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为类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类型,人格权,形式,行政,法律,情态,城市交通。
行为类型论文文献综述
刘立慧[1](2019)在《构成要件行为·形式违法类型说之提倡——基于中国刑法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构成要件行为类型说、违法类型说、违法·有责类型说都存在不足。行为·形式违法类型说认为,构成要件是决定违反刑法(即违反刑法禁令或命令)的行为类型之所以为该行为类型的事实特征组成的有机整体;承认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自然行为(裸的行为,未经刑法评价的行为)符合某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该自然行为属于该种行为类型,推定该行为具有形式违法;成立形式违法排除事由时,推翻之前的推定,确定该行为不具有形式违法;不成立形式违法排除事由时,确定该自然行为具有形式违法。行为·形式违法类型说继承了之前学说的合理成分,弥补了之前学说存在的不足;所提供的构成要件的精确定义决定了其精确性。(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王充[2](2019)在《论正当行为的体系定位——以刑法学问题的类型划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刑法学问题类型划分的视角来看,正当行为的体系定位问题可以在两个不同的意义上被讨论。一是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如何妥当地将刑法规定的犯罪与正当行为的成立条件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先后判断顺序问题,这是一个刑法问题中的司法技术问题;二是在刑法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如何妥当安排犯罪和正当行为的逻辑关系问题,这是一个纯粹刑法学意义上的解释选择问题。作为司法技术问题,正当行为的成立条件应该在犯罪成立条件之后与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比对,这个判断的先后顺序与正当行为的理论体系定位无关,无论采用何种理论体系都不会影响判断的结果。作为解释选择问题,正当行为的体系定位取决于学者们如何理论解读刑法规范中的法律要件,不同的理论前见会导致不同的体系定位,各种体系定位之间并无是非对错、优劣高低之分而只有理论前见不同之别。(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6期)
朱立红,陈冬妮[3](2019)在《检察监督的历史转捩:从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以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监督为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监督权属定位和检察监督体系构建是检察改革中基础性理论问题,不仅关系我国检察制度发展方向,更关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职务犯罪侦查权能从检察权剥离后,对中国检察监督制度发展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检察监督正处在历史转捩的关键节点,犹如穿越历史叁峡,成败皆在于此。本文立足于检察监督权发展中的探索性、发展性特点,综合运用制度历史发展、法律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着眼于对行政行为的类型化检察监督路径进行分析,探寻行政诉讼监督向行政检察大监督体系转变的可能性和路径选择问题,以期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制度的优化和重构有参考意义。(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 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期刊2019-11-01)
冉克平,谭佐财[4](2019)在《论人工智能实施“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效果》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对现行民法存在多维度的挑战,但尚不足以突破其边界。人工智能技术种类较为宽泛,需予以类型化,应将人工智能基础技术排除在法学讨论范畴外;人工智能无法享有主体资格和精神利益,类比动物、法人而承认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地位的路径难以实现理论的自洽。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认定为作品需根据输出内容是否具有高度同质性分类讨论,在能认定为作品的情形下,着作权人为人工智能保有人。"类人型"人工智能在缔约、履约过程中可定位为"传达人"。自动驾驶汽车与一般机动车在产品责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并无本质区别。人工智能本身并不符合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但当其载体为高度危险源时,高度危险责任有适用空间。(本文来源于《私法》期刊2019年02期)
刘凯,周晶,毕秀霞,张俊婷[5](2019)在《出行者信息类型偏好对其路径选择行为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交通系统本质上是由大量个体出行行为聚集形成的宏观系统,对于城市交通管理者而言,研究微观个体出行者的自身内在因素以及一些外在因素对其选择行为的影响,是制定相关有效管理措施的前提。通过RP调查方法,获取了城市交通出行者个体属性(性别、年龄和驾龄)、信息类型偏好(描述性信息和规范性信息)以及路径选择偏好(最短路径、可接受路径以及固定路径)数据。基于调查数据,研究构建了城市交通出行者信息类型偏好对其路径选择行为影响的结构方程模型,通过对模型的拟合分析,探讨了城市交通出行者的个体属性及信息类型偏好,对其路径选择偏好的影响。研究发现,城市交通出行者个体属性间的差异,使得他们偏好于不同类型的交通信息,有着不同的路径选择行为;描述性信息能够使得城市交通出行者更加倾向于选择最短出行路径,而规范性信息能够使得城市交通出行者更多地打破其固定路径选择行为;但是在交通信息影响下,仍有部分出行者倾向于选择固定路径,即使该固定路径并非是最优出行路径。文中相关研究结果有助于交通管理者更好地去预测,在交通信息影响下不同类型出行者的路径选择行为变化情况。(本文来源于《交通信息与安全》期刊2019年05期)
