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小刚[1]2004年在《欧洲法院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初探》文中研究表明欧洲法院的职责是“在解释和适用条约时使法律得到遵守",该职责和欧洲一体化是完全一致的。半个世纪以来,为了履行其职责,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作为一个中立性的机构,在共同体条约所创造的机制中,不断的扩大自己的管辖范围,赋予更多的主体以出庭权,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能动性地进行司法解释,弥补了条约和二次立法与秩序需求之间的巨大鸿沟。根据条约的目标和法院的职责,在独特的初步裁决程序中,欧洲法院确立了新的区域国际法效力原则,使欧洲法既不同于国内法也不同于传统国际法,成为一种自成一类的法律。这些原则包括直接效力原则、优先效力原则和国家责任原则。这些原则从根本上保证了欧洲法的统一解释和适用,使欧洲联盟在一体化过程中成为一个更加紧密的联盟。所以欧洲法院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马传良[2]2008年在《论私人在欧洲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文中研究指明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和适用法律维护欧盟法律的统一性,进而维护欧洲的一体化进程。法院要发挥上述作用,除了法院自身的司法能动性之外,诉讼当事人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于这些诉讼当事人中,欧洲法院的私人当事人尤其引人注目。然而,虽然国内研究欧盟法的热潮正在掀起,但是相关研究基本上着重于欧洲法院作为一个共同体机构这一水平层面,而对欧洲法院具体运作机制这一垂直层面的研究相对较少。而且,尽管很多欧盟法研究的文章或专着中都提到了欧盟法直接为私人创设权利以及私人在欧盟法律体系下所获得的前所未有的司法权利这一欧盟特色,却鲜见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将采取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对欧洲法院私人诉讼进行研究,以期加深对欧盟法及欧洲法院的认识和理解。文章主要包括叁大部分。第一章对欧洲一体化下的欧洲法院私人诉讼进行分析。首先回顾了欧洲法院私人诉讼在欧洲一体化下的发展历程;然后通过与传统国际性法院私人诉讼和国内法院私人诉讼的比较,分析出欧洲法院私人诉讼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欧盟的超国家性对欧洲法院私人诉讼性质的决定性意义。第二章对私人在欧洲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进行分析论述。第一节就私人诉讼管辖权划分以及法院审判形式等私人诉讼相关制度进行介绍。第二节概述了私人在欧洲法院的程序权利和地位。第叁节依据私人诉讼的不同案由对私人在欧洲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进行类案分析,主要涉及无效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和不作为之诉,以及公务员法庭的诉讼。第叁章在前两章的基础上论述欧洲法院私人诉讼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首先以《里斯本条约》为基础分析私人诉讼的近期发展趋势,说明欧洲一体化对私人诉讼的影响。其次,从法治、人权、司法改革等方面就私人诉讼对欧洲一体化的促进作用。
王世耀[3]2012年在《论欧盟条约的解释》文中研究说明欧洲联盟作为当今国际社会中最具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其产生和发展历程始终离不开欧盟条约的支撑作用。欧盟条约在法律层面不断的推动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司法实践中,欧盟条约被经常的适用,在这一适用过程中欧盟条约因其各种内外因素的存在,对它的法律解释成为必然。本文从宏观的层面论述了欧盟条约的解释,并通过与其他国际条约的比较得出了其解释的特殊性。这一解释的特殊性既是对传统条约解释规则的发展,也对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际主体在解释条约时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从总体上对欧盟条约的解释进行了相关论述,介绍了欧盟条约的概况、欧盟条约解释的理论依据以及其解释的主体与启动程序等相关内容。第二章对欧盟条约解释的原则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的论述,也是本文的重点,在阐述欧盟条约解释原则与方法之前着重分析了传统条约解释理论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条约解释理论的条款,对欧盟条约解释的善意解释、统一解释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并指出欧盟条约解释的具体方法有字面解释、历史解释、系统和目的解释以及比较法解释这四种方法。第叁章在总结前两章的基础之上阐述了欧盟条约解释的特殊性,欧盟条约解释的特殊性也是多种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文章最后对欧盟条约解释在欧洲一体化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分析。
陈文祥[4]2016年在《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研究》文中认为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简称“两岸”)从以往的间接经贸往来,到现在的直接贸易往来,经贸往来密度并未因为政治因素的干扰而锐减,反而因为大陆地区的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台资企业赴大陆地区投资设厂,使得两岸经贸往来更加密切,而台湾地区也渐渐接受大陆地区发展现况,也开放企业可以直接往来与直接投资,更增进两岸经贸的紧密关系,再辅以近年来两岸签署了许多协议、备忘录,为两岸区域经济一体化铺设通道。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世界国际组织的不断努力中,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也使得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开始逐渐协调、趋同、统一,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是世界上一部非常具有经典性与代表性的国际商事合同总则部分的统一法,使得各国家或地区的商事合同法律制度更进一步地朝法律一体化趋势发展。