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论文_陈亚楠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瑕疵,虚假,制度,不实,缔约过失。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陈亚楠[1](2019)在《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要素,信息披露是证券法上的永恒主题。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证券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相比,证券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历来就有轻视民事责任,重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特点。易言之,偏重于管理,忽视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所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域外重要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为重点,围绕制度运行、存在问题、域外经验、完善建议等问题展开分析。通过对重点问题以及域外经验深入研究和探讨,得出完善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本文的论述主要围绕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概述,即制度界定、制度理论基础和立法沿革,旨在为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法律运行现状进行法律分析,即对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第叁部分主要是对域外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进行考察,围绕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相关制度进行展开,通过比较分析为我国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经验借鉴。第四部分最终提出对于完善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探讨,分别通过理论探讨和比较分析并结合司法审理实务,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6-30)

孟珂[2](2019)在《落实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 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归位尽责》一文中研究指出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第3条指出,支持证券交易所审慎开展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根据改革安排,上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06-24)

邹竞颖[3](2019)在《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研究——以信息披露瑕疵为中心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具体的法律规则缺位的背景下,当信息披露瑕疵造成投资者损害时,对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功能设定、构成要件、客观判断标准等进行学理与实践的互动探讨,确有必要。就法律关系方面,网络平台与募资方的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募资方与投资者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网络平台与投资者的担保关系、网络平台与业务人员的聘用合同关系之厘清是探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就功能设定方面,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民事责任建构的主旨。就构成要件方面,过错推定是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民事责任证成的关键,采用"欺诈市场理论"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是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网络众筹平台与募资方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事赔偿救济落实的保障。就平台民事责任的客观判断标准方面,将信义义务纳入众筹平台民事责任考量范畴是择优的司法裁判路径,忠实义务下网络平台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以不当利益为中心。勤勉义务下网络平台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以职能权责为中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4期)

李昂[4](2018)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基金从2008年开始发展速度逐年加快,在最近几年更是呈现井喷式发展,随着这样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问题逐渐突显。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作为私募基金发行和运行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我国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和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在我国法律监管中,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瑕疵所承担的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民事责任的承担提及甚少。证券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的立法也应如此,只有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可以得到赔偿,才是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但现如今在民事责任上的缺位导致无法有效的保护投资者权益,长此以往将会打击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影响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瑕疵入手,分析私募基金主体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合同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在分析过程中抓住每种民事责任的自身特点进行分析与研究。主要在损害赔偿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损害赔偿的在损害范围的确定、损害的计算方式、损害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研究,并主要针对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上提出了将损害中认定的“纯粹经济损失”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基于对美国证券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的研究讨论“交易获取法”计算方法在我国的适用;最后在救济方式上借鉴中国香港“回复原状令”的方式,让投资者在救济方式上有更多的选择。为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06-30)

