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然国际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化,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自然国际法论文文献综述
艾星辰[1](2018)在《浅谈国际法上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及其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是国家主权体系中极其重要的构成元素,是一个国家建设和发展历程中所固有的、不可以被剥夺的权利。而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分析,由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派生出的主权权利内容相对较为丰富,并且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下,其主要内容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因此,本文认为十分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以及发展趋势进行研究,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保护提供相应的支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6期)
纪托[2](2018)在《论国际法上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及其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固有的权利。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也派生了许多的其他主权内容。一个国家在享受这项权利的时候也必然要承当相应的义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持续加快,人类普遍对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更加重视,这项主权也奠定了国际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2期)
鲁开开[3](2018)在《外空自然资源开采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外层空间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在地球资源紧缺性和有限性不断突显的今天,外空自然资源开采可以为人类寻求资源新路径提供选择。随着外空活动的发展,国际社会掀起新一轮天体探测高潮,外空自然资源开采成为世界各大空间国家努力迈进的目标。作为人类开发和利用外空的形式之一,外空自然资源开采应遵循现行国际法律规范,但是作为外空活动的新兴领域,外空自然资源开采尚无具体的国际法律规范指引。随着人类将目光移向外空自然资源这一新兴领域,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也开始进入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美国、卢森堡两国相继通过专门法案对外空自然资源做出规定更是提升了这一话题的热度,关于两国有关立法是否违背现行国际法的争议进一步折射出现行国际法并不能完全、有效地指导外空自然资源开采活动,有关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外空自然资源开采的法律制度将如何构建和完善值得进一步讨论。本论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外空自然资源开采的有关概念、开采现状做了梳理和介绍,其中包括了开采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外空是外层空间的简称,关于外空的定义国际社会尚无定论,争议点是对外空下层界限的划定,外空资源内容广泛,本论文论述的外空自然资源是外空天体中的物质资源。距人类第一次外空活动至今已六十余年,外空开发利用活动不断发展,外空自然资源开采作为新兴领域逐渐具备可行性,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现实。然而,外空自然资源开采并不仅仅是一个科技问题,其中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引起关注。第二部分对外空自然资源开采现有法律规范做了梳理,主要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展开,重点介绍了《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在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第叁部分紧接着对外空自然资源开采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外空自然资源法律地位的界定、开采活动的合法性、参与开采的主体、开采活动需要遵循的原则以及指导开采活动的机制等,这是本论文重点论述的部分。外空自然资源开采有关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本论文第四部分提出了未来外空自然资源开采的出路设想,主要从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和建立科学的国际机制两方面来谈。相信通过国际社会各个层面的不断努力,外空自然资源开采所涉法律问题的探讨将不断深入,这一领域存在的不足将逐步得到完善,国际社会将最终建立起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制和指导外空自然资源开采的进行,外空自然资源开采这一开发和利用外空的活动将真正为人类社会造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王英[4](2018)在《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与国际法渊源关系析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最主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自然资源关乎一国的经济命脉,是判断一国独立与否的重要标志。