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WTO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曾艳军[1]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魏卿[2]2005年在《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促进了全球国际投资的迅猛增长,也对国际投资规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国际投资规制加快了朝着自由化投资规则的趋势演进的进程。同时,自由化的投资规则在各国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北美自由贸易区发生的多起投资仲裁案件,利用高标准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规则,向各缔约国国家管理行为发起了层进式的挑战,由此给NAFTA 各缔约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同时,WTO 多哈回合中也展开了包括投资问题在内的“新加坡议题”的谈判,由于在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制问题上各国存在诸多的分歧,多边投资框架议题的谈判被搁置起来,从而使后多哈时代国际投资规制的发展前景未卜。 我国目前的外资法律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与自由化的投资规则还存在相当的距离。所以,加强对于这些领域问题的研究,确立相应的对策则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论文以探讨投资自由化背景下产生的国际投资规制问题为主线,选择了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研究。采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和经济分析等方法,以国际投资规制的演变研究为基础,从WTO 对于国际投资规制的促进、国际投资规制实体规范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叁个方面展开分析,进而对国际投资规制的前景瞻望,最后提出对策。 论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研究了国际投资规制的演变。第一节分析了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投资的发展特点。第二节从双边体制下的投资规制演变展开研究,阐述了早期的双边投资规范和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动态发展,最后探讨了双边投资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的改变。第叁节分析了区域性立法对投资规制的促进。在介绍了区域性投资立法的发展之后,重点分析了NAFTA 第11 章,主要探究了NAFTA 第11 章形成的原因及其投资规则,并予以评价。随后,比较和评析了其他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制定的投资法典和公约草案。第四节聚焦于多边层面规制投资的努力。首先阐明了联合国在多边投资规制活动的努力,揭示出联合国的努力对多边投资规制产生的影响。随后从制定背景和内容的角度,对OECD 关于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

隋婉君[3]2017年在《WTO体制下NPR-PPMs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NPR-PPMs措施是指通过规范不影响产品本身物理性状的生产与加工方法来保护环境的一种措施。然而,由于该措施规范的是出口国境外发生的生产、加工行为,且在贸易过程中存在限制自由贸易的可能,因而备受争议。此外,由于WTO协定至今未对该措施进行规制,也由此产生许多的法律问题。比如,NPR-PPMs措施的同类产品界定问题,NPR-PPMs措施在立法缺失情况下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NPR-PPMs措施属单边措施抑或多边措施的性质问题。本文通过分析WTO相关规则,并结合从GATT时期到WTO时期的几个较为典型的有关NPR-PPMs措施的案件,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以下部分:首先对NPR-PPMs措施的定义与特征,缘起与发展进行介绍,指出在WTO体制下与该措施相关的规则,并阐述在涉及NPR-PPMs措施时,WTO下的规则与其他国际组织规则的关系。其次分别对NPR-PPMs措施的同类产品问题、法律地位问题与性质问题进行研究。文章从条文分析着手,主要研究GATT第1条、第3条、第20条,TBT协定第2.1条、2.2条、附件1.1,以及SPS协定第5条与附件A,分析NPR-PPMs措施在WTO规则下被规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研究从GATT到WTO各个时期发生的美墨金枪鱼I案、II案,欧加海豹案,美马海虾案等案例,分析上述法律问题在不同时期解决的情况。最后,文章根据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等文件,对NPR-PPMs措施在WTO体制内的未来发展进行探讨,分析由该措施引发的争议背后的实质问题,并对文章前述讨论的同类产品的界定问题、法律地位问题和性质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

