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智能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网络,主体,智能,盗窃罪,诈骗罪。
智能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鲍博[1](2019)在《人工智能体犯罪刑事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及时规定人工智能体犯罪有其现实必要意义。既然成立犯罪,就不可回避刑事责任的问题。人工智能体具备法律上的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其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刑法机能和法教义学上两大实益。在刑罚的方面,人工智能体承担刑事责任要在主刑和附加刑上进行重构。(本文来源于《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赵香如,潘雨[2](2019)在《利用人工智能侵财犯罪的刑法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智能支付已具有一定的智能,可以独立进行交付行为。机器人在事实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无法被骗,但是价值规范上应拟制为独立人格,可以受骗。智能侵财犯罪复杂多样,根据智能程度可以分为冒用他人名义转移资金的行为和通过计算机系统直接篡改账户金额两种类型。冒用他人名义转移第叁方支付平台资金的行为,机器受骗,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可能成立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通过计算机系统直接篡改账户金额的行为,智能支付机器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也未实施主动交付行为,从而应成立盗窃罪或其与计算机安全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本文来源于《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许欣欣[3](2019)在《人工智能技术刑事犯罪风险调研——以自动驾驶技术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高科技已经渗透到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它如同产业革命中蒸汽时代的蒸汽机和纺织机、电气时代的发电机以及信息时代的计算机和互联网一样,成为推动人类进入到智能时代的决定性力量。人工智能技术在给人类给予方便的同时也给予人类一系列的新的挑战,正所谓科技是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益处同时,也要对其带来的风险进行认识和防范。(本文来源于《数字技术与应用》期刊2019年10期)
彭文华[4](2019)在《自由意志、道德代理与智能代理——兼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资格之生成》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意志和道德理性是获得犯罪主体资格的条件,乃为确立刑法人类中心主义量身定做的。自由意志论属于唯心主义认识论的范畴,是先验而非社会实践的结果。法人意识既不是代理人意识,也不是独立的集体意识。道德代理是法人取得犯罪主体资格的基础。雇主责任原则通过"使法人受益"限定法人的意识和道德理性范畴,赋予法人道德代理资质。智能代理是指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并能够采取自主行动的智能软件系统。智能代理是人工智能获得犯罪主体资格的条件。神经科学的发展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为人工智能实现"小数据、大任务"的表征特征奠定了基础,也使人工智能取得犯罪主体资格成为可能。现在探讨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资格有其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10期)
储琪[5](2019)在《治理与回应:弱人工智能视野下网络犯罪的行为类型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弱人工智能时代网络犯罪的行为模式可划分为五种类型。目前刑法规范可解决大部分前述犯罪的罪责认定,但也存在部分罪名法定入罪情节的认定标准模糊、对与犯罪行为具有同等危害性的不法行为的规制出现立法空白、牵连犯新旧处罚思路间产生冲突等问题。对此,应明确规定部分情节犯入罪认定标准,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领域行为的管控方式,对牵连犯的处罚遵循个案评价原则。(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孙浩[6](2019)在《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原因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犯罪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明和应用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作为一种高科技智能犯罪,人们对人工智能犯罪的理解或多或少会受到限制。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也在扩大人工智能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使得人们无法用静态语言准确描述动态人工智能犯罪。本文上半部分结合犯罪学、侦查学、刑事政策学的相关知识分析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原因。下半部分以预防打击为目的,提出了针对的人工智能犯罪的对策。如此,以谋求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解决。(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9年09期)
蒋巍[7](2019)在《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定位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在给人们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还隐藏着较大的犯罪风险。通过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犯罪,是十分必要的。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对犯罪主体的定位及其刑事责任的分配。人工智能产品的认知水平与人类的伦理观、善恶观有着本质区别,因此只能将产品设计者、制造者和使用者列为犯罪主体,而不能将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主体。关于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与制造者的刑事责任分配,应考量产品设计开发制造是否以犯罪为目的;而关于产品使用者的刑事责任分配,则应考量使用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角色,由此判断使用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罗伯·史蒂文斯,陈伟济[8](2019)在《新型网络犯罪:通过智能冰箱盗取比特币》一文中研究指出你手机上的网页浏览器是否变慢了?它可能正在为犯罪分子开采比特币呢。2随着虚拟货币越来越受追捧,黑客们开始热衷于一种新型盗窃:在人们的手机、电视和智能冰箱上安装恶意软件,利用这些设备开采数字货币。3所谓的加密劫持攻击已成为网络安全行业日益严重的问题,消费者和企业都遭受到损害。由于攻击的严重程度不同,(本文来源于《英语世界》期刊2019年09期)
魏东[9](2019)在《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犯罪在生成机理和内在逻辑上只能是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中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的相对自主性与绝对客体性的犯罪机理,人工智能犯罪仅能归责于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责任论。人工智能犯罪中"人心人性"的刑法常识观,应当确认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只能是作为算法安全社会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为妥当解决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原理和实践问题,应当在坚守人工智能犯罪"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模式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刑法立法。(本文来源于《理论探索》期刊2019年05期)
许蕾,陈超[10](2019)在《检察视野下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及犯罪防控》一文中研究指出预想人工智能时代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主要有以下叁种:第一,可能使传统犯罪的形式发生变化,并让犯罪的危害影响更深、更广。第二,可能导致与大数据滥用相关的新型犯罪形式的产生,或成为隐藏犯罪行为的工具。第叁,可能通过深度学习产生自主意识,从而脱离人类控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建议通过制定《人工智能管理法》,对人工智能的开发原则、应用领域、市场准入机制、监督管理方法、保险制度、法律责任等加以规定,并确定人工智能开发者及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其次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第二,否定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确立。第叁,建立人工智能司法鉴定机构。第四,构建人工智能犯罪检察防控体系。(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9卷 总第9卷)》期刊2019-08-30)
智能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智能支付已具有一定的智能,可以独立进行交付行为。机器人在事实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无法被骗,但是价值规范上应拟制为独立人格,可以受骗。智能侵财犯罪复杂多样,根据智能程度可以分为冒用他人名义转移资金的行为和通过计算机系统直接篡改账户金额两种类型。冒用他人名义转移第叁方支付平台资金的行为,机器受骗,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可能成立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通过计算机系统直接篡改账户金额的行为,智能支付机器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也未实施主动交付行为,从而应成立盗窃罪或其与计算机安全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智能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鲍博.人工智能体犯罪刑事责任探析[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赵香如,潘雨.利用人工智能侵财犯罪的刑法性质[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许欣欣.人工智能技术刑事犯罪风险调研——以自动驾驶技术为例[J].数字技术与应用.2019
[4].彭文华.自由意志、道德代理与智能代理——兼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资格之生成[J].法学.2019
[5].储琪.治理与回应:弱人工智能视野下网络犯罪的行为类型与规制[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9
[6].孙浩.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原因及对策[J].理论观察.2019
[7].蒋巍.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定位与责任分配问题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8].罗伯·史蒂文斯,陈伟济.新型网络犯罪:通过智能冰箱盗取比特币[J].英语世界.2019
[9].魏东.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探究[J].理论探索.2019
[10].许蕾,陈超.检察视野下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及犯罪防控[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9卷总第9卷).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