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船舶租用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商法,合同,合同法,效力,船舶,租约,承租人。
船舶租用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郎永波[1](2015)在《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效力如何确认?合同签订时违反法律规定,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且合同的履行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叁人的利益,该合同应认定有效。[案情]原告A诉称,为经营水上砂石运输业务,经他人介绍,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将一组(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5年11期)
李康[2](2010)在《船舶租用合同中提前还船的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下产生的大量的提前还船纠纷为背景,主要是解决在船舶租用合同项下,承租人提前还船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同时结合航运和司法实践,运用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立法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结合世界各航运大国的相关航运实务,通过对我国和其他航运国家相关法律的研究,以此来解决我国航运实践中承租人提前还船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并据此提出对我国船舶出租人提出相关的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详细分析了提前还船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引出了提前还船最严重的影响在于损害赔偿的计算;第二章则是从不同法系的角度,对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做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我国损害赔偿的相关特点做了说明;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与核心之处,在第叁章中,首先论述了船舶租用合同中承租人提前还船给出租人造成的具体损害,其次论述了两种不同的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及它们在提前还船中的具体应用,最后论述了承租人提前还船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在第四章中,则是探讨我国船舶出租人面对承租人提前还船时的对策。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从多角度,多层次,综合运用案例分析、逻辑推理、比较分析、分类说明等法学研究手段,紧紧围绕文章主题展开论述,力求使文章达到一个形神兼备,重点脱出。行文中,除了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真知灼见外,也体现自身对本课题的一些看法和思路,尤其是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部分。本人认为,承租人提前还船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船舶租用合同,也没有完全相同两个船舶租用合同,而且,每个船舶租用合同涉及的具体事实还不一致,必然导致结论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也有一些规律可寻,因此,笔者相信,随着租船实务的不断发展,国际上也会对这一问题形成一套较为统一和规范的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0-05-02)
广州海事法院,倪学伟杨优升[3](2008)在《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的效力确认》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十一条确认了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诉讼中,对传真原件证据效力的审查标准应参照复印件的有关标准进行,并综合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予以审查和确认。案情 2006年1月4日,原告广西振海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8-07-25)
冯伟[4](2001)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订立是合同法其他制度存在的前提,合同的效力则决定当事人订约时预期目的能否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我国民法的特别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虽有专章规定,其间却无对上述合同订立和效力的系统规定,使得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且易于产生争端。鉴于海商法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其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是合同立法的特别规定,与《海商法》对合同的规定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立法中的一般法,其对海商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乃至全部海商合同制度均起着指导作用, 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订立和效力的规定入手,通过分析海商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探讨《合同法》对海商合同相关内容的适用性,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和合同当事人、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所需的基本条款、班轮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班轮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提单中“装前卸后条款”的法律效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提单格式条款的效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第叁人的效力、海运单对第叁者收货人的效力、租船合同确认书与合同书的关系等诸项法律问题,运用《合同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以期为解决纷繁复杂的海商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提供基本法角度的原则性评判依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1-03-01)
阎峻[5](2001)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违约责任也是保护合同顺利履行和非违约方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作为我国民法的特别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虽有专章规定,但并没有对违约责任作系统的规定,使得海事司法实践中的违约责任适用混乱,尺度不一,争端不断。鉴于《海商法》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其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是关于合同立法的特别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立法的一般法,它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起着指导作用。 本文从分析《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入手,探讨《合同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适用和影响。通过对《合同法》相关规定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特性的分析,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点、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违约行为形态和违约责任形式进行论述,提出作者的若干看法,以期为复杂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提供一些评判依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1-03-01)
程显章[6](1998)在《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特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船舶租用合同两种方式的形成和船舶租用合同两种方式的异同点对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特点作以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上各国之间的通商贸易日趋频繁,从而使国际海上运输业迅猛发展。海上运输按经营方式可分为班轮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相比,不定期船运输具有船舶没有固定的航线、没有固定的挂靠港的特点,而且租金(或运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都须通过洽谈租约来确定。不定期船运输合同分为程租、期租和光船租赁3种方式。通常认为,程租属于运输合同,光船租赁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期租具有运输合同与财产租赁合同两种属性。(本文来源于《天津航海》期刊1998年01期)
郭萍[7](1996)在《试论船舶租用合同中留置权条款的有关问题──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1996年00期)
船舶租用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以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下产生的大量的提前还船纠纷为背景,主要是解决在船舶租用合同项下,承租人提前还船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同时结合航运和司法实践,运用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立法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结合世界各航运大国的相关航运实务,通过对我国和其他航运国家相关法律的研究,以此来解决我国航运实践中承租人提前还船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并据此提出对我国船舶出租人提出相关的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详细分析了提前还船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引出了提前还船最严重的影响在于损害赔偿的计算;第二章则是从不同法系的角度,对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做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我国损害赔偿的相关特点做了说明;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与核心之处,在第叁章中,首先论述了船舶租用合同中承租人提前还船给出租人造成的具体损害,其次论述了两种不同的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及它们在提前还船中的具体应用,最后论述了承租人提前还船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在第四章中,则是探讨我国船舶出租人面对承租人提前还船时的对策。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从多角度,多层次,综合运用案例分析、逻辑推理、比较分析、分类说明等法学研究手段,紧紧围绕文章主题展开论述,力求使文章达到一个形神兼备,重点脱出。行文中,除了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真知灼见外,也体现自身对本课题的一些看法和思路,尤其是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部分。本人认为,承租人提前还船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船舶租用合同,也没有完全相同两个船舶租用合同,而且,每个船舶租用合同涉及的具体事实还不一致,必然导致结论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也有一些规律可寻,因此,笔者相信,随着租船实务的不断发展,国际上也会对这一问题形成一套较为统一和规范的解决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船舶租用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郎永波.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评析[J].世界海运.2015
[2].李康.船舶租用合同中提前还船的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
[3].广州海事法院,倪学伟杨优升.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的效力确认[N].人民法院报.2008
[4].冯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和效力[D].大连海事大学.2001
[5].阎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船舶租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D].大连海事大学.2001
[6].程显章.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特点[J].天津航海.1998
[7].郭萍.试论船舶租用合同中留置权条款的有关问题──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看法[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