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郭艳飞[1]2008年在《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商业银行诞生之日起,信用风险就成为商业银行最古老,同时也是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其广泛存在更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特征,是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下降、出现流动性危机的主要根源,也是导致区域性乃至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加强信用风险法律监管是关系到银行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理论界一项永恒的课题。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公布了新资本协议,它是当今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范本,将对我国乃至世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主要有信用评级、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叁种主要手段,并提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分析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存在信用评级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和信息披露存在漏洞叁个问题,最后提出通过改革信用评级、加强内部控制和扩大信息披露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制度。本文首先介绍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及信用风险监管的基础理论。这部分介绍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概念和特征,并介绍了信用风险法律监管的原则和主要手段。然后考察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介绍了它的叁大支柱—最低资本金,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分析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我国的消极影响。然后分别从信用评级,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叁个方面考察了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制度,并期望对我国有所启示。文章最后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信用评级,加强内部控制和扩大信息披露的建议。

郭广平[2]2007年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探究》文中研究指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以一定方式向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通过法律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公开披露信息、提高银行经营的透明度已成为近年来银行监管领域的国际趋势,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其本国银行法中规定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也将对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纳入监管框架中。反观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初步建立仅有短短几年时间,与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鉴于此,笔者从研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有关国家的研究成果与立法经验,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并对我国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提出了一些见解。本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介绍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概念、产生和发展;其次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叁个角度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分析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第二部分介绍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国际准则:《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首先介绍了这一协议的出台过程,以及其特点、法律性质等内容;其次论述了这一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重视;最后分析了这一协议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包括总体框架和具体内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叁部分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国外比较。这一部分主要围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叁个方面展开:实体内容、程序内容以及监督保障机制;分别介绍了美国、新加坡、香港在这叁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和完善。通过前叁部分的介绍,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不足;其次针对这些不足给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在总体思路上应遵循有限度披露原则、逐步推进原则、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披露结合原则;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在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制约因素的完善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郑晓辰[3]2012年在《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在五中全会“十二五”的环保规划中明确提出,绿色信贷政策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高度融合的重要手段,在商业银行实行绿色信贷过程中,对绿色信贷信息的披露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也是体现绿色信贷透明度的决定性因素。2012年2月24日,银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首次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进行强制性规定,但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存在诸多缺陷,严重影响绿色信贷政策透明度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设,才能有效地运行绿色信贷政策,促进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研究的主题是“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介绍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基本理论。在界定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基础与法学基础,提出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其次,全面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实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及具体实践,提出现阶段尚存在的问题,并以法律视角对其进行剖析。再次,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域外比较与借鉴。一方面,介绍国际金融公司推行的赤道原则的内容框架、特点、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之处;另一方面,分析美、德、日叁国金融机构实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规定及特点,分析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启示。最后,探讨对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一,从法律层面,提升立法层级、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第二,从监管层面,统一信息披露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全方位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第叁,其他方面,完善环保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建立网上信息披露共享平台,提高信息披露人员专业素质。

王怡[4]2010年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日渐在国际金融业和一国金融行业安全、稳健发展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也愈来愈成为国际金融界所关注的热点。伴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叁版》草案的出笼,《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中所确定的我国银行业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也已接近。本文即在这样的背景下,着眼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叁版》草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借鉴信息披露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与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本文内容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该部分介绍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相关定义,分析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以及构建该制度的意义,为后文的分析提供理论上的铺垫;第二部分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借鉴。该部分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以及信息披露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银行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并总结出其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叁部分是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该部分梳理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演进历程,归纳了我国现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并剖析了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必须结合我国国情,不可一步到位,进而从立法、执法、内部控制及外部监管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若干建议。

陈梅[5]2004年在《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不仅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部分,也是促进银行提高经营绩效的推动力,加强银行透明度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共识。同时信息披露是各国证券法的基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做出合理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商业银行作为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成为其重要义务和提高经营绩效的原动力。 本论文从信息经济学和价值论的角度分析了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规范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法律的历史沿革的回顾,揭示了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所存在的缺陷。对比巴塞尔协议和银行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提出建议,以不断完善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降低金融风险,维护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李萌萌, 李勇[6]2005年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是世界银行业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拟从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浅谈几点建议。