魏洪贵[5](2018)在《股权众筹中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证券法草案第一次正式将股权众筹纳入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规制范畴,但是对于股权众筹的具体规范则仍付阙如。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信息披露是股权众筹中最先需要确立的制度。股权众筹中的信息披露面临极为特殊的背景,需要非常巧妙的制度设计才能很好地平衡资本形成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而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则是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环节。从实践来看,现阶段我国尚未出现真正的股权众筹,目前冠以股权众筹之名的融资行为本质上仍属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但从市场需求和立法回应来看,真正意义上的公募股权众筹的确立有其必要性与必然性。制度虽未立,责任应先行,在当前语境下讨论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是必要的:一方面,责任制度是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的保证;另一方面,瑕疵披露责任的明确有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避免以往金融创新中重概念移植而不重责任保障的趋向。本文在明确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应为侵权责任之后,逐步分析了该责任成立与承担所涉及的责任主体、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要件。股权众筹中信息披露瑕疵的类型与认定,与传统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瑕疵有诸多异同,在具体认定标准上,应采“重大性标准”,在判定信息重大性时,应采“投资者决策”标准。股权众筹中的瑕疵披露责任,除了涉及传统的融资人和投资人,还涉及股权众筹平台、领投人等新兴主体。在责任承担上,股权众筹发行人应对瑕疵披露承担严格责任,股权众筹平台一般应承担过错责任,其他对信息披露具有辅助义务的主体一般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股权众筹中的瑕疵披露责任的因果关系的构成,与传统证券公募和私募市场上瑕疵披露责任的因果关系皆有不同。既不能一味地采“欺诈市场理论”推定瑕疵披露与投资者损失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将所有情形下地因果关系证明义务都课给投资人。具体来说,对于不作为的瑕疵披露,只要相关隐瞒或遗漏符合“重大性”标准,则推定瑕疵披露与投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作为的瑕疵披露,则仍由投资人举证证明其对相关披露存在信赖关系,但对于这种举证的要求应当简化。(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徐宝琴[6](2018)在《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慈善公益与网络募捐正处于如火如荼的发展阶段,如何对亟需救助对象予以保护,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社会各界一直密切关注慈善救助与社会公益,特别是新形势下,借助于“互联网+”的网络求助形式也在不断进行推陈出新,并已经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等层面给予相应程度的规制。遗憾的是,同样借助互联网媒介而进行的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却仍处于无法可依之盲区。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可任意提交网络募捐信息,相关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形较为突出,有关法律责任也缺乏相应规制。本文立足于中国慈善募捐与网络募捐的实际,以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为切入点,以发起人进行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结合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辅之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世界慈善、募捐、救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司法案例,分析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实践现状,具体研究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范围、类型、归责原则及抗辩事由等方面,以期为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首先,因当前学界对个人网络求助的内涵、性质、种类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重点分析个人网络求助及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等几个重要问题的界定,包括个人网络求助的内涵、特征、法律性质,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的内涵及其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其次,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对于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可明显得出制度设计存在发起人民事责任的认定不明晰、民事责任利益平衡机制欠缺、缺乏针对性责任形式的对接、发起人抗辩事由的缺失等问题。此外,对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实践状态进行梳理,重点分析不实信息披露的四种类型及实践表现形式,并重点阐释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原因。再者,重点分析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构成及认定。最后,是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完善,将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缺陷等问题予以系统化、理论化的总结,包括制度设计路径与内容完善两方面。制度重构路径包括厘定《慈善法》等法律的规制路径、重塑《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制路径、确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制路径;制度内容包括在民事责任认定的主要方面、建立叁方主体民事责任的利益平衡机制、针对性设计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的具体民事责任及存在的抗辩事由。(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04-01)

侍文蕾[7](2018)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民事责任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行为频频被曝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降低了社会对会计信息的公信力,严重损害证券市场健康的运转。针对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现状,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当然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综合治理。本文从民事法律方面对会计信息虚假披露引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8年07期)

徐梦洁[8](2017)在《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中介是房地产领域的交易桥梁,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大热,遍地而起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良莠不齐,带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委托居间人因此而受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房地产中介行业也在经历着一场“信用危机”,给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阻碍。在实践中纠纷的形式多样,但产生纠纷的大多数原因都与房地产中介的不实房源信息披露有关,房源信息由房地产中介掌握,这给为了顺利获得佣金而进行不实房源信息披露提供了可能性。政府对此出台的规制对策大多为行政性措施,对房地产中介行为并没有起到有效的作用。如果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就会无法有效解决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从而阻碍其长远发展。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不断出现的原因,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民事责任规制体系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关于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研究,有利于构建房地产中介民事责任规制体系,有效保障委托人权益,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重塑房地产中介与委托居间人之间的信任机制,发挥房地产中介的重要作用。论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首先对房地产中介本身以及其在居间业务民事法律关系中核心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以列举典型案例的方式将实践中关于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进行了细化分类,通过这种细化分类分析出这种行为出现的理论与实践上的原因,这些基本问题的分析为后文具体讨论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民事责任作了一个铺垫。第二部分开始对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特殊性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行为适用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然后具体分析了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性质二重性及责任竞合时的处理,最后在分析过对房地产中介特殊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基础上,初步设计了特殊民事责任方式的类型框架。第叁部分是关于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其中与过错程度相符规则、利益平衡规则和“信用关联”规则弥补了民事责任认定规则的缺失。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民事义务的缺失规定既是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出现的一个法律原因,也阻碍了房地产中介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一系列缺失,给制度的完善带来了要求。第五部分,也是本文最重要的一部分,从抽象到具体,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多层次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既有一般的民事责任方式,也有特殊的民事责任方式,特殊的还包括补偿性、惩罚性以及行政辅助性叁种具备较强针对性的类型,最后还细化了房地产中介减轻、免除责任的情形,有助于正确厘清房地产中介的民事责任,具有指导实践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7-12-01)