而欧盟在更大的程度上,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共同体逐步发展,迄今不仅实现了内部统一的大市场,也逐渐实现成员国间的法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的最佳典范。在非洲地区也有以欧盟为典范,成立所谓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Business Law in Africa),且制定了多部统一商法,实现成员国间的法律制度一体化,增进商业交易的透明度、确定性及可预测性,促进非洲内部间与地区间的贸易往来以及吸引外国的直接投资,推动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票据是非常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不仅具有汇兑、支付、结算等功能,更重要地还具有信用、融资、担保及节约货币等功能。如果两岸票据能够相互流通,将在未来两岸经济互动中,扮演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之一,不仅可以提供企业所需的信用及资金,协助企业发展与转型,也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在宏观层面,还可以健全中央银行发挥宏观调控的机制,促进两岸的经济稳定发展。因此,本文以实现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为背景,对于“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进行研究。首先,提出两岸票据市场有关“顺汇形式票据”相互流通的相关问题,并分析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由于两岸票据实体法律制度的差异性,说明两岸票据制度如果未能一体化,即便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票据开始相互流通之后,仍会产生法律适用问题,造成适用不同法域而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有违公平、平等原则,且由于两岸票据法律制度设计理念不同,造成票据功能的彰显有所不同,如果未能将两岸票据法律制度一体化,也会造成票据可使用与可发挥的功能受限,不利于企业通过票据作为交易的支付条件,发挥票据信用、融资及担保的功能,将阻碍两岸票据流通与使用,不利于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与顺畅运作。其次,援引世界各国家票据制度一体化历程以及欧洲一体化等等的成功典范作为参考论据,并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法律一体化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作为建构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的基础理论,并借鉴欧盟法中条例的效力理论,认为如果两岸共同签署《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应赋予该协议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及优先地位;同时,为确保制度一体化的持续性、有效性及适用的一体性,对于制度所产生的问题,通过两岸司法交流,达成共识,由法院为统一解释;对于疑难案件也由法院通过会议决议作出统一适用标准,实现司法保护制度一体性。再者,为实现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通过票据理论与实务运作,具体比较分析两岸票据法律制度、两岸票据融资与担保制度的差异性。最后,为使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能够顺畅运作,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共同的票据制度作为遵循的运行机制。为此,本文更进一步从保障两岸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益及节约交易费用的视角为出发,提出解决之道:即草拟一份《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建议稿作为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的基础依据,也可作为两岸协商的范本。两岸签署《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两岸企业直接使用票据融资与担保的问题,并节约交易费用。此主要目的与其精神始终贯穿于本论文之中。《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是两岸在对等、平等、公平与互惠原则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的选择与制度性的安排。此种制度性安排的目的,即在于作为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运行的共同遵循依据,既解决两岸票据实体法冲突问题,也解决两岸票据冲突法中准据法适用的问题,是一种折衷的第叁条道路,打开两岸票据相互流通之路,期望达到制度性安排的最佳边际效益,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节约交易费用。而在两岸共同签署《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并通过各自内部程序接受该协议后,赋予该协议具有直接效力与优先地位,使得两岸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益能够获得充分保障,确保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能有序运行,充分发挥两岸票据的效益,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巩潇泫[5]2017年在《多层治理视角下欧盟气候政策决策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欧盟气候政策决策,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多层治理的制度框架下,欧盟气候政策是如何制定的。具体来说,在决策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体参与其中,各自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又是怎样通过互动影响决策进程和政策结果的。