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适度管制模式研究

中国保险业适度管制模式研究

毕姝晨[1]2004年在《中国保险业适度管制模式研究》文中认为真正意义上的、适度的保险管制模式的形成是我国保险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重要标志。文中围绕适度的保险管制模式论及了五个问题:保险管制一般分析,中国保险管制模式创新的理论基础,中国保险管制模式的演进历程,中国保险管制的适度性考察,中国保险业适度管制模式的构建。文章从研究保险业适度管制模式的需要出发,首先对管制、保险管制和保险管制模式等范畴进行一般性分析。政府管制是指在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的领域,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使用,由政府和社会公共机构运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以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规范与制约。一般认为,管制理论的发展经历公共利益论、管制的俘获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而这些不同的理论相应地构成了实施管制、放松管制和实施再管制的理论基础。从本质上讲,保险管制是弥补保险市场缺陷的一种替代制度,是一般经济管制在保险业这一特定领域的体现,是国家对某些重要的保险活动、保险业务实行的强制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分业经营、市场准入、保险费率、资金运用的严格限制等。保险管制实行严厉的、“一刀切”式的直接控制,对保险公司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约束。保险管制模式则是研究在既定的成本约束条件下为达到保险管制的某种预期目标而做出的管制行为的选择方式。管制模式的初始选择取决于保险管制初始的目标函数和约束函数的限制。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不同,政府的作用都不一样,因此政府的保险管制模式也就不同。而且即使是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对保险管制程度也有不同的要求。也就是说,这种保险管制的强弱程度,实际上是与一个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保险产业成长状况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随着保险市场竞争强度、交易规模和产业结构的动态发展而不断做出适时调整。本文所分析的保险管制模式不是指保险管制模式类型,而是指所列国家各自保险管制的具体模式,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保险管制的具体模式。从经济思想演变的角度来看,历来有自由主义和政府干预主义之争。这些思潮的交替变换,或多或少地体现在有关保险管制的一般理论探讨之中。20世纪初,保险业管制的普遍确立,实际上就是主张国家干预的经济思想占据统治地位时期的产物。20世纪30至70年代,是国家干预主义盛行的年代,也是保险业政府管制最为严格的时期。而反对保险管制,主张放松保险管制,则是70年代后期自由主义思潮兴起的直接反映。保险管制的公共利益论从一般管制理论出发,阐述了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业作为一个特定的产业部门也会由于垄断、过度竞争和外部效应等原因发生市场失灵,因而政府实行以防止保险公司过度竞争,保证保险公司的健全性,提高保险市场运行的内在稳定性,以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主要目标的保险管制措施便具有了相应的理由。而信息不对称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补充和扩展了这种分析。他们同样认为,保险管制是源于市场失灵。但这种市场失灵显然已不仅仅局限于保险业本身的稳定性特征,他们更多地关注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对市场机制的影响,并对这种影响的内在机制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公共利益论的分析启示我们,在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随着保险业风险因素的日益显性化,应该重视维护保险市场体系稳定性和健全性的管制。信息不对称论启示我们,在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仍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直接的保险管制手段,以克服由信息不完备或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保险管制放松论的分析思路与上述二种分析思路有明显的区别。其一,它的分析背景是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初现端倪的20世纪70~80年代,随着竞争的加剧,直接管制的成本变大了,管制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市场效率。这样,放松管制的理论就为现实中的管制失灵提供了理论解释。其二,它的着重点在于分析保险管制手段,尤其是那些为实现既定目标而采取的各种管制手段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这一点使它对于分析我国当前的保险管制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它提示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管制同样也可能失灵,因而必须注重对保险管制效果的实证考察。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即使保险管制带来了很多的负面效果,但在全面的放松管制或不要管制可能造成更多负面效果的情况下,管制仍有作为“次优选择”而存在的现实合理性。许多国家事实上对保险领域的管制仍然很有力度,有些甚至还有加强趋势。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由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曲折历程,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我国的保险管制模式也发生相应的变革,以1993年为界,我们可以这种变革大致划分为两个时期:集中统一的行政型管制和现代市场型管制两个时期,而每一个时期又由若干个具体的发展阶段组成。在集中统一的行政型的保险管制模式下,保险管制是被纳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之内的,保险资源完全通过计划机制配置;资本市场几乎不存在,保险

