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腐败的综合防治

论司法腐败的综合防治

祝剑萍[1]2004年在《论司法腐败的综合防治》文中指出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公害。对司法腐败必须实行综合防治,即:德法相济,标本兼治,既重自律,更重他律,着重推进司法改革,同时优化司法环境。 一是改革司法制度,保障司法独立。根据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合理界定司法与相关主体的权力关系,改革现行司法机构设置和领导关系。 二是改革司法运行机制,确保司法公开、公正。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回避制度,逐步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建立判例制,限制“隐形法”。 叁是改革司法人事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实行德法兼治,改革司法人员选任、晋升、自律和惩戒制度。 四是强化立法机关、新闻舆论和社会大众对司法的监督。 五是优化司法环境,加快立法步伐,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全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张帆[2]2017年在《我国司法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一种基本方略,是国家长久治安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正走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康庄大道上。但是,随着近年来反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司法腐败领域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被曝光,并有严重的趋势。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的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司法腐败就犹如同“波涛汹涌”般的江水冲撞着最后一道“闸门”,加速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导致社会肌体失去自我修复和免疫能力,最终阻碍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因此,加快推进司法腐败的综合治理,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和重塑社会法律信仰,增强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反司法腐败应立足于长远,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叁维一体的模式,坚持“惩治为标、防御为本”的指导理念,着重从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上入手,将司法腐败遏制在萌芽状态。本文以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防治措施为出发点,对我国司法腐败的预防做进一步的研究,从司法腐败的概述出发,揭示司法腐败的危害,通过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进而提出司法腐败综合防治对策。第一部分首先对腐败及司法腐败基本问题展开论述,明确司法腐败的概念、司法腐败的主体及行为现象;其次对司法权的正当性进行法理上的探析,以明确司法腐败的本质。第二部分首先通过数据对司法腐败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通过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归纳司法腐败的类型和特征,为司法腐败防治对策的提出提供支撑。其次对司法腐败的危害展开分析。司法腐败残害司法公正、恶化司法环境;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动摇法制基础、损害法律尊严;增加当事人及社会经济发展成本;腐蚀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想和信念。第叁部分对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司法腐败的产生深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开及司法人员素质建设叁个方面的司法运行体制失衡也是产生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社会转型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及司法权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反而加剧司法腐败的产生,最后指出预防司法腐败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第四部分是以综合性的预防措施为基点,提出司法腐败防治对策。首先,要增强和培育国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从思想上铲除司法腐败产生的生存土壤,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以遏制司法权的滥用,从而杜绝司法腐败的产生。其次,通过合理界定司法机构与相关主体的权力关系,改革现行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运行体制,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第叁,推进落实和完善专业机关监督,加强和改进社会公众的司法监督,推进完善司法监督体系;第四,加强反腐败立法,完善司法机关内部惩治机制建设,从而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的法律体系;最后,整合以建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为导向的反腐力量并开展相适应的反腐运动。通过以上措施的建立和完善,以期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的产生,从而全面杜绝司法腐败。

谢阿桑[3]2006年在《论当庭宣判》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民事诉讼为视角来论述当庭宣判,是国内第一篇系统论述当庭宣判制度的博士论文。 当庭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法庭或其他具有开庭审理范式的场所对民事案件进行口头、直接和不间断审理后作出判决并当场予以宣告的判决形式和法律制度的总称。以当庭宣判作为制度安排揉合了现代司法对伦理、价值与功利等各方面的要求,具有广泛的内涵,表现了一种现代社会的司法理想。当庭宣判以充分的庭前准备加上集中审理为审判程式,以协同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从中国的实践出发,明确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划分,重在形成解决民事纠纷的互动机制,使之更符合中国现实的需要。 当庭宣判的理论研究,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建构、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强调:“凡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一律当庭宣判,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并严格依法及时送达裁判文书。”司法界正热切期望着当庭宣判理论研究的全面展开,同时也期待科学的当庭宣判制度的建立。本文尝试在对国内外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当庭宣判的诉讼法理,提出完善我国当庭宣判制度的设想。 本文由导论和正文共五章组成,探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 导论 主要是对选择本论文题目的动因和研究当庭宣判制度的理论意义予以说明。 笔者自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亲眼目睹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历程,也曾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推波助澜。在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笔者意识到有一项制度非常重要,但却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理论界泼墨甚少,实务界能避则避,这就是当庭宣判制度。 庭审是诉讼程序的中心,而在庭审活动中,最能扣人心弦的、最能令当事人和旁听观众屏住呼吸仔细倾听的、最能体现司法权威的就是当庭宣判这一环节。因此,当庭宣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当庭宣判不仅是民事诉讼的

