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伟[1]2017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论》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向来受到公司法学者的高度重视,也是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关键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监督机关,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改革就成为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优化的重中之重。学界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的讨论存在研究视角局部化、解决方案碎片化的问题,尽管具体的改革建议有利于推动公司监督机制中个别监督问题的解决,但未能为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提供系统化、科学化的解决方案。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不同监督模式理解不够透彻的局限,也有对本土人文环境认识不深的禁锢,还有在既有的立法框架下对现有问题进行完善与修补的路径依赖,但更可能是个别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相对于系统化的改革方案更有可能被立法者接受。本文以公司监督机制问题和矛盾最为集中的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为研究对象,试图以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主体制度、监督客体制度以及监督方式的改革为路径,系统化地提出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方案,为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有益尝试。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之所以需要进行改革,是因为2005年的公司法改革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监事会的监督能力,但改革并不彻底。为此,学者们展开了理论批判,总结起来大家仍然认为我国公司立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法律文本仍然比较粗糙,监督权利无法保证,与独立董事制度之间还存在重复监督、迭床架屋的问题,最终导致上市公司的监督虚化。为此就有必要根据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改革目标和功能定位,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系统化改革。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应该以保护股东利益、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在允许上市公司自主选择监督模式、降低上市公司监督成本的基础上,在独立监督原则、专业监督原则、积极监督原则、有力监督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主体制度改革强化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监督的精确性,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方式改革,使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更加具有专业性、展望性与合作性,进而补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功能、职工参与功能和战略管理功能。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首先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监事会的独立性问题。上市公司监事会主体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上市公司监事会缺少独立性的问题。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独立性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监事会的自身独立问题,一个是与独立董事的协调问题,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自身独立性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协调问题。两种监督机制并存、监督职权缺少精确区分甚至部分监督职权重迭、冲突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监督成本,本文主张在分别完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日本公司立法的思路,允许上市公司在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之间进行自由选择,通过公司监督机关的单一化和监督职权的明晰化减少上市公司的监督成本;通过公司法文本竞争为各公司参与方提供最优的法律产品,进而减省各公司参与方的交易成本。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无论是在组织上,还是在意思上均没有实现充分的独立,这具体表现在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对于其监督对象——董事会及其他公司高管——存在人身和财产上的依附,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不完善,也使得控制股东或者大股东可以通过其代言人恣意控制、扭曲公司监督机关的意思,使公司监事机关成为大股东、控制股东不当利益合法化的平台。为此,在我国未来的公司立法改革中,应该从组织和意思两个方面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减少董事会对监事任免的影响力,使监事会的薪酬、财务支配等不受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控制,完善监事会议事规则,通过完善的程序规定保证监事会的意思免受公司其他机关和个人的不当干预。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改革亦即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监事会进行精确监督的问题。尽管在法理学中,有学者将法律对象与法律客体通用,但本文将监督对象与监督客体进行严格的区分,监督对象指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机关和个人,监督客体则是指监督对象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对象的准确厘定是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变革的重要前提。首先,出于管理信任因素的考量,公司经理和其他公司高管应该由具有公司独立经营领导权的董事会进行监督,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对象仅为公司董事会。其次,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客体仅为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而非董事的职务行为,因为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行为可以涵盖董事的职务行为,相反,董事的职务行为却不能涵盖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应该同时包括适法性监督和妥当性监督,为此,作者呼吁我国未来《公司法》立法改革须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对象和客体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并须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妥当性监督权和行使要件。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方式改革主要是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存在方式或者说是上市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以何种方式共存、互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欲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监督,其监督方式须进行全面调整:须由非专业监督向专业监督转变,实现财务监督和自我组织的专业化;须由回顾式监督向展望式监督转变,通过增设董事会报告义务增加监事会的监督信息供给,通过增设公司重大事项同意保留权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过增设监事会的风险控制监督义务使监事会与董事会共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须由对立式监督向合作式监督转变,在充分尊重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独立领导权的基础上,通过增设监事会的协商权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连带责任增强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敏感性,从而彻底扭转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无力的局面。
