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传统合同的核心是追求法律效力的意志,且围绕该意志的执行产生了所谓的中心式架构。智能合约则相反,专注于交易方意志的自动执行,这使得意志表现为特殊的代码。同时,该意志追求的并非法律执行,而是机器软件的执行,从这一点来看,智能合约并非法律合同。智能合约由代码、代码验证与代码自动软件构成。代码表现交易方的意志,代码经过验证成为区块链上的有效代码,有效代码被合同软件自动执行。借助于三者之间的无缝衔接,智能合约弱化了意志,并消解了传统合同不可缺少的中心架构。从这个角度而言,智能合约是一种高度结构性与一体化行为。基于智能合约的三个构成要件的自有风险,分别是代码瑕疵、代码漏洞、交易方丧失"悔约权",目前对风险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代码之治,未来亦有建构法律之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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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延川
关键词: 智能合约,结构性行为,自有风险,代码之治,法律之治
来源: 法学杂志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分类号: D922.17
DO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9.02.005
页码: 43-51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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