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由于各国对同一术语的理解不一,民商合一的参与者及其结合方式各国不同,1942年通过《意大利民法典》实现的民商合一实际上是民法与包括传统商法、劳动法和某些经济法的新商法的合一,其中,新商法是施动者,民法是受动者。这种意大利式的民商合一奠基于意大利长期的民商合一理论传统,并以职团主义为基础。这样的民商合一导致了民法的公法化、商法的经济法化。尽管法西斯政权已覆灭,这样的民商合一体制却被保留下来,其中的新商法观在德国亦有表现。令人遗憾的是,意大利的民商合一在我国从未得到正确的解读,人们还在两个私法分支的整合框架内谈论这种模式,忽略了参与这种合一的经济法、劳动法甚至反垄断法因素。发生这种误读的原因在于我国学界关于民商关系的讨论用语陈旧,讨论中抢地盘意识多,科学精神少,这是需要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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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徐国栋
关键词: 民商合一,劳动法,经济法,职团主义,劳动宪章
来源: 中外法学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
分类号: D954.6;DD913
页码: 932-950
总页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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