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商法基本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商事,原则,基本原则,海商法,商法,营利性,主体。
海商法基本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刘璐[1](2016)在《浅析商法基本原则中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商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商法基本原则,其直接关系着经济关系。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整体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是商法的基础。商法基本原则应遵循商事发展,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的平衡发展。本文从叁个方面,研究了商法基本原则中的价值取向。(本文来源于《知音励志》期刊2016年19期)
郭永辉[2](2016)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商人自治原则和营利性原则。商人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在商法中的反应,它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并贯穿于商法之始终。商人自治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虽然在表现方式、内容和来源上存在差异,但本质上并无明显区别,故无需在《商法通则》中另行设立。营利性原则的内涵不仅限于经济上的谋利,还应包括企业的形象、荣誉等非经济利益。营利性是商法固有的特征,它是区别于民法的显着标志,它是商法规则构建的灵魂。商主体社会责任不应上升为商法的基本原则,用公序良俗原则替代社会责任原则。建议《民法典总则征求意见稿》第叁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民事主体"改为"民商事主体","民事活动"改为"民商事活动"。删除第五条和第八条,即公平原则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同时增加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规则。营利性原则不应列入民法典而需在《商法通则》中单列。(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郭永辉[3](2015)在《论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兼与范健教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研究这一问题显得更加重要。基本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法律规范整合的纽带和桥梁。接触和认识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从本科学习范健教授主编的商法教材开始的。~①随着对商法学习的不断深入,笔者思考范健教授提出的商法基本原则是否正确。为此,本文先探讨商法中有无基(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15年00期)
冯静[4](2015)在《商法基本原则的选择与司法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法基本原则是统帅商事立法、商法研究和商事审判活动的最高准则,是商法价值观的具体表现,是商法取得独立地位的关键理论架构。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立法、商法研究和商事审判实践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商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对于商法基本原则的归纳、概括和理论研究始终未能取得共识。商事立法活动主要为单行商法的制定和修改,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或者商法通则。在各商事单行法中,受制于立法规格和调整范围的局限,不可能对商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性规定。商法学理论研究虽然对商法基本原则有所涉猎,但学界对于商法总论的研究所投入的热情远低于对具体商法部门的研究,这一状况也导致我们对商法基础理论的把握,特别是对商法总则内容的理解始终未能摆脱《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之窠臼,基本上还停留在19世纪的认知水平上。须知,现今据《德国商法典》颁布业已超过一百年。两部着名的商法典如今早已被丰富新颖的单行法所掏空,现行有效的条文寥寥无几,这一现象被称之为“解法典化”。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促使商事活动面貌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正式由工业化时代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兴交易方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方式,也对既有地交易规则和有关商事交易的法律产生极大的冲击。如果我们今天仍然抱残守缺地坚持一二百年前确定的商法体系,特别是商法总则体系,无疑是削足适履,其结果必定南辕北辙。新的时代形势要求理论研究做出敏锐的适应和转变,这一转变不仅体现在对具体商法规则研究上的转变,还应体现在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转变之上。新的商事交易方式,必定孕育或要求新的商事精神,而商法基本原则正是沟通商事精神与商法精神的桥梁,是商事活动精神在商法制定和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除商法研究之外,商事审判实践也存在商法基本原则缺位的情况。由于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被混杂规定在一起,法官对于商法规则的识别和判断存在一定障碍,而对于商法基本原则所承载的商法精神、商法价值观也缺乏充分认识,以至于在商事审判实践中,难以正确理解并适用商法规范,特别是在遇到新类型商事纠纷而法律规定阙如的情况下,不能够及时运用商法基本原则创造性地做出裁判决定,以至于造成裁判结果的不妥当。可见,对商法基础理论,特别是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深入商法理论研究、推动商事裁判合理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研究商法基本原则为内容,主要以商事交易效益原则为视角,研究方法采取案例类型化的方法。出于基本原则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本文除对基本原则进行必要的论理说明之外,主要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入手,探求在具体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应如何运用商法基本原则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特别是当法律出现漏洞,或者对法律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出现争议之时,应如何运用基本原则填补漏洞、化解争议,以求案件裁判结论的稳妥,以求同案同判目标之达成。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部分对商法总论以及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括进行了梳理,对学术界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指出商法研究的现状与困境,分析了造成这一局面的现实原因与理论原因。随后,对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意义进行了归纳和阐发,指出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于商事立法、商法研究和商事审判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最后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即以案例类型化为主的研究方法。第一章研究商法原则的表现与界定。首先研究了商法原则与商法价值、商法原则与商法规则的关系,认为商法最主要的价值是效益,商法原则是商法价值的表现与呼应;指出商法原则的指导、评价、漏洞补充功能,以及如何在商事审判思维下对商法原则进行司法运用。在比较各家学说基础上,提出商法的叁大原则,即商事主体强化原则、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和商事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主体强化原则主要针对商主体的准入资格和退出机制,目的在于确保合格的商主体进入市场交易。商事交易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主要针对商行为,目的在于确保营利性的商事活动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叁个原则构成有机的整体,但商事交易效益原则是商法的核心原则。此外,研究商法基本原则不可回避与民法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对叁大部门法基本原则以及叁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的厘清,也是正确界定商法原则的理论前提。第二章主要研究商事交易效益原则。所谓商事交易的效益,其含义就是盈利。因此,保护盈利是商法的基本立法政策,也构成商法的价值观。经济学上基本的分析模型就是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为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交易主体总是千方百计地降低交易成本,因此简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也就体现了商法的效益原则。