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输行为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其解决

网络传输行为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其解决

李国华[1]2003年在《网络传输行为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其解决》文中研究表明因特网的发展使得网络传输行为在交往中越来越普遍,由此产生的涉网案件也越来越多。传统管辖模式往往以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以及出现的事实等地点作为确定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依据,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动摇了传统管辖权的基础,使法院对因特网案件的司法管辖面临挑战。 从国外看,美国法院已将长臂管辖权适用于涉网案件中,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是美国州际民事诉讼中的里程碑,成为长臂管辖权萌生的开端;欧盟法院积极主张采用相同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允许其成员国要求在法院地开业的服务提供商遵守其国内法,强调“源地管辖权原则”。综观欧美各国法院建立的相异网络司法管辖制度,均程度不同地存在弊端。 “中国第一网页侵权案”(“瑞德集团诉东方公司案”)在我国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对我国涉网案件管辖也提出了挑战,重新审视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联系,在遵循原有管辖根据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运行机制和成熟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一定的改造和发展,是作者意欲实现的目标。 构建我国的网络民事司法管辖权制度应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全球网络统一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作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司法制度和网络发展的实际需要,将科技手段引入民事司法管辖中.在立法中可将协议管辖与法定管辖相结合,注重协议管辖的适用,并遵循特定的原则,引导因特网向自律、健康的方向发展。

范少薇[2]2007年在《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文中提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巨大契机。然而,利弊本是双刃剑,互联网给人们带来快捷高效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带来不少的困扰。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交互性、管理非中心化等特性动摇了以地域为中心的传统的民事管辖权基础,使传统管辖权规则在解决网络侵权案件时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在民事诉讼诉讼实践中,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便是:指导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是否仍然适用?如何在现有的法律秩序中修正、更新和补充既有规则,以适应网络空间的特点?本文从网络这一大背景和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出发,分析网络侵权给传统管辖权基础带来的冲击,指出管辖权相对论、新主权理论等一些新理论的合理方面和不合理方面,并对先进国家的实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了对完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一些思考。在文章的最后,作者结合我国网络管辖权的司法实践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了对我国网络管辖权立法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网络侵权行为产生发展的大背景——网络的产生、发展出发,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侵权主体隐蔽复杂、侵权行为难以界定、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侵权行为地的不稳定性四个方面。这为文章后面的内容阐述准备了理论铺垫。第二章在阐述了传统国际民商事侵权管辖权确定的基础后,讨论了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在属地、属人、当事人意思自治叁个方面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理论的冲击,最后讨论了对国际民事管辖权实践叁个方面的冲击。第叁章对国际上网络案件管辖权的典型主张和各国实践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重点介绍了国际法学界提出的几种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新模式,并对分别这几种模式进行理论论证。并在分析了理论模式的基础上对于国际上以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网络管辖权的实践进行了研究论证。第四章阐述关于作者对于完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思考,在这一部分中,文章首先对国际上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原因进行分析,接着探寻了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基础。在通过对被告所在、原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网址、网站存储地址、最密切联系地、访问、服务器等管辖权根据进行分析之后,得出了结论。最后对我国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刘晓娜[3]2012年在《网络发展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由此带来的网络纠纷也随之增多。网络环境是不同于现实空间的虚拟世界,其自身具有全球性、客观真实性和管理的非中心性等特点。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纠纷时,网络自身的特点对传统管辖规则的适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传统的管辖规则在面临新生事物时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如挑选法院现象的频繁出现对司法程序的挑战等。针对这些问题,目前理论界已经出现了新主权理论、管辖权相对论等理论。英、美、德等国也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步履维艰的探索,但由于国际统一规则的缺失,不同国家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又面临着国家主权的维护、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等新问题。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本文采用归纳演绎法、案例分析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在对传统管辖规则予以扬弃的基础上,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并对我国互联网司法管辖制度的改进提出了几点设想,即深化全球合作范围、将科技手段引入民事管辖活动以及完善协议管辖制度等,期望对网络纠纷的解决尽微薄之力。

