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加重原则论文-牛忠志,曾肖斐

限制加重原则论文-牛忠志,曾肖斐

导读:本文包含了限制加重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拘役,有期徒刑,数罪并罚,限制加重

限制加重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牛忠志,曾肖斐[1](2016)在《限制加重原则: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的折算规则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制度规定存在语言不详的情况,采用文理解释者认为: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采用了吸收规则,即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并罚时,由有期徒刑吸收拘役。这一见解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原则,也不符合体系解释规则。应采伦理解释"折算有期徒刑执行规则",即拘役和有期徒刑并罚时应当按照拘役1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的规则将拘役折抵成有期徒刑,并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最后应执行的刑期。这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原则,而且还符合体系解释规则。在量刑的具体操作上,折算规则的适用具有刑法依据、折算的现实基础以及司法操作的便捷性。(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吴平[2](2014)在《并科、吸收、限制加重:原则抑或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并科、吸收、限制加重既是数罪并罚的原则也是数罪并罚的方法。吸收、并科、限制加重是原则还是方法的判断,如果从法律规定的视角去判断,是取决于规定的表述方式。吸收、并科、限制加重本身其实是一种方法,但是,在某种方法的背后,往往有着支持这种方法的理念或主张。(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2期)

房丽[3](2012)在《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之解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加重原则作为我国刑法数罪并罚中的一项基本量刑原则自1979年刑法典公布实行后,在叁十多年的实践中已经造成了诸多混乱。从“估堆”量刑的不公正,到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多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问题;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新罪与漏罪的并罚问题;发现新罪或漏罪时原判刑罚已经改变的如何并罚等等问题既造成了实践中各地适用刑罚的不平等,同时也向学者提出了疑问:诸多矛盾的症结在哪?本文首先考证了我国限制加重原则的起源与发展,然后对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进行研究,得出国外限制加重原则与我国限制加重原则应用的区别:国外限制加重原则可适用于有期自由刑和罚金刑,且不适用于短期自由刑,能很好的杜绝我国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刑并罚时的量刑混乱状况。在使用限制加重原则计算刑期时与我国适用限制加重原则计算刑期的方法亦不同,国外有的是在并科或部分并科的基础上限定最高期,有的利用法定最高刑期的限制限定最高刑,即在并科原则或吸收原则基础上适用限制加重原则,而不是我国在最高刑之上,总和刑期之下估算刑期。域外限制加重原则虽然也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符的缺陷,但域外的刑法与我国刑法在立法上对刑罚结构的设置不同,并通过刑罚执行弥补了限制加重原则的不足。而我国限制加重原则在减刑、假释的不当适用影响下,使我国刑罚结构“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缺陷更加突出,使生刑与死刑之间的壕沟进一步加宽。实践中依限制加重原则造成的量刑偏差问题亦很突出,所以在现有司法环境下,笔者提出解构限制加重原则的设想。解构限制加重原则后,原有的由限制加重原则调整的犯罪应分别由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取代。对此,首先要对我国现行刑法分则中的犯罪加以分层,将我国罪名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叁层。笔者通过考察我国刑法分则中罪与刑的设置,认为将叁年有期徒刑作为中罪与重罪的分界线、将二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和中罪的分界线是合适的。然后对中罪和重罪数罪并罚适用并科原则,对中罪和轻罪并罚适用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一罪一罚,以此并罚的方法能很好地体现正义与秩序价值,但由于并科原则的严厉性失之于自由价值的实现。吸收原则则很好地弥补了并科原则的不足,吸收原则适用于数个轻罪的并罚、中罪与轻罪并罚及重罪与轻罪的并罚,很好地体现了刑罚谦抑性,与世界“轻刑化”潮流相符。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用于数罪并罚制度,第一,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衡量刑法定罪是否适当的原则。解构限制加重原则代之以并科原则,可以满足刑法分则中罪与刑的明确性,即一罪一刑,数罪数刑。轻罪适用吸收原则亦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符合保护人权的内涵。第二满足罪刑均衡的要求。罪刑均衡是刑法立法要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衡量一部刑法量刑是否适当的准则。第叁,平等适用法律的要求。平等适用法律是刑法立法是否公正的一种体现,公正、正义是法律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理念。同时,并科原则能体现“严”的刑事政策。以并科原则对有期徒刑在二年以上的刑罚实行并罚,是考虑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对这部分犯罪严厉打击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严打时期的从快从重原则不同,以并科原则数罪并罚不是不择手段的要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也不是为了严厉惩治犯罪而过多的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而是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实行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方式累加数罪的处罚结果,其所获的罪与其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不存在滥用刑罚的情况。这与世界现在普遍适用的“重重”的刑事政策是相似的。而吸收原则体现“宽”的刑事政策,以吸收原则适用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是考虑到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有经过短期改造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对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犯罪人处以社区矫正更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以吸收原则并罚轻罪。从刑罚适用的效果来看,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取代限制加重原则首先能促进量刑均衡,“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本就是刑法“报应”观的最原始体现,刑罚体现报应的精神,并以此达到正义的要求。量刑均衡是罪刑均衡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只有当立法中实现罪刑均衡时,司法上才可能实现量刑的均衡,亦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其次,可完善现行刑罚结构。虽然,现阶段并不是所有被判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服刑最短的刑期,也可以适当延长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期限来缓解死刑与生刑之间的过大差距,但是,在没有统一法律规定下,全国各地对此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运作方式很难真正解决生刑过轻的问题。在这种现状下,我认为通过并科原则取代限制加重原则是当下最好的选择。而且,解构限制加重原则可以实现刑法的价值。限制加重原则欠缺刑法价值:第一,限制加重原则欠缺正义价值。首先,限制加重原则无法体现公平。一是立法的不公平、二是法官量刑时的不公平。其次,限制加重原则不能体现平等。最后,限制加重原则不能体现均衡性。第二,限制加重原则仅体现部分秩序价值。对秩序的维护主要体现为刑罚的预防作用。第叁,限制加重原则缺少自由价值。而并科原则可充分体现刑罚的正义和秩序价值,吸收原则可充分体现刑罚的自由价值,二者同存于一项数罪并罚制度中,可通过对数罪的量刑实现刑罚价值。最后,解构限制加重原则可很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该目的的实现要通过报应所获得的公众正义感的认同,要通过功利主义的检验。刑罚既不能过严造成重刑导致刑罚的过度适用形成资源的浪费,或过重导致对人权的漠视;又不能过轻不能平衡最基本的正义。数罪并罚中,以并科原则处理重罪和重罪与中罪的并罚,既满足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罪刑适当,又能满足受害人的报复心理;而吸收原则用于重罪、中罪与轻罪及数个轻罪的并罚,既能节约刑罚的运用,又可积极恢复被害人的损失,恢复社会秩序。如此,以并科和吸收原则取代原有的限制加重原则,可以有效的避免限制加重原则的弊端,而且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具有正义、秩序、自由价值,且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不易产生混乱,是我国现有司法环境下理性的选择。(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5-01)