为此,本文选择在多层治理视角下,结合决策分析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选择从结构维度和过程维度入手,对参与欧盟气候政策决策的多层次、多样化行为体及其各自权限划分进行解读,同时对这些行为体通过博弈与制衡达成妥协的这一互动过程进行分析,力求从一个全面的、综合性的视角对欧盟气候政策决策进行研究。这一选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方面来看,目前对于欧盟多层治理的研究更多地强调参与行为体的多层次性,将其视为欧盟治理模式转变的一种形式或标志。对于多层治理模式下欧盟政策决策(尤其是决策的过程维度)的分析较少,且多集中于对某一单独的行为体在多层治理中作用及影响力的分析。在对于欧盟政策决策的研究中,也缺乏经验研究。在欧盟气候政策的既有研究中,多将其视为给定条件,并以此分析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表现,而缺乏对于其决策过程的分析。因此,在本文中,通过将多层治理分析视角与决策分析理论相结合的方式,搭建起文章的分析框架,这样既能够准确反映欧盟目前的现实情况,也能够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为问题分析提供一个更加全面的思路。从文章的现实意义来说,同样作为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关键行为体,中国与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都承担了重要的角色,并且都已经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但无论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具体气候行动的开展过程中,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经验。而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及国际气候谈判中收获了普遍公认的影响力和领导力,这也与其内部气候治理中的优秀实践密不可分。因此,对欧盟气候政策决策进行研究,一方面有助于了解欧盟已经取得的优秀经验,为中国气候立法和气候行动提供借鉴;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加深入地了解欧盟决策中不同行为体的利益诉求和发挥影响力的方式,为中国与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开展双边或多边外交提供指导和帮助。作为最先认识到气候保护问题重要性的国际行为体之一,欧盟的气候政策经历了形成、发展到目前相对成熟的一个过程。这一发展过程本身是在多重动力机制的推动下进行的,体现了欧盟层面、成员国层面及次国家层面行为体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利益诉求。在这一过程中,反映出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参与行为体的逐渐增多,二是涉及议题领域的逐渐扩展。这些特点反映在政策结果中,一方面体现为气候政策在欧盟权力职能划分中属于成员国与欧盟权能共享的议题领域,在欧盟气候政策中涵盖了包括绿皮书、白皮书、指令、条例等多种立法形式,辅之以技术手段、财政手段、市场手段等政策工具;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气候问题不仅仅被视为一个简单的环境问题,而是带有愈发浓郁的经济、安全、政治和社会问题的色彩,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除了环境部门之外,与之密切相关的能源、交通、农业、建筑等部门也参与其中。因此,欧盟气候政策往往以一揽子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带有明显的综合性特点。本文力求将多层治理视角与决策分析理论相结合,搭建起文章的分析框架。目前,欧盟气候治理中呈现出明显的多层治理特点,实际上为欧盟气候政策决策搭建了一个有利于广泛行为体参与并开展有序互动的制度框架。多层治理视角也为分析当下的欧盟决策提供了一种更加全面且具有说服力的分析思路。多层治理本身包括了静态与动态两方面的内涵。在静态方面,涉及到的是对于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中的结构维度分析,即分析参与欧盟气候政策决策的主要行为体及其各自权限,以及他们在决策中发挥作用、施加影响力的方式和途径。作为欧盟与成员国权能共享的议题领域,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中涉及到的行为体主要包括,来自欧盟层面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盟地区委员会等欧盟机构,以及国家层面上的各成员国政府和与气候议题相关的各部门。同时,来自次国家层面的地区或地方政府以及气候(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利益集团、企业、智库、个人等社会力量也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参与到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中。在动态方面,即对欧盟气候政策决策的过程维度进行分析,分析多层次、多样化行为体的互动是如何开展的,其中反映出怎样的博弈与制衡关系。这种博弈与制衡一是反映在欧盟内部不同层次行为体之间,并通过欧盟不同的决策模式体现出来。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中包括了共同决策模式、强化的政府间主义模式、公开协调模式以及欧盟监管模式。二是体现在同一层次的行为体中,尤其是欧盟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职能划分中。另外,这种博弈制衡关系还可以通过欧盟机构内部的表决方式体现出来。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一般遵循"确定议题、提出提案——讨论并通过立法——立法实施及评估"这样一个过程,在保证多层次行为体有效发挥作用并且坚持欧盟基本规范的原则下进行。其中,欧洲理事会主要负责为欧盟确定长期和整体性的发展方向,在它的建议下,欧盟其他机构可以就某一问题开展具体工作。欧盟委员会拥有唯一的提案权,它需要在开展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做出立法提案,并在委员会内部进行表决通过。在提案的准备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发布绿皮书等多种形式向公众介绍提案涉及的基本内容,并主动寻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样,利益相关者也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欧盟委员会传达自身利益诉求以及对于提案的期许。