贺海强[2]2007年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文中认为独立董事是董事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董事而具有一般董事所不具备的品格、特征和属性:即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的特征。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制度是20世纪初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以后,在股东大会逐步形式化、董事会运转失灵以及“内部人控制”不断失控的过程中产生的,其作用在于强化董事会的内部监督职能、维护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制度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下,功能定位不同。中国引进和移植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公司治理上的先进经验。但必须联系中国的实际情况,处理好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要协调好和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最终才能实现我国引进该项制度的初衷: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本文的研究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说明研究背景与意义,以及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叙述了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从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过程简单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的背景以及其在英美国家的演进过程,并介绍了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第四部分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引入我国时的背景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根据江苏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调查资料了解独立董事制度在江苏实施后的基本情况,进而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生存现状。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移植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第六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独立董事制度在移植过程中,需要结合中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创新,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的公司治理效率。
王京涛[3]2007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美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在美国实质性推行,90年代风靡全球,随着其实践的发展,成为学术研究热点。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也正式在中国推行,迄今已将近5年。独立董事制度实际上就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成员,独立董事独立于其他相关利益者,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一个监督作用,有效防止公司内部人控制,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于是,董事会当中应该设立多少独立董事成员,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应该占到一个多大比例才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结构,成为国外学术界一个争论的焦点。独立董事制度刚刚在我国发展,有关独立董事比例的问题也有着深远的研究意义。第一,本文系统总结了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原因及其在世界各国发展的基本情况,并对典型公司治理模式下独立董事制度做了对比研究,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有其不同的特征,根源在于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各个国家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法规的差异化。第二,本文对设立独立董事的各个国家的有关独立董事比例的规定情况做了系统的比较分析,尤其对美国和中国独立董事比例的发展实际情况做了总结,本文认为一个符合国情的独立董事比例设置是需要时间和实践来证实的。第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独立董事比例的研究情况做了较为全面的文献综述分析,发现独立董事比例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股权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绩效、管理层。第四,本文基于国内外的文献综述,并结合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比例影响因素做了相关的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研究了独立董事比例与股权结构、管理层、公司领导的外部性、公司绩效、股东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控股人类型、管理层对独立董事比例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影响,独立董事比例对公司绩效和股东权益保护也存在着较为积极的作用,但独立董事比例对公司领导的外部性没有影响。本文结合相关的研究结果,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以及独立董事比例的设置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分析,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建设和独立董事比例的设置,应该基于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权变态度,从宏观和微观的两个角度去考虑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谢联胜[4]2003年在《论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结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的研究》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的核心目标是解决上市公司所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即上市公司经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侵权问题彰显了公司治理的迫切性。 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开始大力推广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平台,在法律上和在逻辑上,上市公司治理链条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这一层层选举、层层授权的序列。独立董事加入这个序列,其主要价值就在于对经理层等内部人进行制衡监督,强化董事会的独立和效率。 本论文以研究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为起点,重点探索了为什么中国在仿效美国等成熟证券市场推出独立董事制度后,该制度并没有预想中高效。全文共分九章,约17万字,大致归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为开篇的导论和最后的结语;第二部分探讨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所承担的效用,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第叁部分分析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低效现象、成因和对策,包括第七章至第九章。在剖析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低效率根源时,主要运用了博弈理论中的因徒困境模型、信号理论和信息不对称以及董事会内生性模型。在给出对策方面,从制衡基础、董事会结构、独立董事准入机制、权责体系、激励制度和推选任免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系统化的政策建议。
娄芳, 原红旗[5]2002年在《独立董事制度:西方的研究和中国实践中的问题》文中提出独立董事制度是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本文通过对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介绍,以及对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王启亮[6]2004年在《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践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叁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制度在企业运作中所发挥不可取代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公认。现在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各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共同取向,是成熟市场强化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当然中国也不例外。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广泛收集和听取各方意见后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开始正式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从那时起到现在,我国引入并且实施这一制度已有近3年时间,但是独立董事能否切实按照职权行事?能否实现立法者建立和推行该制度的初衷?能否在我国实现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对于此,理论界仍然存在争议。首先,本文从历史的角度简要评述独立董事制度是如何演化而来的,然后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研究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对独立董事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进行简要评价。其次,本文详细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推行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剖析了阻碍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深层障碍。最后,本文力图从制度、公司、个人和社会等层面,紧密结合实际,对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对策性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
