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锐[1]2003年在《论网络游戏中玩家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认为目前对网络法律的研究虽是热点,但网络游戏方面的民事法律研究却仍是空白。网络游戏作为虚拟交互的游戏方式,人际交往的虚拟社会,后现代性的新型文化和网络经济的成功模式,其独特性决定了游戏玩家的行为具有个体性和社会性相统一以及消费和生产合一的特点,从而玩家权益也应是人格权和财产权、消费者权益和生产者权益的有机统一。这种双重性导致了法律保护方法的复杂性。本文通过讨论游戏ID的人格权,游戏物品的“有形物”性质及玩家的所有权来界定玩家在游戏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分析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和运营商的侵权行为,并对法律保护玩家权益的实现机制提出建议和意见。
李复达[2]2016年在《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问题》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1世纪,网络发展速度和普及达到难以置信的地步,现实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与虚拟网络密不可分,同时人民的财产保存形式也发生着各种变化,单从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财产保护层面上来说,交易,继承,遭到损害侵权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依据李宏晨诉北极冰游戏公司的案例出发,着重从侵权损害方面入手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问题。针对其中所产生的侵权纠纷,在先行法律认知的范畴内,针对非现实财产暨虚拟财产进行法律认知的范围内进行有关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浅入分析。社会关系之间的虚拟财产加以认同,规范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继而可以给予虚拟财产更加明显的法律性质。这样即是对玩家权益的庇护,也是对网络游戏健康向上发展的积极保证,从而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灵活,皆有着非凡的意义。在当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可以准用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变动和公示的规定。如果玩家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游戏服务商有权停止玩家游戏账号的使用。游戏服务商在停止玩家账号使用前应当预先通知玩家。游戏服务商负有保障玩家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义务。在第叁人窃取玩家网络虚拟财产且玩家无法确定侵害第叁人的情形,游戏服务商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翩翩[3]2008年在《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充满机会和挑战的新兴产业。作为一个产生不久的新产业,它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网络游戏产业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且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游戏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加,例如侵犯网络游戏着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侵犯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等等。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后果已经越来越严重,但是中国目前在网络游戏立法上还存在诸多空白。如果我们不能很好的规制网络游戏侵权行为,就会阻碍网络游戏的发展。所以,完善我国网络游戏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迫在眉睫。论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对网络游戏侵权行为进行了概述,首先分析了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侵权现状,其次对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特点进行了论述,最后较为系统的阐述了网络游戏的主要侵权方式;第二章分析了目前我国在规制网络游戏侵权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叁章就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进行了研究,首先从归责原则方面探讨了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其次提出了我国网络游戏的立法模式,并从现有法律框架下提出完善的法律规范,并且提出了构建网络游戏安全模式需要完善的相关制度。
朱雪影[4]2017年在《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依托于网络空间而存在的网络游戏应运而生。根据近些年的产业数据显示,网络游戏这一新兴产业发展势头迅猛,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潜力,同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暴露。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客体”一章中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一规定确认了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弥补了虚拟财产保护一直以来在法律规定方面的缺失,但是民法上除了这条规定以外再没有出现其他关于虚拟财产的详细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护。权利的行使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相匹配便会成为一句空话,只有通过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并为之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才能够保证权利的正当行使。同理如果没有法律认可的规定来保护受到侵害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处理虚拟财产带来的法律问题时可能会有失公正。这样一来不但玩家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而且也可能对网络游戏运营商造成打击,对游戏产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最终会制约我国经济的增长潜力。在此背景下,从民法的角度研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对我国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案发生以来,学术界众多学者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各执一词。其中占主流的学说是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和物权说,这几种学说论述的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经过分析得出物权说的观点更为恰当、支持者更多。