王资峰[4]2010年在《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在我国学术界方兴未艾。然而从现有文献看,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现象描述层面,很少有从理论上深入探究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成果。结合行政学的研究成果,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应当从四个维度进行研究,即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政府间关系、职能部门间关系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些维度总体上反映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内部结构及其与外部社会的关系。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需要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发现问题。民国时期(1949年以前)的流域管理体制是我国现行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机构和流域管理机构发展演变,建国后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变迁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起步阶段(1949-1978)、转变阶段(1979-1994)、深化阶段(1995-2005)、强化阶段(2006-)。从演变历史看,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变迁的动力包括五个方面,即突发性流域水污染的影响、高层领导的重视与推动、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从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看,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层级节制权威弱化、地方政府以邻为壑、职能部门争功诿过、持续改进机制缺失。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中央与地方关系成为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主导因素。其实质是保障中央的流域水环境政策得到地方政府有效执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理可以从分权制和集权制两个理论视角进行阐述。前者强调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的利益独立和行为自主性,后者强调中央政府对地方层级节制的权威性。因此,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就是如何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保障中央权威的问题。就流域水环境管理而言,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分别代表流域局部和整体利益,亦即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这种利益冲突与我国流域水环境分级管理的体制相结合,形成政策执行阻滞机制,中央权威受到损害。为了维护中央权威,保障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提供了叁类保障机制,即人事任免机制、专项转移支付机制和业务监督机制。从实践情况看,这些机制都存在一定缺陷,不能在流域水环境管理过程中有效维护和实现中央权威。地方政府间关系改进有助于消除流域水环境管理“公地悲剧”。其核心在于通过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机制,实现流域水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基本原理可以从竞争与合作两个视角进行阐述。前者植根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特殊利益或地方利益诉求,后者则植根于地方政府行为的外部效应。利益冲突导致地方政府间竞争,政府间竞争产生负外部性,社会交易成本增加。地方政府间合作能消除负外部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然而从理论上看,地方政府间竞争关系比合作关系更牢固;从实践看,地方政府间竞争同样能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但需要恰当的制度设计。地方政府追逐经济利益的竞争与流域水环境产权公有制结合,造成流域水环境恶化的“公地悲剧”。地方政府间竞争目标受到中央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双重制约。如果能扭转地方政府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中心的“企业式”行为,就能有效遏制流域水环境“公地悲剧”。就流域水环境管理中的地方政府间合作而言,其组织形式包括“市场签约”、“组织签约”以及二者的混合型态。在流域水环境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间合作需要相应的推动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这些组织形式和推动机制在流域水环境管理的地方合作过程中各有优劣,互为补充。职能部门间关系改进有助于实现流域水环境管理的综合目标。其核心在于实现政府有关部门权力和责任的恰当配置。职能部门间关系的基本原理可以从分工与协作两方面进行阐述。职能部门专业分工旨在提高效率。由于部门隔阂、特殊利益等因素的影响,旨在提高部门行政效率的分工却阻碍整体行政效率的提升。这就是专业分工悖论。部门协作是不同职能部门围绕管理目标开展的协作行动。职责边界妨碍公共管理活动共同目标的形成,部门特殊利益阻碍部门协作的进展,旨在提高整体管理绩效的部门协作非但没有发挥积极作用,反而阻碍管理绩效改进。这就是结构-功能悖论。两种悖论表明,基于职责导向的部门分工与协作无法避免其固有困境。目标导向的分工协作原则能够为改进部门分工协作的效率提供新的契机。职能部门只有通过基于目标导向的组织变革,部门协作才能得到根本改进。就流域水环境管理而言,有关职能部门可分为统一监管、行业分类管理和综合调控管理等叁类,彼此存在职责边界问题并形成双边垄断局面。部门特殊利益与双边垄断相结合,造成流域水环境管理分工异化,降低分工效率。职能部门的单一功能和流域水环境管理的复合目标之间的冲突表明,目标导向应成为职能部门分工的基本原则。流域水环境管理整体目标的实现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作,利益冲突和技术性限制却导致部门协作陷入困境。流域水环境管理的部门协作动机来源包括部门利益、共同愿景和组织压力等方面。流域水环境管理的部门协作形式包括联合发文、联合执法检查等,部门协作的协调机制包括科层协调和制度协调。无论哪种协作形式或协调机制,都各有优势和不足。管理体制开放是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的关键所在。其核心在于妥善处理政府与社会在流域水环境管理中的关系。管理体制开放的基本原理主要从官僚制、系统论等理论视角进行阐述。官僚制为应对不确定性,主张行政组织封闭,从而引发组织回应性不足的弊端。系统管理的思想和政治系统论都把行政管理体系视为开放系统,力促管理体系与外部环境进行能量交换。本文认为管理体制改进的根本动力来源于管理体系外部,只有实行体制开放才能为体制改进提供动力。行政管理体制开放伴随着潜在风险,这种潜在风险与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行政管理体制开放的风险消解依赖于两个因素,一是政府实行逐步开放,二是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就流域水环境管理而言,我国政府开放程度较低,降低了管理体制的回应性。在流域水环境管理过程中,制约政府开放程度的体制内部因素包括叁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关于社会稳定的政治权衡,二是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叁是职能部门的组织惰性。推动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开放的内部力量有叁类,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我国公众参与流域水环境管理的程度也比较低,甚至造成政治参与的畸形发展,损害政府的合法性。从实践看,制约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开放的社会因素主要有叁个方面,即社会公众传统的政治文化观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水环境污染的不确定性。推动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开放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环保组织和利益相关者。基于对以上四方面关系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应当在这四个方面分别做出相应的改进。第一,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提高权威链条强度,调整地方政府利益权衡格局,坚定中央政府环境保护决心。第二,就地方政府间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调整中央政府的导向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竞争目标施加积极影响,以立法等手段来规范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关系。第叁,就政府职能部门间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合理界定职能部门权责,推进目标导向的组织结构重塑,改进职能部门协作机制。第四,就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推进流域水环境公共治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基于开放导向的功能结构重塑和行政流程再造;同时,执政党和政府应当致力于增强公众参与意愿、提高公众参与能力。综上所述,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具有系统性、权变性和价值倾向性。我们可以结合实践和需要设计合适的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存在逻辑推理不够严谨、搜集资料不够全面等问题,仍需留待将来进一步完善。未来研究的努力将主要集中于建构理论框架和开展实证研究等方面。

