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论文-江燕青

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论文-江燕青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卡夫卡,“孤独叁部曲”,法律与文学的关系

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江燕青[1](2018)在《从卡夫卡“孤独叁部曲”看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学者进行跨学科研究的重点关注主题,对特定作家的作品进行分析是进行这种研究的基本方式。在一些体现法律思想的文学作品中,卡夫卡的“孤独叁部曲”尤为引人注目。法律人卡夫卡(获法律博士学位、终身从事保险事业)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作家之一,是集法律与文学成就于一体的代表人物,其最具代表性的长篇小说《美国》《诉讼》《城堡》(世人所称卡夫卡“孤独叁部曲”)从内容、形式、思想等多方面直接或侧面展现了法律与文学的异同及融合。本文以卡夫卡“孤独叁部曲”为例,探究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具体而言,主要通过国内外“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现状综述、卡夫卡“孤独叁部曲”的内容与研究状况、“孤独叁部曲”涉及的法律问题、“孤独叁部曲”所体现的法律与文学关系等内容展开论证,以期从“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视角对卡夫卡“孤独叁部曲”进行较为全面解读,从中纵向推进“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这一命题的深层次研究,进而利用法律与文学求同存异及融合之处探究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其中,基于时下关于中国法律与文学关系研究主要为“文学中的法律”及“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文学的法律)两种路径的情形,卡夫卡的“孤独叁部曲”如何展现“文学中的法律”、“法律中的文学”是本论题研究的题中之义:“文学中的法律”通过文学作品的解读,反映一般性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问题;而“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文学的法律)将文学文本的描写及解读方法应用到法律文本分析及法律知识使用中。通过对作为文学作品的卡夫卡“孤独叁部曲”较全面解读,重点诠释笔者所理解的“秘密控告”、“审判程序”、“法律权利”、“正义与社会机构”等概念;《美国》《诉讼》《城堡》同时也让笔者从中理解:“法律与自由”表现手法对于法律概念的理解作用、“互文性”对于知识产权的解决作用。通过比较法律与文学的异同及研究两者的有机融合,更全面地体现法律与文学的相互作用;作为法律人,在理顺法律与文学纷繁芜杂关系的基础上,将法治与情感、原则与关怀、普法与人文、专业与个性有机结合,跳出法律固化思维,于文学中汲取养分,以文学色调提升法律温度,用健全法律展现人性光芒,通过法律与文学的完美融合为法律领域增添另一道亮丽风景线。(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徐秀佳[2](2012)在《法律与文学关系之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法律与文学虽分属不同学科,在研究领域却存在交叉,在实践领域得以互动。我国对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较少,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文学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越来越对社会产生影响,因此,正确分析法律与文学的辩证关系,妥善处理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有其存在的客观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6期)

