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制度论文-贾继梅

票据抗辩制度论文-贾继梅

导读:本文包含了票据抗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票据行为,票据抗辩,二阶段说

票据抗辩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贾继梅[1](2019)在《日本票据行为二阶段说及其对我国票据抗辩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票据行为的理论一直存在着多种学说,近年来由日本学者铃木竹雄先生提出的票据行为二阶段说成为比较有力的学说。该说通过对票据行为票据债务负担行为和票据权利转移行为的区分,为在理论上解决了诸如票据抗辩这样的难题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将以日本票据行为二阶段说入手,结合目前我国票据法的实际,对我国票据抗辩制度进行分析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1期)

朱忠合[2](2017)在《票据抗辩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更是商业运作中不可缺少的工具。自从有了票据以来,人们之间的商业活动空前加快,交易也更加趋向于规模化。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与商业的工具,其最大的优势是使得票据摆脱基础交易并具有独立的“流通性”,这也是票据法设计之初衷和核心。但是在票据法的诸多规则中,大量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益,例如,票据债权人不仅享有两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并且还拥有在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或因故丧失的情况下,享有的票据法上规定的特殊救济权利,如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任何一部法律的初衷都是寻求一种适当的平衡关系,只有平衡的法律才有可能实现良好的实际效果,基于此,为了达到票据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和谐的平衡关系,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是票据法为票据义务人规定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票据抗辩权则是票据义务人所用的与票据权利人的请求权相对立的一项权利。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票据活动的起步,我们的票据活动从此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法制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2004年对《票据法》的进一步修改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对票据制度进行的又一次完善。然后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的票据立法相比,我们还是刚刚处于雏形期。囿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不足,我国的《票据法》的存在的缺陷仍然比较明显。为此,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尤其是作为票据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的票据抗辩制度。因而比较法研究也就突显其重要性。本文试图透过我国与国外在票据抗辩的比较研究,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具体分析中外票据抗辩的差异化,并对我国的票据抗辩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宝贵可行的建议。笔者认为,案例研究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方法,对票据抗辩的比较研究起着重要作用,它能与单纯地理论的比较研究相辅相成,优势互补。(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李兵巍[3](2015)在《票据抗辩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抗辩制度是票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票据流通、平衡票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关于这一制度,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在日内瓦法系国家,票据被视为一种有价证券,美国却将票据定位为一种合同,一种财产。这样的差别性定位令两种票据法律制度在票据法的一些基本制度规则上明显不同。在票据立法模式方面,日内瓦法系国家采取的是以票据行为为逻辑中心的立法模式,美国采取的是以明确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为中心的立法模式;在票据权利规则方面,日内瓦法系国家将融票据物质权利和票据内容权利为一体的权利类型界定为票据权利,其他的权利被视为票据法上的权利,美国没有这样的区分,任何的票据合同权利和票据财产权利都被认为是票据权利;在票据流转规则方面,日内瓦法系国家规定的票据流转方式包括出票、背书和交付,美国的票据流转方式则分为签发、流通和转让,背书不是独立的流转方式,它是指示票据流通的必要条件;在票据当事人规则方面,日内瓦法系国家多将记载在票据上的当事人作为调整对象,其他的受票据法调整的主体要少于美国。受各国票据性质定位和基本票据制度规则差异影响,不同国家在票据抗辩制度上也存在明显分歧。主要表现有:日内瓦法系国家从票据行为角度出发界定票据抗辩的内涵,美国以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情形为出发点;日内瓦法系国家票据抗辩的当事人被局限在名字记载在票据上的人,美国没有这样的限制;日内瓦法系国家的票据抗辩法律规范分散无序,美国集中于《统一商法典》第3-305条;日内瓦法系国家的票据抗辩类型划分和抗辩事由规则偏重于对票据行为效力的考量,美国的正当持票人制度对票据抗辩的类型划分有关键性影响;日内瓦法系国家的票据抗辩限制标准在于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或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美国的票据抗辩限制标准在于正当持票人和合同法规则。中国的票据法和票据抗辩制度综合了上述两种票据法律制度的特点,却未能很好地克服他们的不足,在票据立法观念、票据权利规则和票据当事人规则以及票据抗辩类型划分规则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拓宽对外研究的视野、调整票据权利规则、修改票据当事人规则和明确票据抗辩类型划分标准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4-15)

