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论文_黎宏

导读:本文包含了入户抢劫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场所,功能,抢劫案,非法性,公私。

入户抢劫论文文献综述

黎宏[1](2019)在《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求应当取消》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消除对"入户抢劫"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弊端,司法实践选择了以"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对其进行限定的做法,即只有在行为人事先具有"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目的"时,才能被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是,这种做法不仅难以实现其初衷,反而会引起入户认定上的主观化、难以对入户抢劫进行全面评价的问题。因此,与其以"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要件来限制"入户抢劫"的适用范围,倒不如结合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限制入户抢劫的适用。(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9年06期)

邢菲菲[2](2019)在《“入户抢劫”中“户”的规范诠释及非法性问题研究——以“入户抢劫”的叁次司法解释历史沿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理解的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差异,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认定"入户抢劫"时,要综合考量对"户"的界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以及抢劫行为场所的特殊性。刑法意义上的"户"需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其中,"供他人家庭生活",既指具有血缘或者亲属关系居住者的住所,也应包括无家庭关系却有亲密感、归属感和家居性的居住者的住所。合租房、群组房、学生宿舍、商住两用房应结合上述两个特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构成"入户抢劫"需要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入户"的非法性不局限于犯罪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但对"户"内这一要求,不能做过于机械的理解,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从户内延伸到户外,或者从户外延伸到户内,根据具体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顾梅红,古林[3](2019)在《“入户抢劫”中对“户”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9年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贺某路过高某宅前意欲盗窃香烟,遂从高某宅南的围墙翻墙进入,再通过破门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宅一楼最东侧单独隔开用于零售香烟和日常生活用品的房间,窃得价值5000多元的香烟。期间,居住于该宅二楼的被害人高某听到家中有(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10-15)

石昌吉[4](2019)在《行为人户内施暴户外取财是否应定为“入户抢劫”?》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为筹集毒资,邀约同伙闯入被害人家中,以暴力将正熟睡的被害人打醒、打伤,将被害人的家人赶出屋外,但不准离开。黄某进入被害人家厨房内找到一把柴刀威胁被害人并索要现金1000元,因被害人只有现金100余元。黄某见钱少,便强迫被害人外出借钱(本文来源于《法制生活报》期刊2019-08-28)

李玉瀚[5](2019)在《入户抢劫限制适用的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之一,其畸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刑法的重刑主义,最高法与最高检通过发布叁次司法解释以规制其入罪的外延,但即便如此,入户抢劫“户”与“入”的界定标准依然模糊不清。为了厘清“户”之范围及其外延,理论界的观点均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司法解释的观点虽然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但其依然无法将“户”的外延范围完全准确地定义。与此同时,“入”之主观目的是否仅限于抢劫,理论界的观点与司法解释的观点各有其优劣之处,虽然理论上肯定说的观点对限缩入户抢劫界定标准的力度最大,但综合考察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后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数量,司法解释的观点更能实现刑法的功能与目的,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被害人法益的同时,兼顾被告人的法益。据此,在厘清理论争议焦点的基础之上,经过搜集北大法宝100起关于入户抢劫的案件并对其进行梳理后发现,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入户抢劫的案件时,同案异判的现象较为严重。在对“户”的认定中,审判人员在依照司法解释认定其功能性与场所性的同时,依然无法厘清“户”的外延,具备相同条件的场所在不同的案件中却存在不同的认定结果;在对“入”的认定中,以是否需要具备入户目的以及入户目的是否仅限于抢劫为争议焦点,该类案件的认定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以及司法解释观点的分歧,虽然适用不同的观点必然会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但适用司法解释的观点更加符合当下的社会现状。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存在上述乱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入户抢劫的最低法定刑过高,同时,立法上亦没有对入户抢劫中“户”与“入”具体界定标准的立法解释。除此之外,司法上也存在很重要的原因,司法实践中诸多过度限制解释以及新旧司法解释的混乱适用的情形,势必会影响案件的认定结果,造成同案异判的现象。有鉴于此,从立法论的角度,应该适度降低入户抢劫的法定最低刑,以期从根源上缓解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的现象。同时,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司法上所面临的过度限制解释以及新旧司法解释适用混乱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前者应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同时在不违背罪刑法定以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情况下,归纳总结具体的认定规则,在刑法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适度缩小其罪状范围,以实现个案中的罪刑均衡,减少同案异判的现象。后者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适用新旧司法解释认定“户”与“入”的过程中,优先适用新司法解释。(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叶海华[6](2019)在《“入户抢劫”的几个难点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也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户"的认定;"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以限于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抢劫"存在未遂状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汪璇,龙浩[7](2019)在《这就是“入户抢劫”》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潘启厚抢劫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潘启厚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入户抢劫”未被认定2016年7月6(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4-18)

