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锴[1]2007年在《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和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近二十年来,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而国际保理因为适应了出口商在国际买方市场中降低贸易风险、增强竞争能力的需要而成为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典范,蓬勃兴起。然而在我国,国际保理发展缓慢。出现这种情况有众多原因,笔者认为,国内对国际保理问题研究尚不深入,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将运用民商法的基本法学原理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在研究确定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前提下,从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的本质问题着手,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保理组织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对国际保理这一新型国际金融工具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国际保理立法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本文在第一部分简要阐明国际保理的一般理论问题之后,第二部分根据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充分论证了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及核心是民法上的债权转让,接着对国际保理的核心法律问题在比较法的视野上展开了较为全面、深入和系统的分析。第叁部分阐述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要求,即(1)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和(2)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第四部分阐述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问题,包括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在转让对第叁人的效力中,多个受让人之间的优先权顺序问题是一个重点。最后,结合我国《合同法》,本文分析了我国关于规范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法》确立的关于我国国际保理的基本法律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和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的立法建议。
王蓉[2]2008年在《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一个持续有效的安排,根据这一安排,供应商将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以便保理商为其提供融资、坏账担保或销售分户账管理以及收取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业务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融资和结算方式,在欧美各国的出口贸易中已呈现逐渐取代信用证的趋势。由于国际保理是产生于国际贸易商业实践而非现成的法律规制的金融业务,因此它的出现对现存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各国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制的缺失或不统一,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制定了《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上述两公约对中国的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但时至今日其发展还不成气候。究其原因在于我国与国际保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我国与国际保理相关的法律制度散见在部分法律和部门规章中,鉴于国际保理的本质是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中的债权让与规定是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合同法》对于债权让与的规定仍然存在疏忽,漏洞或需进一步解释的问题。因此如何在《合同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公约关于国际保理的重要法律规定构建我国国际保理的法律制度是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在国内法层面上应承认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为一揽子保理业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应规定销售合同中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不得对抗受让人;就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让与产生的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问题,可借鉴我国已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规定应收账款的转让需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叁人,并以登记的先后顺序来解决权利冲突。在国际法层面上,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充分借鉴国际公约及惯例的规定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至于是否加入国际公约则应审慎对待。
石磊[3]2013年在《我国中小企业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恢复缓慢,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出口。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对外贸易顺差额自2009年开始已经连续叁年呈下滑趋势。进口需求量不足已经使世界外贸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严重影响了我国东南沿海绝大多数出口加工型中小企业。而且在买方市场下,国际贸易进口商很难接受信用证等传统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更倾向于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赊销等对卖方风险极大但是买方风险较小的贸易结算方式。近两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形势极不乐观,这一点从浙江“吴英非法集资案”就可以明显看出。在这种情况下,广大中小企业亟需国际保理这种集贸易融资、账款催收和账款管理于一体的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本文主要从中小企业国际保理业务的视角出发,探索如何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防范法律风险,营造稳定而健康的国际保理法律环境。全文共分为四章,约叁万六千字。第一章为国际保理概述。首先,对国际保理的概念进行分析;其次,分析了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并列举国际保理领域叁种主流的国际保理法律性质学说;最后,阐明国际保理与其它贸易支付方式(赊销、信用证、贴现)的区别。第二章为国际先进经验考察。首先,对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及其《国际保理公约》进行探究,主要探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公约条款适用强制性、无追索权坏账担保等问题上的先进经验;其次,对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及其《国际保理通则》进行研究,主要探讨《国际保理通则》适用、应收账款转让等问题;最后,从四个方面阐明西方国家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先进经验。第叁章为我国中小企业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成因分析。首先,对我国中小企业国际保理的发展情况予以整体概述;其次,以国际保理参与主体为线索,从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出口商、进口商四个方面对我国中小企业国际保理主要法律风险予以归结;最后,在归纳风险类型的基础上阐明我国中小企业国际保理法律风险的成因:中小企业履约能力低、国际保理规制繁杂、中小企业固守传统观念、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信用管理体系缺失等。第四章为我国中小企业国际保理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本章主要从叁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完善国内风险防范制度。包括:完善保理商资格准入制度、规范国际保理业务合同、完善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等;其次,接轨国际风险防范制度。包括:促进国际规则的完善、建立国外保理商资格认证、加快国际协定与公约的签署等;最后,完善风险防范配套机制。包括:推进国际征信工作、促进保险商参与国际保理业务、加快国际保理人才培养、改变企业传统观念、促进国内商业保理的发展等。全文主要围绕中小企业国际保理法律风险的类型、成因以及法律防范和健康法律环境的营造写作。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在国际保理已成国际贸易结算新方式的国际大环境下,尽可能多了解国际保理这种新兴贸易结算方式所涉法律问题,找出其中潜藏的风险。结合先进经验与自身知识,为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提出不尽成熟的意见。