张文举[4](2014)在《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工具,票据的生命力得益于流通,促进流通才能使票据功能得以更好更快地发挥,但现行票据理论还未能有效应对票据抗辩实务的发展,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当前社会的信用基础缺失,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我国票据制度设计上的不足。票据作为第一代,最典型的有价证券,更广泛地应用于现代经济生活中,甚至取代了一些货币的功能。在票据法体系中,存在两个相互制衡的权利制度:票据债权人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票据债务人权利即票据抗辩权。票据法关于促进票据流通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两大立法宗旨,决定了其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任何一个安全体系都是建立在每一个不安全体系的防范对策之上的,内在平衡的任何民事法律,总是需要通过对抗性的权利义务来维系和保持。所以,票据法给予票据债务人以抗辩权,允许其拒绝履行在一定条件下的义务,这不仅是保护债务人的需要,同时也促使票据当事人更加小心地进行票据行为,从而达到避免票据抗辩事由发生的结果,实现促进票据流通的目的,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这也是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所在。在票据理论的研究历程中,许多学者对票据抗辩制度的研究甚少,却对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制度和追索权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从而导致了票据法理论研究陷入失衡状态这一局面。要最终实现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内在平衡,为票据运行提供丰富的理论依据,只有在票据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对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因此,本文先从票据抗辩权的基础理论切入,同时分析国内外票据抗辩权的情况,我国票据抗辩的现状和问题等,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力图对这一重要的票据抗辩制度发表下自己的拙见,以期对我国票据法的运行和完善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4-06-01)

苏传兰[5](2014)在《论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对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抗辩加以限制以及对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事由进行限制,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项制度。它是在维护公平价值和保障交易安全的冲突和协调下产生的,是票据权利人和义务人发生利益冲突时才启用的一项制度。我国学术界对票据抗辩权利有了深入、透彻的研究,但只有少数学者对于票据抗辩限制制度进行专门研究。本文从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票据抗辩的立法与实务出发,对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相关内容作了研究,全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围绕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理论来展开。首先,笔者分析了票据抗辩限制的概念,并比较了票据抗辩与民法抗辩,从而得出票据抗辩限制“后手优于前手”的特征。其次,对于票据抗辩限制的价值分析,主要围绕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以促进票据流通和减少票据纠纷、降低票据使用成本两个方面来展开。最后,笔者探究了票据抗辩限制的法理基础,介绍和评价了传统所有权取得说、政策说、票据债权性质说、无因性说和属人性说,并着重分析了外观主义的内涵和构成要件,从外观主义角度分析票据抗辩限制进行了法理。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票据抗辩限制的适用范围。本文以票据抗辩分类为基础,分析了票据抗辩限制的适用范围。首先,学术界对票据抗辩的分类主要是对人的抗辩和对物的抗辩,笔者对该分类进行了评析。同时,也介绍和评析了在传统两分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叁分法,即将票据债务人对发生的票据抗辩事由具有可归责性的抗辩归类为有效性抗辩。其次,以外观主义理论为依托,笔者将票据抗辩分为依票据权利外观的抗辩和非依票据权利外观的抗辩,并对各点进行评价和分析。对以上每一票据抗辩的介绍过程中,也具体分析了该抗辩与之相对应的抗辩限制。第叁部分从各国立法的角度介绍了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尽管世界各国都赞同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但在立法层次上仍稍有不同。首先,笔者介绍了以英美法票据体系为代表的积极限制主义和以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为代表的消极限制主义,并对两种立法进行了评析。其次,重点阐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存在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借鉴了大陆法系,采取了消极主义的立法例。由于《票据法》第10条存在,导致我国票据抗辩限制制度被架空。再次,笔者通过对比上海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院对桐盛公司与蔡祈发的票据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分析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在实务中的处理办法及我国票据法规定所产生的问题。最后,对于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笔者建议删除第10条“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票据法》第21条,可删掉“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保留“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如此,既可以弘扬在票据交易中积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又保障了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实质。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票据制度理论和票据实践不可缺少也是最有特色的部分。只有深刻把握票据抗辩限制的基础理论,才能更好的认识票据与平衡票据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真正有效发挥票据的功能。分析世界各国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立法,并分析我国票据抗辩限制立法和实务处理,对于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4-18)