王娟娟[4]2013年在《网络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贸易作为一种贸易变革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纠纷也对传统的司法管辖权提出了挑战,动摇了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理论。本文从网络侵权案件对传统管辖理论的冲击这个角度入手,分析传统管辖原则可以保留的地方,以及不足和需要完善的规则,在分析国际上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相关理论和规则的时候,分为两条主线,一先从美国和欧盟两个域外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实践中,提出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启发,美国和欧盟各国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适用程序上比较繁复,增加诉讼成本;过分强调民事司法管辖权,限制了网络的自由发展;还会引起管辖权冲突。二从域外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中,总结出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的意见,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管辖冲突,防止原告恶意滥诉;先受理法院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网络侵权纠纷,但要注意适用环境,某些特定情况还需“让位”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管辖原则的建议,即以网址和服务器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并完善协议管辖,同时借鉴国外的最低限度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在未决诉中借鉴先受理法院原则。

鞠海亭[5]2005年在《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人们带入了网络时代。因特网已经影响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也不例外。因特网所固有的特征对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和挑战,诉讼中遇到的与网络有关的问题日益增多,法律不能适用因特网要求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要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就是试图解决国际民事审判中遇到的因特网所带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本文以冲突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各国立法的比较,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措施。全文共分九章,约23 万字。第一章“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因特网具有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性和无纸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巨大。笔者认为,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于提高国际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影响的法律问题”。针对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提出的挑战,笔者首先分析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认为尽管管辖权相对论、第四国际空间论和新主权论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次对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进行了评析。美国是因特网的发源地,也是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笔者沿着美国法院将长臂管辖原则运用于网络民事案件并逐步调整和完善这一条主线,考察了其众多的重点案例,得出了长臂管辖理论基本能够解决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结论。然后,笔者又就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等应对管辖权挑战的法律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针对学者们提出的应对管辖权挑战的叁种不同的思路,笔者认为忽视因特网对现有法律体系挑战的保守型主张是错误的,而不顾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客观

李贺杰[6]2005年在《网络侵权案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文中研究表明网络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而网络侵权问题,作为网络发展的负面影响,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少的麻烦。如何对受害人进行司法保护,减少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作为网络侵权诉讼的第一步,确定管辖权问题就成了网络侵权司法保护的首要问题,也是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原因出发,分析网络侵权给传统管辖权基础带来的冲击,指出否定国家管辖的独立管辖权体制理论的不合理性,对先进国家的实践进行分析评价,总结实践中的经验,以期有利于我国对该问题的解决。 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从网络侵权行为产生发展的大背景——网络的产生发展出发,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客观性而具有的无地域性、隐蔽性和客观性等特点,接着进一步分析网络侵权频繁发生的原因,主张国家应当运用公权力对网络侵权案中的受害人进行法律救济。 第二章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对传统侵权行为管辖权标准的冲击与挑战,指出网络侵权带来了传统管辖权标准的困惑,动摇了传统管辖权标准的基础。相应地,一些否定国家管辖的独立管辖权体制理论——“新主权理论”和“相对主权理论”应运而生。文章对这些理论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国家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管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叁章对世界上网络发达国家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管辖的实践的分析。美国作为世界上网络最为发达的国家,其有关的实践理所当然地成为分析的重点。笔者对美国大量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类分析,并对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和法国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在大量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一些新的行使管辖权的标准。 第四章上升至国际层面,对国际上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协调冲突的原则。 第五章对我国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已有的立法,主张在网络侵权案管辖权问题上,注意国际合作。

潘宇昊[7]2009年在《论网络空间下的民事管辖权》文中指出网络空间(cyberspace)一词,最早由加拿大的科幻小说家吉布森(WilliamGibson)于1984年所造。20多年来,计算机技术迅猛发展,网络空间逐渐由理论变成现实。这个全新的,完全由人类创造的空间与传统物理空间有根本的区别,它是由“比特—0—1”构建的数字化空间。作为一种科学技术和一个没有物理疆界的虚拟空间,它对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动摇了以属地主义为基础的现代管辖权理论。对到底如何确定网络管辖权的管辖根据这个问题,国际社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幸运的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经认识到互联网跨国性的本质,重新定义了国际私法规则中的管辖权的含义。那么网络空间对管辖权制度造成了哪些冲击,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如何立法调整网络空间的管辖权,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在网络空间是否仍然适用,网络空间中产生了哪些新的管辖权理论,以及我国在立法与实践中应如何应对网络管辖权问题,这些将是本篇论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张卓嘉[8]2002年在《网络空间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将人类带入一个全新的网络化空间,同时它也改变着我们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规则。这正如两次工业革命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和制度一样。就国际私法领域而言,由于与Internet有关的跨国纠纷具有了新性质,使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受到了动摇,如何在现有的法律秩序中修正、更新和补充既有规则,以适应网络空间的特点,是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网络空间的特点出发,分析了网络化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的冲击。作者认为网络空间只是我们现实物理空间的衍生和延伸,否定了网络空间是排除国家司法管辖的“自治空间”。本文以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为基础,探讨网络空间的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作者首先提出了确立网络管辖权的基本原则。然后,通过对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确立根据的理论介绍,结合案例分析这些管辖根据在网络空间是否适用,并对新生的管辖权理论进行了法理分析。当前各国在网络管辖权确立根据上存在分歧,网络管辖权的冲突也经常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冲突解决机制。在文章的最后,作者结合我国网络管辖权的司法实践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了对我国网络管辖权立法的建议。

