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治理中的政府能力要求及提升路径分析

合作治理中的政府能力要求及提升路径分析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无锡市214000)

摘要:合作治理是指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的过程,在这个阶段中生成的一种新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模式。随着公共领域事务逐渐增多,社会关系复杂,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因而,政府的职能面临更大的挑战。但是,我们都知道政府并非万能,他需要与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第三部门、中介组织之类进行合作治理,这也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共同治理中的共同发展趋势。在合作治理的条件下,当前的公共管理理论能够得到发展,在事物的处理上能够获得许多便利,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依然会产生许多状况。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对政府能力有了新的要求。本文就合作治理中的政府能力要求进行探讨,分析合作治理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难题,给出相应的提升路径。

关键词:合作治理;政府能力要求;实施难题;提升路径

合作治理,意味着突破以往自上而下的专家指导和政府权能为主导的治理体制,以完全自愿的行为,通过权力共享与相互合作的方式,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强调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当下,由于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公私物品的互需、互补现象,如果合作双方自愿交出一定范围的控制权,那么就可以形成良好的合作秩序,达到博弈均衡状态,而合作治理则可以促进这个状态的完成。合作治理可以在不断协调双方利益的过程中,努力推进合作双方互赢的局面,此外,还可以淡化政府主体的中心地位[1],强化平等参与的观念,经过多中心、多主体、多层次的合作治理来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但当前的合作治理中由于政府能力还不达标,导致治理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下面将对政府能力所欠缺的方面提出改进的要求,进一步促使政府能力的晋升。

一、合作治理中对政府能力的要求

合作治理要求政府必须具备良好的制度供给能力、达成共识能力、建立信任能力、利益调节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工具运用能力。概括而言,要求政府拥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能力。

(一)自身事物管理能力

对政府自身而言,政府需要完善自身制度的生产过程,并优化供给流程,给自己的职权设置一定的框架与规则,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不断提高对自身的管理。在自我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难免会遇到一些突发事件,这需要政府人员在治理之前,对治理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识别和预估,重视对风险的控制,可按照风险管理流程的难易程度进行排序,以便于更好地进行自我观察、管理及调整,更好地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在进行合作治理中,政府可以利用政府所具有的职能,合理选择执行手段,如:对特殊情况进行政府补助,提供信息资源、直接执行政府管制等。

(二)合作关系调节能力

当然,建立合作关系首先要以信任为前提,政府与其他合作部门的信任关系的搭建,有利于众多工作部门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增加政府工作的效能,也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组织的凝聚力,而且还能使上、下级政府之间执行任务更加流畅,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提高政府威信。在与非政府企业进行合作时,政府部门需要要看清当下时代的需求,对共同处理的项目进行定位分析,找寻良好的资源条件,政府拿出自身存在的优势,释放出巨大的创新能量,提升办事质量的同时,需要政府以定期沟通的方式,拓宽交流渠道,深入探讨各方的现存状况,对于利益冲突的部分再度协商,最终达成共识。

二、合作治理实施过程中的难题

(一)治理理念差异

在新形势下,多中心治理避免了单一的权威统治带来的弊端,但也因此构成了不同机构在利益诉求方面,面临难以协调与整合的难题。政府与各非政府单位分别具有不同的行动主体,他们的合作治理理念存在一定的差距,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制约了治理共识的达成。例如,就政府主体而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都不可避免会因为职权划分不当引发利益问题,不同社会组织之间同样如此,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与民间性社会组织之间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他们会在社会认同与资源获取等方面展开竞争,这个过程会产生一些不必要损耗,削减了社会组织的整体影响力。

