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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16年6月印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以来,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在大部分用电客户表示欢迎支持的同时,也有部分用户产生质疑。本文就如何理解两部制电价的政策意义,如何选择经济运行方式进行了探讨,提出通过确定基本原则、合理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加强用电管理与监测等措施,促进国家政策有效落地、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关键词:两部制;电价;经济;运行方式
1两部制电价政策的沿革
1.1两部制电价政策的发端
为充分发挥电能的使用效率,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主管部门优先通过经济杠杆,促使电力使用者提高设备利用率,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两部制电价政策因此应运而生。“两部制电价”最早由英国J•霍普金森(JohnHopkinson)博士于1892年提出,而我国的两部制电价最早可追溯到民国时代。1929年10月(民国18年),闸北水电公司与翔华电气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约定“最大负荷限额为600千瓦,基本电价为银3.13两/千瓦•月”,这就是我国两部制电价的雏形。我国最早出台的两部制电价相关政策为《1965年电、热价格》。1975年,《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对两部制电价计收范围与标准进一步明确,通常称为“七六电价”,也是当前我国电价政策的鼻祖。
1.2两部制电价政策的变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原有的电价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电力工业部顺应形势,在“七六电价”基础上,于1996年10月颁布了《供电营业规则》,对两部制电价相关的暂停、减容业务及计算规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健康快速发展新常态。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结构,支持生产企业转型升级,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16年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对两部制电价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2两部制电价新政策的优势与难点
2.1两部制电价新政策的优势
2.1.1便于灵活选择计费方式。用电客户每三个月即可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选择变更一次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原政策规定为满一年才可变更),对于开工不足、季节性减产、短期订单等生产波动较大的企业可以灵活选择“按容量或按需量”方式计算基本电费。
2.1.2便于合理调整用电容量。对于用电变压器容量虚高、而实际用电负荷较低的用电容量,可通过减容来减少装接容量,与实际用电需求负荷匹配,此时选择按容量计收基本电费,则可以减少电费支出(“按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标准低于“按需量”计算的标准)。且减容后容量低于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则可执行单一制电价,不再计收基本电费。
2.1.3便于适时办理减容暂停。用电客户可以根据“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无减容暂停次数限制等宽松政策,在设备检修、计划减产、企业长假期间适时办理减容或暂停,从而实现降低电费成本。
2.2两部制电价新政策的难点
据调研了解,部分订单型生产企业因产品需求无规律、生产安排无计划,同时也缺乏对用电负荷的精准监测与控制,无法提前对次月的最大用电负荷进行精确预测,难以合理地确定最大需量核定值,极易发生约定需量值与实际最大需量之间出现较大偏差,从而导致增加电费支出。
3适应两部制电价新政策的经济运行方式
3.1基本电价计费方式的确定原则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可由用电客户自主选择“按容量”或“按需量”,而两者的根据区别在于,“按容量”方式的基本电价低于“按需量”方式。以江苏省为例,按容量方式的基本电价为30元/千伏安•月,按需量方式的基本电价为40元/千瓦•月。若要合理确定计费方式,首先需明确两者之间的分界点。
由此可见,当实际最大需量达到用电变压器总容量的75%时,“按容量”和“按需量”这两种方式的电费相当,这即为计费方式确定的分界点。当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总容量的75%时,选择“按容量”计费较为经济,反之,低于75%时,选择“按容量”计费较为经济。
3.2按容量计费的经济运行方式
对于选择“按容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电客户,其用电负荷率一般较高(达到75%以上),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变压器需全容量投运。此种类型的用电客户,建议配置一大一小两台及以上容量的变压器,以便在生产负荷需求下降时,可以申请暂停部分容量的变压器,以减少基本电费支出,避免出现因仅有的单台变压器停用会全厂失电而无法及时报停的情况。
3.3按需量计费的经济运行方式
3.3.1规范用电管理。由于按需量计费需每月提前核定最大需量值,而最大需量值一经约定,实际用电最大需量应尽量接近(保持在核定值的100%-105%之间为最佳),若过高或过低则均会增加基本电费支出。因此,用电客户尤其是大工业客户,除应配置足额的持证专业电工、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和设备运维规章制度外,还应建立生产用电管理机制,包括生产用电计划、车间负荷监测、电量电费分析、节电奖惩措施等,从而不断积累负荷预测经验、压降用电成本。
3.3.2加强用电监控。用电客户要实现用电负荷精准控制,则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以提供负荷控制和数据支撑。如当前较为成熟的用电负荷管理系统、需求侧管理系统、能效管理系统等,均具备多路负荷实时监测、阀值预警和超限跳闸等功能。管理人员可据此开展产品单耗测定、最大需量预测、车间负荷控制等,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省电费支出。
3.3.3及时反映异常。用电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会导致用户最大需量虚增。用户在发现需量异常后,应及时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反映有关情况,供电部门在核实后将会扣除相应需量。其中双电源或多电源用户容易发生需量虚增,引发需量虚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供电部门计划停电、临时检修,或恶劣天气等导致用户一路电源停电,用电负荷转由另一路电源供电,从而出现该路最大负荷叠加。
(2)根据供电部门调度指令,若双电源用户进行不停电合环倒闸操作时,系统将产生环流,从而会出现计量端最大需量叠加。
3.4合理利用暂停减容实现经济运行
不论选择“按容量”还是“按需量”计收基本电费,通过暂停或减容多余的装接容量都是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但在办理暂减容业务时应把握几项原则:一是暂停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但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可申请办理减容,暂停减容次数不受限制。二是减容两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三是暂停(减容)后执行最大需量计量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照(减容)后总容量申报。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相关政策,的确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优化调整,给企业降低经济运行成本提供了政策支撑。但这也需要用电客户深入研究、精确控制、合理应用,才能真正享受到利好政策所带来的实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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