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收优先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优先权,税收,债权,程序,税务,物权,司法。
税收优先权论文文献综述
郭昌盛[1](2019)在《执行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困境及其化解》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拍卖、变卖产生的税款不得约定由买方承担或者由买方以被执行人的名义承担,该部分税款是为了实现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分配拍卖、变卖价款前优先清偿。税务机关有权就被执行人拍卖前欠缴的税款在民事执行案件中申请参与分配,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应当允许税务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但在参与分配过程中税务机关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只能在拍卖、变卖价款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后,从剩余款项中清偿。税款和滞纳金同等管理是税法的一般原则,滞纳金同样具有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的有无与税务机关是否以及何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关;由税务机关委托法院代征执行程序中所涉税款对于防止执行程序中的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董鑫童,刘博[2](2019)在《浅议税收优先权制度中的叁大争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优先权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收流失而设立的,其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法》第45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税收征管法》描述相对模糊,致使税收优先权的适用性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认为,虽然现今税收优先权制度被各国所弱化甚至取消,但基于我国现状来看,税收优先权制度仍有存在的现实需求,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与适用性问题,可以在不断的法律修订中得到改善。本文在分析税收优先权的法律矛盾与实践问题后认为,税收优先权应作为一般优先权看待,对于《破产法》等特殊法律应予以让渡,并且建议完善欠税公告制度以解决税收优先权中确权时点问题,税收滞纳金应与税收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性质。(本文来源于《财金观察(2019年 第1辑)》期刊2019-07-15)
温俊鹏[3](2019)在《论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及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在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中,如何处理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尤其是担保物权的冲突问题?如何协调人民法院司法处分权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权力运行冲突?立法的不尽完善直接导致税收优先权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如何适用陷入了困境。在理论研究上,应厘清税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产生时间、受偿顺位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保护、执行效果对市场交易主体的导向、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涉税问题时的具体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妥善处理以上问题,不仅能平衡国家税收公共利益的保障与市场交易个体的私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维护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适用的严肃性,而且对促进社会转型时期多种社会问题的综合解决亦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税收优先权这一概念出发,先对税收优先权之法理基础进行检讨,然后检视税收优先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与其他民事优先权的冲突表现、分析其背后深层次原因。接着结合域外税收优先权适用弱化的发展趋势以及限制适用的有益经验,将税收优先权与其他民事优先权进行效力比对,以期为执行实务中涉及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冲突时提出相应的破解对策。除了引言和结束语,本文共分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简述税收优先权的定义、性质,并分析税收优先性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为下文作检讨分析作铺垫。第二章:阐释执行实务中税收优先权与其他民事优先权的冲突表现,分析其深层次原因,质疑、检讨其法理基础,为解决执行涉税问题提供法理依据。第叁章:列举、对比分析税收优先权在域外立法例和适用现状,并指出税收优先权呈弱化趋势、限制适用及原因,为我国民事执行实务中解决涉税问题找到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第四章:综合以上章节之分析,先将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尤其与担保物权进行效力对比,再明确解决涉税问题应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从完善税收基本法上入手,提出妥善解决税收与民事债权冲突问题的具体对策。(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吉杨林[4](2019)在《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执行程序,清缴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是破产程序中应一并解决的问题,应完善管理人制度并将企业所欠税款作为主动审查的破产债权。从破产立法趋势来看,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不断弱化,但保留税收优先权仍然是主流并得到我国立法认同。税收债权虽有一定的优先地位,但仍应由税务机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否则难以保障其行使债权人的权利。除非是以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的税收债权,在纳税企业破产时,《企业破产法》是《税收征管法》的特别法,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将税收债权列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第叁序位清偿,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享有优先权的税收债权应当是破产宣告前产生的,经欠税公告的可以确定的“所欠税款”,税收滞纳金虽然在征税时附征,但不宜作惩罚性与补偿性的区分,也不应列入“所欠税款”范围,不具有优先权。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管理人变卖财产或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新生的税收,不应列入破产税收债权,而应作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得到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除企业存在人格混同、恶意逃避债务、偷逃税款等特殊情况,企业剩余税收债权应适用免责制度规定。应通过完善欠税公告、欠税管理、护税协税、税务公职律师、税收债务抵免和消灭、简易注销等制度,既强化优先税收债权的公示公信力,又防止税务机关缺席企业破产程序,同时最大限度防范税收与民争利。要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从法律依据的源头上明确“所欠税款”的范围以及破产清算、分配中的税收处理,彻底解决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争议。(本文来源于《江西理工大学》期刊2019-05-28)
刘天永[5](2019)在《如何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了结的。面对将要破产的企业,税务机关往往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看是否有税收违法行为,如若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就产生了税收债权。而对于破产企业来说,还存在着大量的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如何在企业清算时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利益就成了破产企业债权人最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就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权利、税(本文来源于《山东国资》期刊2019年03期)
张磊[6](2019)在《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效力冲突的解决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各国逐步取消税收优先权或限制税收优先权行使的趋势下,我国税收实务界和理论界也对税收优先权提出了质疑,甚至开始探讨税收优先权公示的存废问题。我国在没有废除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当下,以《民法典》分则制定为契机,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效力冲突的问题,充分发挥税收优先权保护税收债权实现的功能,有必要明确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和公示方法,逐步完善现有的欠税公告制度或建立税收优先权公示制度。(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王倩[7](2019)在《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破产债权是一种财产请求权,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依法申报确认后以破产财产清偿。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债权份额往往占破产债权的比例较大,在债权清偿时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基于税收的公益性的特殊性质(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2-27)
