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我国财税体制影响的研究

“营改增”对我国财税体制影响的研究

(锦州市行政学院,辽宁锦州121001)

2017年度辽宁省行政院校系统课题

摘要: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然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营改增”必将对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体制产生影响,本课题以我国“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推广为切入点,着重阐述“营改增”对我国财税体制的影响,进而提出为应对“营改增”对财税体制的影响而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财税体制影响

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目前“营改增”已经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营改增”后意味着原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没有了,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将大幅下降,所以“营改增”后必将对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体制产生影响。而如何面对影响并提出化解办法是当前乃至相当长时间内学术界和实践者都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营改增”对财税体制的影响

“营改增”是当前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营改增”后必将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产生影响,而且对国地税的税务管理也带来很大的影响。

1、“营改增”对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的影响

我国的“营改增”改革采取的是一种是“渐进式”改革。“渐进式”改革主张先将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最终消除营业税,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渐进式”改革的优点是对财政收入归属和税务机构的职能影响不大,有利于平稳过渡,缺点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国税与地税系统的职能分工将变得更加不规范。

“营改增”试点对地方财政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营改增”试点直接导致的税收增减变化,包括试点纳税人税收增减变动额和下游企业增加的抵扣税额;二是对试点后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可能支付的财政补贴。目前,营业税已占地方税收的40%以上,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四分之一左右,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营改增”后必将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由于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全部归地方,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是25%,即使“营改增”后这部分税收收入不变,地方财政收入也必将减少四分之三。而且“营改增”是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营改增”后大部分企业税负降低,这才符合“营改增”的初衷之一,税负降低意味着现在改征增值税后与原来征营业税相比,税收收入减少了,那意味着地方分享的25%的总量部分更少了。

2、“营改增”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地税局不仅失去了营业税征管权,而且还失去企业所得税征管权。因为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营改增”后将交通运输业和六个服务行业的纳税人纳入国税局征管,给国税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带来很大的挑战,特别是运输业专用发票的代开,对于国税部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这些“营改增”的纳税人来说,他们以前由地税征管,可能对国税征管流程并不熟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金税系统并不了解,所以“营改增”后对国税的征收管理及纳税服务都带来很大的挑战。

二、应对营改增对财税体制影响的对策

1、“营改增”对中央与地方收支关系影响的对策

我国“营改增”选择的是“渐进式”改革方案。“渐进式”改革模式下对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可以采取三种方案:一是为了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保证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需要,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主要是提高增值税给地方的分成比例;二是维持目前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75:25的分享比例,但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或者税收返还等方式,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三是“营改增”后的收入暂时仍归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不变。

本文认为在我国选择第二种方案比较适宜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即维持目前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75:25的分享比例,同时,改革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或者税收返还力度,补充地方财力,同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减少专项转移支付。从2012年预算执行数可以看出,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整个转移支付比重是53.3%,专项转移支付占46.7%。因为在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没有立法,再加上转移支付项目繁多,所以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跑部进京”现象,这样就没有发挥转移支付制度应有的“促进各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反而会加大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占一般性转移支付40%以上的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是为了“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而且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更能达到“均衡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效果。

2、“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影响的对策

(1)从国税角度而言,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的力度。要加大对增值税法的宣传,让纳税人了解增值税,并熟知增值税相关计税原理,在正确引导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政策辅导,辅导其正确进行增值税核算,辅导其合法、完整、准确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二是加大对“营改增”税负上升企业的对策研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营改增”改革原则明确如下:“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从上海、江苏等地试点情况来看,“营改增”后大多数行业税负下降了,有些行业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因此,国税部门要和财政部门一起高度关注因“营改增”而增加税负的企业,认真研究、尽快出台操作层面的财政补贴政策。对有些行业因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难而导致进项税金抵扣少从而税负上升的问题要开展专题研究。比如,有些企业反映:车辆在外运输,特别是在边远地区或经济不发达地区加油、修理,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部门要针对企业反映的这些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尽快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难问题,在现行政策范围内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尽量降低“营改增”企业税收负担。三是要加大对征管风险尤其是管户风险的防范。“营改增”后地税局以为这部分纳税人到国税缴税了,但国税部门又因为种种原因未把这部分纳税人纳进来,这样容易出现国税、地税“两不管”或者“重复管”的现象,所以在“营改增”初期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和地税局协作配合,经常进行管户数量的比对,以消除“营改增”过程中的漏征漏管户。对地税局而言,管户数量大量减少,一部分征管资源可能闲置。

(2)从地税角度而言,一是加强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与职能分工,充实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税收分析、税务稽查等征管一线的力量,从而不断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二是尽快进行社会保险“费改税”。一方面,社会保险“费改税”不会增加纳税人负担,因为社会保险费本身具有“税”的属性;另一方面,社会保险“费改税”后由地税部门征收,有利于充分利用地税部门征税网点多、征管经验丰富、征管信息化水平高等方面的优势,同时也有利于补充和完善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使地税部门的人力资源与机构配置更加高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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