朱晓勤[4]2003年在《世贸组织与市场准入有关的环境措施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保护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各国经济主权的重要体现。在WTO框架内,如何使环境保护措施对自由贸易体制的冲击最小化,使进口国保护环境的权利与出口国产品市场准入的权利之间实现一种平衡,这是本文试图阐析的一个中心命题。 本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考察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各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国外产品,特别是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市场准入,产生不利影响,由此引发绿色壁垒争论。从进口国实施绿色壁垒的动机来看,绿色壁垒的性质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另一方面,在各国政府和国际层面的政策调节失误的情况下,自由贸易也会对环境保护产生消极影响。本章指出,贫穷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根源。环境与贸易可以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框架下实现协调统一。为此,有必要保证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以实现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WTO框架内,强调和坚持非歧视原则、贸易限制最小化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将有助于减少环境措施对自由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探讨了GATT 1994第20条b款和g款适用的法律问题。根据该二款,WTO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可以自由地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甚至采取一些限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措施。一方面,这种“环保例外权”是成员方国家经济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但另一方面,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对成员方行使这种“环保例外权”设定了严格的限制。被诉方的争议措施要通过第20条b款和/或g款以及引言部分的层层审议绝非易事。本章还指出,迄今第20条b款和g款被承认具有域外效力的情形只局限于属人管辖权。世贸组织与市场准入有关的环境措施法律问题研究 第叁章分析的是产品的加工过程和生产方法(PPMS)标准问题。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并不支持以PPMs标准作为认定“类似产品”的一个标准。但考虑到产品的PPMs可能会对生产国甚至是全球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通过GATT1994第20条b款或g款的适用,使以PPMs标准为基础的贸易限制措施获得合法性是一种两全之计。理由在于:其一,第20条例外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可以防止进口国滥用即Ms标准限制自由贸易:其二,争端解决机构鼓励以双边或多边方式实施限制措施,这可以控制以PPMS标准为基础的单边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本章还指出,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s标准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TBT协定)所涵盖的范畴。 第四章阐述的是生态标志法律问题。各国的生态标志计划可能成为阻碍外国产品,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的壁垒。本章重点研究了避免使生态标志成为贸易壁垒的法律安排,其中包括TBT协定中的非歧视要求、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的限制、国际协调和透明度要求。此外,本章还对美欧与美中之间关于转基因产品强制标识之争进行了分析,指出,由于转基因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未知的风险,对其要求强制标识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障,也符合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以环境税问题为研究对象。环境税的理论基础是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其己经成为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盯O允许成员方对进口产品进行边境税收调整,以缓和环境税对竞争力的不利影响。作为一种国内税收手段,边境税收调整同样要遵守WTO关于国内税方面的国民待遇要求,特别是在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提供区别税收安排时。出于利用WTO赋予的权利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等需要,我国也有必要进行税制“绿色化”改革。

冯振宇[5]2016年在《国际法视角下碳标签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碳标签”是一种绿色证明性标签,是指生产者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将产品生命周期内所排放的温室气体计算出来,并以标签的形式加注在产品或服务上,以达到引导消费者低碳消费,最终实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的环保标签。碳标签制度迎合了具有绿色消费理念的消费者需求,也有利于促使企业通过节能减排的技术更新,转变生产模式从而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各国推行实施的碳标签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碳标签制度;即将产品加注碳标签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未达到进口国碳标签核准标准的产品将被拒绝进口。另一种是自愿性碳标签制度,即进口国对于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均鼓励其加注碳标签,但对未加注碳标签的产品同样允许其进入国内市场。本文分别对这两种碳标签制度在国际法视角下的合法性进行了重点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前者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后者的合法性判断则需要予以个案分析。此外,对在WTO框架下碳标签贸易争端的解决和我国的碳标签制度的建立,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议。本篇论文全文除了绪言与正文外,一共由五个章节组成,我们希望通过对碳标签制度相关基本问题和实施状况的探讨,为将来碳标签引发的贸易争端解决和我国建立碳标签相关法律提供实用性的参考意见,这五个章节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碳标签制度有关的基本理论性问题,包括碳标签的概念,碳标签的分类以及碳标签的发展历程和实际影响叁个小节,本章是论文的开篇章节,给我们提供了碳标签基础性研究资料。第二章着重探讨了碳标签制度的实践考察,从碳标签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主要立场和具体原因两个角度出发,结合国际法中相关的环境标志和环境壁垒的理论知识,分析了碳标签所具有的环境保护与贸易壁垒两方面法律属性。第叁章深入分析了碳标签制度的合法性问题,通过气候变化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定,说明了强制性碳标签的违法性以及自愿性碳标签的合法性问题,同时还重点分析了两种碳标签制度在GATT/WTO基本原则及“环境保护例外”条款、TBT协议规定中的合法性判断及原因。第四章尝试性地提出WTO框架中碳标签法律制度构建建议,阐释了碳标签制度构建所依据WTO有关的原则和规定,阐明了碳标签贸易争端解决的机构和方式,给碳标签国际法律规则的构建提供法律参考。第五章专门阐述了我国应对碳标签挑战的法律建议,通过对我国现今的碳标签制度发展状况及现实影响的说明,从国内和国际两层面列出了我国建立碳标签制度的法律意见。

