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贞操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贞操,自主权,权利,精神,判决,人格权,身体。
贞操权论文文献综述
郭静雯[1](2017)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要不要赔偿?——从我国首宗“贞操权”案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首例"贞操权"案判处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这既不符合诉讼便利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也违背公平原则,更与民法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相冲突。对此,学界大多意见认为应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刑法、民法应各自发挥自己的功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人权和稳定社会。因此,对于"贞操权"案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合理判决,受害人提出的赔偿四十五万元人民币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动态》期刊2017年11期)
付圆圆[2](2017)在《“贞操权”的民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贞操权”亦称作性自决权,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应受法律保护的重要利益。作为与人身紧密相关的绝对权,“贞操权”不仅是刑法上应予以保护的人格权,也理应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视。然而,由于对现代意义的“贞操权”研究较晚,立法并未将其列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给予相应的保护。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下部门法之间亦不衔接,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间并没有构建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考察民法规范,也并未涉及“贞操权”的保护细节问题,侵害“贞操权”的损害赔偿问题仍无定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虽已得到刑法明确规定,但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并未解决。部门法之间的不衔接使得对于性利益的保护出现缺漏,进一步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动摇了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本文第一部分从概念着手,阐明“贞操权”的性质与地位;第二部分对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性利益的民法保护路径进行分析;第叁、四部分结合案例对于侵害“贞操权”的行为表现与责任构成要件做相关阐述;最后对我国的保护现状加以评述,并提出建议。笔者通过对“贞操权”的全面研究,分析我国规范目前提供的保护的欠缺之处,基于对案例与国外法的相关规范的研读与总结,寻求“贞操权”的保护路径。本文着重分析侵犯“贞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对以欺诈方式构成的侵害“贞操权”作了详细论述。有观点认为,“贞操权”实际上是“权利泛化”的产物,本文将对“贞操权”属于权利泛化的观点加以回应,从形式、实质两方面出发,结合立法现状、司法实践推论出“贞操权”并非权利泛化现象,并针对权利泛化的形成原因提出如何规制权利泛化。(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20)
卢青[3](2015)在《试论贞操权的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9月,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则案例,让贞操权再次成为了人们争论的话题。关于贞操权问题的理论研究并不能算是民法研究领域的一个新课题,然而至今,关于贞操权的理论研究及对贞操权保护的承认,在我国民法并未进行明确的体现,法律条文中也没有“贞操权”一词的明确身影,亦谈不上对其进行调整的具体制度。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把贞操权明确写入判决,是否可行?贞操权就是这样一个带有那么一点人类感情的权利,它关乎于性,关乎于人的尊严,关乎于人的身心健康,关乎于人类的情感需要。关于侵犯贞操权的问题,媒体有宣传报道,我也相信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完全值得法律关注。但问题在于,法律应该如何去关注这一问题,是借以法律的旗号进行道德化的关注,还是从法律制度角度进行关注?是否有比必要专门立法形成法律侵犯贞操权的行为的规制,还是说用其他的可行方法进行代替。当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混淆不清之时,法律又该怎样选择?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论述贞操权是否属于一项自然权利,应如何被界定,如果应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这一权利保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如何被保护。首先,首先从概念入手,通过阐述贞操与贞操权的基本问题,如贞操权的内延、外涵、性质、特征等,重点论证贞操权涉及的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第二,从比较分析入手,一是通过比较分析贞操权与其他边界相关权利,如性自主权、配偶权等,对贞操权从物质及精神层面进行充分的概括,二是通过比较分析贞操权国内、国外(域外)保护及司法实践,对我国贞操权民事救济之不完善进行反省。最后,从构建我国贞操权保护入手,提出应从进行司法解释开始,循序渐进的完善对贞操权保护的路径。(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5-12-06)
孙也龙[4](2015)在《“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判决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法院判决"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且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与原告发生性关系构成侵权行为,均值得商榷。"贞操权"概念欠缺法理基础,因为其客体和主体均难以界定。"贞操权"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因为未经同意或瑕疵同意而发生性关系应由身体权规范去调整。本案被告应不构成侵权,因为婚姻状况不是与身体接触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被告男方的告知义务范围,故被告不构成利用原告的瑕疵同意侵犯其身体权。本案判决实际上将性行为告知义务范围扩展到婚姻状况,这将使法律过多地介入公民的私生活以及道德调整范围,且可能导致滥诉现象。(本文来源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缪晓军[5](2015)在《论贞操权在我国的法律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权利意识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性利益的享有和捍卫,提出了贞操权概念,但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侵犯性利益的案件,贞操权是否为一项具体人格权,理论和实务都存在着争议。因此对贞操权进行研究,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从一起贞操权案例产生的争议切入,首先解析贞操和贞操权的内涵,并提出笔者对贞操权内容的理解。同时对采用贞操权概念,还是性自主权概念进行分析,指出二者本质上的同一性,并辨析贞操权与其他人格权之间的关系。接着从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理论发展、各国或地区对贞操权独立保护的立法借鉴分析了贞操权存设基础。其后,对具体侵犯贞操权行为从刑法规制的角度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最后,本文立足我国人格权法定的立法实际,明确指出我国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权自行创设贞操权,就侵害贞操权行为提出了从“人格尊严权”和“其他人格利益”的角度来实现贞操权在我国的法律救济,为解决侵害性利益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5-10-01)
