容层面来谈。首先,住房限购令的限购标准依附于户籍制度,以是否为“当地户籍”作为购买住房的标准之一。户籍条例本身便是一个有违平等的、落后于时代,而亟需改革或者说是淘汰的制度,住房限购令对户籍制度的采纳,无疑是重新扩充了该制度的生命,从而不仅在“农村人口”与“非农村人口”之间造成权利的不平等对待,还使得一线城市人口与二叁线城市人口之间,“特权城市”与“非特权城市”之间的权利区别对待。平等原则是一项法治基本原则,在合同领域,要求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平等地享有缔约资格。因而,住房限购令以户籍差异作为限购标准有违法之平等原则。其次,住房限购令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否,作为非当地群体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的标准之一,实则又是在非当地群体之间重新划分了权利格局,使得有纳税者有权利,无纳税者无权利。以当地财政贡献作为权利享有的前提,这样的做法同样违反了平等原则的要求。最后,住房限购令以“家庭”作为限购单位,造成缔约主体的合同自由在不同的婚姻状况下呈现出不同的权利维度,从而引发了社会“假离婚”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不同媒体、不同地域所发现的“假离婚”现象进行统计,从而得出结论:在住房限购令以“家庭”为限购单位的背景下,“假离婚”现象并非是个案,而是一个纠纷状态多元化、分布区域广的社会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与警思。住房限购令作为行政政策,以“婚姻家庭”身份作为市场经济缔约自由的衡量标准,从而造成了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是有违伦理,在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从住房限购令的制定程序层而来谈。首先,关于住房限购令性质的界定。最初,国务院以“国发文”的形式发布了房产“国十条”,提出了遏制房价的原则性措施。但从发文格式来看,“国十条”并不属于行政法规;从发文主体来看,“国十条”也不属于行政规章,而只属于一般的政策性文件。同理,国务院办公厅之后发布的房产“国八条”、“国五条”以及各地的住房限购令,都不属于行政规章,而属于政策性文件。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制度作为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及行政法规予以规定,然而住房限购令仅为行政政策,是无权对民事基本制度作出规定的,更不能够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违背。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的内在要求。最后,行政公权对公民合同自由的限制,除了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之外,还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严格遵照行政立法程序,以保证行政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这是保证私权受限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合法性原则在程序层面的体现。笔者欲以本文论述住房限购令对公民合同自由,这一民事基本权利的限制,其正当性的欠缺,从而提出这样一个关注:面对行政公权极度膨胀的现状,私法领域的研究重点不仅仅停留在私主体之间的权利平衡,更重要、更迫切的是在于研究面对强大的行政公权,如何保障私权之空间,如何加重私权与之抗衡的砝码。在合同自由问题的思考上,合同自由与其说是一个强调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自由,不如说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我们仍然欠缺对这一点的实践:行政公权的膨胀没有依法受到限制,合同自由的价值也没有在制度设置中得以体现。笔者认为,这就是为何在政府调控房价的背景下,会出现住房限购令侵损公民合同自由的原因所在。(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2-04-15)
王峰[8](2012)在《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主要包括订立合同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等。合同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不是当事人的任意妄为,否则会产生种种弊端。我国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系当然之理。这些限制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附随义务,在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强制缔约,还有保险、运输等领域的格式条款等。(本文来源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税兵[9](2011)在《合同自由的歧视性限制——房地产“限购令”的民法透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房价高企是否源于投机性购房,借助身份控制的任何限购行为都具有可非难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缔约权基于户籍而实现,户籍由公共产品的差异性分配机制变成民事权利的取得资格,构成对合同自由的歧视性限制。限购令颁布后,户籍审查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目的落空享有法定解除权,而房屋名义所有权人与真实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随之激增;建议未解除买卖合同的被限购对象以保障将来债权为由,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1年02期)
郭斌[10](2011)在《合同自由的限制——以第叁方利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自由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合同自由也应当有其边界和限度。其中,合同第叁人的权利就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定。从法律正义、价值等角度考虑,应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合同第叁人的权利。(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1年18期)
对合同自由限制的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893年美国《哈特法》的制定标志着法律开始限制航运界的盛行已久的"合同自由"原则.此后不到一个世纪,《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相继出台,使得立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制趋于严格,这引起了国际航运界普遍不满.2008年《鹿特丹规则》为适应航运市场新形势,赋予了批量合同较大的合同自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对合同自由限制的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褚泽南.论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J].法制博览.2017
[2].陈孜.海运法律中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变迁[J].广州航海学院学报.2015
[3].周华.能动司法视域下合同自由的司法限制析论[J].理论导刊.2014
[4].茅少伟.合同自由的限制:目标、方法与后果[J].经济法研究.2014
[5].陈美丽.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J].法制与社会.2012
[6].黄修启.合同自由原则及限制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7].李丽君.谈住房限购令对合同自由的限制[D].中央民族大学.2012
[8].王峰.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9].税兵.合同自由的歧视性限制——房地产“限购令”的民法透视[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
[10].郭斌.合同自由的限制——以第叁方利益为视角[J].现代商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