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利论文-赵宏

公权利论文-赵宏

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统一公法权利观

公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赵宏[1](2019)在《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嬗变与当代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观公权利是德国现代公法的核心设置,其核心是在法治国框架下重新构建个人相对于国家独立的法地位,它的提出亦使权利成为理解和整序公法的全新线索。主观公权利在德国法上历经复杂嬗变,这也使其意涵相当复杂多样。我国对这一理论的吸收目前还局限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但这一传统学理的当代价值更在于:其对个人权利的探求是在实证法中找到连接点,并借助请求权的解释框架和教义,有效避免因为现代行政作用效果不断扩散所导致的个人自由的无轮廓和无边界,个人权利也因此获得稳定清晰的实证法基础。德国公法在主观公权利支配下所形成的公民实体请求权与诉权的相互对照,揭示了一种体系化的公法权利观对于整体公法所产生的统摄和影响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赵宏[2](2019)在《原告资格从“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的转向与影响——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李年清[3](2019)在《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与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判定——基于(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刘广明案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也是行政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刘广明案中,将主观公权利与保护规范理论引入行政审判,只有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主观公权利,恰好落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时,起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才能被承认。起诉人基于反射性利益、明显不受法律规范保护的法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减损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9年02期)

杨立新[4](2018)在《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从公权利到私权利的转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使这两个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发生了权利性质的转化,由公权利转变为私权利,人身自由权成为具体人格权,人格尊严成为一般人格权。在此之前,《民法通则》没有这样规定,其后在理论上和实务上进行了长期的准备,通过司法解释方法确认其为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顺应时代的要求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使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实现了性质的转变。在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实现了私权利化之后,再前进一步,对于那些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权利,在具备公民基本权利能够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公民基本权利被私权利化后有相应的民事主体作为义务主体,公民基本权利中具有民事利益的内容和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后有民法上的救济措施的要件时,就可以认可其具有私权利的性质,通过民法规定的保护方法对其提供保护,使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哈特穆特·鲍尔,赵宏[5](2018)在《国家的主观公权利——针对主观公权利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观公权利一直被用以指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但这一概念的内涵并非自始如此,其最初被创设时是作为"整体的公法权利"而包含了公法上所有的权利类型,国家的主观公权也是其重要构成。但伴随这一概念的学理演进,国家的主观公权却被彻底排除,主观公权利的范围也日渐限缩。范围的限缩也使这一概念的作用价值在德国公法中被渐次边缘化。在此思考脉络下,鲍尔教授尝试回溯到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发展以及实证法规定中,揭示现代公法对国家主观公权利的压制并非历史使然,也与现实的法规范不符。在此基础上,鲍尔教授指出重新发掘并承认国家的主观公权利,不仅能够挽救陷入"危机"的主观公权理论,也与国家与个人之间属于法律关系而非权力关系的现代法治观念相互衔接。(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邓刚宏[6](2017)在《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以主观公权利救济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类型研究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路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类型究竟有何区别、构建行政诉讼类型的标准以及如何构建行政诉讼类型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以主观公权利救济为路径,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以诉讼请求为标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不仅是科学的,也是可行的。本文从主观公权利之两分法,即防御权与受益权两个维度,构建了我国主观权利救济路径下的行政诉讼类型。(本文来源于《学海》期刊2017年02期)

梁君瑜[7](2015)在《论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以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的对应关系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物利用是一种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因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存在对应关系,所以归纳公物利用侵权形态并分析其损及的主观公权利类型,是完善我国相应司法救济的逻辑起点。我国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在救济方式之实效性、救济对象之覆盖性、救济利益之明确性、救济模式之全面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应通过推动撤销判决彻底化、理顺一般给付判决的覆盖面、延展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场域、引入居民诉讼制度等方式来达致相应司法救济的理想归结。(本文来源于《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梁君瑜[8](2015)在《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的公物利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物利用系公物最为核心的价值所在,乃与国家供给义务对应之公众取用权利。现实困境显示公物利用的权利性质未获应有重视,公众用公物利用因反射利益的错误定性而陷入救济盲区,公务用公物利用则因受益主体错位而沦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通过社会基础、国家理念等外在因素与权利来源、利益属性等内在因素对公物利用性质予以双重审视,揭示公物利用性质由天然自由向反射利益、纯粹自由权过渡并最终发展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公物利用中公私利益之互动关系可以证成公物利用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之真实面貌。以上对消解公物利用的现实困境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5年02期)

郭林昕[9](2013)在《简析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历史,知识产权的发展遵循着从封建特权到法定私权并逐渐向公共政策转化的演变路径,文章从历史法学派的视角,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公权属性间的抗衡关系加以阐述与分析,探寻知识产权公、私权利属性间的作用机理,进而明确知识产权的公、私权利属性间的共存关系。(本文来源于《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赵民望[10](2012)在《慈善公益容不下公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度过了最为艰难的一段时间之后,中国红十字会得到了官方的力挺,上月底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无疑会帮助中国红十字会摆脱郭美美事件以来的信任危机。  尽管红十字会的合法合理性再次被确认,国家力推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的意图,以及支持红十字会依(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2-08-14)

公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的"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再审裁定中,法院首次使用德国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释解作为我国行政原告资格基准的"利害关系"。从此前的"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刘案对域外学理的吸收,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引发我们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外,主观公权利和保护规范理论对于重新考量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联、原告资格与诉讼的整体定位关联,以及如何寻获权衡"诉权保障/防堵滥诉"的教义学基础都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刘案裁定对上述理论的适用仍旧存在值得商榷的不当之处,案件未尽问题也不在少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赵宏.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嬗变与当代价值[J].中外法学.2019

[2].赵宏.原告资格从“不利影响”到“主观公权利”的转向与影响——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评析[J].交大法学.2019

[3].李年清.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与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判定——基于(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刘广明案的分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

[4].杨立新.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从公权利到私权利的转变[J].现代法学.2018

[5].哈特穆特·鲍尔,赵宏.国家的主观公权利——针对主观公权利的探讨[J].财经法学.2018

[6].邓刚宏.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以主观公权利救济为分析视角[J].学海.2017

[7].梁君瑜.论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以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的对应关系为线索[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8].梁君瑜.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的公物利用[J].时代法学.2015

[9].郭林昕.简析知识产权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J].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10].赵民望.慈善公益容不下公权利[N].中华工商时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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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利论文-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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