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隐私权论文_彭晴菲

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法隐私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宪法,隐私权,数据,环境,网络,公民,权利。

宪法隐私权论文文献综述

彭晴菲[1](2019)在《网络环境下用户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环境下用户隐私权具有宪法属性,一般人格权是用户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依据。分析网络环境下用户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基础,提出我国应完善关于用户隐私权保护的配套法律法规,灵活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技术,乃至直接引用宪法中的公民人格尊严和人权保护等条款作为解释依据,建立与时俱进的柔性宪法解释机制和以违宪审查为核心的隐私权保护机制,以实现网络环境下用户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理想状态。(本文来源于《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华北[2](2019)在《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计算机技术快速进步及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基于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传统的隐私权领域也呈现了向网络空间扩展的态势。在网络环境中,公民的隐私权遭受着来自民事主体侵权和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的双重侵害,网络隐私权是现代信息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围绕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进行了讨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王蛟[3](2019)在《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困境以及途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技术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导致公民隐私和网络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针对这一现状,我国宪法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性规定,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公民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条例并未完善。因此,本文基于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实意义,对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困境以及途径进行简单分析。借此实现公民在法律基础上的自由与民主,为公民隐私保护体系的有效建立做出贡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项焱,陈曦[4](2019)在《大数据时代美国信息隐私权客体之革新——以宪法判例为考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技发展与法律规制一直都是共同成长的,社会转型与情势变迁,则会使法律面临十分尖锐的挑战。在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权的惊艳亮相之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一直在探寻数据与信息隐私权的宪法关系。2018年,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极大地拓宽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信息隐私权的适用范围,以主客观相结合的判定标准确立了数据作为信息隐私权客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为其(信息隐私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我国目前并未引入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权概念,亦没有建构起美国式的信息隐私权保护体系。因此,如何在理论上把握信息隐私权客体的革新,以及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如何对其加以规制,已然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11期)

刘艳云[5](2019)在《探讨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是维护人格尊严的,是保护个人隐私和促进个性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隐私权俨然已成为国际社会以及各国家普遍承认保护的基本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陈华[6](2019)在《大数据时代侦查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其宪法调适》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大数据时代,以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缺乏制约、个人信息过度采集与滥用、违法犯罪信息不当曝光为主要表现的公安机关侦查权的不当运行可能对公民隐私权造成普遍且严重的侵害,并有演变为宪法意义上公民隐私权保护危机的可能。我国现有法律机制存在着对隐私权立法保护分散、司法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而使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宪法中确立隐私权保护条款、以合宪性审查控制侦查权等以宪法调适侦查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做法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也许能够成为我国解决该问题的进路选择。(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林立秀[7](2019)在《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以云计算、云存储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体验着大数据带来的变化。一方面,大数据为世界各国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它通过信息的整合、分析和预测,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人们在使用并享受大数据服务的同时,个人隐私的泄露事件却频繁发生,公民的隐私权不断受到大数据的冲击:个人隐私信息的违法、过度收集严重,网络外部攻击和内部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事件愈演愈烈,个人隐私信息贩卖成灾、数据与个人信息主体的控制分离的情况进一步加深。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对此有明确的态度和指引。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层面看,我国宪法并没有直接提及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在部分条款中提及了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笔者认为,仅仅把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当前的特殊时代背景,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带来隐私权保护的强烈需求,迫切要求将隐私权列入宪法保护。隐私权宪法保护是使公民隐私权得到全面保护的需要,是防止隐私权受到公权力侵害的需要,是提升隐私权自身法律地位的需要。本文旨在探究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现状与对策,明确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通过完善关于隐私权的宪法规范、制定宪法引领下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完善隐私权的宪法救济制度、增强隐私权保护的宪法意识等举措,完善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使我国公民隐私权得到更全面、更立体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马凯[8](2019)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隐私权也逐渐进入公民的视野中。隐私权发轫于西方国家,最先萌芽于民法领域之中,而随着公权力日益壮大,政府介入公民的私生活力度越大,公民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渴望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隐私权开始转向宪法领域。随着岁月的漫长洗礼和社会时代的变迁,隐私权在含义上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宪法隐私权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有独处权理论、亲密关系理论、信息控制理论、限制接触理论,而其终极价值在于对人格尊严的和私人自治的保护。纵观世界各国宪治发达国家,宪法隐私权都以不同的形式入宪,成为公民至关重要的宪法基本权利之一。但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又再次向公民的宪法隐私权发起挑战。公民的隐私权受到威胁的领域不仅来源于个人,还来自于运用大数据技术、计算机技术来搜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巨型公司、网站,但是这只是威胁的其中一部分,事实上,最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领域是公权力领域。当下智能政府被世界各大发达国家所应用和普及,并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开发数据库。虽然这些技术可以更方便的服务于公民,但随着一系列公权力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出现以及大量多年前疑难案件依靠信息技术被侦破,引起了人们对自身隐私权的担忧,并引发了人们对政府如何行使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以及如何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思考。就中国而言,隐私权并未入宪,因此本身在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理论上是缺位的。除此之外,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公民的隐私带来很大冲击,公民宪法隐私权亟需护。而域外宪治发达国家隐私权大多入宪,相关立法相对也比较完善,并且有着灵活宪法适用、违宪审查、宪法诉讼机制,在防范公权力的滥用同时又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事后救济机制,其入宪方式、事后救济机制可以为中国的隐私权入宪及保护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因此本文通过梳理域外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宪治发达国家的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从而通过借鉴有益经验来提出隐私权入宪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3-01)

魏占信[9](2018)在《论隐私权的宪法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事件在不断的发生,自然人保护隐私权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我国宪法中对于自然人隐私权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文从我国宪法对隐私权保障的不足之处入手,分析我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完善我国对隐私权保障的现有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6期)

褚业娴[10](2018)在《浅议互联网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中国在互联网和计算机方面的相关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一时之间,各种智能设备和互联网电商、社交软件等内容不断兴起。目前为止,已有多种互联网技术种类几近取代了国内传统行业。但从近期网络上不断发生的用户信息失窃、用户隐私权受侵等现象。体现了在互联网环境下,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似乎并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与保障。因此,从宪法保护层面入手,研究互联网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本文来源于《黑河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0期)

宪法隐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计算机技术快速进步及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基于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传统的隐私权领域也呈现了向网络空间扩展的态势。在网络环境中,公民的隐私权遭受着来自民事主体侵权和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的双重侵害,网络隐私权是现代信息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围绕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进行了讨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法隐私权论文参考文献

[1].彭晴菲.网络环境下用户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探析[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刘华北.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

[3].王蛟.网络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困境以及途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4].项焱,陈曦.大数据时代美国信息隐私权客体之革新——以宪法判例为考察对象[J].河北法学.2019

[5].刘艳云.探讨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J].法制博览.2019

[6].陈华.大数据时代侦查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其宪法调适[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

[7].林立秀.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探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9

[8].马凯.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保护[D].河北经贸大学.2019

[9].魏占信.论隐私权的宪法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8

[10].褚业娴.浅议互联网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J].黑河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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