韩丹丹[6]2007年在《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文中提出人类运用自身的智慧,利用地球为我们提供的自然环境,已经并正在创造着一个个财富神话。然而人类活动对自然所造成的破坏,正在遭到大自然疯狂的报复,从上个世纪开始的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到这个世纪不断恶劣、更加频繁的反常气候现象,人类在沉醉于双手所创造的经济上的奇迹的同时,不得不开始关注生存之根本的自然环境。于是贸易与环境问题,从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一直争论到现在没有一个定论。贸易自由化是否必然意味着环境的恶化?为保护环境而采取贸易措施是否必然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应该说,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也是经济发展的催化剂,而发展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只有靠发展经济来为解决问题提供财力和智力上的支持。所以贸易与环境本不是两个对立的方面,但是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国际社会仍没有形成一个共识。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WTO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组织,更有义务恰当地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虽然WTO体制内不乏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规定,在多边环境协议及绿色贸易壁垒的冲击下,其脆弱性日益凸显,如何“优化”WTO规则,解决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已经成为WTO一个非常紧迫的现实问题。本文主体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WTO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发展历程”。该部分以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简单介绍为开端,之后详细介绍了从GATT到WTO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认识的历史过程,从GATT成立初不涉及环境问题,经历了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发展,到WTO成立时,已经把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列入WTO的宗旨,多哈回合启动的谈判,又将“贸易与环境”问题列入议程。贸易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热点问题。第二部分为“WTO中与环境有关的相关规定”。该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WTO多边贸易体制内,涉及到环境问题的有关规定,接着对GATT1994第20条、《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卫生及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等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评价。该部分第二节详细介绍了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成立、职权及影响。最后通过着名的金枪鱼案和海龟案,对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推动作用予以肯定,并指出该机制存在的叁点缺陷: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解释未得到系统整理,不能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封闭化、上诉机构法律审的弊端。第叁部分为WTO面临的挑战。该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为“WTO与多边环境协议(MEAs)”。该节首先概述了当今世界MEAs的情况,并对MEAs于WTO之间的异同点予以归纳,接着介绍了MEAs对WTO规则的冲击,主要包括对WTO非歧视原则的冲击、MEAs许可证制度对WTO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冲击、PPM问题之争,并在最后提出了几种可行的解决方法,例如术语解释法、豁免义务法等。本部分第二节为“WTO与绿色贸易壁垒”。该节分别从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种类、对WTO原则的冲击、绿色贸易壁垒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等方面予以论述。最后的结语部分,总结了并强调了本论文的几点重要的想法,并在文章最后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应对世界环保浪潮的方法。

冯莉[7]2007年在《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在国际贸易中被发达国家作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绿色贸易壁垒以“环境保护”为借口,披着合法外衣,带着极大的隐蔽性、灵活性、复杂性。积极采取措施突破绿色贸易壁垒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项迫在眉睫的艰巨任务。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应如何正确认识和突破这道防线,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树立起我国在国际上的威信,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首先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内含、性质、存在依据及其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具体说明了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在有了这样的理论基础之后,笔者对国际组织以及世界主要国家所采取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以及相关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比较,探讨了不同国家的规定和措施给我国的国际贸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措施来应对?在文章的最后,笔者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了我国目前绿色贸易壁垒所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对具体的措施,以期为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

