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官责任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为责任,错案责任,中美比较,制度构建
法官责任制论文文献综述
刘云哲[1](2019)在《中国法官“行为责任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浪潮将司法责任推上了学术讨论的高峰。然而从古至今,我国关于法官问责的实践始终离不开错案结果。这种带有浓厚行政管控色彩的“错案责任制”的确给中国传统的司法管理实践带来了一些便利,但在现代社会中却显失偏颇。细究其根本可以发现,错案本身与责任并没有必然联系,造成错案的原因多样,若一味以错案作为追责依据,既有违常理,同时在实践中给法官增加了不必要的职业风险、造成司法队伍人才流失,乃至于侵蚀司法独立之基石、扭曲司法规律,从而异化正常的司法活动。也正是因为这些弊病,世界上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接连摒弃错案责任制,再加上近现代以来司法独立原则的蓬勃发展,围绕着法官不当行为而展开的“行为责任制”应运而生。要注意的是,行为责任与司法独立并非天然的对立关系,二者实为“一枚硬币的两面”。因此,掌握司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和目的,是研究、构建我国行为责任制的前提。作为现代法治文明高度发达的国家,美国在其由司法独立、司法道德和和司法责任组成的伦理体系中,已经围绕着法官的不当行为构建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具体机制,其中尤其以“1980年法案”和各州相对应的司法委员会机制为重。这种使用广泛、操作性强的纪律处分机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法官责任制的建立是一个追求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之间动态平衡的过程,因此,需要保证外部监督与内部自律、法律理性与法官裁量、民主监督与司法专业之间的平衡。既然符合现代司法独立之基本要求、满足权责相统一之原理的行为责任制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必然的出路,那么系统且具体的建构规划则迫在眉睫。就责任内容而言,责任事由应当限于法官的不当行为,以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程度作为标准,且行为包括审判行为和伦理行为,但应将实体性裁判作为责任豁免之禁区;同时设置多层次且与责任相对应的惩戒种类,其中应注意梯度设置的合理性,淡化行政化色彩。其次,就追责程序而言,应加强民主监督的成分,以公众投诉作为程序的重要启动来源,并以上诉法院作为“一审”机构、以惩戒委员会作为“二审”提供救济渠道,同时强调严格的追责门槛;追责客体则在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明确为员额法官,但应注意审判权与其他权力的厘清与划分;审查模式应充分吸取调查及两造听审的有益经验;此外,法官责任之特殊性要求采用终身时效,故应当对应修改现有《刑法》中时效之规定,并按照法官的不同情况细化具体措施。最后,行为责任制不仅需要自身的构建与完善,更需要其他制度的有效配合,如优化改善司法队伍的环境、构建合理有效的司法绩效考核制度、强调司法活动中控辩诉权的制约作用、加强事后纠正与赔偿的落实,并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培育理性的民意。综上所述,无论从理念转变还是制度重构的角度来看,中国司法责任制改革依旧任重道远。(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3-01)
刘帅[2](2018)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官责任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4年开始,从司法规律的特点出发,完善司法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200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该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2014年12月4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表示全国第一批的5个试点省份同步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法官责任制之所以难以落实还在于我们总是片面强调法官责任的追究而忽视了法官履职保障制度的构建,如法官队伍的高薪制、终身制及非因法定事由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处罚罢免的制度等,国内还未付诸实行。只有将法官责任制度与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同步构建并实施,才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和功效凸显。法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具有决定权,以员额制落实办案责任制突出了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员额制实行后,落实法官责任制前提是要坚持法官独立办案原则,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法官责任制,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办案质量,确保法官审判权的统一、规范、正确行使,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权责统一”。而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司法公正。“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有别,前者是具体的、制度性的,后者是抽象的、精神性的。前者的达成更有助于后者的实现。实行法官员额制后,人均办案数的增长,法官独立办案原则、案件质量的保障,法官的监督制约等,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以C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人员结构和办案情况为基础,就员额制条件下,如何落实法官责任制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揭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落实法官责任制的制度不完善、制度不合理、法官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通过采取严格的主审法官选拔考核制度、明确法官追责标准、完善法官惩戒程序,加强法官履职等措施,解决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进度。(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11-01)
海盼[3](2018)在《论“员额制”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得十八届叁中、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将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纳入人民法院改革的任务。可见,法官责任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前人民法院“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原来的法官责任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法官责任制如何适应“员额制”改革的要求,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以人民法院“员额制”改革为背景,探讨“员额制”与法官责任制的关系,考察国外法官责任制度,分析我国法官责任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价值目标,提出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员额制”与法官责任制的关系。阐释法官“员额制”的含义和特征,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和意义,法官责任制的含义及其价值,阐述“员额制”与法官责任制的关系。第二部分,域外法官责任制考察。重点考察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法官责任制度。从法官责任的范围,法官责任的主体、法官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介绍上述四国法官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指出外国法官责任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审视。以“员额制”改革的价值目标为参照,分析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目前法官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导致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对策。针对我国法官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外国法官责任制度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李晶晶[4](2018)在《我国法官责任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进行当中,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对其他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法官是司法的核心主体,法官责任制改革便成为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国逐渐在一些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这体现了我国对于落实法官办案责任与建立法官惩戒制度的决心,对于法官职业群体责任的追究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责任追究将是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法官责任制是指对法官职务内行为与职务外行为进行追责的相关制度,法官作为审理案件和裁判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法官追责不当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建立一套约束法官行为同时又不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官责任制度是十分关键的。对法官进行追责的制度不仅仅是为了追究法官责任,更要保障法官的正当权利并维护司法工作的公正进行,国外的法官惩戒制度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我国可以在充分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并将其转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制度。我国对法官进行追责主要是依据《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法官责任制度不够完善,面临新一轮司法改革对落实法官责任的要求,对法官责任制度进行科学化的完善与规范是势在必行的。纵观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产生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各个层级的人民法院制定了不同的追责标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饱受学者诟病,且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责任追究落实不足,我国法官责任制的现状亟待改善。(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吴凡,刘帅[5](2018)在《法官责任制背景下的豁免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司法改革中的法官责任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对于法官责任的加重引起了学界对于法官豁免制度的讨论。本文立足于法官责任制改革的背景,探讨设立法官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及我国立法现状,并介绍域外制度构架,并对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立法提出制度展望,希冀能够对未来我国法官豁免制度立法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1期)