姚志光[7]2005年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亚洲金融危机告诉我们,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有助于避免金融风险。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不仅是银行监管的重要部分,也是促进银行提高经营绩效的重要推动力。加强银行系统运作的透明度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共识。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必将融入世界金融体系,遵循国际惯例进行信息披露已成为必然趋势。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的不规范,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较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中国很不健全。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鉴于此,本文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中心,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本章首先对商业银行及银行信息进行了论述,然后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第二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本章在前章的基础上,通过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理论基础的分析以及对相关国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考察,论证了法律手段是实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途径。 第叁章:《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规制。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推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该协议凝聚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经验。从长远角度和总体来看,在全球实施新协议基本已成定局。本章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叁支柱为重点,在详尽介绍新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重视及其具体披露要求后,论述了其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启示。 第四章: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缺陷及完善构想。本章通过对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回顾,揭示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然后,在对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行业发达国家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建议。

申明[8]2011年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巴塞尔委员2004年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将以信息披露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约束正式确立为支撑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叁大支柱”之一。信息披露满足了商业银行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缓解了金融机构天然的脆弱性和金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不仅是各国政府对银行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市场发挥监督力量的主要途径,更能督促银行自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信息、资本和能源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虽然信息披露首先是作为保证证券市场效性的重要制度成为学术界的理论热点的,但是由于银行业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特别重要性,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从成因、类别到内容上都有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性。相关研究不仅有益于证券市场,而且有助于增强银行业的透明度,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从而降低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对于我国整个经济的良性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第一章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所涉及基本概念入手,简要阐明了的信息的概念和经济作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含义、特点、分类等基础理论。介绍了作为银行业国际标准制定者的巴塞尔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巴塞尔协议框架的基本内容、巴塞尔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应规定以及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概况。第二章着重从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出发,并结合当代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点明了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第叁章对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揭示了在当前制度之下各家银行实际披露情况的不足。第四章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在具体分析造成我国实际信息披露工作不尽如人意的原因过程中,笔者从法律规范的完善、监管体制的健全、银行内控的进步、传播渠道的畅通、信用社会的建设、竞争市场的形成六个方面,系统地构建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进步阶梯。

高琦[9]2004年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金融机构经营环境的急剧变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具有急迫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章从比较商业银行和一般公众公司的特点入题,分析了国家监管机构、投资人、储户等相关利益人对银行信息的特别需求。在法理学和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即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第叁节分析了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对于社会及对于银行本身的重要性和意义。第二章重点回顾了我国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自身和其他社会相关利益人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传统态度。在吸收借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中,再度审视自《人民银行法》以来我国对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制的立法情况。尤其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来的国内商业银行披露立法与执行情况并在欣赏其革命价值的同时剖析了其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与不足。第叁章重点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为加强银行监管,强化市场约束所作的长期努力和制定的系列文件,同时在分析比较美、德、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和实践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缺陷与不足。第四章在前面分析论述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监督机制着手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刘兆利[10]2014年在《保障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可以看出国家对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重视,这使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民营银行的设立重新成为热门话题。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取得的巨大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贡献率占比接近全国的2/3,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国金融领域的高度垄断还没被打破,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相互不平衡,造成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也造成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面临融资难。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将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业高度集中、服务与效率低下的问题。在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垄断银行资源的当下,民营银行将成为我国的银行体系中的新成员,民营银行的发展也将面临重重困难,急需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文以通过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拟从五个方面对我国保障民营银行发展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引言,这一部分对研究民营银行发展的意义等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是民营银行的概述,从民营银行的含义、特点以及现状等方面进行论述;第叁部分,是发展我国民营银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主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民营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制度问题;第五部分是根据我国民营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制度问题,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参考文献:

[1].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法律监管研究[D]. 郭艳飞. 西北大学. 2008

[2].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探究[D]. 郭广平.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3]. 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 郑晓辰. 浙江财经学院. 2012

[4].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 王怡.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5]. 我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 陈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6].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J]. 李萌萌, 李勇. 绥化学院学报. 2005

[7].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姚志光. 湖南师范大学. 2005

[8].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D]. 申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9].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D]. 高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10]. 保障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D]. 刘兆利. 西北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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