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涉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叁方面分析当前我国民法对其保护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民法中诸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处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关系时大部分的法律规定都是可以参照适用的,只是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民法在对其保护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有争议、侵权主体身份的难以确定、对运营商的行为规范规制不足、归责原则使用有分歧,这些问题仅依靠民法上的现有法律规定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介绍并分析美国、韩国、及日本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及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意义,在参考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如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规制运营商的行为规范、确定侵权主体身份、明确归责原则的适用。从长远来看,制定一部虚拟财产的单行法,无论是对虚拟财产关系人的权益维护,还是对整个网络产业的发展都是十分可行的。此外,对程序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相应的完善建议对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也是很有帮助的。
程铀燕[5]2012年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虚拟空间中,他们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娱乐。其中,网络游戏这种新型产业已经显示出其巨大的经济价值,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在这种特定的网络游戏环境中滋生的特定产物。玩家通过种种合法的方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在这个过程中玩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例如成就感和愉悦感。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对玩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有需求,就会有买卖”,由此在网络世界中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也很普遍。网络游戏产业在创造了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有关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在现行法律中,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几乎是空白的,玩家们辛辛苦苦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后,不知道该怎样维护自己的相关合法权益。目前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不成熟,这也使得学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问题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界定,是我们对网络虚拟财产采取什么样的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探讨的理论基础。笔者根据大量文献资料总结出有关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几种学说,主要有“电磁记录说”、“数据资料说”、“财产形式说”、“广义狭义说”、“网络财产说”等。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说主要有“财产”否定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和无形财产说。本文观点支持物权说。至于传统民法观念认为,物指的是有体物,物权是针对有体物的权利,我们要看到物的概念在不断延伸与扩张。当下,民法上的物正在从一般的有体物向观念化、价值化的方向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正是在观念化和价值化的基础上引起了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网络虚拟财产在立法、执法及司法上均面临诸多困境,需要结合域外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并加以借鉴。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亟需采取一系列对策措施,包括制定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重点加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执法保护和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障。
李若思[6]2010年在《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及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向社会各个领域进一步渗透,成为改善人类生存条件、生存空间,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技术的创新发展需要制度基础,尤其是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亦需要在变革与重构中创新、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电子信息技术催生的一种新兴事物,这种新生事物给传统法律法规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什么?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产?这是传统财产法律制度面对因网络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所必须做出的回应,也是探索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首先应解决的理论前提。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对财产的概念重新进行认识,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做出具体界定,进而探索一条保护这类新生事物的法律途径。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在其所存在的游戏、论坛等虚拟空间内已经体现了它的娱乐价值或服务价值;同时部分网络虚拟财产还可通过某些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网、易趣网等实现其社会交换价值。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应当获得法律的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等诸如此类的呼声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同。所以当务之急,法律工作者必须以科学的态度立足现实,正确认识与界定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属性,以创新的精神探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与保护。鉴于我国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与权威性研究略显单薄的现状,本研究针对先前的相关研究与现实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整体与个案相结合的视角,通过对传统型财产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发展沿革的历史进行梳理,对网络虚拟财产及其纠纷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对莫衷一是的法律研究进行有效整合,在借鉴国际类似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为建立一种中国特色的保护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界定与立法保护提供借鉴。