姜明[8]2010年在《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中国带来了发展所需的技术和资金,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中国的资源与环境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除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也将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环节转移进来。但是,中国目前针对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多数时候只能延用国内法对外资企业的一般的相关规定,而跨国公司显然并非一个单一的国内经济组织,因此,在法律上存在矛盾、冲突和漏洞难以避免。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对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国际经济法和跨国公司法的研究范畴和方法中,导入环境法的维度,沿着跨国公司来华设立、经营、退出以及责任追究的逻辑主线,研究涉及的典型环境法律问题。跨国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中国,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作为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在WTO背景下,国民待遇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出于东道国环境和资源安全的考虑,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允许,可以作为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目前,中国的环境准入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还不能完全避免跨国公司在设立阶段带来的各种污染转移。对此,应当转变传统的外资法的立法理念,将“国家的环境资源保护优先”上升为基本的立法原则;现行的外资企业设立行政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华跨国公司经营中的环境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叁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的环境违法问题;二是跨国公司以贸易或进口原料等为借口转移危险废物入境的问题:叁是跨国公司进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威胁国家环境资源安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环境违法成本低;环境标准体系及其配套制度不完善,对资源行行业的监管不力。对此,应当运用税收政策手段引导跨国公司的环境管理决策;实现国内环境标准与国际接轨;完善对资源性行业的法律管制。在华跨国公司从事“高污染、高危险性”行业的生产和经营,一旦发生严重的污染损害事故,将面临巨额的赔偿。而有限责任制度使跨国公司各个拥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成为分离的、相互独立的责任承担主体,母公司在将领导权力通过子公司成倍放大的同时,却不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放大了的风险。为防范此类严重环境侵权给东道国带来的环境风险,需要考虑完善特定情形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还可以借鉴美国的“整体责任”制度。此外,在诉讼中还应当考虑对环境侵权债权人的特殊保护。在跨国公司破产的环境侵权债务清偿问题上,尽管母公司通常都是子公司最大的股东,但却可以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巧作安排,保证自己在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成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形下,破产一旦涉及环境侵权纠纷,极有可能使其他利益相关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给环境侵权债权人造成极大的不公平。从中国破产法的现状来看,在破产债务的清偿问题上,只是简单地规定了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的分配顺序,没有考虑具有特殊身份的债权人在分配中的特殊地位。因此,在处理在华跨国公司子公司的破产问题时,通过立法完善,实现环境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是有必要的;可以考虑出台相关涉外破产的司法解释,对环境侵权债权的保护做出特别规定;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此外,还应当就特定情形下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探索实践,完善相关立法。在追究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时,可能因与母公司的关系发生跨国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存在增加了东道国处理跨国公司环境纠纷的法律不确定性。因此,与其寄希望于通过跨国诉讼,借助国外发达的侵权法制度来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不如尽快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特别是其中关于特殊侵权(环境侵权)的相关规定。当然,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不是哪一国单独可以完成的,需要我们本着国际合作的精神,在尊重国际通行的礼让原则的同时,开展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积极寻求合理有效的追究机制和解决办法。