王佳[4]2007年在《国际保理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以赊销、托收等为结算方式,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集贸易融资、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回收、信用销售控制和坏账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业务是继收汇、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方式之后最近几十年在世界上迅速崛起的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出口商为扩大商品出口,多为买方提供优惠的结算方式,由于保理业务可以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所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等问题,使它逐渐流行并成为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典范,在国际上蓬勃兴起,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国内与国际保理的发展比例不协调等许多问题,其中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国际保理业务涉及了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其中包含着各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围绕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交易的核心内容和其他服务项目,产生出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研究各国的债权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还要考虑国际保理公约和惯例规则的规定,故而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是国际保理研究领域的重点和难点。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比较晚,而且经营规模小,发展缓慢。近几年来,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在拓展国际保理业务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尝试,我国的保理市场开始迅速成长并表现出广阔的市场前景。基于此,本文共为分四章,对国际保理业务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就如何发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提出了建议。第一章国际保理概述,概括介绍了国际保理的概念、主要种类、运作机制以及与其他结算方式的比较。第二章国际保理中的基本法律机制,着重论述了国际保理的法律部分。本章介绍了与国际保理相关的公约和机制,并对国际保理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和国际保理业务中产生的许多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当事人之间的这些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第叁章国际保理的风险及防范,该部分具体分析了所购买债权的风险、出口商的经营风险、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等,并结合国际保理实务,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风险的若干建议。第四章是建议部分,本部分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保理业务的特点、在发展中受到的制约以及法律现状,并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提出了建议。
周伟[5]2007年在《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通常认为,国际保理业务是指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国际贸易中,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信用担保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商业资信调查、资金融通中的两项或多项服务并办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或担保手续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结算方式,迎合了国际贸易结算新趋势,为风险较大但简便灵活的赊销、承兑交单等国际贸易方式解决了后顾之忧,使其得到迅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就是以应收帐款转让为核心内容的综合法律行为,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出口商向保理商转让应收帐款债权以取得出口融资。应收帐款转让的效力如何、应收帐款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问题是我们研究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的重点和焦点。本文拟就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保理的概念、功能、国际保理业务分类和业务操作流程、与国际保理有关的法律环境,重点对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进行阐述,认识到国际保理业务既不是委托代理、也不是债权质押,更不是代位清偿,而是以应收帐款转让为核心的综合法律行为。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保理协议的一般条款,重点对国际保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期对国际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第叁部分通过对应收帐款转让的效力、应收帐款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进行分析,全面揭示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阐述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关风险防范措施。第五部分介绍了对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环境,并对完善我国保理业务的法律规范提出建议。通过本文的分析,笔者试图取得对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法律性质、权利冲突问题的较为全面的认识,在实践中能有效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并就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及金融服务的发展。
陈巧玲[6]2006年在《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优先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保理是一项集销售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回收、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国际保理一方面满足了进口商对便捷的支付方式的要求,一方面保障供应商在赊销支付方式下收取货款的权利,在近20年来得到迅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形式多样,包含保理各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围绕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的核心产生许多法律问题,保理商与第叁人之间的冲突更是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都涉及到国际保理的应收账款是否有效的进行转让,保理商是否取得了完整的、排他的权利。但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历史短,各国有关保理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国际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国际保理法律框架,在解决应收账款转让的权利冲突问题上至今还没有统一、成熟的优先权规则。国际保理业务近年来在中国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但它起步较晚,尚未建立规范的国际保理法律体系,对于应收账款转让中的优先权问题更是无针对性的规定。因此亟待建立完善的保理法律体系,制定合理的、有预见性的优先权规则。鉴于此,本文从分析国际保理的核心——应收账款转让出发,以比较的方法阐述各国在处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并评析《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中的优先权规则,最后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了关于优先权规则的立法建议,以期更好的解决应收账款转让中的各种权利冲突,进一步推进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刘健[7]2007年在《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文中提出一、选题的意义和研究目的国际保理是一项重要的国际结算方式,是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由于使用国际保理这种结算方式,可以使出口商、进口商和国际保理商叁方都盈利,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大多选用国际保理作为其结算方式。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确立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多,选择一个好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已经变得非常重要,特别是2006年底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了金融业,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着跨国金融集团进入国门所带来的巨大挑战;而国际保理业务更是外资银行凭借其技术和实力优势而志在必夺的业务领域。因此,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己成为国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写作的,主要从保理商的角度来分析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从而进一步说明我国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难题,使银行等相关机构更好地了解目前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特点和存在问题,使得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可以构筑一个预先防御体系,采取具体务实的对策措施,将其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从而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为立法提供借鉴。二、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本文先通过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的考察,阐明了国际保理的概念、特征、发展和业务种类等等;然后分析了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有哪些;随后笔者从理论上分析了保理商面临风险的原因,并针对其所面临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最后结合我国国际保理发展的现状,提出在我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文章采用了比较法学、价值分析法学、逻辑法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叁、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全文共四章,3万余字。