刘星显[3](2012)在《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与文学是什么”是法律与文学不断追问的核心问题,亦构成了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的根本性问题。作为一门新兴的跨学科研究,法律与文学首先要确证它自身的存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与独特价值,但目前的法律与文学还没有形成理论通说,乃至是否为学派都颇受争议,这不仅是法律与文学发展的最大理论障碍,成为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最急迫解决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本文所试图回答的根本问题。全文共分为7个章节。第1章导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形成与问题的提出、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存在的局限以及论文的逻辑结构与设计理由。法律与文学理论的特殊性与多面性决定了要采取不同于其他法学学派、法学思想的认识路径与方式,本文对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的基本定位设置在与其他相关法学学派的关系视角上。本文选取了四个关系视角,即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社会学、后现代法学以及法学教育,形成四种法律与文学类型,即作为反法律与经济学的法律与文学、作为法律与社会学的法律与文学、作为后现代法学的法律与文学以及作为法学教育的法律与文学,以期回答“法律与文学是什么”这道难题。第2章起始于对法律与文学学科史的概述:对从柏拉图到后现代法律与文学学术形态的起源、发展与流变进行梳理,展示法律与文学的动态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对不断回答法律和文学之间关系、回答“法律与文学是什么”的学术智识资源的总结,以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二者的动态关系为审视视角来重塑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史,将其分为发轫、确立与扩张的叁个阶段。对法律与文学二分法的超越,必然建立在对二分法充分认识的前提之上,同时要破除法律与文学分裂宿命论的神话,进而形成对法律与文学的整合或一体化理解。通过对基于二分法视角的法律与文学学术史的梳理,本章集中展示出这一领域之分裂的趋势与整合的努力之间的矛盾与对抗,显示出法律与文学理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也为下文的讨论提供了理论背景,奠定了理论基调。第3章重点探讨了第一个关系视角,即作为反法律与经济学的法律与文学。同为法学跨学科研究的法律与文学和法律与经济学之间存在同生相异关系上,法律与文学对经济人假设的不合理与负面效应的质疑与批判影响或催生了其对文学人理念的建构,具有移情能力的文学人集中反映出法律与文学的基本主张,为法律理论人的塑造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文学人与经济人之间的巨大差异可最终归结于文学语言与经济学语言,或者更准确地说文学话语与经济学话语之间在本质上的矛盾,这又生动体现在文学话语的人文属性与经济学话语的科学属性之间的冲突上面。文学话语是对当代主流法理学形式的拒绝,文学话语的增长也为法律话语的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第4章探讨第二个关系视角,即作为法律与社会学的法律与文学。后现代史学观的助力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与社会学获取信息资料的一般方式而将文学作品纳入到其考量范围之内。法律与社会学统摄下的法律与文学表现出来的工具性特征将法律与文学以工具形式整合进广义法律与社会学当中构成了最弱意义上的法律与文学。本文引入文本形态论来对其进行反思与评价,将笼统使用的文本概念区分出叁种既彼此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文本形态,即文学作品、拟制案件与真实案件,认为文学文本中的人文指向应当也必须得到承认与保留。第5章探讨第叁个关系视角,即作为后现代法学的法律与文学。理解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握后现代哲学思想的基本精神。法理学的后现代转向是在整体意义上的一个转向,后现代哲学与文学理论以及批判法学运动为法律与文学在新时期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法理学的后现代转向而使得后现代同法律与文学的联系愈加频繁与紧密。随后本文集中于解释学转向、想象阅读与讲故事即对应以文本为中心的解释、阅读与叙述叁方面对法律与文学的后现代动向进行分析与说明。第6章文章转向作为法学教育的法律与文学,将法律与文学的理论研究落脚于教育实践之中,以重申法律与文学的教育目的为基本方向,对法律与文学所产出的诸多理论产品进行归纳与总结。本文就法律与文学课进行了详尽的对比分析,对法律与文学课的形式与概况、法律与文学课的分类与主题、法律与文学课的教学目的以及法律与文学课的文本选择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阐述,并进一步指出在助力法律伦理教育、完善法学知识结构、更新课堂教学模式等叁方面法律与文学课将有可能给国内的法学教育提供较为的新颖、可靠,同时又赋有启发性与创造性的教学模式。第7章结语部分,本文对前文的研究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展望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的未来的发展前景。西方法律与文学的发展厘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方向,中国社会转型期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决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现实维度,法律与文学深厚的传统资源构成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超越维度。文章着重论述了四种法律与文学理论类型的内在关联,指出它们将会在某种程度上,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中国未来的法律与文学的理论建构当中。随着我国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法学教育阵地的开拓,法律与文学将逐步走向发展的第二阶段,在准确理解与充分消化国外智识资源,缩短与西方学术界在思想观念以及前沿理论传播等差距的前提下,发掘中国法律与文学的丰富资源,法律与文学会在更广阔的空间里有所作为。(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6-01)

郑红云[4](2008)在《浅议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研究源于美国,作为交叉学科,它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的研究,二者的关系既复杂又简单,它们既有内在的同一性,又在属性上相互排斥。文学对于法律的价值表现在,其一它传承了历代的法律价值观,其二则是它是法律正义的直接传播者。法律对于文学的贡献则在于它为文学提供了素材。理论的研究最终要为实践服务,所以关注的重点在于这门学科对于中国法治化的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下半月)》期刊2008年06期)

林国清[5](1999)在《中国古代法律与文学发展关系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文学的发展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和独特的规律,但是外部因素对它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在研究各种外部因素对中国文学发展的影响中,我们的文学史家们谈得最多的要数经济和政治这两个重要因素了,然而当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过程与文学的发展过程不一致(民生凋敝、社会苦难之(本文来源于《福建论坛(文史哲版)》期刊1999年02期)

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法律与文学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法律与文学虽分属不同学科,在研究领域却存在交叉,在实践领域得以互动。我国对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较少,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文学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越来越对社会产生影响,因此,正确分析法律与文学的辩证关系,妥善处理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有其存在的客观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江燕青.从卡夫卡“孤独叁部曲”看法律与文学的关系[D].华侨大学.2018

[2].徐秀佳.法律与文学关系之初探[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3].刘星显.基于关系视角的法律与文学研究[D].吉林大学.2012

[4].郑红云.浅议法律与文学的关系[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8

[5].林国清.中国古代法律与文学发展关系初探[J].福建论坛(文史哲版).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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