史正保,李智明[6](2012)在《论我国票据抗辩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功能,但是,要使票据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保障票据能很好地流通。如果说背书是票据流通的工具,那么,票据抗辩制度则是票据流通的灵魂。在诸多影响票据流通的制度障碍中,票据抗辩制度首当其冲。所以,完善票据抗辩制度是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一、票据抗辩制度的立法(一)西方国家关于票据抗辩制度的立法目前,西方国家有两大票据法体系,即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12年00期)

屠慧智[7](2013)在《刍议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在商事领域中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为保障其流通,票据法在制度设计上给予无因性,票据抗辩切断的保护措施。票据法保护持票人的信赖利益,在没有信赖利益可言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之。文章就票据法抗辩制度与民法抗辩制度的区别来比较分析票据抗辩的特殊性,从间接恶意抗辩与知情抗辩的区别来比较分析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与例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3年08期)

金国佳,童理明[8](2012)在《票据抗辩制度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是流通性极强的有价证券,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于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论界对该两权予以重点研究,而对票据抗辩权缺少应有的关注。本文详细介绍了票据抗辩权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与民法抗辩的区别,抗辩的各种事由以及票据抗辩权限制制度等。最后,结合票据抗辩的限制的内容来总结票据法对抗辩权的规定,针对其不足,提出改善建议,以期完善票据抗辩权制度。(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期刊2012年30期)

林嘉荣[9](2012)在《论票据抗辩制度的修订与完善——从一件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引起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抗辩可以表述为:债务人为免除票据载明的支付义务而针对票据的客观真实性、出票行为、背书行为、票据关系人等实体问题以及持票人主张权利的程序问题提出的一切异议的总称。票据抗辩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可以分为主动抗辩和被动抗辩、程序抗辩和实体抗辩、对人抗辩和对票抗辩、绝对抗辩和相对抗辩。票据的无因性是相对的,即票据基础关系仅限在出票人转让票据时与收票人之间有要求,以及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有要求。建议对《票据法》第10条作相应的修改。关于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管辖问题,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冲突,建议将《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管辖问题修改为与《民事诉讼法》第27条一致的规定,或将《规定》第7条修改为:"因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文来源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杜春,曹辛[10](2012)在《票据抗辩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及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抗辩制度是票据法的一项特殊的制度。票据法为了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票据债务人通过主张法定理由,对持票人的票据请求权进行抗辩,以达到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2年S7期)

票据抗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票据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更是商业运作中不可缺少的工具。自从有了票据以来,人们之间的商业活动空前加快,交易也更加趋向于规模化。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与商业的工具,其最大的优势是使得票据摆脱基础交易并具有独立的“流通性”,这也是票据法设计之初衷和核心。但是在票据法的诸多规则中,大量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益,例如,票据债权人不仅享有两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并且还拥有在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或因故丧失的情况下,享有的票据法上规定的特殊救济权利,如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任何一部法律的初衷都是寻求一种适当的平衡关系,只有平衡的法律才有可能实现良好的实际效果,基于此,为了达到票据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和谐的平衡关系,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是票据法为票据义务人规定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票据抗辩权则是票据义务人所用的与票据权利人的请求权相对立的一项权利。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票据活动的起步,我们的票据活动从此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法制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2004年对《票据法》的进一步修改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对票据制度进行的又一次完善。然后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的票据立法相比,我们还是刚刚处于雏形期。囿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不足,我国的《票据法》的存在的缺陷仍然比较明显。为此,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尤其是作为票据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的票据抗辩制度。因而比较法研究也就突显其重要性。本文试图透过我国与国外在票据抗辩的比较研究,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具体分析中外票据抗辩的差异化,并对我国的票据抗辩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宝贵可行的建议。笔者认为,案例研究作为一项重要的研究方法,对票据抗辩的比较研究起着重要作用,它能与单纯地理论的比较研究相辅相成,优势互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票据抗辩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贾继梅.日本票据行为二阶段说及其对我国票据抗辩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

[2].朱忠合.票据抗辩制度之比较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

[3].李兵巍.票据抗辩制度比较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5

[4].张文举.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

[5].苏传兰.论票据抗辩限制制度[D].南京大学.2014

[6].史正保,李智明.论我国票据抗辩制度的完善[J].中国商法年刊.2012

[7].屠慧智.刍议票据抗辩限制制度[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

[8].金国佳,童理明.票据抗辩制度浅析[J].科技信息.2012

[9].林嘉荣.论票据抗辩制度的修订与完善——从一件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引起的思考[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

[10].杜春,曹辛.票据抗辩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及质疑[J].商品与质量.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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