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论文_温世扬,韩富营

导读:本文包含了地上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地上,空间,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建筑物,制度。

地上权论文文献综述

温世扬,韩富营[1](2019)在《从“人役权”到“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再塑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刻有"人役权"性质的烙印,虽实现了社会保障功能,却难以实现土地的财产价值和融资功能。宅基地"叁权分置"政策是对土地私权的细分,以求拓展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宜采取"地上权"的塑造路径,回应"叁权分置"的政策指引,突破"人役权"的制度障碍,并需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予以适当"解禁",从而回归其财产权本质,促进融资功能的实现;借助确权登记完成之契机,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规则,实现物权变动的公示;探索有偿性的取得机制,并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构建;宜采取自愿为基础的退出、补偿模式,并完善保障农民利益的多重补偿机制;应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其弱化和虚空,落实集体成员权,实现农民权利的保障。(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王者洁[2](2018)在《空间地上权:一项新型用益物权的生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空间地上权乃是在他人土地地表上下的特定空间范围内,以保有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利用这一特定空间所产生的一项用益物权。然而《物权法》将该权利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否认其作为独立的物权的资格,该权利设定方式已不能适应当下以及未来空间权利制度生成的走向。空间地上权已然生成为一项新型的财产权利,应承认空间地上权独立物权之地位,为保持《物权法》逻辑结构的清晰与完整,当在用益物权编下单独成章并予以立法规制,如权利的设定、取得、登记、效力等诸项内容,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及时肯认。(本文来源于《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丁佳佳[3](2017)在《地上权制度中的“租金”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地上权人因为契约约定设定债权,其对价称为地上权中的"租金"。"租金"并非设定地上权的必要条件。"租金"的法律性质是物权化的债权。"租金"因为债权的约定而存在,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租金"的支付是为了地上权内容的实现,必须经过登记而物权化,产生对抗第叁人的效力。"租金"的登记明确了地上权的债务的主体。"租金"的标的物指的是地上权人向使用土地的所有人支付义务的载体,可以为金钱和其他物品给付,地上权的"租金"可以用现金或者一定数量的实物支付。此种方法对于土地上的收益风险分担有一定的意义。"租金"的作用应当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情况下,推动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让与时,已经预付过租金的,不经过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对抗第叁人。地上权"租金"的增加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租金的规定,社会经济情形发生重大变动,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况,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的方式降低"租金"的金额。地上权人应该付清"租金"才能抛弃地上权,如果是约定的是无期或者没有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地上权人可以随时抛弃地上权,但是应该付清抛弃时的当年"租金"。土地所有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手段向土地使用人主张未支付的租金。土地出让金的性质不能简单的界定为债权或者物权,可以参考地上权中"租金"的性质,将土地出让金的法律性质界定为物权化的债权。土地出让金支付依据的是土地出让时签订的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土地出让金制度存在包括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法律规范、分配制度不合理、土地出让金续期缴付规制等方面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地上权制度中的"租金"的规定可以用来借鉴完善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未来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交付义务、使用权归还后对于土地出让金的影响、土地出让金的公示和登记制度,包括土地出让金的权利义务明确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公示公信制度、对土地出让金的登记进行分级管理、设置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7-05-01)

钱磊[4](2017)在《论我国空间地上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严重而又复杂的城市问题与城市土地固有的特性使得人们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再局限于以往的平面开发利用,而更多地朝立体开发模式的方向发展,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空间地上权理论及制度即以此为成立基础。而由土地开发利用模式的转变导致的土地立体利用与平面利用的相互关系以及土地立体利用本身在我国立法上的缺失,致使由此产生的多种新型法律关系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在我国立法中积极导入空间地上权理论,在法律上肯定和保障新型的土地分层利用关系,对于回应空间利用的实际以及保障空间权利人的权益大有裨益。本文以空间地上权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空间地上权的立法现状为切入点,以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地上权理论为根基,以国外已有立法经验为参考,以探寻符合中国国情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体系为目标,运用辩证、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深入探讨了空间地上权的基本问题,并通过对其立法现状、立法模式的剖析,提出了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的具体思路和具体内容,以期对我国空间地上权理论及其立法、司法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引言部分对本文主题的立题背景、展开思路作了简单引述。正文第一章对空间地上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释明与分析,涉及权利概念的界定及其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关系的探讨。本文首先指出了空间地上权并非一项完全独立的概念,明晰了其与相关概念的差别从而达到限缩范围、防止混淆的目的。其次,对空间地上权的体系进行了展开分析,从而为确定该权利制度之性质提供了基本依据。最后,通过与相关物权理论之关系的剖析,阐明了空间地上权是一项与我国物权法及其传统理论相容并包的权利形态。第二章主要对空间地上权本身在法律性质、立法模式及土地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内容进行了比较与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实际情况,从比较法的视角全方位地解析了空间地上权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力图实现该权利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完美契合。第叁章首先揭示了我国空间地上权规制的现实状况,并以现实事例为映照,指出了我国由于空间地上权制度的缺失所导致的系列问题。同时,本文以《物权法》现有的法律条文为切入点,明确了我国空间地上权的法律地位,进而针对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具体规制的困境,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指出了我国空间地上权在体系构建上的优势。第四章为本文的核心内容,即在上述四个部分对空间地上权基本制度内容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空间地上权本体制度构建应当遵循的立法思路,以及空间地上权之权利并存关系的处理,最后则具体化地设计了我国空间地上权的法律条文及其解释,是为笔者对该制度立法化构建的有益尝试和殷切展望。(本文来源于《江苏大学》期刊2017-04-01)

