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南,海口570100
摘要:民主是有一种有边界的政治活动,而一旦超越了这样的一条界限,便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当民主这项原本作为政治管理中的制度一旦应用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非政治领域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各种社会矛盾。民主在非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将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本文主要探讨民主的边界及其适用的范围,避免造成多数人“暴政”的发生。
关键词:民主边界范围
1民主概述
“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语的δημοκρατíα。δημοs意思是民众,κρατíα意思是掌握、作主,合在一起就是民众掌握、作主。蔡定剑教授通过对民主理论以及对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的探索总结、诠释具有重要意义:
民主是一种管理体制。其中统治者在公共领域中的行为要对公众负责,这种负责是建立在定期举行的、全体公民自由参与的、公开和公正的选举基础上的。
民主制避免使政府权力集中在某一个人或某一个机构手里,也避免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的权力,地方实行一定的分权和自治,地方政府也必须是对人民开放和对人民负责的。
民主政府充分尊重人民的选择,并在各个政府和非政府层面上,只要涉及人民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由人民进行充分协商后再作出决定。
民主充分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民主政府首要的职能是依合法程序及平等的法律保护基本人权,保护言论和表达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制度遵循多元化,反映各种不同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公民有法律保障的平等表达意愿的机会,多元主义,政治过程是建立在众多交互重叠、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治的私人团体之上的。①
2民主的边界
2.1民主代替不了法律
人们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受到各种规则的约束。俗活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正是因为有了一系列的规则,整个社会的运转才和谐有效,当然了,任何一种打破规则的行为,都会受到国家机器的相应制裁。而法律,是一个国家最为严密细致的规则,它是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涵盖了社会的多个领域。
在一个共同体内,哪怕是多数人甚至绝大多数人都赞成,也不得剥夺任何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现代宪政民主社会的基本要义。在公共事务中,我们提倡以民主的方式,通过多数决来确定,但是在涉及居民国籍、户籍等根据明确法律来调整的,无论采用什么民主方式,都是无效的,背离了民主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我们可以说,民主代替不了法律。
2.2民主不能干涉私权
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私权,江平教授认为私权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狭义上的私权就是指民事权利,包含两大部分,一是传统上的财产权;另一部分是人身权。
广义上的私权指人权,即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包含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权利;社会权利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民事权利则指财产权和人身权。
民主是对公共领域的事务进行管理,公共事务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而公共利益只存在于公共事务中,随着民主在中国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习惯于用民主解决各种问题,这明显超出了民主的适用范围。
私人领域中的权力即私权中最重要的两个权力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个人在社会上要寻求安全保护:一个是人身安全,一个是财产安全,两者缺一不可。动摇这两个安全,就会动摇社会的根基,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从法律角度看,就是要保护人的两种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社会的两大秩序:社会安全秩序和经济安全秩序。②
3民主的适用
民主主要适用于那些结果对自己不会造成太大影响的事情上面,同时又不损害他人权利方面,即政治领域中的“理性人”通过投票等方式所作出的决定。
3.1民主适用于政治选举
选举是一种正式的决策过程,是由人们投票选出某个职位的充任人选、或适用于整个组织的过程,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而从某一方面讲,参与选举群体的多少是体现民主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参与式民主告诉公民,自身不仅仅是选民,不能仅仅把自己看做政府的管理对象;公民是管理者、自治者,是自己命运的主宰者,为此要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协商和决定。这要求公民具有公共精神,关心公共事务,遵循公共理性。③
政治选举首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自由选举,保障选举人的自由意志,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其次,定期更换领导人。再次,选举必须是选择行为,即选举人在两个以上候选人中选择一个。只有一个候选人的选举,只是推举或拥戴行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两名以上候选人竞争同一个职位,选民从中选择一名候选人。政治选举中的民主性还体现在候选人在参加竞选时对自己的施政理念和施政纲领作一个比较系统的阐述,候选人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从而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情况作了解,进而能够进行更好的思考和判断,然后投出自己理性一票。
民主在政治选举中的应用,充分体现了民主关于“主权在民”的本质要求,由人民自己选举领导人,管理国家事务,人民是国家主人。
3.2民主适用于公共决策
公共决策主导国家发展方向,主导社会利益整合与分配,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公共决策中,一定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公共决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素质不断提高,公共决策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点,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也更多地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国家的重大决策更是要广泛征求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
公共决策过程中,民意调查是第一步,通过民主的方式,收集所有公民的意见和观点倾向,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决策要结合调查,遵循公民意见,作出政策的方向性选择。
公共决策要做到公开透明,信息的公开是体现决策民主性的重要方面,而决策的不公开,公民会失去表达自己声音的渠道,决策的不合理往往体现于此。
任何决策都不能会兼顾社会每一方的利益,公共决策也不例外,而这就需要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士进行双向的沟通协调,要求政府遵循“公开、互动、包容、尊重民意”等原则,与民众就关涉各方利益的公共事务展开讨论,共同协商决策。更重要的是,在协商过程中有助于培养全社会的合作精神,这是民主制度健康成长的社会心理基础。
4总结
民主是一种记数的统治,它依托多数人,如果不对这个多数人的合法活动范围设置一个边界,民主就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如果民主统治没有制度性边界,那么肆无忌惮的鼓动者或组织者就能够利用集团利益、地方利益或以公众利益为名,动员公众意志,以达到压迫和剥夺他人人权的目的。
民主是有边界的,一旦超越这个边界,不可避免的会造成多数人的名义侵犯少数人的权益,会引起社会矛盾。民主也是有其适用范围的,政治领域中的民主一旦应用于其他领域,也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因而正确把握民主的边界及适用,对于我们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①蔡定剑:《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1-12页
②江平:《私权的呐喊江平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137页
③陈炳辉:《参与式民主的现代衰落与复兴》,2009年4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