现代商场瞬息万变,法律调整亦应适应商事交易活动的特点,其制度设计应以促成交易迅捷为目标,这也为商法效率原则所要求。最后,面对商人间谋求盈利的交易安排,即使发生纠纷和争议,法律也应最大限度地保持谦抑,秉持适度干预的底线。该章结合案例,分别从保护盈利、交易简便、交易迅捷的角度对效益原则进行充分阐述。第叁章主要研究效益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关系,强调了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对商事主体强化原则、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的渗透。这里所阐述的渗透,指的是商事主体强化、交易安全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商事交易效益。商事主体强化原则下,市场准入要求商事主体具备市场活动的必要条件,市场退出是将危机市场秩序的商事主体及时消亡,风险分散通过公司有限责任等途径降低商事主体运用风险,这些都是为了塑造一个能创造社会效益的商事主体。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下,公示主义的目的就在于扭转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安全状态,外观主义强调从商行为外观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特定商行为的要式要求也绝非为了提高交易成本,而是为了交易安全,良好的交易安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交易效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5-12)
于芳[5](2014)在《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各抒己见,提出各种有价值的学说,而对于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莫衷一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叁项标准,即体现商法的本质—营利性,体现商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等价值,体现商法的的基本内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3期)
刘晗[6](2014)在《论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的修改问题是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但是,对《海商法》应该如何修改,法学学者也对此进行深刻的研究。修改我国《海商法》,要求我们学习国外先进的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然后提出一个适合我国《海商法》修改的方案,做到本土化与国际接轨,及时对我国《海商法》做出合理调整,是我国的《海商法》能够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发挥它的作用,跟上时代的潮流必要条件。(本文来源于《环球人文地理》期刊2014年14期)
张保红[7](2013)在《商法思维下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商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反映商法基本宗旨,对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①据此,商法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和价值(本质)性两个特点。所谓普遍性,即该原则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始终。商法基本原则是"商事法律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所谓价值性,即反映商法的基本价值。商法的原则与民法原则不同。民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在学说和立法上比较明确和统一。而商法的原则很不统一。国外学者极少概括商法的原则。我国学者有关商法基本原则的论述,极不统一。例如:覃有土先生提出了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等四项原则;②施天涛教授提出了促进交易自由原则等四项原则;要范健教授提出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等五项原则;④赵中孚先生则总结了八项原则。⑤(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13年00期)
张远[8](2013)在《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与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法律界,关于《海商法》的修改历来是学术界最为关注的问题,其中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海商法》的具体修改方案上。之所以出现这种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内学者对《海商法》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基于这种现状,我们应本着求同存异的方法,在针对《海商法》的修改过程中,一定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同时要对国外的相关经验进行积极借鉴,修改的时候要以中改和小改为基本原则,同时要保证修改方案能够与国际同步,除此之外,在修改的过程中,要采取慎重的原则积极协调各部门,保证《海商法》在修改之后能够既能满足我国航运需要和法制建设需要,又能与国际接轨,使《海商法》成为我国航运经济的重要法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4期)
曾颖[9](2011)在《浅论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与商法作为两部重要的私法,调节着公民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而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独立化趋势越来越强,两者在基本原则上的不同,决定了其内容的不同,本文将从民法与商法的基本原则入手,分析两者的差异,并结合部门法论证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1年03期)
郑琳[10](2010)在《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的法理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营利性原则秉承着营利是商主体追求的最高目标价值,符合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因素与标准,应当看做商法的基本原则,并且是首要的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0年SC期)
海商法基本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商人自治原则和营利性原则。商人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在商法中的反应,它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并贯穿于商法之始终。商人自治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虽然在表现方式、内容和来源上存在差异,但本质上并无明显区别,故无需在《商法通则》中另行设立。营利性原则的内涵不仅限于经济上的谋利,还应包括企业的形象、荣誉等非经济利益。营利性是商法固有的特征,它是区别于民法的显着标志,它是商法规则构建的灵魂。商主体社会责任不应上升为商法的基本原则,用公序良俗原则替代社会责任原则。建议《民法典总则征求意见稿》第叁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民事主体"改为"民商事主体","民事活动"改为"民商事活动"。删除第五条和第八条,即公平原则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同时增加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规则。营利性原则不应列入民法典而需在《商法通则》中单列。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商法基本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刘璐.浅析商法基本原则中价值取向的体现[J].知音励志.2016
[2].郭永辉.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3].郭永辉.论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兼与范健教授商榷[J].中国商法年刊.2015
[4].冯静.商法基本原则的选择与司法运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5
[5].于芳.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4
[6].刘晗.论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J].环球人文地理.2014
[7].张保红.商法思维下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J].中国商法年刊.2013
[8].张远.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与必要性[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9].曾颖.浅论商法基本原则较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
[10].郑琳.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的法理思考[J].商品与质量.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