本文的整体思路在于,首先从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渊源以及发展状况着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即网络用户享受网络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凝聚了其智慧和体力劳动,具有一定交换价值的新型数字化财产,其实质为储存于网络服务商服务器上的二进制数据信息;并通过描述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状况,从而用实例验证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性,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效用性、可流通性的一般财产属性以及依赖性、模拟性和期限性的特殊性质。其次,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科学分类与界定,收集整理认可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肯定其新型数字化财产的地位的佐证,进而分析其法律性质,以确定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基本方向。因此本文继续讨论了学术界目前对这种新型的数字化财产定性所存在的不同理论,即虚无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债权说,并通过分析各个学说得出笔者的观点——即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债权属性。该部分主要是运用比较的方法,通过分析物权的基本属性、债权的基本属性,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相比对从而得出结论。同时,该部分还对产生网络虚拟财产的基础法律关系,即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深刻剖析。第叁,本文在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前,本文先对当今社会所产生的各种网络虚拟财产侵权事件的类型逐个分析,明确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网络服务法律关系,将网络服务关系所涉及的提供服务方与用户的权利义务视为建立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并在借鉴国外判例和立法的基础上,基于现代社会网络游戏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相关立法与法律实践现况,以期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与实践、宏观与微观、史与论有机结合的虚拟财产保护制度。本文强调,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必须从网络游戏所涉及的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出发,首先应当明确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在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对网络游戏市场的监管、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同时,促使玩家提高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健康的游戏风尚。综上所述,本文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渊源及发展出发,明晰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以及法律属性,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对策与方法,以期对完善我国虚拟财产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杨斌[7]2005年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崛起呼唤立法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支持和保护。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游戏行为积累的寄存在特定服务器上的数字化非物质财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虚拟性、客观性、合法性、可支配性、期限性等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法的体系应当是不断开放和发展的.无形财产的体系也应当是开放和不断发展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的无形财产,它应当归属于网络游戏玩家,而不是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商。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联结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及: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商、代理商,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代练者等。国家应当重点规范调整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代理商、游戏玩家、代练机构的权利义务体系。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构: 1、民法保护。司法解释应当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中“合法财产”的范围。 2、刑法保护。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具体可设置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拟财产权人依法享有消费者权利.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商应当承担经营者义务。 4、行政保护。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建构。 5、交易保护。具体包括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网站的准入制度;明确游戏开发运营商的举证义务或配合义务;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规范代练行为等方面。
朱玉涵[8]2013年在《民法视野下的网络虚拟财产》文中提出中国游戏产业蓝皮书《2012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12上半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48.4亿元人民币。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网络游戏也成为了很多人的娱乐消遣之一。与此同时,由网络游戏所引发的各种形式的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我国对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并没有给予强有力的保护,虽然《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由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0年8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此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对网络游戏玩家的保护也只是在第23条中泛泛而谈,并不具有可操作性。2012年4月,上海高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将网络游戏中的“外挂”行为入罪,成为我国把处于网络游戏灰色地带的“外挂”行为首次入罪的地区。目前不管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给予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足够的关注,但是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研究依旧略显不足,用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此类纠纷依旧有点“力不从心”。