刘臻[6](2018)在《探究我国法官责任制变革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权主要功能在于定纷止争,法官作为司法的重要执行者,在法律所赋予的既是保障亦为义务之审判独立原则下,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捍卫人民基本权利,实现公平正义。当法官违背其职务义务要求,破坏审判独立时,不仅裁判无法真正"止争",亦损害了司法公信。文章认为,法官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变革,可维护审判权独立运行及遏制司法不当行为,成为落实司法责任制之可靠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3期)
孔祥承[7](2018)在《法官责任制逻辑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过去的研究都将法官惩戒制度与法官责任制划等号,但是这种观念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司法责任视野下的法官责任制应当是以司法独立为核心,以提升、监督与惩戒为目标,以外部参与原则、合规律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伦理原则为建构基点的价值多元化的责任体系。因此,应当着手弥补现有法官责任体系只存在惩戒制度的不足,其妥善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全方位检视与规范,在平衡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系统化梳理,使它们尽可能符合法官责任制的建构逻辑。具体而言,就是将法官考评制度改造成兼具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双重面向的事前提升制度,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制度转化为以过程导向为主的事中监督制度,借此使它们与以程序追责为目标的事后惩戒制度相衔接。(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8年02期)
李月[8](2017)在《主审法官责任制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在一些省市陆续尝试展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试点改革,但在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进过程中,面临着司法行政化、主审法官选任标准和追责标准不明确、主审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使得时至今日主审法官责任制还未真正落实。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去行政化"、明确主审法官的选任标准和追责标准、完善主审法官的职业保障等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加快完善和落实我国主审法官责任制,早日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11期)
李德恩[9](2017)在《主审法官责任制构建之二维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个体的独立地位,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干预时有发生。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法院行政管理者也可以假借裁判文书审批的权力左右裁判结果。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审判权限分离以及附带的责任主体模糊的问题。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打造"让审理者裁判"的权力运行架构以及"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承担机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构建可以从赋权与明责两个维度加以展开:其一是赋予主审法官行使从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直至签发裁判文书的完整的裁判权力。主审法官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面临重塑。其二是明确主审法官违法审判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形式以及追责主体。法官惩戒免职权的配置应遵循司法规律、司法原理的要求,重点解决权限内部化问题。在法官群体中选拔精英担任主审法官只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最终目标应该定位于法官走向精英化并赋予所有法官相同而完整的审判权。(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夏丽南[10](2017)在《论主审法官责任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确立,使得法官获得独立裁判案件的权力,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由于主审法官权力的扩大,不可避免地造成合议庭其他成员的作用被弱化,人民陪审员便是最为典型的代表。从主审法官责任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确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带来的多方面影响,通过一步分析论证,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积极作用并克服其消极影响,让人民陪审员制度适应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发展。(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法官责任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4年开始,从司法规律的特点出发,完善司法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200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该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2014年12月4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表示全国第一批的5个试点省份同步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法官责任制之所以难以落实还在于我们总是片面强调法官责任的追究而忽视了法官履职保障制度的构建,如法官队伍的高薪制、终身制及非因法定事由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处罚罢免的制度等,国内还未付诸实行。只有将法官责任制度与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同步构建并实施,才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和功效凸显。法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具有决定权,以员额制落实办案责任制突出了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员额制实行后,落实法官责任制前提是要坚持法官独立办案原则,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法官责任制,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办案质量,确保法官审判权的统一、规范、正确行使,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权责统一”。而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司法公正。“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有别,前者是具体的、制度性的,后者是抽象的、精神性的。前者的达成更有助于后者的实现。实行法官员额制后,人均办案数的增长,法官独立办案原则、案件质量的保障,法官的监督制约等,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以C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人员结构和办案情况为基础,就员额制条件下,如何落实法官责任制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揭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落实法官责任制的制度不完善、制度不合理、法官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通过采取严格的主审法官选拔考核制度、明确法官追责标准、完善法官惩戒程序,加强法官履职等措施,解决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进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官责任制论文参考文献
[1].刘云哲.中国法官“行为责任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9
[2].刘帅.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官责任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8
[3].海盼.论“员额制”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8
[4].李晶晶.我国法官责任制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8
[5].吴凡,刘帅.法官责任制背景下的豁免制度探析[J].法制博览.2018
[6].刘臻.探究我国法官责任制变革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8
[7].孔祥承.法官责任制逻辑之重构[J].学术交流.2018
[8].李月.主审法官责任制的适用问题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9].李德恩.主审法官责任制构建之二维展开[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10].夏丽南.论主审法官责任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