曾莉,李颖超[6](2019)在《隐性暴力言语行为的类型及情态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暴力言语行为指带来情感和精神上伤害的言语行为,具有显性与隐性之分。基于"面子论",隐性暴力言语行为可以分为威胁听话人消极面子和积极面子两个大类,继而分别细分为指令类、劝说类、推测类与评判类、归咎类、夸张类等叁个小类。立足汉语的语言事实,对隐性暴力言语行为进行分类研究,有助于全面、深入认识暴力言语行为这一语言现象。在人际元功能理论框架下,从主观显性情态、主观隐性情态、客观显性情态和客观隐性情态四个取向分析隐性暴力言语行为的情态意义,可以为暴力言语行为研究开辟一个新视角。(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李鸿飞,单卓然,郑天铭[7](2019)在《朱市社区公服设施增补类型及新建区位优化——基于居民使用特征满意度评价及行为成本模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常态背景下,中国城镇的发展由外延扩张逐步转向内涵提升,打造宜居的人居环境是提升城镇生活质量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是宜居环境的重要环节。然而,我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研究一直聚焦于城市,忽略了乡镇建设投入的有限水平与乡镇居民设施类型/使用频率的特殊性,导致配置设施的浪费或不足。因此需要根据居民实际行为及需求特征,针对性的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而目前国内研究多集中于公共设施的规划布局、分级配置标准和现状评价等方面,对于不同人群设施使用特征及实际出行成本指导的设施配置及布局研究较少,因此,本文通过统计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居民使用特征满意度评价并结合居民需求意愿,确定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增补类型,并结合基于Arcgis软件行为成本模拟,确定增补设施落地位置,以满足居民差异化需求并提高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效率。(本文来源于《活力城乡 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05城市规划新技术应用)》期刊2019-10-19)
张平华[8](2019)在《人格权行为:基本类型与立法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民法典应该规范人格权行为。人格权行为是人格权行使行为的简称,可以包括人格权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等,不同的人格权行为对应于不同的立法问题。人格权行为的效力因为权利冲突而受到影响,所谓权利限制实际上是对人格权行为的限制而非对权利的限制。权利位阶是化解权利冲突的基本手段。权利限制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本文来源于《经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5期)
梁泉,翁剑成,周伟,荣建[9](2019)在《面向个体的分类型公交通勤行为影响因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交通通勤乘客出行行为受诸多因素影响,明确不同类型乘客的出行行为影响因素,有助于准确分析乘客出行需求,促进公共交通运营调度优化.基于RP调查数据和北京市公共交通多源数据,提取了高、中、低不同稳定性公共交通通勤个体出行链.进而针对不同稳定性乘客,以外在属性和个体特征为外生变量,以单次出行特征、出发时间、出行目的为内生变量,构建了面向个体出发时间和出行目的地影响关系的结构方程模型.研究表明,高稳定通勤乘客出发时间和目的地受个体特性影响明显,中稳定乘客出发时间和目的地受单次出行特征影响较大,而低稳定性乘客出发时间和目的地受单次出行特征和外在属性的影响显着.(本文来源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期刊2019年05期)
陈敏[10](2019)在《小组合作学习中的教师支架行为类型——基于幼儿园集体教学活动的质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小组合作学习已经成为幼儿园集体教学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基于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学习能力,幼儿园教师在小组合作环节中的支架行为尤为重要。为此,采用观察法和访谈法,以安阳市幼儿园教学技能比赛的获奖作品为例,选取集体教学活动中的小组合作环节,从支架教学理论角度出发,分析教师支架行为的类型。研究发现:在小组合作环节中,幼儿园教师的支架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间接支架行为"和"直接支架行为"。在"间接支架行为"中,又可分为"激发兴趣"、"建立自信"和"积极反馈"叁种具体行为;在"直接支架行为中",又可分为"解释任务"、"启发思考"、"提供策略"和"直接示范"四种具体支架行为。(本文来源于《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10期)
行为类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刑法学问题类型划分的视角来看,正当行为的体系定位问题可以在两个不同的意义上被讨论。一是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如何妥当地将刑法规定的犯罪与正当行为的成立条件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先后判断顺序问题,这是一个刑法问题中的司法技术问题;二是在刑法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如何妥当安排犯罪和正当行为的逻辑关系问题,这是一个纯粹刑法学意义上的解释选择问题。作为司法技术问题,正当行为的成立条件应该在犯罪成立条件之后与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比对,这个判断的先后顺序与正当行为的理论体系定位无关,无论采用何种理论体系都不会影响判断的结果。作为解释选择问题,正当行为的体系定位取决于学者们如何理论解读刑法规范中的法律要件,不同的理论前见会导致不同的体系定位,各种体系定位之间并无是非对错、优劣高低之分而只有理论前见不同之别。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为类型论文参考文献
[1].刘立慧.构成要件行为·形式违法类型说之提倡——基于中国刑法的探讨[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
[2].王充.论正当行为的体系定位——以刑法学问题的类型划分为视角[J].法学评论.2019
[3].朱立红,陈冬妮.检察监督的历史转捩:从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检察监督——以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监督为路径[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2019
[4].冉克平,谭佐财.论人工智能实施“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效果[J].私法.2019
[5].刘凯,周晶,毕秀霞,张俊婷.出行者信息类型偏好对其路径选择行为影响研究[J].交通信息与安全.2019
[6].曾莉,李颖超.隐性暴力言语行为的类型及情态意义[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7].李鸿飞,单卓然,郑天铭.朱市社区公服设施增补类型及新建区位优化——基于居民使用特征满意度评价及行为成本模拟[C].活力城乡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05城市规划新技术应用).2019
[8].张平华.人格权行为:基本类型与立法问题[J].经贸法律评论.2019
[9].梁泉,翁剑成,周伟,荣建.面向个体的分类型公交通勤行为影响因素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2019
[10].陈敏.小组合作学习中的教师支架行为类型——基于幼儿园集体教学活动的质性分析[J].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