因此,笔者试图从民法的视角看待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和属性问题,通过与各国家、地区的相关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比较,着重从物权、侵权、合同以及继承法等现行法的角度出发力图找到解决这些问题和纠纷的途径。全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概括性的说明,首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作了基本的阐述,为了区分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财产的区别,又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四个特性。第二部分介绍了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分析之知识产权、债权以及物权的学说,本文在对这几种学说作了基础分析的情况下对物权法律属性给予了肯定;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到底归属于网络运营商还是网络用户所有的问题上,笔者对两种观点都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并最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在文中列举了在现实中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网络运营商停止提供服务、网络数据丢失、玩家使用外挂以及游戏玩家死亡引起的继承纠纷等五种类型。第四部分通过介绍各国家及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试图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借鉴。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以及必要性分析,着重从现行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和继承法的角度探讨如何应对现实中存在的纠纷,以期使网络虚拟财产得到更好的调整和保护。
江波[9]2013年在《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近年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但限于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性,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对虚拟财产的不同的理解做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理论研讨中法学家也基于对虚拟财产的不同考察视角而提出了不同的理论。这些不同的判决和理论给处理虚拟财产问题的实务工作者带来极大的困惑。为此,本文拟从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视角,总结和分析这些判决和理论,希望能找出困扰我们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并根据国内外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务突破,以民法的适用为核心,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虚拟财产司法保护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在这个思想指导下,本文拟通过阐述虚拟财产及其引起的法律纠纷,探讨解决该纠纷的理论和规则。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官审判的首个前提,即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通过技术层面的分析,本文有了第一个发现,即我国现有的虚拟财产和美国等国家的虚拟财产存在很大的不同,即国内存在的网络游戏主要是网络游戏开发商设定游戏主题和进程的网络游戏(本文称之为角色升级类网络游戏)。而美国等国家除了前述游戏外,还存在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网络游戏(本文称之为模拟人生类网络游戏),在这个游戏中,网络游戏开发商并不为玩家设定游戏主题和提供虚拟物品,玩家需要通过自己的构想和设计去创造虚拟物品并开展虚拟人生。但恰恰是模拟类网络游戏引起了美国等国家学者的极大研究热情,并提出了符合普通法系制度的理论构想,如排除现实世界法律干预的魔圈理论、游戏角色的化身权理论、虚拟财产的财产权理论、虚拟财产问题的合同法规制理论。而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这些理论时,常常忽略其提出的背景和适用条件,直接套用在并不存在模拟人生类网络游戏的我国虚拟财产问题,导致了原本已经纷乱的我国虚拟财产司法实务更加地混乱。认清这一点后,本文基于我国与国外虚拟财产的不同背景及其产生过程,揭示了我国虚拟财产的四大固有特征,即具有依附性、人为稀缺性、可转让性和虚拟价值的不可预期性波动,进而得出虚拟财产在法律上无法直接归类为物权客体或者知识产权客体的结论。其次,在认清案件事实之后,司法实践中法官所要进行的便是要找法。不过,虚拟财产是最新网络技术普遍商业应用的产物,国内甚至国外都没有对此进行直接的立法。法官找法,结果却发现这是一个法律漏洞,而且还不能因此而拒绝裁判。于是,法官不得不去寻找各种弥补这个漏洞的法律理论。对于游离于现实与虚拟之间的虚拟财产问题,法官还是要判断现实世界的法律和虚拟世界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国外学者提出魔圈理论和修正魔圈理论进行解决。对此,本文首次在国内介绍并评述了该理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后,便要判断虚拟财产之上存在哪些需要平衡的利益。这里,本文首次系统地叙述了这些利益学说,如财产理论、化身权理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和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深刻认识这些利益学说及其优缺点之后,法官便可有选择地解释和适用现有法律。最后,本文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司法审判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些原则,既有传统的利益衡量原则,也有网络背景下亟需引入的新原则,即产业导向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在这叁大原则的指导下,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回应了不选择适用物权方面法律的原因,并认为虚拟财产民事纠纷,首先仍应按照玩家与运营商订立的游戏规则进行合同方面的分析,审查该规则是否有违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要求。尽管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审查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格式合同是否排除相对方(即玩家)主要权利的判断上并没有客观的标准。于是,本文将两大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基本遵循的合理预期标准,援引到游戏规则的审查中。对于依照合同法所作出的判决,本文结合虚拟财产存在环境及其对玩家的意义,系统阐述了继续履行是一种既符合玩家利益又推动网络产业发展的执行方式。尔后,本文还根据我国侵权法理论的进展和美国虚拟财产案件中的最新司法判决,认为有关虚拟财产的债权可以根据我国侵权法进行保护,并提出了具体的司法规则。最后,对虚拟财产刑事司法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本文在研究荷兰最高法院的最新判决和台湾地区的修法后,认为在虚拟财产的刑事司法审判中并不必然求助于民事法律理论,而且需要考虑到虚拟财产在技术层面的可复制性,尽量淡化其财产意义,强化计算机犯罪方面的规制。