徐恭菁[4](2011)在《关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加重原则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数罪并罚原则。虽然众多学者认为限制加重原则体现刑法的灵活性,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也有部分学者针对此原则提出了质疑,质疑主要从公正性、刑罚目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刑罚正当性、配刑原则等几个角度提出。学者们在提出质疑的同时也相应的陈述了改进方法。例如,学者对限制加重原则公正性提出质疑的同时提出了扩大适用并科原则以取代限制加重原则的改进建议;在对限制加重原则适用时法官自由裁量问题提出质疑的同时提出在限制加重原则的量刑范围内建立精密计算公式的建议。本论文分别对学者们的质疑及针对质疑提出的改进意见进行陈述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深入讨论,分析得出限制加重原则制度本身是公正的、科学的。而限制加重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众多质疑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对限制加重原则的相关规定存在漏洞,其主要体现在对“酌情”的立法空白和对限制加重原则操作模式的忽视。因此在论文中笔者对“酌情”进行了具体而深入讨论,对操作模式提出了“取中间数法”的意见,并对限制加重原则立法中模糊的“以上”“以下”问题进行了厘清。同时根据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限制加重原则完善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希望通过对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完善,使限制加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04-01)

廖菁[5](2010)在《对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我国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原则从必要性、公正性、产生的刑罚效果,以及影响其适用的相关刑罚制度方面,思考限制加重原则的利弊,尝试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0年12期)

杨汉成[6](2010)在《限制加重原则可发挥逆向指引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主要原则是限制加重原则,但是也带来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如何并罚?对此理论上众说纷纭。吸收说主张根据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分别执行说主张对不同种的自由刑先后分别予以执行;折抵(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0-11-05)

马秀成[7](2008)在《数罪并罚,不能背离限制加重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6日,央视“庭审现场”栏目播出了《网络上的征婚阴谋》,讲的是被告人李徐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一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李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8-12-10)

祁德胜刘源[8](2008)在《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主刑与附加刑之间、同种主刑之间,以及死刑、无期徒刑与其他刑种之间的并罚作了规定,但对不同主刑,如有期徒刑和拘役之间如何并罚,法律未作规定。目前通常采取的是并科法,即按重刑到轻刑的次序,先执行(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8-03-13)

胡同春[9](2007)在《限制加重原则的公正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国家在对有期自由刑进行并罚时,大多采用限制加重原则。但在一般民众看来,有期自由刑并罚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只不过是一种权宜的做法,认为它是对法律打折扣,不具有公正性。限制加重理念不仅存在于数罪并罚中,它同样存在于个罪的刑罚分配之中,在有期自由刑并罚时,限制加重不过表现得更直观罢了。(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李永军[10](2007)在《论数罪并罚之限制加重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了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最高执行期限,管制最高不得超过叁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该规定既违反了宪法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又与罪责刑法定原则相悖,更在一定程度上放纵非触犯极刑的犯罪,是刑法的惩戒功能弱化,故应废除该限制加重原则,强化刑法的教育和惩戒功能,在刑罚的执行中促进罪犯的转变。(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期刊2007年06期)

限制加重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并科、吸收、限制加重既是数罪并罚的原则也是数罪并罚的方法。吸收、并科、限制加重是原则还是方法的判断,如果从法律规定的视角去判断,是取决于规定的表述方式。吸收、并科、限制加重本身其实是一种方法,但是,在某种方法的背后,往往有着支持这种方法的理念或主张。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限制加重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牛忠志,曾肖斐.限制加重原则: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的折算规则选择[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

[2].吴平.并科、吸收、限制加重:原则抑或方法?[J].青海社会科学.2014

[3].房丽.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之解构[D].吉林大学.2012

[4].徐恭菁.关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的思考[D].吉林大学.2011

[5].廖菁.对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

[6].杨汉成.限制加重原则可发挥逆向指引作用[N].检察日报.2010

[7].马秀成.数罪并罚,不能背离限制加重原则[N].检察日报.2008

[8].祁德胜刘源.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N].江苏法制报.2008

[9].胡同春.限制加重原则的公正性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

[10].李永军.论数罪并罚之限制加重原则[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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