常海[9]2006年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文中提出国际互联网在十几年的时间内风靡全球,成为融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于一体的全球性传播媒体,成为影响人类生活的主导因素,并对传统的法律体制甚至法律思维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发展和变革的同时,又为人类提出了棘手的问题。网络侵权,作为新时代的新产物,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厉,如何解决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网络侵权是指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大致表现为对人格权、知识产权、域名权等民事权利的侵害。网络空间与传统物理空间差异性极大,其客观性、全球化、虚拟性、管理离散化决定了网络侵权案件不能适用传统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在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亦在时时困扰着世界各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法律处理与网络有关的法律冲突的前提;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基础;从国际私法的层面来讲,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采取层层深入的方法,首先介绍了网络侵权案件对国际民事管辖权冲击的国内国际表现,从而逐步展开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文章的第一部分在对互联网特性分析的基础上,概括网络侵权的成因、概念及其特点,进而从管辖权方面分析了与传统管辖权理论的联系和区别,并对互联网环境下新的管辖权理论,包括新主权理论、管辖相对论、自由结构主义理论进行了逐一分析,阐述了其合理性与不足,为后面的论述打下了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国际上网络案件管辖权的典型主张和各国实践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通过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在分析了理论模式的基础上对于国际上以美、欧为代表的网络管辖权实践进行了研究论证,从而得出了目前国际上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理论上和实践上不足的结论,并肯定了《海牙管辖权公约》对消除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争端,促进合理行使管辖权的积极意义。文章的第叁部分是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依据基本理论的研究。本部分论证了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的合理性,阐述了将网址、访问作为管辖权依据的消极影响,提出应当限制择地行诉的建议,同时也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确定

陈蔓萍[10]2004年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Internet是全世界最大的计算机网络,21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于20世纪中后期得到迅速发展。网络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活方式,借着网络之便利,使得日常生活可真正达到天涯若比邻的理想境界。然而,随着网络日渐普及,各种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网络侵权问题尤其突出。本论文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研究,可分为叁个方面:一是从纵的剖面来研究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性质及种类,网络对传统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和挑战,网络管辖新理论的提出,对这些做一基本的探讨,以期了解问题之核心及来龙去脉;二是从横的层面分别分析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中国这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关于管辖权确定的司法实践和主张,藉由案例内容来呈现相关的法律争议及评论。比较各国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理论的异同和法制的优劣,借以为将来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发展提供参考;叁是对网络侵权案件之管辖权的探讨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笔者在探索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时首先分析了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提出了应区分被动性接触、交互性接触和消极性接触来正确确定侵权行为地:在关于新的管辖权基础的探讨中,笔者认为网址和原告所在地可以作为新的管辖根据;另外,还可以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止管辖权理论。在相关的案例处理上,本论文的目的是藉由案例内容来呈现相关的法律争议及评论。但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本论文并未就个别具体案件或议题的背景及发展做完整的探讨,仅将相关之部份加以搜集、整理、分析,作为研究依据。

参考文献:

[1]. 网络传输行为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其解决[D]. 李国华. 西北大学. 2003

[2]. 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D]. 范少薇.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3]. 网络发展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对策研究[D]. 刘晓娜. 新疆大学. 2012

[4]. 网络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研究[D]. 王娟娟. 苏州大学. 2013

[5]. 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D]. 鞠海亭.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6]. 网络侵权案的司法管辖权问题[D]. 李贺杰. 郑州大学. 2005

[7]. 论网络空间下的民事管辖权[D]. 潘宇昊. 苏州大学. 2009

[8]. 网络空间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卓嘉.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9]. 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D]. 常海.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研究[D]. 陈蔓萍.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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