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710063)
摘要: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能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也是当时社会风貌的展现。在汉代与古罗马社会,妇女均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对两个时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进行比较法上的研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分析二者的异同,能够考察不同制度下妇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能够更深入的了解古代东西方社会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
关键词:妇女;地位;财产权;离婚
一、汉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未嫁谓之女,已嫁谓之妇。妇、女之别即是嫁与不嫁的区别。女子未出嫁时,与父母及兄弟姐妹同住,称为“在室女”;嫁为人妻则为“已嫁妇”;生儿育女后,则“为人母”。
(一)“在室女”的民事法律地位
中国传统社会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伦理思想浓厚。在汉代,在室女一方面要一切唯父命是从,但另一方面,在同辈中年长的女性却又与年幼的弟妹享有不同的待遇。汉代十分重视长幼、尊卑有序的规则。如《二年律令·贼律》规定:“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即殴打兄姐的,要被降为奴隶和臣妾。可见法律之维护礼教名分与秩序的功能。
财产权方面,《置后律》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可见,户主去世后,由他的儿子代为户主,既没有儿子,也没有父母和妻子时,其女可作为户主拥有家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已嫁妇”的民事法律地位
在汉初,夫与妇结婚以后在家庭中的地位在名义上是平等的。《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可见,对于不守贞节的男女,双方处罚都很重。到汉武帝时期,随着董仲舒“独尊儒术”的提出,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夫权在家庭中地位逐渐强化,恪守贞操慢慢变成了对妇女的单方面的要求。比如汉律中规定丈夫与人通奸最严重的“耐为鬼薪”,而妻室若与人通奸,要被处以极刑。关于婚姻的解除,儒家虽然有保障男子离婚权利的“七出”原则,为男子休弃妻子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但是又有“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的“三不去”原则来限制“七出”,以此维护女性的家庭地位。
财产权方面,汉代妇女对于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可以自由处置。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即便已经出嫁,仍享有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二年律令·置后令》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此外,在丈夫去世后,妻子也享有财产继承权。《置后律》规定:“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可见,已嫁妇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财产继承权的,法律对其也是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妇女在“为人母”后,在家庭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如《贼律》规定:“……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教人不孝,黔为成旦舂。”
二、古罗马妇女的法律地位
古罗马家庭制度实行父权制,家长在家庭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整个家庭都在家父权的控制之下。这种家长权构成了罗马家庭的基础和核心。在这样的家长制下,妇女是没有什么法律地位可言的。但是随着古罗马社会的发展,这种父权制不断地受到了限制和削弱,妇女的法律地位也逐渐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
(一)人身权
古罗马时期,未出嫁的女子完全处于家长的控制之下,基本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完全依附于家父。这一点在女子结婚以后有所变化。古罗马的婚姻制度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最初的“有夫权婚姻”到后来的“无夫权婚姻”,妇女的地位也在一直发生着改变。在有夫权婚姻中,妇女嫁入夫家后,就与原生养自己的父家脱离宗族上的关系,转受丈夫或丈夫家庭的权力支配。无夫权婚姻中,妇女不因出嫁而变更其身份。父权与夫权发生冲突时,父权优先于夫权。在无夫权婚姻中,妇女的家庭地位有了明显的改变,不再受夫权或丈夫父亲的控制,而是仍然归家父控制,在婚姻缔结中的自主权利也逐渐加强。
关于婚姻的解除,在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中也有所不同。在有夫权婚姻形式下,通常的离婚理由一般是以下几种:妻子通奸、无子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当时离婚并没有成为当时社会普遍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在夫权或父权的支配下,离婚对于妇女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即使是丈夫提出离婚,也需要有正当的理由,还需与女方家长进行协商,出于以上种种限制以及维护家庭利益的需要,丈夫一般不会随意就提出离婚,但这一情况在无夫权婚姻的形式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夫权婚姻是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的,自然也可以合意而解除,因此离婚之风渐盛。
(二)财产权
在有夫权的婚姻形式下,夫妻财产实行“统一财产制”,妇女一旦结婚,即丧失对原家庭的继承权,继而取得对丈夫家庭的继承权。而在无夫权婚姻形式下,夫妻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若妻子为自权人,那么她可以在监护人的协助下,自己管理自己的财产。若为他权人,那么她因劳动所得的一切利益及其他所得,都应归原家长所有。
三、汉代与古罗马妇女法律地位之比较
(一)相同点
1、父权、夫权至上。汉代尊崇儒学,统治者通过儒家“三纲五常”的教化来维护政治制度与社会的伦理道德。由此形成了夫为主,妻为从的尊卑关系。再观古罗马,在室女的人身自由完全依附于家父。嫁为人妇之后,从有夫权婚姻到无夫权婚姻中,虽然妇女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但依然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父权和夫权。
2、均不同程度上限制妇女权利。虽然汉代妇女和古罗马妇女在人身权财产权享有一定的权利,但相比于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所享有的权利而言,仍旧受到极大的限制,妇女只拥有小部分的权利。
(二)不同点
1、未嫁女的社会地位不同。在汉代,虽然未嫁女在家庭中要唯父命是从,但受长幼有别的尊卑观念影响,同辈里年长的女性,享有与年幼弟妹不同的待遇。而在古罗马,未嫁女在家中完全依附于父权,基本无权利可言。
2、婚姻的解除权不同。汉代妇女不能提出离婚,只能由男子在“七出”的范围内提出休妻,而女子只能通过“三不去”的情形来限制“七出”,并不能主动提出离婚。而在古罗马社会,随着有夫权婚姻发展到无夫权婚姻,女子拥有离婚自由权,只要双方合意,就可以解除婚姻。另外在提出离婚的理由方面,汉代可以离婚的缘由局限于“七出”原则,而在古罗马无夫权婚姻关系中,可以提出离婚的正当理由很多,限制很少,因而离婚对于男女双方来说都比较容易。
3、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不同。纵观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我们可以看出,汉代妇女的法律地位随着封建礼教思想的强化而不断弱化,后汉代妇女所受到的束缚明显增强,妇女地位虽然总体较高,但差别也较大。而在古罗马社会,随着领土的扩张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其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和成熟,妇女的权利得到不断地加强,很多方面女子与男子权利基本平等。妇女的地位也在不断强化。
纵观汉代与古罗马妇女的法律地位,可以看出,两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也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差异。古代东西方不同的社会发展背景、政治体制、统治思想,决定了其不同的法律制度。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文化史,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其特定的文化史,每种文化都有其特有的精神面貌。
参考文献
[1]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
[2]陈朝璧.罗马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五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4]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作者简介:赵悦,女,西北政法大学2017法律史专业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