邓哲[8](2018)在《也论入户抢劫的限制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的住宅权是宪法性权利。"户"同时承载了财产权、人身安全、人格自由以及隐私权四种核心价值,具体到刑法上可以抽象为"居住的平稳与安宁"。理解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应围绕入户抢劫的规范保护目的展开,尤其需要重视其对于人身安全与意志自由的巨大威胁。当前关于入户抢劫的限制解释尽管客观上可以避免过重量刑,但已偏离刑法对于入户抢劫的合理处罚范围。《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其他加重处罚的情形可以为限制入户抢劫提供坚实的判断资料。入户抢劫虽对财产数额不作要求,但其作为财产犯罪,应明确劫得财产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此外,限制转换型入户抢劫同样有助于达成缩小入户抢劫处罚范围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案例法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陈辉[9](2018)在《“入户抢劫”案件中司法解释的适用——基于宪法分析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宪法层面分析,"入户抢劫"涉及到财产权、居住自由以及婚姻家庭中的隐私权和老年、妇女、儿童等特殊主体的宪法权利保护问题。其中,"户"的解释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上列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加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0]35号文》与《法发[2005]8号文》先后分别将"户"解释为"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和"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以"韩维等抢劫案"(指导性案例466号)为代表的一批案例适用《法释[2000]第35号文》,另有一批案例适用《法发[2005]8号文》。显然,前后两次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和第49条"婚姻家庭受保护"的立法精神,《法发[2005]8号文》将"户"界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体现了对"户"之核心法益的保护,既符合《立法法》确认的"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政策,应当作为"入户抢劫"的案件的裁判依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刘洋[10](2018)在《入户抢劫“户”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宪法规定,入户抢劫构成盗窃罪。因此,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认定变的非常重要。司法解释中关于"户"的认定采用"场所"和"功能"两个标准。本文从"户"的场所和功能特性上浅谈入户抢劫中关于"户"的认定,最后讨论了几种特殊形式下"户"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9期)

入户抢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理解的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差异,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认定"入户抢劫"时,要综合考量对"户"的界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以及抢劫行为场所的特殊性。刑法意义上的"户"需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其中,"供他人家庭生活",既指具有血缘或者亲属关系居住者的住所,也应包括无家庭关系却有亲密感、归属感和家居性的居住者的住所。合租房、群组房、学生宿舍、商住两用房应结合上述两个特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构成"入户抢劫"需要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入户"的非法性不局限于犯罪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但对"户"内这一要求,不能做过于机械的理解,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从户内延伸到户外,或者从户外延伸到户内,根据具体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入户抢劫论文参考文献

[1].黎宏.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求应当取消[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

[2].邢菲菲.“入户抢劫”中“户”的规范诠释及非法性问题研究——以“入户抢劫”的叁次司法解释历史沿革为视角[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

[3].顾梅红,古林.“入户抢劫”中对“户”的认定[N].江苏法制报.2019

[4].石昌吉.行为人户内施暴户外取财是否应定为“入户抢劫”?[N].法制生活报.2019

[5].李玉瀚.入户抢劫限制适用的实证考察[D].江西财经大学.2019

[6].叶海华.“入户抢劫”的几个难点问题[J].法制博览.2019

[7].汪璇,龙浩.这就是“入户抢劫”[N].检察日报.2019

[8].邓哲.也论入户抢劫的限制解释[J].中国案例法评论.2018

[9].陈辉.“入户抢劫”案件中司法解释的适用——基于宪法分析的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10].刘洋.入户抢劫“户”的界定[J].法制博览.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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