何凌[8](2018)在《司法强制执行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力度加强,税收债权与民事债权竞合的涉税争议也越来越多。在制度设计上,税收征管法已经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主张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阶段追征欠税。但实践中,由于税收优先权制度与司法执行程序之间缺乏具体的衔接指引,民事债权人、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对税(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参考》期刊2018年53期)
张阳[9](2018)在《对税收优先权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前一段时间有一则新闻报道: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地税局利用税收优先权,成功追缴企业欠税370万元。据了解,利通区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5年7月停产,欠缴2011年4月至2017年3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共计370万元,现有资产价值约3000万元,无生产存货,绝大部分为固定资产。(本文来源于《注册税务师》期刊2018年08期)
周妮[10](2018)在《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让自己的私有财产以及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公共的保护,于是个人构建了国家,通过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让社会中的个人能够得以和谐发展和相处。但是为了能够让国家能够维持有效运营,也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体即国家公民的利益,国家必须要通过征税来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如此才能使国家繁荣强大,才能使社会有序发展。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权的个人之债开始随处可见,这也必然导致与代表公权力的税收会发生各种冲突与矛盾。而在破产过程当中,公私法的冲突又该如何权衡,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标准,普遍的趋势是为了保护私权的个人之债而限制甚至取消优先权,要么通过限制享有优先权的税种,要么详尽地规定了税收债权的成立时间,要么规定只有采取了公示才能享有税收优先权,而那些取消税收优先权的国家则采用了替代制度,这些经验对于我国的税收优先权的发展都有参考价值和意义。本文以“J公司破产案”为例,深入剖析破产程序中无担保税收债权、基于纳税担保的债权、“新生税收”以及滞纳金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借鉴国内学者的相关着作以及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为填补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漏洞以及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合理建议。首先探讨了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冲突问题,这一问题也是“J公司破产案”的核心争议点。关于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法律中,而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在实践中障碍重重,原因在于法律规则之间的效力冲突。如果无担保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那么无疑创造了一种新型“别除权”,使得其受偿时间与受偿财产范围双重优先,而且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重在明确税收优先权,而《破产法》则是制定在后的专门针对困境企业债权债务处理的特殊规定。然后探讨了破产程序中基于纳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纳税担保制度借鉴了民法的债权保障制度,同时也影响着国家税收收入能否顺利实现。为了体现债权的平等性,当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同时存在担保制度的时候,应当以担保权利设立的时间为准确定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当纳税担保符合相应条件时其他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采取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接着讨论了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收”的优先权问题。“新生税收”产生途径可能是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财产处置等情况产生的税收。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新产生的税收如何处理,但是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且清算人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对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破产清算案件,可以给予破产过程中发生交易涉及的税收相应的税收优惠。之后还讨论了破产程序中滞纳金债权的受偿顺位问题。对于税收优先权的适用是否可以及于滞纳金,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疑问,在实践中较为复杂且分歧较大。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各有批复文件,但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的观点有根本性冲突,如果过度突出税收利益,是不利于保护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的。我国法律也没有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做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在滞纳金法律性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与实务界至今也还存在分歧,莫衷一是,就目前而言损害赔偿与惩罚说在这些学说中属于相对合理的学说。最后提出了完善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建议。虽然有多国废止了税收优先权,但是就我国目前的阶段来说,破产程序的税收优先权制度不宜取消。过分强调税收优先权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所以要限制税收优先权的效力,《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的优先性规定应当作为税收的一般性优先权。为了督促税务机关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还应当从各方面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建立纳税担保制度可以避免债权债务人之间通过设立普通债务来偷逃税款,完善纳税担保制度也能避免纳税人与他人串通设立担保物权偷逃税款的情形发生,保障国家税权的实现。最后,滞纳金的清偿顺位也应当得以明确,建议将滞纳金列为劣后债权,保证“国家不与民争利”的原则。(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8)
税收优先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税收优先权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收流失而设立的,其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法》第45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税收征管法》描述相对模糊,致使税收优先权的适用性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认为,虽然现今税收优先权制度被各国所弱化甚至取消,但基于我国现状来看,税收优先权制度仍有存在的现实需求,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与适用性问题,可以在不断的法律修订中得到改善。本文在分析税收优先权的法律矛盾与实践问题后认为,税收优先权应作为一般优先权看待,对于《破产法》等特殊法律应予以让渡,并且建议完善欠税公告制度以解决税收优先权中确权时点问题,税收滞纳金应与税收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性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收优先权论文参考文献
[1].郭昌盛.执行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困境及其化解[J].税务与经济.2019
[2].董鑫童,刘博.浅议税收优先权制度中的叁大争论点[C].财金观察(2019年第1辑).2019
[3].温俊鹏.论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及限制[D].华侨大学.2019
[4].吉杨林.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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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磊.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效力冲突的解决路径[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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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妮.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