申媛[5]2013年在《当代我国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司法具有双重的历史使命,不仅要树立起司法权威,还要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司法具有公信力,才能保证司法价值得以顺利实现,同时,司法具有公信力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前提,因此,研究当今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司法公信力问题不仅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前提和基础;从理论的角度来讲,研究司法公信力更有助于总结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和政治改革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更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更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为重构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使司法职能和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研究司法公信力问题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的实践界都无法避免的一个焦点问题,同时,也是笔者选择此课题的意义所在。然而,虽然我国近叁十年的司法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却一直存在着令人堪忧的问题,司法体制上的弊端、法官裁判不公、司法腐败、诉讼效率低、不尊重人权等等现象,再加上近些年出现的“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风波,不仅使得公众失去了对司法的信赖和尊重,并且严重阻挡了司法改革前进的脚步。本文以社会诚信体系的崩溃和社会转型期下的司法公信力不足为主要背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条件,广阔的法社会学和法史学为角度,充分运用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理论联系实际,以司法公信力的相关概念为切入点,阐述司法公信力的性质和功能,分析支撑司法公信力的构成性要素,进而从现实状况出发,分析我国司法运行中的司法公信力不足现象,并且在深层次上展开对其历史因素分析和现实因素分析,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了自己独特的构建途径和方法。全文共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部分,绪论。这部分阐述了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关于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状况以及研究本课题的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司法公信力相关理论概述。这部分界定了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并且对司法公信力的双向性质、五个构成要素以及司法公信力所具备的功能进行了独特分析。第叁部分,当代中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及成因分析。这部分通过剖析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通过对目前行政干预导致司法地方化、媒体的不良监督、司法公开程度不够、法官素质低、法治文化的缺失和人本主义思想的缺失等方面的探讨,并分析导致该现状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从而为找到一条理性的、实用的司法公信力提升道路做了铺垫。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途径。该部分重点分析提升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必须要从倡导司法独立、完善司法的监督、提高司法的透明指数、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及切实地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等六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来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张晓峰[6]2007年在《法官权力论》文中认为本文分析了法官权力的问题。当前的司法改革一直是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中的重要一环。人们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把思路和重点放在司法体制上。法官权力的建构也因此成为法治社会始终关注的命题。本文以对法律的服从和创造为切入点,分析了法官权力的基本理论,并结合中国社会的特有语境,探讨了法官权力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一系列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重要命题,比如法官权力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它有哪些本质属性、在规范意义上法官如何服从法律规则、在实证层面上法官又会如何服从法律规则、它会不会发展出一套非正式制度的做法、法官行使权力如何进行规则创造、法官权力与正当程序的关系等等。

参考文献:

[1]. 论司法腐败的综合防治[D]. 祝剑萍. 黑龙江大学. 2004

[2]. 我国司法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D]. 张帆. 吉首大学. 2017

[3]. 论当庭宣判[D]. 谢阿桑.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4]. 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D]. 王资峰. 中国人民大学. 2010

[5]. 当代我国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D]. 申媛. 陕西师范大学. 2013

[6]. 法官权力论[D]. 张晓峰. 吉林大学. 2007

标签:;  ;  ;  ;  ;  ;  ;  ;  ;  ;  ;  ;  ;  

论司法腐败的综合防治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