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论文_彭凤莲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马斯,韦伯,习惯法,公案,上层建筑,范式。

法律观论文文献综述

彭凤莲[1](2019)在《范式法律观视域下的女性主义法学》一文中研究指出18世纪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诞生以来,女性主义进入法律并形成不同法学流派。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福利国家法律范式与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叁种范式法律观视阈下,女性主义法学呈现出不同的样态。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追求男女法律平等、形式平等,但形式平等容易掩盖或带来事实不平等,从而使女性贫困化、边缘化。福利国家女性主义法学追求事实平等、实质平等,但容易造成家长主义的看管,导致女性新的依附或在就业、尊严上的负反馈循环,同样不能实现女性的解放与自由。程序主义女性主义法学试图通过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的辩证法,突出福利国家和自由主义平等政治对女性施加"同化"压力的重围,来思考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女性与女性之间的关系。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别文化、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有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张秀华[2](2019)在《哈贝马斯对韦伯现代法律观的批判及重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现代化与现代性语境,哈贝马斯在其着作中关照和呈现了韦伯关于法律形态演进的描述、现代法律的形式特征阐释和实证主义的法律观。他指出,韦伯基于行动理论对现代法律合理性的说明存在内在张力。韦伯直接把现代法律与现代政治秩序关联起来,把现代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统治之合法律性的信念之上,法律形式被赋予合法性的力量,而不再是从法律与道德的亲缘关系中得来的,这就必然导致现代法律的合法性与道德性的分离。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框架下试图重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用交往理性来弥补目的-手段合理性问题,去整合工具理性,以期摆脱由于法律媒介对经济与政治系统的制度化,而导致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危机。哈贝马斯倡导主体间性的商谈伦理,强调民主的程序正义,要求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商谈,通过主体间对话达成共识并形成规范,使行动理论与体系理论联接并获得统一。然而,哈贝马斯的这一现代法律观也遭到了来自不同理论视角的挑战。(本文来源于《哲学动态》期刊2019年09期)

苗小露[3](2019)在《“是”与“非”:柯林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外学者重要的研究对象。法律作为社会结构中的重要因素,它的定位、作用以及同其他社会诸要素之间的关系是人们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研究时不可避开的话题。英国法学家休·柯林斯以"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一理论模式为基点,在对经济决定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对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分析。柯林斯指出了法律的经济主义解释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对法律产生机制的描述和"实践""意识形态"等诸要素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分析,强调了法律在生产方式中的重要作用,以此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进行了重释。这对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由于他机械地割裂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联系,存在着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甚至歪曲,需要我们加以批判和鉴别。(本文来源于《国外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戴金龙[4](2019)在《试论对“实用”法律观衍生李雪莲悲剧的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以来,学者对李雪莲悲剧的分析见解不一。在法律界,以学者陈金钊为代表,将李雪莲悲剧归因为所谓的"实用"法律观所衍生的悲剧。实际上,陈文的局限在于混淆了日常实用主义、法律实用主义和哲学实用主义间的概念而作的片面分析。本文对李雪莲的悲剧并不能简单以"实用"法律观加以归因,更需要澄清一些概念的界定以及视角的转变进行了剖析。(本文来源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7期)

李娜[5](2019)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法律观教育的意义和教育重点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制是保障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文明社会的人类共同准则。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越来越完善,公民普法教育也是政府工作的重心。大学生作为新近成长起来的社会公民,对法律意识还相对薄弱,因此高校在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中融入法律观教育是思政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作家天地》期刊2019年13期)

崔佳,李少聪[6](2019)在《文学作品中的法律观——从《包公案》和《威尼斯商人》解读中西方法律文化之差异》一文中研究指出《包公案》和《威尼斯商人》是深受广大中西方读者喜爱的两部文学作品,两者不仅故事情节引人入胜,更蕴含了丰富的中西方不同社会背景下各自鲜明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本文分别对两部作品中所展示出的法律文化加以解读,并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对比和研究,这对汲取西方法律文化的精粹,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进而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散文百家》期刊2019年06期)