王丹[2]2016年在《我国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轨迹研究》文中认为1980年,消失了二十余年的中国保险业开始复苏,从零开始经历了35年的发展,如今的中国保险业无论在保费收入总量、保险密度还是保险深度上来说都实现了高速增长,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提出“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而在我国近年来经济增速下降的新形势下,这一目标能否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全面分析我国保险业目前的发展状况并客观评价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之间的差距,可以使我们客观地认识我国保险业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未来的发展空间,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我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这为将来我国保险业的政策制定、公司治理以及产品结构调整等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和理论支撑。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研究角度从总体分析转变为分类分析。本文对世界各国按照宗教文化和保险监管制度两个标准分别进行细分,更加深入细致的分析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发现这两个分类标准对保险业的影响,这一点是之前的文章着作里不曾出现过的。二是研究范围从世界定位到中国。本文在Enz(2000)和郑伟(2007,2010)研究的S型曲线模型的基础上首次以我国各省份的面板数据为样本研究了我国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轨迹。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重点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等;第二章以理论叙述和散点图分析的方法定性研究了国际保险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第叁章采用Logistic模型分别研究了国际保险业、寿险业和非寿险业的增长模型,以定量的方式探讨了经济增长是如何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第四章在第叁章的基础上,加入宗教文化和保险监管模式这两个制度因素作为分类标准,计算不同分类的基准深度比,从而验证制度因素对保险业发展产生的影响;第五章主要分析中国各省的保险业发展情况,这也是在前面充分研究国际保险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的分析;第六章是对本文研究得出的结果进行的总结。

吕晓梅[3]2004年在《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研究》文中指出信息成本是市场交易成本的核心,降低信息成本对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是至关重要的。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把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而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大部分是会计信息,所以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会计信息披露管制是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的重要手段,是证券市场管制与会计管制的交叉领域,各国的会计信息披露管制虽然各具特色,但其共同目标都是要通过管制来提高资本市场中会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降低信息成本继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企业的技术手段在不断更新,市场交易也在不断变化,原有的会计信息披露管制不断受到挑战,迫使会计信息披露管制必须根据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革。继2001年12月拥有634亿美元资产的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破产以来,美国会计造假不断被曝光,引发了美国全面的会计信息披露管制改革,继而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一系列会计信息披露管制改革。中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环境的剧烈变化使得会计信息披露管制不断受到严峻挑战,资本市场中的会计信息造假、会计信息操纵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从管制理论上探讨管制的目标和管制的意义,从管制实践上对比分析各国管制特色,总结其管制成功和失败的经验,研究各国管制改革的趋势,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会计信息披露管制体系,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的。 本文主要采用的是规范研究方法。本文将信息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管制经济学等学科的前沿理论综合运用到会计学领域,以层次递进的方式揭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必要性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适度供给,分析了各个层次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不同作用及其效率效果以及各层次管制之间的相互作用,结合所研究国家的法律、经济背景,比较分析其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特点,探讨我国转型经济时期的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不足及其有效改进模式。在文章当中,还穿插引用了一些实证研究方面的成果,作为规范研究当中的佐证。 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必要性问题。企业只是一个法律的虚构,本质上它是企业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的“一组契约的联结”,会计信息披露本质上是企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的协调工具。会计信息不仅是计量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资源投入的计量工具,而且是企业向各方利益相关者分配企业利益的公认标准和主要依据,它是降低契约成本、促成契约达成和履行的重要工具之一资本市场中,会计信息披露不仅对于降低企业各类流动主体之间的契约达成成本和契约履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增加企业市场价值和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会计信息是天然具有经济后果的,其经济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动态博弈均衡。不仅会计信息披露本身就具有直接的经济后果,而且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制度安排也具有间接的经济后果,它能通过影响会计规则的制定来影响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继而产生不同的企业利益分配格局。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增多、股权流动性增加,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特性增加,使得利用私人契约来约束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越来越高,由于各个投资者的谈判能力不同,会计信息私人契约化交易很容易导致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加剧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继而损害公平竞争的基础,而且根据格罗斯曼一斯蒂格里茨悖论,即使是存在强势有效市场也不可能同时产生完全的信息披露,所以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管制就是对私人契约失败的有效回应.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管制是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管制主体代表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管理当局签订的一份“公共契约”,它具有样板契约的作用,既是私人制定契约的基础,同时又是私人契约实施的有效保证,是一种总体上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可以说资本市场中,适度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管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利于节约重复搜集信息、重复定约的契约成本的,同时也是有利于减少选择性披露和内幕交易、有利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而且中国又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相应的会计信息披露管制制度还很不完善,政府作为经过法律授权的、既成的公共契约制定机构,应当在“公共契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方面发挥主导性作用。 二、寻求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行动主体问题.为了降低契约成本,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动机去寻求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管制,但是不同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对管制的需求动机各异,而且对于管制这种公共产品的影响力也是各不相同的。投资者出于保护自己、有效决策的目的,理论上应当成为会计信息披露管制需求的主体.但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中,一股独大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广大中小投资者还不够成熟,出于“搭便车”的心理,他们没有足够的激励也没有足?