经欧盟委员会通过后的提案将被提交至相关机构,一般是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同时还需要向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欧盟地区事务委员会进行咨询。多数欧盟气候政策在决策过程中使用的是"普通立法程序",在少数情况下或处理与之相关的问题时,也会采用"特殊立法程序"。在"普通立法程序"中,会经过一个最多"叁读"的程序对提案进行讨论和通过。成员国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直接采纳或将欧盟立法转化为国内法后进行实施,同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政策实施情况向欧盟委员会进行报告,由欧盟委员会进行监督和评估,评估结果也会为之后的提案或对现行政策的修订提供依据。目前,欧盟已经先后制定了 2020气候与能源一揽子政策框架、2050低碳经济路线图和能源路线图、2030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叁项具有代表性的气候政策。这叁项气候政策都是在国际形势推动、对欧盟规范的追求以及成员国政策实践的共同影响下做出的,体现出的是来自国际、欧盟和成员国层面上的影响因素共同发挥作用,对参与欧盟决策的多层次行为体各自的利益诉求和政策立场造成影响。决策过程都体现了多层次、多样化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为了目标达成而进行的协商和妥协。政策结果则反映了拥有不同利益诉求的行为体在协商谈判后达成的妥协结果。从政策决策过程、政策执行效果以及政策影响力这叁方面对欧盟这叁项气候政策进行一个比较评估,可以发现,欧盟在平衡决策的有效性和民主性的关系中,仍面临诸多挑战。现在欧盟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综合性的气候政策体系,气候政策也被视为推动一体化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领域。欧盟气候政策决策体现为一个多层次、多样性的行为体围绕解决共同问题、实现共同利益的目标,而进行的博弈制衡的互动过程。欧盟气候政策决策反映出了两个主要的发展趋势:一是,虽然在目前欧盟气候政策的决策过程和政策结果中依然体现出浓厚的政府间主义色彩,但是随着参与行为体的增加、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增多,这一色彩会逐渐淡化;二是,在多层治理背景下,由于参与行为体日益增多、利益日趋分化,欧盟会持续进行对决策过程的优化,力求尽可能地缩短决策时间、推动妥协的达成,从而实现在提升决策民主性的同时,能够兼顾政策有效性这一目标。
苟顺明[6]2013年在《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英文European Union,缩写为EU),是一个极具特色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和超国家经济政治实体,非常重视职业教育与培训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就业率的重要作用,并以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作为实现其经济和政治目标的重要手段。欧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简称欧盟职业教育政策)具有鲜明的特色。系统研究欧盟职业教育政策,能够为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研究提供典型案例,为我国构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策略参考。论文首先探讨欧盟职业教育政策产生的社会背景。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的形成和发展是基于欧盟本身的发展历程及相应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人口等因素的影响,论文将欧盟职业教育政策产生的社会背景分为经济背景、政治背景、文化背景、教育背景和人口背景来阐述,试图通过宏观的分析,描绘欧盟职业教育政策所根植的土壤,为进一步的分析做准备。接着,论文梳理了欧盟职业教育政策演变的历程。在欧盟发展过程中,由于政策目标和关注点不同,职业教育政策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论文将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的发展阶段分为建立关税同盟阶段,建立共同市场和经货同盟阶段,以及建立政治同盟阶段。分析发现,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的演变具有适时性、连贯性和渐进性的特征。欧盟职业教育政策内容和政策实施是论文重点探讨的内容。在政策内容部分,论文基于对欧盟职业教育政策文本的系统、全面的分析,以政策目标为分类依据对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分类,将之分为促进各国公民自由流动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政策、提升职业教育与培训吸引力的政策、提升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的政策、保障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政策。论文详细阐述了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在政策实施部分,本文秉持动态的职业教育政策观,将职业教育政策看成是政策文本与政策过程的统一,既重视对静态的政策文本的分析,也重视对动态的政策实施过程的探讨。鉴于欧盟组织的特殊性,论文选取欧盟叁个具有代表性的成员国(德国、法国、英国)作为案例,系统探讨叁个国家依据自己的国情朝着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目标努力的过程。分析发现,欧盟职业教育政策在各成员国的实施,是在欧盟政策目标的关照下,各成员国在对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的本土化调适过程中改革与完善自身职业教育体系的过程。论文通过最新的国别案例资料来较为系统地展示这个过程。论文在最后部分系统地总结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的成效、问题与趋势。