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尽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以寻求禁令救济,但由于标准的公益属性以及FRAND承诺的约束,禁令的获取应受到限制。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条件,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司法辖区尝试从不同的路径寻找方案。美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一直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这不仅体现在eBay案确立的"四要素"规则上,也体现在对"专利反向劫持"的突出关注上。在欧盟及其成员国,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规则经历了从"橙皮书标准"向"Huawei v.ZTE标准"的转变,后者提出的善意谈判框架,侧重于许可双方的利益平衡。相较而言,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规则不尽统一和完善,将来的制度构建,应充分借鉴域外经验,把"专利劫持"和"专利反向劫持"同时纳入关注,运用合同法、专利法、反垄断法等多元规范路径,尽量实现许可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竞争利益、创新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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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健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专利劫持,专利反向劫持,利益平衡
来源: 研究生法学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分类号: D913
页码: 85-93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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