周跃雪[9]2015年在《WTO决策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WTO虽然是个年轻的国际经济组织,但是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WTO在借鉴GATT的基础上,建立了复杂的组织结构,制定了独立的宪章,不断完善国际贸易规则,解决国家之间经贸争端,不断强化和推进半个多世纪以来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就和发展。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发展的背景下,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如WTO制度结构的缺陷问题,决策程序的民主和透明度问题、公众参与问题、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以及裁决报告的执行问题、WTO与其他国际组织关系协调问题、WTO法制与成员域内法制关系问题等等。本论题主要研究和讨论WTO多边贸易体制中下决策机制的法律问题。WTO成立之后的第一个多边贸易谈判回合——“多哈发展回合”,几经停滞,曲折前行,至今仍未结束。人们担心现有的决策机制正在抑制WTO实现其目标的能力。和GATT/WTO前八轮回合相比,多哈回合所处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多变,谈判议题数量不断增多,且议题的深度和广度逐渐触及到成员国内的法制基础和社会秩序,成员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尤其发展中国家成员数量大幅增加,整体实力上升,他们质疑和改革WTO多边贸易谈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以巴西、印度和中国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在多哈回合中“异军突起”,他们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成为影响甚至改变多边贸易谈判方向和结果的关键力量,逐渐打破传统上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GATT/WTO多边贸易谈判格局。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引言介绍本论题问题的提出,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系统和详实的梳理了本论题下各个问题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归纳研究方法,介绍主要研究内容,总结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国际组织决策机制基本问题概述。探讨决策和组织决策的概念和特点,进而分析国际组织决策的基本特点,在此基础上界定国际组织决策机制的概念;研究和分析国际组织表决制度的含义,厘清国际组织决策机制和表决制度的关系,提出决策机制的范畴大于表决制度,表决是决策机制中一个环节,并进一步分析国际组织表决制度的主要内容;注重研究“协商一致”决策方式的定义和特点,比较与传统投票表决方式的区别,指出“协商一致”是自成一类的特殊决策方式,并阐述其在国际组织中的实践情况。第二章WTO决策机制基本问题分析。系统梳理现有文献对WTO决策机制概念的界定并进行评析,提出本文对WTO决策机制的定义:WTO决策机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为决议草案在WTO决策机构的通过制度,后者还包括多边贸易谈判的规则和制度;探讨GATT时代决策机制的源起和变迁,进而分析WTO决策机制对GATT决策机制的继承和发展;系统分析WTO决策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主体、决策机构、决策辅助机构、决策内容及其决策方式、多边贸易谈判的基本程序和议案的“表决”制度等;探讨WTO决策机制目前面临的挑战,主要为缺乏公平合理的多边贸易谈判规则,决策过程参与度和透明度明显不足,决策机制的效率低下,谈判回合的推进困难。第叁章多边贸易谈判规则。当前WTO法制没有明确的谈判规则和制度,实践中多边贸易谈判主要遵循“一揽子承诺”、“绿屋会议”和“主要供应国原则”等做法。分析“一揽子承诺”如何被引入乌拉圭回合,逐渐发展成为WTO的一项法律原则和谈判规则,进而探讨“一揽子承诺”对推进多边贸易谈判的作用和缺陷,并就目前改革“一揽子承诺”的建议进行评析;分析“绿屋会议”的源起和变迁,探讨“绿屋会议”的本质是为了提高决策效率的非正式磋商机制,指出其不能取代WTO正式决策机制;讨论“绿屋会议”的改革措施,不主张取消“绿屋会议”和对其机制化,应该在维持“绿屋会议”现状的前提下大力改善其参与度和透明度;研究“主要供应国原则”的源起和发展,指出其剥夺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参与关税等领域谈判的话语权。第四章发展中国家成员参与WTO决策机制问题。早期的GATT为“富人俱乐部”,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话语权。虽然发展中国家曾积极希望参与创建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和GATT的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回合,但是由于互惠原则、“主要供应国原则”以及发达国家排除农业和纺织品议题等原因,他们无法真正有效参与谈判。WTO成立后,有效参与决策需要成员派驻足够规模的代表团参与WTO各种会议,但是较小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受制于经济实力无法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一揽子承诺”规则企图纳入“新加坡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开始利用“一揽子承诺”作为谈判筹码,维护自身权益;发展中大国开始经常参加“绿屋会议”,但是较小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仍然被排除在“绿屋会议”之外;此外,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人员积极参选WTO总干事、各机构主席和进入秘书处任职,但是总体上WTO组织机构的职位仍多数被发达国家成员人员占据。第五章WTO谈判集团。