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否是国际法的渊源,关系到WTO解决争端时它可否援引作为裁决依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胡佳蕊[5](2017)在《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中“自然延伸”的国际法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针对海洋空间的使用问题,构建了一个融入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结合自然科学技术应用在内的综合性法律框架体系,为沿海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制定了明确的立法规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含1个序言,正文17部分,320个条款,另有9个附件和4个决议。本论文中主要针对该公约中的第76条到第85条关于沿海国大陆架制度的约定内容。其中,尤其是在第76条第1款中提及的关于“自然延伸”的概念及其作为一国大陆架划界的首要原则的国际法效力研究。如何考量和运用自然延伸概念,处理不同地质背景下大陆架客观延伸的法律与自然属性问题,明晰其在大陆架划界中的效力问题,近年来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尤其在国际海洋法庭于2012年裁决了孟加拉国、缅甸就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成为国际社会第一起200海里外划界纠纷的实践。在本案裁决中,法庭不仅否定了自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以来所确立的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权利基础的原则性法律地位,而且提出了“大陆边外缘”作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新标准,声称只要大陆边外缘之所在该沿海国就可以要求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而无须考虑其大陆架的地质地貌情况。这是当前国际社会适用自然延伸原则的弱化趋势,尤其对于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规定的新解读,还是为窄大陆架国家扩张其大陆架范围,致使不当划界纠纷产生提供可能,腐蚀“国际海底区域”的错误指引呢,成为当前理论研究重点,并指导一国海洋战略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从“自然延伸”这一概念的法律渊源与演化入手,结合大陆架制度尤其是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规定,通过剖析一系列的国际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结合国家海洋法庭2012年关于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第一案——孟加拉湾划界案中的具体情况及法官的论证过程,将“自然延伸”与“大陆边外缘”进行对比、博弈分析,探究当前自然延伸原则适用在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中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大陆架的概念和制度发展入手,对《公约》中大陆架制度的规定,尤其是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确定进行简要概述,指出当前大陆架划界的主要方法。同时,以国际海洋法庭最新划界案例——孟加拉湾划界案为借鉴案例,对其案件事实及判决中有关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管辖权问题、权利基础问题、以及划界方法问题叁个主要争议点进行简要介绍。针对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主张依据,各方的态度以及争端主要争议点进行分析,便于对其他国家形成借鉴。第二章主要分析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发生前夕,即国际社会尚未对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进行明确表态或实践前,自然延伸的发展历程,及其作为大陆架制度中的权利基础原则和划界首要原则的法律地位。结合大陆架界限委会以往对各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划定提案的建议,总结自然延伸原则在具体适用时的主要影响要素。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涌现了一批对“自然延伸弱化适用”的案例,通过其判决研究及演绎归纳推理发现,最终判决中自然延伸原则虽然未如以前发挥划界原则的效力,但是前提是针对200海里内或沿海国共同大陆架的地理背景下所进行的判定,或为距离标准的适用情况,或作为划界前提论证,不意味着法院对该原则的否定与摒弃,是符合国际法规定与原则本身的立法目的的,不能盲目的论述为原则本身的被替代。第叁章对比自然延伸原则与孟加拉湾划界案中提出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新标准——“大陆边外缘”的适用。通过对自然延伸弱化理论的分析,对法院就“大陆边外缘”标准的内涵及适用过程的研究,将两种模式进行对比发现不管在立法目的解读,法条效力还是具体适用效果上,自然延伸不仅没有被替代排除,反而还是“大陆边外缘”适用的前提与基础,独断的将具体规则的适用归为原则反而在法理与具体适用指引做法上不谨慎。第四章将自足于以上论证过程,结合我国、日本、韩国,在东海地区的外大陆架争端问题分析,指出日本一直变换不断的中间线原则的不合理性以及我国应当始终坚持自然延伸基本原则的主张不动摇。为我国东海200海里外大陆架中海洋权益的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随着200海里外大陆架中探测技术的发展,其丰富的资源价值优势受到不断关注,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兴起。而国际海洋法庭在此时通过对孟、缅两国在孟加拉湾的争端做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首次判决,是否会对自然延伸原则在200海里外大陆架中的划界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大陆边外缘”标准的提出是否构成对自然延伸原则弱化适用理论的又一有力支持,对我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否产生影响等问题,均对我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中的政治立场及国际法主张有重要意义,正式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中自然延伸的原则地位与法律效力,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4)