欧盟的职业教育政策促成了成员国的职业教育政策与欧盟的对接,提高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地位,推动了各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增加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吸引力,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拓展了欧洲一体化的工作方式。但欧盟的职业教育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新挑战,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总体而言,论文对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的研究,是从纵横两条线展开的。“纵向展开”指的是论文的章节推进与逻辑递进。本论文在内容上的递进是根据比较教育研究的一般思路和政策研究的一般范畴,即遵循“政策背景-政策过程-政策目标与内容-政策实施-政策评价”的思路来层层推进。“横向展开”指的是论文的每一章都将欧盟职业教育政策放在欧盟广阔的社会背景中去考察。论文从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出发,将职业教育看成是欧盟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分析欧盟职业教育政策如何受到欧盟社会大系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以及欧盟的职业教育政策本身对欧盟社会整合和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论文的基本观点是:欧盟的政治经济状况及一体化进程影响着职业教育政策的走向,并直接影响着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的实施过程;同时,欧盟职业教育政策对欧盟经济政治一体化进程以及欧盟竞争力的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
严桂珍[7]2008年在《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平行进口之所以引起法律上的争议,是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存在差异。其之所以称为平行进口,盖因进口的是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而这种知识产权又为进口国国民或企业所拥有。平行进口的产品一般在价格上较进口国同样产品具有优势,因而对进口国同样产品形成了竞争优势。对此,许多进口国通过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加以限制,构筑了针对平行进口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在允许平行进口的国家,进口国权利人则通过协议或单方面的行为对平行进口加以限制,形成了私人的贸易壁垒。当然,各国或各区域的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态度不一,对不同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的政策也各不相同。对私人贸易壁垒的规制则主要由反垄断法承担。由于平行进口是国际贸易现象,对平行进口的规制自然地影响各国的贸易关系,因而平行进口的问题也进入了国际贸易条约的范畴。本文的目的,是通过研究各国对平行进口进行规制的法律和相关的法理,以及这种法律和法理背后的利益冲突,并对其进行归纳和分析,探求对平行进口进行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立法提供法理和国际实践的参考,也为今后我国的相关实践提供借鉴。除导言外,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探讨的是平行进口的界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对平行进口的界定十分重要,因为本论文需要确定研究的对象。面对国内外有关平行进口的不同定义,本文从平行进口问题的实质及其解决问题的目的入手,抓住平行进口与其他贸易行为的区别,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采用归纳的方法,提出对平行进口的界定应当采用“关联性”标准,即平行进口产品与进口国权利人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产品由权利人自己生产,或者是被许可人生产,或者权利人的关联企业生产,等等。由此,本文对平行进口进行了界定,即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进口由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进口与权利人的权利具有同源性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或者现象。在此基础上,对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对平行进口的类型加以归纳、总结;其次,本文提出了平行进口这一现象所引起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领域,即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和国际贸易法。第二章研究的是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知识产权法的存在是平行进口产生的前提,因而对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探讨首重知识产权法。本章主要探讨规制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包括权利穷尽理论(包括国内穷尽原则、国际穷尽原则、修正国际穷尽原则)、默示许可理论、进口权理论等。本文不仅探求这些理论的本来含义、它们的产生和发展,还采用实证的方法,研究它们适用的条件、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平行进口的影响。特别是,本文就默示许可与权利穷尽理论作了对比,确定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进口权与平行进口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得出了进口权不能直接作为禁止平行进口依据的结论。第叁章引用了大量的立法与案例,分析和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印度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平行进口的态度。