梳理和分析从GATT到WTO,谈判集团的起源和变迁,并从“国家集团”角度分析WTO谈判集团的理论基础和概念,根据其表征将WTO谈判集团分为议题集团、特征集团和区域集团;从宏观经济背景、经济基础、制度根源和政治动因等方面全面分析WTO谈判集团的生成机理,着重强调WTO决策机制缺乏公平合理的谈判规则和制度是多哈回合发展中国家成员集团大力发展的直接原因;归纳和分析WTO谈判集团在改善WTO决策机制的参与度、透明度和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保留和发展谈判集团的必要性;分析WTO谈判集团目前面临的制度和现实困境,并从多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第六章中国参与WTO决策机制问题。入世十几年来,中国从适应WTO规则到进入WTO“最核心决策圈”,充分体现了中国在WTO中地位的提升。分析目前代表团规模以及参与WTO各机构、秘书处、担任机构重要职位的情况,指出中国与美国、欧盟、印度、巴西等主要贸易方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探讨中国参与WTO谈判集团的情况,指出身份认同和共同利益是中国选择加入集团的主要标准;探索中国在国际经贸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在基础上建议中国要积极推进WTO决策机制朝着更加民主、透明和有效率方向改善,并积极在WTO各机构中发挥作用,以自身经贸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重视依靠谈判集团,还要妥善处理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结语梳理和总结本文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李慧英[10]2007年在《论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文中指出半个多世纪以来,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在促进国际贸易飞速发展的基础上带动了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全球环境压力。在国际法的范畴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从而使这两个互不相干的领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随着贸易与环境冲突的日益激烈,必须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协调,否则二者的互相掣肘必然影响到各自领域的发展。然而,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并非如“环贸之争”两个阵营中极端理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水火不容,二者都是人类社会并行不悖的共同目标。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引导下,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正努力寻求着贸易与环境发展的和谐平衡。贸易与环境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本文选择了贸易与环境在法律层面的冲突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在深入挖掘两者法律冲突的体现和原因的基础上,以提出协调矛盾的具体可行的方法以及相关的建设性立法建议为研究目的,力求在理论与实践上形成较为完整的研究体系。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第1章对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法律规则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当前多哈发展回合确立贸易与环境谈判议题的背景和涉关内容进行了介绍,在评析该回合进程的同时对贸易与环境议题在WTO的未来前景进行了展望。第2章对WTO体制内与贸易有关的全部环境措施逐一例举,就环境措施与WTO的基本原则冲突的体现做了全面的讨论,进而通过典型案例的佐证从两方面深入剖析出冲突产生的原因。第3章首先简要介绍了WTO中的环境措施(TREMs)和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的贸易措施(ETRMs)的关系,接着对MEAs中的ETRMs分类进行了说明,然后从叁方面阐述了MEAs中的ETRMs对WTO体制冲突的体现,深入挖掘得出冲突产生的原因。第4章就前文论及的贸易与环境冲突的内容并结合二者争端的解决实践,得出二者进行法律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预测了在WTO体制下二者冲突法律协调的未来态势,关键是针对众说纷纭的法律协调方法进行了深入探讨进而提出了可行的综合性法律协调途径。

参考文献:

[1].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2]. 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魏卿.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3]. WTO体制下NPR-PPMs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D]. 隋婉君. 浙江工商大学. 2017

[4]. 世贸组织与市场准入有关的环境措施法律问题研究[D]. 朱晓勤. 厦门大学. 2003

[5]. 国际法视角下碳标签法律问题研究[D]. 冯振宇. 贵州大学. 2016

[6]. 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研究[D]. 韩丹丹.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7]. 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D]. 冯莉.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8]. 在华跨国公司环境法律问题研究[D]. 姜明. 湖南大学. 2010

[9]. WTO决策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 周跃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论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冲突与协调[D]. 李慧英. 河北经贸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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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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