柳琛[10]2016年在《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二十一世纪是网络信息技术的时代。网络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人类的经济发展结构和生活方式。网络信息技术为人类的生活创造了现实世界之外的虚拟世界,而网络游戏无疑是充实这个虚拟世界的主力军。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成为一种新生事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变得非常普遍,甚至有人专门从事网络游戏工作室并通过出售虚拟道具获利。与此同时,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以及财产犯罪日趋增多,可是与之相匹配的法律保护却相对滞后。网络时代,财产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是整个法律制度发展的主旋律。虚拟财产的出现既是对传统财产法律制度的挑战也是其发展的助推剂。虚拟财产权,是传统财产法律制度面对因网络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所必须作出的回应。当下,对于虚拟财产的研究,并未终结而是刚刚开始。理论界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也众说纷纭。就目前的研究成果而言,大多集中在其法律地位、权利性质、法律保护等方面。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产生背景为切入点,围绕其概念与特征、权利类别、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交易行为、相关纠纷的特点、市场主体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展开讨论,明确提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之内该如何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这一实践性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作为概述部分,网络的出现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距离,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在物理世界外的虚拟世界中,人们进行一系列活动,找寻在现实世界中无法满足的快乐、实现的愿望,网络游戏就是其中之一。很多人在网络游戏中,体会到了空前的成就感和精神愉悦感。在第一节主要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生的背景及意义,简要介绍了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现状、网络游戏消费市场的发展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而谈到了关于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研究的部分学术成果等作为学术背景介绍。在第二节,笔者从保护现实财产制度、维护网游产业的和谐稳定发展等角度谈到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通过传统财产保护理论为切入点,从传统财产的概念出发研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这一新生事物,进而将其同现阶段的其他虚拟财产向比较,试图理清其特征。文章归纳总结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七大特征,以帮助大家更加充分地认识这一新生事物。在有了一定的认识后,不得不谈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本身的价值所在以及它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的形成原因。在充分认识这一新生事物后,本文第叁部分重点研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性质。虚拟财产本身是一组电磁数据,具有极强的特殊性,而学者们至今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性质还是众说纷纭,各持己见,导致司法实务界无法对相关纠纷准确适用法律予以解决。这不仅影响了网络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法律适用的稳定性。本部分第一节主要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利类别,以理论界不同的声音为切入,进而对不同学说进行评析。进而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对象等问题进行探讨,最后归纳总结这一新生财产权在法律上的权利特点。凡事都有二面性。网络游戏的蓬勃发展,促进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盛行,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虚拟财产交易的纠纷。第四部分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出发,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对纠纷类型进行了概括,进而对有关的交易活动进行了法律分析,最后总结出相关市场主体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与义务。新问题的出现本是法律发展的源泉,由于虚拟财产及其交易的保护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各个层面,因此制定一部相对完善的网络单行法也是必要的,但此并非一朝一夕之事。第五部分作为本文的落脚点,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该如保护。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正面规定,相关立法存在严重空缺,但是基于目前的立法状况,我们可以从民事实体法、程序法、行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尝试着如何更好的对其进行保护,以便定纷止争、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在正确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性质的基础上,将虚拟财产融入现行法律体系予以保护,通过对现行法律的扩大解释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解决具体问题,充分体现法律的生命力。虚拟财产及其交易之所以被纳入法律的框架,是因为其上体现了法律保护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网络经济将成为我们未来的基本生活环境,因此,对其调整的法律也应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通过分析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提出相关的法律适用,以期为解决现实中虚拟财产交易纠纷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 论网络游戏中玩家权益的法律保护[D]. 简锐. 四川大学. 2003
[2]. 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问题[D]. 李复达. 兰州大学. 2016
[3]. 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高翩翩. 贵州师范大学. 2008
[4]. 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 朱雪影. 安徽财经大学. 2017
[5].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D]. 程铀燕. 武汉理工大学. 2012
[6].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及法律保护[D]. 李若思.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7].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D]. 杨斌. 湖南大学. 2005
[8]. 民法视野下的网络虚拟财产[D]. 朱玉涵. 烟台大学. 2013
[9]. 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研究[D]. 江波. 吉林大学. 2013
[10].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D]. 柳琛. 长江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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