第四章研究的是对限制平行进口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本章首先探讨和解决的问题是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规制平行进口现象方面的关系,认为反垄断法是通过规制限制平行进口行为而影响平行进口的,而且,反垄断法仅仅在权利人的权利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或者在知识产权法以反垄断法审查作为是否适用权利国际穷尽原则的前提的场合才适用。在反垄断法的范畴内,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准是行为对进口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即是否实质性限制了竞争。然后,本章参照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将反垄断法对限制平行进口行为的规制分为对横向和纵向限制的规制,以及对协议和单方面限制的规制两个层次进行探讨。通过大量的实例,总结了在不同的规制模式下限制平行进口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命运。第五章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对影响平行进口的条约进行了分析。本章按照一般性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条约的顺序分层次进行探讨,这是因为不同层次的条约往往反映了不同的利益。本章试图说明,从现有贸易条约的实践看,能够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一致态度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然而,这种一致往往是建立在发展中国家屈服于发达国家的基础上。地区性条约中是否规定这一问题而采取一致做法,既取决于成员国的利益一致性,也取决于它们是否旨在实现经济一体化,即以单一市场为目标。欧共体一致采取知识产权的地区穷尽原则,是因为它所要实现的是单一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之所以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主要原因也是利益的难以协调。发展中国家墨西哥与美国的利益相抵触,发达国家加拿大与美国也存在利益抵触。而且,该自由贸易区并未像欧共体那样以建立单一的市场为目的。所以,只有在平行进口方面利益一致,或者以建立单一市场为目的,才能在区域性条约中采取统一的立场。WTO协议是全球性的条约,是整个国际社会妥协的产物。平行进口在双边条约或地区性条约中可以取得一致,在全球范围则难求一致。发达国家可以在双边条约中占主导地位,但在WTO这样一个全球性的谈判场所则难以控制局面。TRIPS协议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回避正是这种状态的真实写照。当然,多哈宣言和香港会议通过的修正议定书是一个突破,但这个突破仅仅涉及药品产业,在不远的将来是否会成为一般的原则,则还在未定之天。第六章通过探讨关于平行进口或涉及平行进口的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体现的各种利益的平衡,主要是知识产权与其他社会利益的平衡,以揭示各国采取不同立法和态度的根本原因,从而探求国际社会对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在这一基础上,本章提出了建立我国关于平行进口法律制度的设想或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同时依据知识产权的叁个不同领域进行细节上的调节;利用已经颁布的反垄断法,参考西方国家已有的规制模式及标准,对私人贸易壁垒进行规制;此外,可以利用国内贸易管制措施,在特定产业采取提高进口商成本的方法抑制平行进口。
张华[8]2009年在《欧洲联盟对外关系中的“人权条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欧盟对外关系近年来呈现出愈来愈明显的“人权导向”:候选国在申请加入欧盟时,必须满足一定的“人权条件”;欧盟在向第叁国提供发展援助时,也坚持将尊重人权作为必要条件,并在违反人权时取消相应的财政和技术援助;欧盟的普惠制为尊重人权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特殊激励机制;欧盟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框架下坚持开展“人权外交”。和这些单边性质的人权工具相比,欧共体在与第叁国谈判和缔结的双边协定中所纳入的“人权条款”堪称欧盟的原创。“人权条款”起源于欧共体中止与非加太国家缔结的《洛美协定》的需要。经过多年的演变,“人权条款”已经成为欧盟对外人权政策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法律工具。完整的“人权条款”由序言、“必要条件条款”、“未履行条款”和解释性声明组成。“人权条款”将尊重人权、民主和法治原则界定为缔约双方内外政策的基础和协定的必要条件,并配备了实施适当措施的程序性规定,从而使之具备了法律执行力。在第叁国出现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势时,欧盟即可援引这一条款对该国实施限制性措施(制裁),直至中止/终止协定。“人权条款”出现于双边协定之中,形式上具有对等性,一定程度地克服了传统的单边人权工具干涉第叁国内政的嫌疑,因而相对容易获得第叁国的接受。欧共体在与第叁国谈判和缔结一般性质的双边协定时,纳入“人权条款”已成惯例。“人权条款”中的“必要条件条款”回应了国际法上的尊重人权原则,借鉴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3)条中有关以“重大违约”为由终止/中止条约的规定。“未履行条款”为缔约方采取适当措施而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则明显借鉴了一般国际法上反措施规则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件。另外,部分协定中还包括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当缔约方就“人权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议时,原则上可以诉诸这些约束力不等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借鉴国际法规则的同时,部分特殊的“人权条款”还对国际法上相应的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其中的典型当属《科托努协定》中的“人权条款”。