赵利胜[4]2004年在《金融开放条件下我国保险安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保险业的开放促使我国保险业安全问题提升到一个非同寻常的高度,如何控制与日俱增的风险,特别是在牵一发而动全身、风险相对集中的保险业,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课题。但是,理论界对保险监管的系统性研究却相对滞后,这更加突出了对保险安全研究的实际意义。一、影响我国保险安全的因素问题目前影响我国保险安全的深层次问题:保费高增长与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十分突出,不良资产数额和比例呈增加和上升趋势,外来冲击降低了保险公司利润率,降低了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稳定性,中资保险企业运行机制落后,风险自控能力差,保监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保险监管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机关宏观管理能力不足成为亟待加强的问题,财政总是承担“最后买单者”的角色,最后往往转化为国家风险。产业政策上不注重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方向,保险产业的动态博弈长期未得到重视,不住重保险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创新性,在税收上实行了高税赋的政策,其税率之高、税基之宽,非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和国内其他金融业可比,同时对保户也基本谈不上税收优惠政策。保险监管体制是保险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有:保监会职能不清,计划经济色彩浓厚,既是行政主管机关,又是监管机关;保监会的权力过分集中,我国保险市场监管体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即过于将监管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使得无法对监管效果进行再监管。与国外保险市场监管体制相比,中国保监会还拥有保险规章制度制定的话语权。从保险市场角度看,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相配套。而能够成功运作的监管体制应将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叁者分开。探究保险市场发展缓慢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规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叁者职能的明确分工。我国目前已经在这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距离稳定、制衡的监管体系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二、保险监管是实现保险安全根本途径要实现保险安全,就必须使保险风险处于安全可控的范围之内。保险本身最重要的特点是保险的负债性、社会性和保障性。保险合同一经出售,购买人得到的只是对未来发生意外的一纸承诺。保险企业通过出售保险产品集聚所有投保人的保险金,再按照市场方式进行投资运作,除掉企业的资本金,所运营的资金完全是负债。保险产品的设计以专门的统计技术为基础,其技术强一般不易为普通人所掌握,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如不加强监管,很可能出现保险产品设计、核保核赔、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机现象。另外,在现有体制下,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在其展业过程中屡屡发生误导客户的现象。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必须加强保险监管。从表象上看,保险风险是由市场主体各种行为造成的。之所以产生道德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叁点: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保险人对标的非控制性。由于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非理性,从众行为、灾难短视行为和忽视信息行为、组织寻租行为,导致挤退的发生。保险监管也具有局限性。由于政府作用边际的限制,政府往往有力所不及的领域,也就是“政府失灵”领域。这个领域的存在,影响了保险监管的实际效果,所以我们应当对保险监管的效果作恰当的估计。市场的功能缺陷或者说市场失灵可以靠政府去弥补、矫正,但是不能把政府的作用神化,如果认为政府能够完全有效地弥补和矫正所有的市场缺陷或功能失灵,那是不合乎实际的一种假想。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市场机制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政府与市场并非在所有领域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许多场合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政府可以帮助市场、矫正市场,市场也可以帮助政府、矫正政府,试图在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人为地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那是徒劳的。市场监管失灵是监管本身的问题。叁、保险安全的经济学分析保险监管的目标除保险安全、保险效率以外,还应包括保险结构优化。具体来说,包括:第一,确保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保险安全,即保险安全目标。第二,提高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即保险效率目标。第叁,保险结构优化,既包括企业组织结构、出资人结构、产品结构、财产险寿险结构,又包括保险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许多方面。保险监管成本分析。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监管也是需要耗费资源的。保险监管成本,一是直接的资源成本,包括行政成本、执行成本,二是间接的效率损失,是指这种效率损失是潜在的不易被直接觉察,它一般不直接表现为政府预算支出增加上,也不表现为个人直接负担的成本的加大,但整个社会福利水平却由于这种监管的实施而降低了。监管有可能削弱竞争,导致静态低效率,可能妨碍金融中介的创新,导致动态低效率。监管过于严厉导致社会总福利降低。保险监管的边界,可以运用成本有效性标准分析。为了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在既定的监管目标下,只有降低监管成本。要探讨一种成本制度安排,在满足各个保险主体成本最优的前提下,达到社会总成本最优。这就要求总成本在不同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