江晓清[6](2014)在《贞操权,法无明文亦须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隐瞒已婚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关系。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贞操权与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某,李某热烈追求陈小姐,隐瞒婚史,并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致使陈小姐认为李某(本文来源于《天津日报》期刊2014-10-16)
陈宏光[7](2014)在《关于“贞操权”的是与非》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期嘉宾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仲剑峰 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 秦建铭 主持人: 有妇之夫欺骗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受伤害女子以该男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4-09-29)
孙淑娟[8](2014)在《“贞操权”和生命权冲突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民社会人格权冲突是个普遍现象,随着人格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格利益被纳入法律范围得到法律保护。而生命权和贞操权的冲突在当今社会几乎天天上演,也得到广泛的关注,然而却一直停流于感性认识和理解而缺乏理性的理论分析,文章引用紧急避险、权利位阶原则和期待可能性等理论对生命权和贞操权产生冲突时的价值选择进行理论论证。(本文来源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王春霞[9](2013)在《“贞操权”并非女性所独有》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闻背景 近日,福建厦门法院对全市首例“骗色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小美(化名)针对骗色行为的索赔请求。 2012年年初,小美和刘勇(化名)在婚恋网上相识,随后,两人多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相识一个多月后,刘勇向小美提出了分手。(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3-12-25)
从容[10](2013)在《身心被骗,当事人索赔一元钱维护贞操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网上征婚,征来一位心动男2012年10月27日,为了寻找合适的伴侣,深圳市离异女白领林亦可在某婚恋网注册成为会员。不久,她在网上惊喜地发现一个叫方峰的厦门男士非常符合自己的要求,照片上的他看上去仪表堂堂、风度翩翩,她迫不及待地按照他留下的联系电话拨打了过去。电话里传来一个充满磁性的男人声音:"你好,请问有什么事?"内心忐忑的林亦可竟然一时语塞,不知说什么好。几秒钟后,她激动地说:"你好,我叫林亦可,在婚恋网上看到了你的资料,我们能见一面好好聊聊吗?""好啊,非常高兴。"方峰非常爽快地答(本文来源于《黄河.黄土.黄种人》期刊2013年10期)
贞操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贞操权”亦称作性自决权,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应受法律保护的重要利益。作为与人身紧密相关的绝对权,“贞操权”不仅是刑法上应予以保护的人格权,也理应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视。然而,由于对现代意义的“贞操权”研究较晚,立法并未将其列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给予相应的保护。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下部门法之间亦不衔接,民法、刑法、行政法之间并没有构建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考察民法规范,也并未涉及“贞操权”的保护细节问题,侵害“贞操权”的损害赔偿问题仍无定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虽已得到刑法明确规定,但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并未解决。部门法之间的不衔接使得对于性利益的保护出现缺漏,进一步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动摇了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本文第一部分从概念着手,阐明“贞操权”的性质与地位;第二部分对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性利益的民法保护路径进行分析;第叁、四部分结合案例对于侵害“贞操权”的行为表现与责任构成要件做相关阐述;最后对我国的保护现状加以评述,并提出建议。笔者通过对“贞操权”的全面研究,分析我国规范目前提供的保护的欠缺之处,基于对案例与国外法的相关规范的研读与总结,寻求“贞操权”的保护路径。本文着重分析侵犯“贞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对以欺诈方式构成的侵害“贞操权”作了详细论述。有观点认为,“贞操权”实际上是“权利泛化”的产物,本文将对“贞操权”属于权利泛化的观点加以回应,从形式、实质两方面出发,结合立法现状、司法实践推论出“贞操权”并非权利泛化现象,并针对权利泛化的形成原因提出如何规制权利泛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贞操权论文参考文献
[1].郭静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要不要赔偿?——从我国首宗“贞操权”案谈起[J].社会科学动态.2017
[2].付圆圆.“贞操权”的民法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3].卢青.试论贞操权的民法保护[D].华南理工大学.2015
[4].孙也龙.“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判决之评析[J].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5
[5].缪晓军.论贞操权在我国的法律实现[D].苏州大学.2015
[6].江晓清.贞操权,法无明文亦须保护[N].天津日报.2014
[7].陈宏光.关于“贞操权”的是与非[N].上海法治报.2014
[8].孙淑娟.“贞操权”和生命权冲突引发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
[9].王春霞.“贞操权”并非女性所独有[N].中国妇女报.2013
[10].从容.身心被骗,当事人索赔一元钱维护贞操权[J].黄河.黄土.黄种人.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