高垚[7]2017年在《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了十几年之久,但该制度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像我们最初引进之一制度时预想的那样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在双层监督机制下暴露了更多的问题。所以,制度本身虽然在发展过程中有积极的作用,但更多的是这一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疲软状态。由此,在我国多年来一直受到学者孜孜不倦的研究与探讨,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这一制度摆脱花瓶的宿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且,公司治理理论的不断完善公司发展的实践也要求我们必须对独立董事制度加以重视。近年来由于股市的动荡不安,对许多上市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不稳定因素的增多越来越呼吁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从法律层面以及实践层面上加以运用。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有独立董事。正如独立董事的名称一样,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就是“独立”二字,失去了独立性的独立董事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实践中独立性因种种原因屡屡被破坏,本文试图从独立董事这一制度的本质出发,研究造成该制度在我国缺乏独立性的原因,而最为关键的是找出完善这一制度的良策,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选题背景以及选题的意义,同时简要概述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独立董事一般理论的概述,分为叁部分,第一,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特征、发展历史、以及功能定位。这部分内容是研究的基础,相关概念的清晰可以为以后的研究打好基础。在这部分中独立董事的特征和功能定位是重点。独立董事的特征表现为独立性、兼职性、客观性和专业性。第二,介绍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意义,该意义又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对内,二是对外。第叁,介绍了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有哪些的影响。第叁部分,介绍和分析国外主要国家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规制以及对我国有哪些启示。主要选取了两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一个是作为独立董事制度创始国的美国,一个是与我国存在一些相似性的日本。通过对这两个国家独立董事独立性法律规制的研究得到了以下四方面的启示:第一,内部制衡与外部制衡相结合;第二,促进利益机制向多元化发展;第叁,重视社会评价机制的有效运用;四是市场调节与法律规制互为补充。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现状、法律规制,以及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的具体原因。该部分内容从现实入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实态进行了分析,选取典型案例作为引入,具体分析了独立性缺失的几个方面。接下来通过罗列具体的法律或规定对现有的具体法律规制予以分析。最后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同时也有现实的原因,例如:薪酬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成本效益的不相对等。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完善股权结构,通过法律的规定逐步向分散的股权结构转变,在股权结构逐步完善的基础上要抑制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控制,加强独立董事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其次,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探讨独立董事制度永远绕不开监事会,要明确二者的职责分工,建立起双层的监督体系和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再次,建立专门机构综合管理独立董事,也就是独立董事的备选机构。第四个方面,完善独立董事的聘用及罢免,关于选聘方面可以尝试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机制,而对于罢免程序要通过具体的规定使罢免程序规范有序。最后,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设想。
李慧敏[8]2006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特征及其监督绩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日起,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施行已经有4年时间。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监事会监督职能的不足,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内部监督。但是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实施效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特征及其监督绩效的研究,考察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以来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以及应该如何来改进。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以实证研究为主,辅以规范分析,综合运用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现状及效果展开了多角度、多维度研究。 本文引用2004年度沪市上市公司数据,从聘请独立董事人次、年龄、专业和职业背景、独立董事构成比例、薪酬、履职情况、任职家数以及任职时间等九个方面研究了样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若干特征,并与美英等国进行了全方面的比较,得到国内各上市公司取得初步成绩的同时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的结论。 本文又针对样本公司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在国内外首次以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水平作为衡量独立董事监督绩效的指标,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特征与其监督绩效之间的相关关系。动态分析结果表明独立董事制度设立当年并没有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相反还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在经历了叁年的实践之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开始发挥作用,其监督效果已初见端倪。而且,实证结果显示,在不同的公司之间,独立董事的监督绩效是存在差别的。进一步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监督绩效与其在董事会中的构成比例正相关,与其相对薪酬和平均年龄负相关,与独立董事任职家数和任职时间不存在显着相关关系。另外,关联方期末占资水平还会受到上市流通年限、公司规模、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等外部因素的影响。 最后,笔者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结果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和改进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并认真分析了研究模型的缺陷和研究方法的不足,对后续研究作出了展望。
申富平[9]2007年在《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并最终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为这种制度的引入和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作为一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抑制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机制,我国上市公司也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然而,20世纪末21世纪初,全球发生了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公司丑闻;我国也出现了如银广夏、红光实业、猴王股份等上市公司丑闻。一时间,人们将独立董事戏称为“渎董”或公司治理的“花瓶”。这使学术界和实务界产生一种困惑:为什么在理论上如此有效的制度,在现实中却如此不堪一击?我认为,问题在于理论的理想化与现实环境的复杂化相背离,这是所有理论在现实运用过程中都会遇到的问题。解决之道是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其有效性。本文主要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与独立性保障、独立董事的激励与防合谋契约设计以及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权责的调和等叁个方面探讨了如何保障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并围绕着这叁部分讨论了与之相关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并提出了政策性建议。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变迁出发,经考察发现,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原在于提高董事会的效率,是一种解决公司中代理问题的机制,是董事会治理的一种衍生制度。