王少群[5]2008年在《中国保险业整体性风险的分析与管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保持金融稳定的首要任务是降低金融机构大量破产的风险,避免关键金融服务出现混乱。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功能的重要金融机构,如果大量破产,将对保险业乃至国民经济造成危害。研究分析导致保险公司大量破产的风险,对我国保险业的相关风险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的对策,对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迄今为止,对造成保险公司大量破产的原因进行分析的文献较少。国外文献多数为保险公司破产案例的描述与原因列举。国内由于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至今还没有一家公司破产,更是少有这方面的研究。本文将能导致大量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定义为保险业的整体性风险,采用定性与定量、对比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整体性风险及其管理对策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结论如下:1、通过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破产案例的分析及相关文献的梳理,提出保险业整体性风险主要包括定价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巨灾风险、恐慌性退保风险。2、以实证方法证明了我国财险市场出现了由于过度价格竞争而导致的定价风险。证明对我国财险公司来说,降低公司费用率比价格竞争在实现保费收入与公司利润同时增长上更有效。3、设定模型证明,在破产有限偿付责任和无保单预定利率管制的前提下,寿险公司采取高保单预定利率吸引保费,然后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必然性。4、通过实证分析证明了保单预定利率管制对我国寿险业的适用性。5、通过定性分析证明了投资工具供给不足、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弱是造成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主要原因。6、通过中外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设情况的对比分析,对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设过程中防范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证明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存在着独立性不足、补偿标准和筹资制度不合理等缺欠,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最后,讨论了本文提出的风险管理政策建议与金融约束理论的契合性。

吴杰, 粟芳[6]2018年在《中国非寿险业保险周期与承保周期的联动效应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在深入诠释保险周期与承保周期的理论含义基础上,以1999至2014年中国非寿险市场的季度数据为样本,利用CF滤波法验证了保险周期与承保周期的存在性,并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了两者之间的联动效应,及内部因素、行业因素和宏观因素对两者的影响差异。在剔除了影响显着的外部因素之后,得到了保险周期与承保周期更为本质的周期性特征,及两者更为真实的联动效应。研究结果表明:中国非寿险市场存在着明显的保险周期与承保周期,但两者的长度存在差异,运行波动也呈现出较强的联动效应,表现为保险周期与滞后一期的承保周期具有显着的逆周期关系。保险周期和承保周期分别受到不同的行业因素和宏观因素的影响。在剔除了外部因素的影响后,保险周期的振幅变小,承保周期却明显左移,两者的联动效却更加同步。本文建议,保险业的逆周期监管对象应是承保周期,通过监控保费收入、根据两者的联动效应并结合行业和宏观因素的情况从而准确判断承保周期的走向,并施以精准监管。