第一章对国际保理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第二章分析了保理商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第叁章从理论上分析了保理商面临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避免风险的应对措施;第四章结合中国国情分析了在我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第一章是国际保理概述。笔者通过不同国家立法例的对比对什么是国际保理、国际保理的特征、起源、发展、业务种类和运作模式作了简要的介绍,指出国际保理是一项具有众多优点的现代金融产品,是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动力,使得读者对于国际保理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第二章和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保理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文章主要从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的收取、国际保理协议的履行以及法律适用叁个方面具体分析了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第叁章主要从理论上介绍了保理商面临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避免风险的应对措施。文章主要从债权转让和国际保理关系的复杂性两个方面分析了保理商法律风险产生的基础原因和直接原因,并针对第二章所列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四章主要是结合中国实际来分析在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四、主要结论和有待继续研究之处本文对于学界鲜有系统论述的保理商的风险问题进行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建构;全面系统的论述了保理商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从理论上分析了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相对于这些风险提出了比较完备的防范措施;最后,结合中国国情来说明我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障碍,并针对这些障碍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由于国际保理种类很多,比如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单保理、双保理等等,而且不同的保理方式又可以相互组合,因此客户在选择不同的种类的时候其运作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也是有所差别的,这涉及面很广而且内容也十分庞杂,鉴于文章篇幅,本文只对无追索权的双保理模式中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尚待更加细致的研究。再者,我国在国际保理的立法与研究上,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研究资料并不丰富,因而可能对于我国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问题的研究并不详尽,也主要借鉴他人观点,这些都有待以后继续研究。
罗晨[8]2005年在《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集应收帐款收取、资金融通、帐务管理和信用风险承担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一项新业务的开展,随之而来的是法律问题。本文以传统的民商法理论为基础,对国际保理业务中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期望对国际保理法律体系的建立尽微薄之力。基于此,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与发展以及分类。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笔者首先对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几种观点进行了剖析,继而提出应收帐款转让是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并进一步论证了应收帐款转让的具体法律问题,包括应收帐款的可转让性、应收帐款转让的有效性和应收帐款转让所引起的法律效力。本文第叁部分结合《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对国际保理中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和进口商四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做了详细的阐述。最后,在理论联系实践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法律现状,并提出了规范和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建议。
王阳[9]2004年在《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20年来,国际保理因其自身具有的众多优点、适应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迅速发展。在欧盟、美国等国的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领域,它已经取代信用证而成为主导的结算方式。然而,在我国,国际保理发展缓慢。出现这种情况有众多原因,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我国在国际保理方面的立法与研究尚处于一种初级的、较为落后的状态。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研究。 在简要阐明国际保理的一般问题之后,本文对国际保理的核心法律问题在比较法的视野上展开了较为全面、深入和系统的分析和讨论。首先,根据国际保理权利义务关系的特点,充分论证了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及核心是债权转让,而非委托代理、债权质押和清偿代位,并指出这种债权转让是一种不完全的、特殊的、民法上的债权转让。接着,本文阐述了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即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要件,即(1)须存在有效的应收账款权;(2)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性;(3)形式要件。然后,本文以较大的篇幅具体地阐述了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最后,结合国际保理实务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的发展为立足点,指出《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规定尚需完善,然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此外,为促进我国保理业的发展,文末还提出了促进我国国际保理业发展的法律方面以外的若干建议。
李敬华[10]2006年在《国际保理法律规则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集商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因此,国际保理能有效消除赊销贸易带来的商业风险和外汇风险,克服信用证交易方式中的资金占用、手续繁琐和机制僵化等弊端,除此之外,还具有资金融通、帐务管理等其他功能。正是由于国际保理的这些特点,使得它在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且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在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所占比例甚小。与我国进出口总额世界排名第叁的国际地位极不相称,也不利于我国外贸企业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并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本文通过对国际保理的全面介绍及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对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国际保理概念的比较分析,追溯其起源和发展,明确了国际保理的概念和种类;第二部分是横向比较国际保理的法律规则,通过比较英国、美国、法国对国际保理法律规则的规定,并使之与其他相似法律规则相比较,明确了国际保理的实质——应收帐款的转让;第叁部分是分析国际保理的法律规则在我国部门法中的体现,通过分析我国对债权让与规定的发展,明确了国际保理在我国的法律保障;第四部分则通过介绍我国国际保理发展现状和法律规定现状,分析国际保理发展规模小的原因,最终对发展我国国际保理必需的相关法律完善及各种软硬件设施的完备提出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1].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D]. 钟锴. 苏州大学. 2007
[2].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蓉. 湖南大学. 2008
[3]. 我国中小企业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D]. 石磊. 烟台大学. 2013
[4]. 国际保理有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佳.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5].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D]. 周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优先权问题研究[D]. 陈巧玲. 厦门大学. 2006
[7]. 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D]. 刘健. 四川大学. 2007
[8].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问题研究[D]. 罗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9]. 国际保理中债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 王阳.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10]. 国际保理法律规则问题研究[D]. 李敬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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