“人权条款”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欧盟人权外交中的“规则导向”,是对传统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一种贡献。和“人权条款”日趋完备的制度设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盟基础条约并没有为“人权条款”提供充分的法律基础。虽然围绕“人权条款”缔约权能问题的争议未能影响欧共体在实践中纳入这一条款,但不可避免地制约了“人权条款”在欧盟内部的实施。由于欧盟内部缺乏一套系统的“人权条款”实施机制,欧盟与欧共体之间,欧盟各机构之间,以及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一致性。仅有《洛美协定Ⅳ》和《科托努协定》的内部协定一定程度地解决了这一困境。欧盟内部实施机制的不足使其无法对第叁国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势采取及时有效的消极措施。实践中,欧盟同时强调“人权条款”应被首先用于对第叁国采取对话与合作之类的积极措施。但是,从“人权条款”的现实作用来看,欧盟无法摆脱单边主义、双重标准和权力政治的痼疾。《里斯本条约》对欧盟法律体系进行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其中有多个方面有利于“人权条款”的发展。“人权条款”的法律基础在此番改革中被牢牢确立,欧盟对外行动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得到加强,同时欧洲议会作用的大幅度提升更是“人权条款”的“福音”。与此同时,欧洲议会也倡导对“人权条款”的监督和实施机制进行改革。可以预料,一旦《里斯本条约》生效,欧洲议会的改革建议经理事会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文件,“人权条款”将会适用于欧共体与所有第叁国缔结的所有双边协定,其制度设计将更为标准而合理,法律地位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监督和实施机制将会更加民主透明,实效性也将得以增强。“人权条款”是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中的一个“新生物”,有其先进性,也有其局限性。在本文客观而全面地还原“人权条款”本相的基础上,面对欧盟在《中欧伙伴关系协定》中纳入“人权条款”的必然立场,中国可以从法律和政治角度作出更加理性的抉择。一方面,中国应认识到接受“人权条款”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中国也应考虑拒绝“人权条款”可能带来的政治成本。在法律风险和政治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大局似乎应该成为如何抉择的首要标准。从长远来看,中国似应接受“人权条款”,以使中欧关系能以《中欧伙伴关系协定》为基础上升至一新的高度。在考虑接受时,为使“人权条款”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中国有必要在谈判时坚持制定更为细致完善的“人权条款”,并真正反映中国的意志,这就是本文所主张的“有限度接受”。当然,目前中欧关系能否保持良性发展的势头对中国政府的最终抉择也有一定的影响。
刘洋[9]2002年在《欧洲共同体缔约权问题初探》文中指出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欧洲共同体的缔约权是从其成员国的缔约权中派生而来。本文通过对共同体缔约权的取得、性质和行使叁方面问题的探讨,旨在明确共同体与其成员国之间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划分和共同体在缔约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以及各共同体机构之间缔约职权的相互制衡。这项基础性研究为指导中国涉及欧洲的缔约实践可提供一定的帮助。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组成。前言部分交待选题根据和写作目的,并指出本文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和研究的重点。正文的第一部分对共同体缔约权的取得问题进行了探讨。共同体取得缔约权有叁条途径。通过共同体条约中明确的赋权条款,通过欧洲法院所确立的默示缔约权规则以及《罗马条约》第235条关于附加权力的规定,共同体在相当广泛的领域内获得了对外缔约的权力。正文的第二部分对共同体缔约权的性质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果共同体取得缔约权的同时完全排除了相同事项上成员国对外缔约的权力,则共同体的缔约权具有排他性。如果共同体和成员国共同拥有某一事项上的缔约权,则共同体的缔约权具有共有性。如何判定特定情形下共同体缔约权的性质,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有关案例逐步确立起若干规则。正文的第叁部分对共同体缔约权的行使问题进行了探讨。从共同体条约关于缔约程序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各共同体机构之间缔约职权的划分,它在实质上反映了共同体整体利益同成员国利益之间的相互制衡。另外,当一项国际协定的部分主题事项超出了共同体的权限范围时,共同体应与成员国一道同其他当事方缔结该协定。在该缔约过程中,成员国和共同体负有相互合作的法律义务。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内容,并指明今后对共同体缔约权问题作进一步研究的努力方向。
田鹏[10]2010年在《认同视角下的欧盟语言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有着多种民族语言的多民族国家,既重视国家通用语的推广,又注重维护少数民族使用其民族语言的权利,成为国家制订语言政策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这一原则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和语言生活,增强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因此,国家语言政策的认同诉求大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包括学校教育在内的各种手段在国家范围内推广某一通过语言,以便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促进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交流;一是通过包括学校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维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并将其语言作为国家的文化资源加以保护。