马关要[7](2019)在《萨维尼民族精神法律观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伟大的法学家之一,他是历史法学派的开创者,其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他认为法律是民族自身文化的体现,存在于一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并非人类理性的产物,不受理性的支配,法律的变化与发展是一个自然进化的过程。在他那个时代,其强调自然进化的民族精神法律观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思想强调人的理性主导法律变化及发展的观点是不同的。其民族精神法律观打破了传统的自然法学思想所倡导的法律源于人之理性的观点,这也是基于一种对本土的民族文化传统的反思,这在当时无疑是法学研究领域的一大突破,为人们开拓了一个认识法律的新视域。萨维尼民族精神法律思想强调了本土资源对生成法律的重要性,他不但认为法律是土生土长的,且非由人的理性来创建,而且法律的变化与发展还是民族精神的再现和延续,这也就是他在其民族精神法律观中强调习惯重要性的缘由。在他看来,习惯及习惯法从根本上直接体现着民族精神,它是生成法律的重要素材。基于对萨维尼民族精神法律观的理解和运用,本文首先从其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等背景入手来研究这一理论的起源、发展及变化,然后结合萨维尼的部分着作及其他文献等来分析其民族精神法律观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观点。在理解其民族精神法律观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法治建设需要,提出了应当借鉴的几点重要启示。本文除了摘要、绪论和结语外,主要内容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分析民族精神法律观的产生背景及其发展。主要从社会背景、理论渊源、立法论争叁个方面来阐述。社会背景分析包含了有关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内容。有关政治的问题主要立足于当时德国所面临的国际与国内压力来分析,而理论渊源则主要从其当时及稍前一些学者对民族精神与法律两者间的关系认识以及萨维尼对民族精神法律观的论点来展开的,在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基础上,最后重点从萨维尼与其他学者在当时德国的立法问题上展开的论争上来对有关民族精神法律观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研究民族精神法律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内涵和主要观点两个部分,基本内涵主要阐述了萨维尼民族精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立足于其当时及稍前一些学者对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认识的分析阐述基础上,主要研究了萨维尼当时提出民族精神观念的内涵。重点考察了其民族精神法律观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是一民族特有的,法律与之不能脱离的关系问题上进行了研究。在主要观点部分,阐述了萨维尼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研究德国法律应当从罗马法中去寻找渊源,法律是分阶段自然进化发展的而非人类理性认识的结果等主要观点。他认为在探索德意志民族精神时应当选择罗马法作为研究对象,并结合德国的实际以期发现适合于德意志民族发展的法体系。萨维尼的民族精神法律观秉承法律进化的观点,他认为法律的进化发展是从习惯法到学者法,最后再到法典编纂阶段的。第叁部分是对民族精神法律观的比较分析。该部分对民族精神法律观与民族法律文化、民族习惯法及法典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研究,除此之外,还阐述了民族精神法律观的局限性。第四部分是有关民族精神法律观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立足于对萨维尼民族精神法律观的分析和研究,吸其所长,避其所短,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主要从民族精神法律观对我国当前社会法治思想的构建方面,有关国家法制体系的完善方面以及我国的当前立法过程中所应用到的立法技术问题上,尤其是在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方面所应当考虑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1)

朱明哲[8](2019)在《从19世纪叁次演讲看“法典化时代”的法律观》一文中研究指出19世纪法学的中心议题是法典化。在围绕法典展开的讨论中,形成了以法律创造论、法律进化论和法律工具论为内核的法律观。法律人通过编纂法典、解释法典,开始普遍认为法律是人类的创造,从而总是有改善的空间,并且可以服务于人的目的。叁次着名的演讲分别在19世纪的不同阶段明确阐发了法律人普遍接受的法律观。1801年波塔利斯在《关于民法典草案的演讲》中指出习惯应当通过立法保留其内容、判例可以细化法典的规定,说明立法者所创造之规则成为最主要法律渊源的时代已经到来。1847年基尔希曼则在《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中提出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也自然应该随之进步,法学家应该研究的就是未来的法律。1897年霍姆斯则在《法律的道路》中则提出法律不仅应该顺应社会进步,而且可以作为法学家的工具引领社会发展。在法典化的时代,法律的创造论、进化论和工具论也逐渐深入人心。(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向皓[9](2019)在《浅析法律现状及正确法律观的树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维护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定的强有力的保障。身为国家公民,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懂法知法守法,既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能约束自己,避免做出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行为。(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9年02期)

马建红[10](2018)在《民众的法律观与法官的“课业”负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各地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有井喷之势,法官"课业"负担重,在依法回应百姓"诉"求的情况下,是否能为法官减负想出一个可行之策?因为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倡导,加上为解决立案难问题而推行的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各地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有井喷之势,再加上年终结案率的考评要求,法官们的"课业"负担之重可想而知。不过,法院受理的案件虽有较大增幅,但并没有呈现刑事民事行政"全面开花"的局面,呈"井喷"状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本文来源于《浙江人大》期刊2018年12期)

法律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于现代化与现代性语境,哈贝马斯在其着作中关照和呈现了韦伯关于法律形态演进的描述、现代法律的形式特征阐释和实证主义的法律观。他指出,韦伯基于行动理论对现代法律合理性的说明存在内在张力。韦伯直接把现代法律与现代政治秩序关联起来,把现代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统治之合法律性的信念之上,法律形式被赋予合法性的力量,而不再是从法律与道德的亲缘关系中得来的,这就必然导致现代法律的合法性与道德性的分离。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框架下试图重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用交往理性来弥补目的-手段合理性问题,去整合工具理性,以期摆脱由于法律媒介对经济与政治系统的制度化,而导致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危机。哈贝马斯倡导主体间性的商谈伦理,强调民主的程序正义,要求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商谈,通过主体间对话达成共识并形成规范,使行动理论与体系理论联接并获得统一。然而,哈贝马斯的这一现代法律观也遭到了来自不同理论视角的挑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观论文参考文献

[1].彭凤莲.范式法律观视域下的女性主义法学[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张秀华.哈贝马斯对韦伯现代法律观的批判及重建[J].哲学动态.2019

[3].苗小露.“是”与“非”:柯林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评析[J].国外社会科学.2019

[4].戴金龙.试论对“实用”法律观衍生李雪莲悲剧的批判[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5].李娜.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法律观教育的意义和教育重点分析[J].作家天地.2019

[6].崔佳,李少聪.文学作品中的法律观——从《包公案》和《威尼斯商人》解读中西方法律文化之差异[J].散文百家.2019

[7].马关要.萨维尼民族精神法律观探析[D].贵州民族大学.2019

[8].朱明哲.从19世纪叁次演讲看“法典化时代”的法律观[J].清华法学.2019

[9].向皓.浅析法律现状及正确法律观的树立[J].祖国.2019

[10].马建红.民众的法律观与法官的“课业”负担[J].浙江人大.2018

论文知识图

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反愚现代西方法哲学形而上掌现旅的理论...课题研究报告2003年重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课题研究报告2003年重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课题研究报告2003年重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课题研究报告2003年重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

标签:;  ;  ;  ;  ;  ;  ;  

法律观论文_彭凤莲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