江正阳[9](2017)在《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国证券市场将迎来新的篇章。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的前提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持续性信息披露尤为重要。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完善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出发,梳理我国虚假陈述的概念与形式,最后重点研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结合证券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当前的审判案例,在我国法学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构成重点论述。本文认为,1、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当是基于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侧重于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进行转移或免除;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包括与虚假陈述相关的全部主体,依其在虚假陈述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3、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本文认为推定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的信赖是十分合理的,投资者仅需证明其证券交易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即可;4、目前来看,采用计算差额损失的方式来认定投资者损失是较为合理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未成熟,仍需要不断的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在本国实际情况下,一步步完善民事责任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1-02)

卢秉[10](2015)在《中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只有信息公开,才是一切公众参与的基础。1这是不久柴静说的一句话。我想这句话不仅用于环保,也用于证券市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呈现欣欣向荣态势,截至2014年12月31日,沪深股市总市值报37.25亿元2,投资者开户达到2.43亿户,我国股市总市值已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如此庞大的社会投资规模下,证券制度日趋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现象却一直屡禁不止,投资者屡屡蒙受经济损失,证券监管执法问题备受关注。“信息是现代经营活动的核心资源,是对经营行为进行充分评价的重要依据”3。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具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然而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虚假信息泛滥使投资者无法在有效市场上获得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无法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背离了证券市场的公开性,使投资者盲目或不真实地作出错误判断,从而遭受损失。在另一方面,虚假信息发布者却通过散布虚假信息谋求不法利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相关规则已出台十余年,诉讼成效甚微,中国资本市场信息调节失控,面临信任危机。我们应重新审视立法问题,借鉴美国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适合的道路。美国成文法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制定的10b-5规定,均是一步步树立起对证券虚假陈述违规行为(该规则下,包括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事实)及其民事赔偿诉讼模式的立法标杆,并且在长期判例法的经验基础上逐渐摸索并创立一系列成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违法行为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和集团诉讼形式的建立等等。其中重要的有,联邦最高法院于1975年首次证实以判决形式明确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私人诉权,并沿用发展至今。为进一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衡量证券欺诈诉讼实际,重新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Affiliated案中对于证券侵权纠纷因果关系认定作出重大突破——信赖推定原则的适用。在适用信赖推定上,美国法学家用运用了市场欺诈经济学理论,推导出投资者所受损害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公司去反驳,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弱势的地位和受损的实体权益,归责原则在Basic案中得到正式采纳。同时,美国证券法还采纳了安全港规则,合理地免除了上市公司对公司未来发展和前景的适当预期,更好地帮助投资者作出有价值的判断和投资决策。和美国的证券欺诈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迅速发展的证券市场和落后的监管措施无法作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伞。我国自2003年最高院出台的有关规定起就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设置了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有关机关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官方事实认定之后,投资者才可以以单独或共同诉讼形式对虚假陈述作出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作为临时措施的前置程序阻碍了投资者行使关于虚假陈述信赖损失的私人诉权,理当废除。为更好地唤醒中心投资维权意识,解决中小投资者诉讼难的困境,尤其在证券具有特殊性的市场,我国应从建立投资者行业协会起步,逐步引入集团诉讼的概念。在信赖推定为导向的因果关系运用上,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美国相关理论的学习,并建立属于我国适用的安全港规则。(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第3条指出,支持证券交易所审慎开展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根据改革安排,上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陈亚楠.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新疆大学.2019

[2].孟珂.落实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归位尽责[N].证券日报.2019

[3].邹竞颖.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民事责任研究——以信息披露瑕疵为中心的展开[J].法制与社会.2019

[4].李昂.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5].魏洪贵.股权众筹中信息披露瑕疵民事责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6].徐宝琴.个人网络求助发起人不实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

[7].侍文蕾.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民事责任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

[8].徐梦洁.房地产中介不实房源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7

[9].江正阳.持续性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7

[10].卢秉.中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论文知识图

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论文(1)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论文(4)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论文(3)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论文(5)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论文(2)公司财务舞弊成因

标签:;  ;  ;  ;  ;  ;  ;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论文_陈亚楠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