国家以立法形式,通过追求上述两方面的目标,实现其语言政策的认同诉求。语言政策具有认同诉求并以法律手段实现这种诉求,是主权国家语言政策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由27个成员国组成的超国家联合体—欧洲联盟,其政体特征介于一般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之间。培养及增强欧盟公民对欧洲联盟的认同,业已成为欧洲联盟的重要任务之一。本研究试图回答以下问题:欧盟语言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语言政策是否有认同诉求?或者说欧盟的语言政策在其集体认同形成和增强过程中有没有发挥作用?其语言政策有什么特点?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八章,可分为研究背景、研究基础、研究主体、研究结论四部分。研究背景:包括第1章,简要归纳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主要历史节点,分析并概括了欧洲集体认同这一概念的内涵并总结了目前学术界研究分析欧洲集体认同的主要视角,说明从集体认同角度分析欧盟语言政策的必要性,并对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做了简要介绍。研究基础:包括第2、3章。第2章分析了语言政策与认同的相互关系,着重从语言与民族及国家认同、全球化时代语言与国家认同的特点等进行了分析,随后从语言人权的角度,归纳、梳理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语言观以及当代西方民族语言观,并对二者进行比较,确定了当代国家语言政策的基本原则及其认同特征。第3章分析欧洲联盟的超国家性质,并参照国家语言政策的主要领域确定欧盟语言政策的主要内容。研究主体:包括第4—7章,分别从集体认同的角度分析了欧盟语言政策的主要方面。第4章分析了欧盟语言地位规划及其实施,梳理了欧盟语言地位规划的法律框架并考察了欧盟官方语言平等政策的具体实施。随后对比分析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成立之初及之后语言政策的变化说明欧盟官方语言平等政策对欧洲集体认同的重要作用。第4章还分析了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欧盟官方语言平等政策面临的挑战,即共同体机构在多语机制中对若干“大语言”的青睐。第5章分析了欧盟地区性及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政策,并着重从欧盟成员国中的少数民族现状及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情况来说明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护对于增进欧洲集体认同的意义。第6章主要以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为例分析并评估了欧盟东扩对候选国语言政策的影响及对欧洲集体形成的强化作用。第7章分析了欧盟外语教育政策的形成及发展过程并从机构设置、重要行动计划、语言相关调查及测试等叁个方面梳理归纳了欧盟推进其外语教育政策的努力并对这一努力做了评估。研究结论。第8章简要归纳了研究结论:欧盟语言政策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家语言政策建设的特征,对欧洲集体认同有一定的促进和强化作用。这主要体现其语言政策的下列诉求:建立官方语言平等政策以构建集体认同基础,通过实施机构多语机制强化公民集体认同意识;推动成员国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以彰显其对于人权及民主的关注,从而有助于构建和谐民族关系;重视提高公民个人多语能力,提出“母语+两门外语”这一目标并着力推进,以促进不同成员国公民之间的相互沟通,努力实现公民跨国自由择业与生活,为公民的生活和事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使联盟公民更为深刻而真实地感受到联盟的存在,这有利于强化欧洲集体认同。但是,欧盟语言政策实现其认同诉求的方式与主权国家实现语言政策认同诉求的方式并不相同。欧盟特殊的政体特征决定了其不同语言之间相互关系的特点:既具有主权国家通过语言政策规范不同语言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面,又具有国家间不同语言自由竞争的一面。而不断深化的一体化进程、欧盟在机构多语机制中对少数大语言的更多使用,以及欧盟对外语教学的重视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强少数大语言的地位。其结果是:占优势地位的若干大语言可能逐渐趋于成为联盟范围内的通用语。但这种可能实现的结果目前看上去并不会影响不同语言及民族之间的和谐关系。欧盟的语言政策的实质是在欧洲经济、政治与社会一体化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在尊重语言多样性的前提下,由成员国及其公民选择欧盟范围内的通用语,而尽可能减少对具体语种的政策性限制,以避免某一语言使用民族的不满。欧盟试图通过其语言政策,实现其多种通用语和多语体系的和谐统一,以有助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及欧盟公民社会的形成,从而强化对欧盟的集体认同。
参考文献:
[1]. 欧洲法院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初探[D]. 古小刚. 湘潭大学. 2004
[2]. 论私人在欧洲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D]. 马传良.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3]. 论欧盟条约的解释[D]. 王世耀. 山东大学. 2012
[4]. 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研究[D]. 陈文祥. 中国政法大学. 2016
[5]. 多层治理视角下欧盟气候政策决策研究[D]. 巩潇泫. 山东大学. 2017
[6]. 欧盟职业教育政策研究[D]. 苟顺明. 西南大学. 2013
[7]. 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D]. 严桂珍.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8]. 欧洲联盟对外关系中的“人权条款”法律问题研究[D]. 张华. 武汉大学. 2009
[9]. 欧洲共同体缔约权问题初探[D]. 刘洋.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10]. 认同视角下的欧盟语言政策研究[D]. 田鹏.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