何俊毅[6](2016)在《《万国公法》翻译中的自然法改造——兼论惠顿国际法思想的基本精神》一文中研究指出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强迫中国政府签订各种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在客观上进入了西方列强所主宰的、由西方国际法规范调整的世界秩序当中。通过与西方列强的各种交涉活动,清政府官员认识到了解西方国际法知识,并据此回应西方列强侵略的紧迫性。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清政府委托丁韪良翻译了当时在西方世界颇受欢迎的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一书,惠顿的国际法思想以实证主义为其基本精神。但是,丁韪良将之翻译为《万国公法》,并在很大程度上对其进行了自然法改造,以利于其在中国的接受和传播。(本文来源于《朝阳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林青[7](2015)在《人类社会的理想与现实——论自然法思想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法理论一直是西方正统法律思想的源泉,且时至今日仍对国际法的完善与发展有重要影响。随着人类科技和认识的深入,以及政治格局的演变,对自然法的认识和理解也会有新的视角。本文旨在围绕自然法思想的"权利"概念及"正义"观,论证当代国际法在保护人权和调整国家关系的过程中应注意坚持普适性的标准和主权平等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5年04期)
陶阳子[8](2015)在《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开采,国际空间法尚无专门具体的规定。已有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的,或者存在模糊性。而国际社会对于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关注度在不断提高。美国的一些私人实体近年来已经开始制定开发外空自然资源,特别是小行星自然资源的商业计划。与商业遥感、商业发射相比,外空自然资源的商业开发属于“非传统”的空间商业活动,这将引发国内法层面、国际法层面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现有的国际空间法体系是否足以调整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另一方便,如果不能,国际空间法该如何发展和完善?本文从外空自然资源的定义和法律性质、外空资源自然开发的主体、外空自然资源开发与国际空间法中的自由探索利用外空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的关系、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构建以及对中国的启示等几个方面来进行了论述,最后就中国的应对提出了战略构建以及具体措施两个层面的建议。与将外层空间、天体及其材料据为己有不同,通过开采、提取的方式将不动产转化为动产,在《外空条约》的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下是被允许的。由于对上述土地没有无条件继承及处分的权利,在《外空条约》确立的制度下,进行上述外层空间活动的私人有“企业权”,即探索和利用月球的自然资源。至于地外资源,其所有权与付出劳动力开采它们的行为者有关联。关于所有权问题,可以说将地外物质商业化的权利已经被纳入了国际习惯法。美国法律明确规定阿波罗任务取回的样品属性是财产,而由苏联探测器提取的物质已经合法地进入了自由市场。虽然《月球协定》还远未达到被普遍认可的程度,它仍然在阿波罗任务和月球任务之后发展了部分国际习惯法。鉴于其总体而言自由度较低,毋庸置疑,该协定允许的事项必须也为《外空条约》所允许。《月球协定》明确了在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中物质与土地的差异,允许对所提取的自然资源、采集的科学样本以及支持任务所利用的物质享有所有权。《月球协定》没有规定在相关的国际制度建立之前不得对月球资源进行开发。除国际空间法对地外物质所做的规定外,各国关于陨石的所有权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一系列相互冲突的制度的存在反映出,关于地外物质所有权的问题,全球缺乏法律上的统一性,并且要寻找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有关地外物质样本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也相对较为困难。在考虑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时,必须考虑到从外层空间提取的物质的法律状态。虽然国际法的主体和非主体并不因为继续而当然地拥有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但在共有制度下,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仍然消极地允许通过提取等方式将不动产转化为动产,前提是要区分对外层空间、天体的据为己有和对外层空间自然资源及物质的占有。为了保证外空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有序开展,建立相应的国际制度是必要的。建立外空自然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途径有叁:通过国际协议、通过加入《月球协定》并修改相应内容或通过制定新的外空商业活动国际条约。现阶段,通过国际协议和国际合作来进行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是最为可行和现实的。通过协议安排参与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争端解决方法,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外空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有序、安全、公平、合理和效率的开展。