郭钦铭[5](2016)在《海峡两岸空间权与地上权之比较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大陆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物权法》,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物权法》起草之初即有部分学者着眼于现代社会现象,参照世界各国对于物权的界定及种类,对传统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项目或原则有着不同的主张,例如"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废。台湾地区于2010年2月3日公布增订"民法物权篇"有关区分地上权的第841之1至之6条文,承认土地上下一定空间范围内设定地上权之必要,明显受到中国大陆《物权法》中第136条空间权立法之影响。(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6年03期)

李英俊[6](2015)在《习惯法的法定地上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提出习惯法的法定地上权是指先前建立在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土地同属于一人,但因为买卖或者其他原因要归属于另外一个人的情形下,为了建筑物的持续利用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此课题看上去像附属的次要问题,但其实是与民法的基本体系紧密联系的重要难题。为了明确习惯法法定地上权的意义及争论点,据如下案例加以说明:A只把其所有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中的建筑物卖售给了B,并且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在买卖时未在建筑物撤离问题上另有约定。(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0期)

唐合松,程凌[7](2016)在《浅析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立法的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空间地上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延伸,是指在土地的上方和下放一定距离之内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一种合法权利。《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一些内容我们可以笼统的认为是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但是这一法律规定过于抽象性,缺乏实际操作的便捷性,在实践中运行有许多的不便。严格意义上讲《物权法》并没有承认空间地上权的说法,而是引用使用权分层的这一个概念来设定空间地上权。(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6年09期)

季峰[8](2016)在《地上权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借鉴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地上权起源于罗马法,按照早期罗马法关于地上物属于土地的一般原则,在他人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均属于土地所有人所有,由此产生了不便和不公。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罗马法后来创立了地上权制度,明确支付地租给土地所有人之后,土地使用人即可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取得与土地所有人几乎相同的权利。地上权制度在德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6年04期)

唐合松,王翔云[9](2016)在《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引申出的社会热点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的规定可以视为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由此看出我国是承认空间地上权的,但是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法律规定是有一定缺陷的,这也导致了社会生活中面临实际的空间地上权问题时不能很好的得以解决,进而引发了一些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3期)

季峰[10](2016)在《地上权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借鉴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创立了地上权制度,明确:支付地租给土地所有人之后,土地使用人即可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取得与土地所有人几乎相同的权利。二战后,德国颁布的《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把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彻底分离,强化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促进了地上权制度的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有相同之处,但由于土地所有制基础不同,因而它们也存在本质的差别,这种差别并不影响我国对地上权制度的合理借鉴。(本文来源于《上海房地》期刊2016年01期)

地上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空间地上权乃是在他人土地地表上下的特定空间范围内,以保有其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利用这一特定空间所产生的一项用益物权。然而《物权法》将该权利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否认其作为独立的物权的资格,该权利设定方式已不能适应当下以及未来空间权利制度生成的走向。空间地上权已然生成为一项新型的财产权利,应承认空间地上权独立物权之地位,为保持《物权法》逻辑结构的清晰与完整,当在用益物权编下单独成章并予以立法规制,如权利的设定、取得、登记、效力等诸项内容,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及时肯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地上权论文参考文献

[1].温世扬,韩富营.从“人役权”到“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再塑造[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王者洁.空间地上权:一项新型用益物权的生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丁佳佳.地上权制度中的“租金”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7

[4].钱磊.论我国空间地上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构建[D].江苏大学.2017

[5].郭钦铭.海峡两岸空间权与地上权之比较与研究[J].海峡法学.2016

[6].李英俊.习惯法的法定地上权[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15

[7].唐合松,程凌.浅析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立法的不足[J].科学中国人.2016

[8].季峰.地上权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借鉴作用[J].中国房地产.2016

[9].唐合松,王翔云.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引申出的社会热点初探[J].法制博览.2016

[10].季峰.地上权制度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借鉴作用[J].上海房地.2016

论文知识图

二、台湾房地产市场1.台湾房地产市场发展...二、台湾房地产市场1.台湾房地产市场发展...二、台湾房地产市场3.台湾的非住宅市场(1...二、台湾房地产市场3.台湾的非住宅市场(2...物理过程2 “土地”与“社会保障”的契合点和异...

标签:;  ;  ;  ;  ;  ;  ;  

地上权论文_温世扬,韩富营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