(二)缺乏互信

当前,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信任关系受一些社会背景的影响而比较薄弱。首先,政府对社会组织存在一定的不信任心理,社会组织具有某些自发性、公益性特征,尤其是某些专业性社会组织,在基层民众中享有较高的影响力与号召力,政府对此带有一定的戒备心理[2],担心其在发展过程中,会占领政府活动空间、削弱政府自身威望,导致政府在社会组织治理事物的时候,表现出不积极的态度。其次,一些社会组织在合作治理中,拥有更大的抱负,既希望享受政府单位所带来的依靠福利,又想单独创造谋取利益,因而他们在合作治理中,也不相信政府的职权,加之各方缺乏沟通协调的行为,容易使一些合作中的矛盾激化。

(三)政府职能越界

由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市场发展不完善,加上社会自主性相对不足,不同治理机制的职能定位出现一定的错乱,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政府职能越界。政府职能越界,使政府对市场与社会空间下放的政府权力过度扩张,另外,在政府合作的企业下,缺乏约束政府职能的部门,这也就影响了市场与社会机制职能的有效发挥,背离了合作治理的初衷和公共利益,阻碍了其他合作部门治理能力的上升空间。

三、提升政府能力的路径

(一)限定政府职能

对政府的治理能力的适用领域要有明确的限制,政府无法、无需、也不可能全面干涉合作治理的全过程,但对于其他社会合作机构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必须要有所作为。从地位上来讲,在合作治理中政府不再居于中心地位,而是与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从管理范围上来讲,政府不能延伸至公民生活的每个角落,而是从社会能够自我治理或合作治理的事务中抽身而出;从管理的手段上来讲,政府不能单纯进行控制和支持,而是要制定相关规则,鼓励和推动整个合作治理工作的有效进展;从管理的强度上来讲,政府不能力求大而全,而是要使治理的事务在结果上能够有真正的效用。

(二)加强沟通协助

政府在开展合作治理之前,需要进行大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开展民意调查等实际操作,收集社会公众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需求情况,并通过信息资源判断事物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为基本的政策规划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以保障政府决策的落实能够符合人们的人民的需求。政府除了要与基层人民进行沟通交流外,还需要与其他合作机构进行协商、配合,在应对挑战和问题的时候,要充分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在沟通协商上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多元化的治理中寻求绩效的最大化,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探求合作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进而提升自身应对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还能促进地方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并且对监管者提出相应的素质要求,要求监管者拥有一定的职业道德素养,在合作治理中提高政府人员的责任意识,使他们能够敏锐识别并发现治理中的问题,敢于揭漏并解决问题。另外,建设合作机构对政府部门的其他监管团队,适当调整职能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强化培训、增加技术设备,适应部分监管权增加的需要。制定创新监管战略,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政府监管的理论问题,仔细研究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科学、有效的创新政府监管机制,加快完善合作治理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对监测机制要进行定期检查,监测政府及其他机构所合作治理的事物,能否公正有效地为民众提供服务,能否提升民众的满意度,从而保障合作治理工作更加具有持久性。

(四)重视法律约束

重视法律的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活动,是我国进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准则,也是合作治理的基本原则。尊重法律的实行,要求合作治理中的所有部门开展的治理活动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各个部门都应履行自身的职能,运用相应的权利展开治理建设,进而进行治理的改革和创新。政府部门要注重在法律范围内,增强与各方力量协调推进、共同应对问题的本领,让整个治理过程更加民主科学、更加公开透明[3]。

结束语:

合作治理涵盖范围广、内容全面,为了保障整个政策过程的科学、合理地进行,主张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多主体合作,通过共同共权力共享,打破以政府为中心的政策体制,实现在主体权利平等的网络条件下,共同制定、执行、监督和完善政策的过程。通过对该治理过程中提升政府能力改进措施的实施,使合作治理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完善社会治理理论,使社会治理逐步走向成熟,在治理中政府能力能够有效提高,使整个治理过程呈现出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玲玲.提高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措施[J].现代国企研究,2018(12):67-68.

[2]黄蕾,曹晖.坚持“放管服”激发新动力——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纪实[J].国家电网,2018(01):70-71.

[3].党建创新强责任价值创造促发展——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党委[J].党建研究,201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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