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论文_付礼彬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法占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目的,非法占有,诈骗罪,侵占罪,财产,司法,内务部。

非法占有论文文献综述

付礼彬[1](2019)在《利用工作机会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行为的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人张某某系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包装中心打酒工,在酒正式灌瓶包装之前,酒库中的酒放到包装中心的酒罐中,张某某负责用一个量筒盛酒,并计量酒的度数,每量一次就将量筒中的酒倒入一个储酒罐中。在此过程中,其用随身携带的矿泉水瓶盛满酒后放在储酒罐下,下班时将矿(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2-11)

严伟青,陈静[2](2019)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反思、质疑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采推定方式。而此种推定存在较大的逻辑纰漏和论证缺陷。因此,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本文建议司法机关在认定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时,综合考量客观行为结果,不允许存在排除因素。同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建议在基于结果进行认定的同时,兼顾行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作用;在基于正面证据进行论证的同时允许反证推翻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3期)

邢红霞,田然[3](2019)在《司法推定的证明方法及其限制——以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为视角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司法推定方法通常被视为"目的"要素的主要证明手段,这对于控方而言无疑具有释放压力的作用。然而,司法推定毕竟是对行为人不利的"事实认定",在证明过程中应当坚持理性原则,强化对其限制。在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证明,也必须借助于司法推定方法。为了有效限缩刑法对金融创新模式的打击范围,应当对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设定"红线"。具体而言,对于行为人的"未来"行为及其结果的推定,应当保持克制,不宜过度;"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作为司法推定的限制与修正。另外,"法益恢复"理论所提倡的从宽理念,与集资犯罪处理所强调的"追赃挽损"工作,具有现实指导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22期)

丁鹏[4](2019)在《公司股东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2月范某等四人以实物出资成立A有限公司并分别担任A公司股东。2008年7月范某在股东梁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其他股东一起伪造梁某在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将A有限公司各股东股权分别转让给B有限公司,范某担任B公司的经理兼执行董事。201(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9-26)

王焕婷[5](2019)在《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第3款规定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可构成"其他犯罪"。从体系解释角度看,该款规定明显指向侵害他人财产法益的财产性犯罪,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并不符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并不以对财产的事实占有为必要,法院作为公权机关,其审判权和执行权内容的核心是对系争财产的处分权。虚假诉讼行为能够使法院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被害人财产,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否基于自愿并不影响行为人诈骗罪的成立。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司法秩序,从其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系性地位以及法定刑看,其并不保护诈骗罪所保护之法益,该罪对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对他人财产法益的侵害难以做出充足评价,而仅可充足评价其他类型的虚假诉讼行为。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并非法条竞合关系,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行为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范嘉义[6](2019)在《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法中可以分为法定型和非法定刑目的犯、占有型和占用型目的犯。合同诈骗罪属于法定型目的犯、占有型目的犯。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取得型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为实务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28期)

杨尚琳,刘柏仪,于平平[7](2019)在《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领域的犯罪,相比其他财产类犯罪中的心理要素有较大差异,即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要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一心理状态下进行一系列集资活动,需要我们准确理解该罪的主观方面即"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文章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争议着手,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这个要素时产生的种种问题。(本文来源于《企业科技与发展》期刊2019年09期)

李军,余涵,秦艺菡[8](2019)在《“私募基金型”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2月5日,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 5公告"的一声令下,全国私募基金管理人陆续进行了管理人登记,一时间管理人数量剧增,显示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打着私募基金"幌子"的公司,便逐渐浮出了水面。2017、2018年便接连曝出基金公司资金链断裂、老总跑路、投资者上访的事件。本文从"私募基金型"集资诈骗中"非法占有的目的"着手,探讨、研究该类型犯罪目的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胡金龙,陈溶溶[9](2019)在《合同类“刑民交叉”案件检控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民交叉,是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于特定因素的关联而出现交叉或者并存的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竞合尤为突出,审查起诉时应厘定两者的边界。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分困境两者在概念解读、法益圈定和主观推定上均存在知识冲突、转(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8-29)

高寒[10](2019)在《经第二轮激战,吉前总统终被带走》一文中研究指出7日,发生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附近科伊塔什村一整夜的激战,引来了各界的关注。吉尔吉斯斯坦这个曾经历两次政权更迭的中亚国家,如今是否会因为当局决定逮捕前任总统阿坦巴耶夫而再度动荡,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继前一晚抓捕阿坦巴耶夫行动失利后,吉当局于8日下(本文来源于《文汇报》期刊2019-08-09)

非法占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采推定方式。而此种推定存在较大的逻辑纰漏和论证缺陷。因此,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本文建议司法机关在认定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时,综合考量客观行为结果,不允许存在排除因素。同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建议在基于结果进行认定的同时,兼顾行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作用;在基于正面证据进行论证的同时允许反证推翻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法占有论文参考文献

[1].付礼彬.利用工作机会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行为的定性[N].江苏经济报.2019

[2].严伟青,陈静.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反思、质疑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9

[3].邢红霞,田然.司法推定的证明方法及其限制——以集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为视角展开[J].法律适用.2019

[4].丁鹏.公司股东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5].王焕婷.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分析[J].海峡法学.2019

[6].范嘉义.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

[7].杨尚琳,刘柏仪,于平平.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

[8].李军,余涵,秦艺菡.“私募基金型”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9

[9].胡金龙,陈溶溶.合同类“刑民交叉”案件检控路径[N].检察日报.2019

[10].高寒.经第二轮激战,吉前总统终被带走[N].文汇报.2019

论文知识图

非法占有目的辩驳理由情况图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被告人不认为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判决中论述非法占有目的比例衰朱珠‘为.彼告人唐甚、周甚以非法占有朱珠‘为.彼告人唐甚、周甚以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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