聂惠贞[7]2007年在《萨班斯法案(SOX)中401条—信息披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成本是市场交易成本的核心,降低信息成本对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是至关重要的。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把信息报露制度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而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大部分是会计信息,所以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在2001年11月,曝光了美国安然公司的会计丑闻,随后出现了世界通信、施乐等公司的会计作假。由此使纽约股市大跌,造成了国际五大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公司的破产,也使美国股民甚至全球的投资人都因此缺乏投资的安全感,国际会计界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来法案》,引发了美国全面的会计信息披露管制改革,继而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一系列会计信息披露管制改革。这是继20世纪30年代颁布《证券法》以来最重大的会计改革,其会计管制改革思想、方向以及模式等对许多国家的会计管制改革都产生了深运的影响。本文结合相关的理论基础,分别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方位、趋势展望与财务报告改进方面提了相应的改进与讨论。最后,指出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和局限性以及未来的研究方向。

韩璐[8]2009年在《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作为一个金融结构不断深化、区域金融发展又不均衡的国家,发挥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来保障区域金融安全是一项意义重大的课题。本文力争在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学等多学科的成果和方法,分析我国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发展、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微观政策环境和宏观政策环境,探讨我国地方政府对区域内金融监管的影响,努力解决我国区域金融发展过程中,发挥政府金融监管职能,进一步研究地方政府发挥职能对区域内金融发展的推助作用。本文首先就地方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职能进行了理论分析,并通过吉林省区域金融监管的现状描述,提出了区域金融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尤为必要,以及吉林省地方政府支持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做好区域金融监管的具体工作措施等建议。

杨静[9]2011年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飞速发展的现代保险业,保险资金的运用对整个保险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际社会对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越来越重视。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了适合本国及本地区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国际先进经验的对比研究,总结出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在对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肯定我们的成就,同时也正视该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并分析其原因;在此基础上,笔者希望通过横向比较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并结合次贷危机给我国保险业的警示,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具体的,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系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理论基础。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理论基础,笔者主要借鉴国际上有关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来进行说明,继而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结合保险资金运用本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来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必要性进行阐述。第二部分系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资金监管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此部分内容笔者会首先选取几个重要的国家和地区,对其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分别进行全方位的介绍;然后,通过比较研究,总结出目前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普遍特点。第叁部分系笔者对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脉络、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造成该问题的原因分析。这是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笔者对自1980年我国保险业务全面恢复以来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然后,文章自然过渡到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现状的介绍,此处本文将从监管原则与监管目的、投资渠道的比例监管、作为资金运用监管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等几个角度对该制度现状进行细致的介绍;紧接着,笔者从几个角度指出前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最后,笔者会针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不同层面进行分析,为下文提出完善的建议提供视角。第四部分系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也是笔者针对前面几部分的内容给出结论提出建议的重要部分。这一部分,文章会结合第二部分世界先进国家和地区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针对第叁部分我国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出现的问题,利用上文所所提供的视角,在吸取金融危机带给我国保险业之警示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保险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给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这也是笔者进行本篇论文写作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中国保险业适度管制模式研究[D]. 毕姝晨. 吉林大学. 2004

[2]. 我国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轨迹研究[D]. 王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

[3]. 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研究[D]. 吕晓梅. 江西财经大学. 2004

[4]. 金融开放条件下我国保险安全问题研究[D]. 赵利胜. 吉林大学. 2004

[5]. 中国保险业整体性风险的分析与管理[D]. 王少群. 天津大学. 2008

[6]. 中国非寿险业保险周期与承保周期的联动效应分析[J]. 吴杰, 粟芳. 管理工程学报. 2018

[7]. 萨班斯法案(SOX)中401条—信息披露研究[D]. 聂惠贞. 暨南大学. 2007

[8]. 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分析[D]. 韩璐. 吉林大学. 2009

[9].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杨静.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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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适度管制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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