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财物行为定性界分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财物行为定性界分

论文摘要

近年来,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对骗取小贷公司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进而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二是不认定为金融机构进而以其他罪名处理。定性争议的症结在于,如何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根据相关规定,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需要经过主管机关依法批准。对此,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许可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贷行为宜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则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论文目录

  • 一、纷争: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
  • 二、阐释:不能认定未经金融许可的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
  • 三、路径:科学惩处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财物的行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东海,余名洋

    关键词: 小贷公司,骗取,金融许可,贷款诈骗,合同诈骗

    来源: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8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刑法

    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 D920.5;D924.35

    页码: 29-32

    总页数: 4

    文件大小: 97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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