随后,文章从股权结构与控制权角度,分析了不同股权结构特征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认为股权结构特征决定了公司主要代理问题。在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中,其主要代理问题是经营者与全体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为实际控制权人——经营者侵占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股权较为集中的公司中,其主要代理问题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为实际控制权人——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的分析,发现股权高度集中和大股东控制是其主要特征,因此,为了解决由此带来的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问题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这与事实和制度设计者的初衷相吻合。本文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机制,代理委托人行使监督职能,其本身也是一种代理关系,与委托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代理问题,而这种代理问题,可能会导致独立董事制度无效或低效。为了保障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本文重点研究了叁个问题。第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保障机制。本文认为,独立董事独立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结合。独立董事在保持与公司客观独立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实践经验及所掌握的企业信息做出独立的判断,是一种特殊独立性,即利益独立性和判断独立性。独立董事要实现其独立性必须做到对象上的独立和内容上的独立。为此,要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地位,主导整个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而不只是依附于执行董事,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只担当参谋、咨询和影响角色。同时,还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和退出机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制度保障问题。第二,设计合理的独立董事激励契约和防合谋契约股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他们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契约来界定,所以,在独立董事与委托人之间设计一个合理而科学的激励契约与防合谋契约,能够有效地防止独立董事制度的无效或低效。1、本文通过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认为,独立董事的最优激励契约设计依赖于信息的对称程度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风险态度。当独立董事与其委托人之间的契约为多期时,声誉机制将起作用。具体为:当股东可以观测到独立董事的努力水平时,如果股东是风险中性者,而独立董事是风险规避者,那么,股东设计的帕累托最优契约应该要求独立董事不承担任何风险,股东只要支付给独立董事一个固定报酬,且刚好等于独立董事的保留工资加上其努力成本即可;激励契约中设计的最优努力水平要求独立董事努力的边际期望收益等于努力的边际成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激励契约中必须让独立董事承担一定的风险。股东设计的最优激励契约应该是在独立董事激励效用与保留效用之间的一个均衡。如果委托——代理关系是多期的,出于对未来声誉的考虑,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不像单期时那样严重,因为“时间”本身可能会缓解代理问题。在解决代理问题过程中,声誉效应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机制具有与显性激励机制相同的效果。2、在有控股股东的公司中,除非加大惩罚力度,一般不可能防止控股股东对独立董事的行赂及独立董事的受贿赂行为。第叁、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权责的调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双层制”的结构,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在上市公司内部监控制度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审计委员会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色,而两种监控制度的并存不仅没有带来理想中监督效果的“一加一等于二”或“大于二”,反而带来了监督资源的浪费与监督效率的降低。所以,需要调和。调和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当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监督对象是管理层。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等职责;监事会不参与决策过程,侧重于事后监督。审计委员会则要参与决策过程,更侧重于事前监督。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下设委员会,也是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审计委员会要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在监督公司管理当局的问题上相互合作;另一方面,界定了两者之间权责范围。
闫新峰[10]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研究》文中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内外学者做过许多研究,有些研究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有些则认为是负相关关系,还有一部分认为不存在相关性,却一直没有得出一个公认的结论。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现状,中国证监会要求在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为了验证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本文分别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理论方面分析,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方法,首先介绍了分析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理论,接着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和影响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因素。在分析影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因素时,分别从影响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实证方面分析来说,本文以180指数为例,采用2003年度、2004年度和2005年度叁年的数据,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研究。首先分析了独立董事比例和独立董事薪酬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假设。接着,根据假设建立了相应的数学模型,并利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回归分析对假设进行检验。最后,对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作出进一步分析,利用独立样本的T检验方法,检验了上市公司遵循独立董事比例“1/3目标政策”的自愿性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本文分析认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于是,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选聘机制、职权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和制度的运行环境等方面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论[D]. 赵大伟. 吉林大学. 2017
[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D]. 贺海强. 南京林业大学. 2007
[3].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 王京涛. 四川大学. 2007
[4]. 论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结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的研究[D]. 谢联胜. 复旦大学. 2003
[5]. 独立董事制度:西方的研究和中国实践中的问题[J]. 娄芳, 原红旗. 改革. 2002
[6].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践问题研究[D]. 王启亮. 湘潭大学. 2004
[7].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规制[D]. 高垚. 河北经贸大学. 2017
[8].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特征及其监督绩效研究[D]. 李慧敏. 浙江大学. 2006
[9]. 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保障问题研究[D]. 申富平. 河北大学. 2007
[10].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研究[D]. 闫新峰.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标签:企业经济论文; 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监事会论文; 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代理理论论文; 代理问题论文; 绩效目标论文; 审计委员会论文; 董事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