关于外空自然资源的开发,中国无论从战略、技术、政策还是法律层面,都应当予以积极的应对。这是中国发展积极外空战略的需要,是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规则环境的需要。基于战略制约的需要,中国可考虑从严解释现有的国际空间法规则,制造不利于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规则舆论环境,使美国在制定相关的国内立法和鼓励私人实体开展相关开发活动的问题上,有所顾忌。中国应当结合航天整体规划,制定关于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整体应对战略,分别是国际层面的遏制战略和国内层面的促进战略。同时,中国应当积极参加国际平台相关工作组和相关机构的谈判和工作,积极参加相关议题的探讨,并在政策、立法、管理和基础研究等方面制定专门的应对安排。(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期刊2015-01-01)
薛盈[9](2014)在《武装冲突时期自然环境的国际法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观人类历史,武装冲突时期或多或少、局部或跨界,甚至大规模毁灭性地破坏环境,不鲜其例。而科技的进步给战争手段带来了发展,对自然环境的潜在危害影响却也不容小觑。自然环境的保护攸关当代以及后代人的生存延续、祸福与共,然而环境保护与武装冲突之间的关系又似紧张拉锯,如何兼顾平衡,值得深入探索。一些武装冲突法公约,如《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和ENMOD,直接将防止严重的战时自然环境破坏纳入规制范围;在承认自然环境为“民用物体”属性的前提下,四大重要人道法习惯原则也能为自然环境提供间接的保护。和平时期的国际法同样能够强化交战方在武装冲突时期的义务。而义务总是与责任相伴行的。当国际法主体违反规则或习惯时,追究其国际责任的机制便可开始发挥作用。本文在第二章中逐一分析叁类国际责任——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及个人刑事责任,认为追究国家责任能较好地弥补被战争毁坏的自然环境。然而在实践中追究破坏战时环境的国家责任的案例极少,海湾战争结束后伊拉克曾对因其非法入侵和占领的一切战争后果,包括严重的环境损害承担国家责任,本文对该案件背景、确定责任的经过都做了阐述,并做出评价。通过对上述规则和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基本上具有自足性,但一些重要的术语的内涵需得到明确,如“广泛”、“长期”和“严重”这叁个标准要求。而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矿产、珍稀动植物资源常常遭受灭顶之灾,国际法规则却难以介入,为它们提供充分保护。而追究国家责任的决策过程被指忽视公正,也亟待得到完善。针对提出的这些主要问题,本文在第叁章中提出了若干构想,包括对术语解释的建议、完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环境保护,以及引入真相调查机制以促进决策过程的透明与公正,以期加强对战时环境问题的重视。(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4-04-01)
刘杨,郭燕[10](2013)在《从“自然状态”走向“永久和平”——康德国际法哲学思想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康德国际法思想是构建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理论根源,它体现了康德对人类永久和平的向往。康德以人作为根本出发点,考察人的理性认识能力,提出"知性为自然立法"、"理性为自由立法",人作为自然与自由的存在使立法成为可能。康德还把人看作道德与权利的主体,为阐明道德律令为政治行为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康德认为人类最终必将从自然状态走向公民社会,这是一项大自然的隐秘计划。(本文来源于《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自然国际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固有的权利。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也派生了许多的其他主权内容。一个国家在享受这项权利的时候也必然要承当相应的义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持续加快,人类普遍对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更加重视,这项主权也奠定了国际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然国际法论文参考文献
[1].艾星辰.浅谈国际法上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及其发展趋势[J].法制与社会.2018
[2].纪托.论国际法上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及其发展趋势[J].法制博览.2018
[3].鲁开开.外空自然资源开采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王英.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与国际法渊源关系析论[J].法制博览.2018
[5].胡佳蕊.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中“自然延伸”的国际法效力[D].华东政法大学.2017
[6].何俊毅.《万国公法》翻译中的自然法改造——兼论惠顿国际法思想的基本精神[J].朝阳法律评论.2016
[7].林青.人类社会的理想与现实——论自然法思想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J].理论界.2015
[8].陶阳子.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D].北京理工大学.2015
[9].薛盈.武装冲突时期自然环境的国际法保护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14
[10].刘杨,郭燕.从“自然状态”走向“永久和平”——康德国际法哲学思想刍议[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