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不可侵性论文-吴珍珍

债权的不可侵性论文-吴珍珍

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的不可侵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权不可侵性,相对权,公示性,行为自由

债权的不可侵性论文文献综述

吴珍珍[1](2019)在《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探析——兼论我国的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源自英国判例,并且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发展。债权作为一项相对权并且不具有公示性,使得债权不具有不可侵性。我国在现有立法体系下没有承认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仍然能够有效的保护债权,所以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不应该承认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本文来源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11期)

马钧[2](2016)在《论债权之不可侵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债的相对性理论是私法体系构建的基础,传统理论也基于此原则将债权排除出侵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文从分析债权作为相对权的特征入手,理清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相对性的关系,重点分析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不法性认定及违法性阻却事由。本文第一部分,导言。由于我国目前并未确立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体系,本文通过引入一个案件,初步分析明确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理论争议。对于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问题,第叁人不能非法侵害债权得到诸多国家和学者的承认,但是对于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却争议颇多,目前的观点存在难以理顺的逻辑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通过介绍域外判例和学说来说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确立过程。这一部分分析英美等国在侵害债权领域的立法和判例,对比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制模式,着重说明各国在确立债权侵权法保护制度前后,对债权的不同保护方式,在展现各国规定区别的基础上,为我国建立侵害债权侵权法保护体系提供借鉴。第叁部分,说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及其与债的相对性之间的关系。该部分主要说明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在于权利本质。根据法律概念的相对性,对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定义应该在一个特定的对比环境下,债权作为对人权利是和物权作为对物权利对比产生的概念。从权利层面来看,任何权利都得对抗第叁人的侵害,都具有不可侵性。债权的不可侵性和债权相对性是权利划分不同层面的特性,两者并不冲突。第四部分,总体讨论直接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和要件,与德国民法典826条对侵害债权的规制模式进行对比,讨论两者在过失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上的观点是否存在冲突,抑或直接侵害债权模式下,过失侵权可以通过其他制度解决。第五部分,分析间接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从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两个角度分析:在主观要件方面,通过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分析确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在侵权行为方面,通过对行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分析认定行为具有不法性,区别合法竞争行为和不法侵害债权行为,分析具体的认定标准及阻却事由。第六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观点加以简单总结。笔者认为债权与物权一样具有不可侵性,原因在于债权作为权利之一种,不可侵性是权利本质的体现。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不是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相对性原则亦并非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障碍。侵害债权的行为无需划分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适用德国民法典规制模式,将“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作为侵害债权行为构成要件更为合理。间接侵害债权需具备主观故意、行为不法性、损害、因果关系、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方构成侵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5-03)

李亮,范睿[3](2012)在《论债权的不可侵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民法理论中,债的相对性理论作为债权区别于物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对于民法权利体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也为研究债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范式,然而,在债的相对性理论的支配下,民法理论长期否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这就大大限制了第叁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发展。随着实践的需要,民法经历了对债权的不可侵性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2年04期)

詹有平[4](2009)在《试论对债权不可侵性的承认》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源于实践。有关债权不可侵性是否存在的争论曾在理论及司法界存在很长时间。通过对债权的相对性分析,我们发现债权不可侵性与债权相对性并不矛盾。债权具有不可侵性是债权的固有属性,不是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也不是债的效力扩张的结果。(本文来源于《陕西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李恒蔚,刘继业[5](2008)在《略论债权相对性与债权的不可侵性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讨论第叁人侵害债权时,由于债权相对性的存在,使得学界对于如何调和债权的不可侵性与债权相对性之间的矛盾深感为难。本文从债权相对性与侵权法的各自功能角度出发,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认为二者并不构成内在矛盾。(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1期)

王春梅[6](2007)在《对债权不可侵性独立地位的理论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债的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的基石,整个私法体系都是在此基础上构建的。传统理论基于相对性原则而否认第叁人侵害债权之可能。后世虽然背弃此观点,但一般将债权不可侵性作为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债权具有不可侵性是债权的固有属性,不是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也不是债的效力扩张的结果。我国未来《民法典》应确立债权不可侵性之独立原则地位。同时,债权的不公开性要求严格侵害债权责任的主观构成,以实现自由与权利保护的利益衡量。(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07年05期)

卢颖,翁小川[7](2006)在《对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源于实践。目前通说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侵权行为法向合同法渗透。另外,基于权利不可侵性理论,引申出债权的不可侵性。为了解决这一理论与债权是相对权理论的矛盾,通说认为这一理论是对债权相对性理论的突破。但是权利的本体性权能,即受领权能,决定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是对债权相对性理论突破的说法存在不妥。通过对债权客体的分析,说明第叁人侵犯的实质上不是债权,而是债权人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债权不可侵性的说法和权利不可侵性的说法存在不妥之处。(本文来源于《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6期)

梅夏英,邹启钊[8](2005)在《论债权的相对性与不可侵性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是否可以侵害债权与债权的相对性密切相关。债权的相对性肇端于罗马法,但在近代具有了新的底蕴,承载了债权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相对性与不可侵性是债权在不同领域分别表现出来的两种特性,两者可以并存于债权中,但在第叁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债权的相对性又决定了应引入"善良风俗"原则对其加以限制。(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1期)

李锡鹤[9](2003)在《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兼论物权与债权之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近代以来 ,学界提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和租赁权物权化理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变得令人困惑。本文指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与债的概念矛盾 ;分析了债权特别是租赁权物权化的标志 ,明确了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与物权之区别(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3期)

王均全[10](2001)在《论债权的不可侵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介绍了关于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两种不同观点 ,并就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谈了作者自己的观点 ,同时论述了第叁人侵害债权的几种具体形态和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文来源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6期)

债权的不可侵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债的相对性理论是私法体系构建的基础,传统理论也基于此原则将债权排除出侵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文从分析债权作为相对权的特征入手,理清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相对性的关系,重点分析直接侵害债权和间接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不法性认定及违法性阻却事由。本文第一部分,导言。由于我国目前并未确立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体系,本文通过引入一个案件,初步分析明确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理论争议。对于债权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的问题,第叁人不能非法侵害债权得到诸多国家和学者的承认,但是对于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却争议颇多,目前的观点存在难以理顺的逻辑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通过介绍域外判例和学说来说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确立过程。这一部分分析英美等国在侵害债权领域的立法和判例,对比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制模式,着重说明各国在确立债权侵权法保护制度前后,对债权的不同保护方式,在展现各国规定区别的基础上,为我国建立侵害债权侵权法保护体系提供借鉴。第叁部分,说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及其与债的相对性之间的关系。该部分主要说明债权不可侵害的理论基础在于权利本质。根据法律概念的相对性,对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定义应该在一个特定的对比环境下,债权作为对人权利是和物权作为对物权利对比产生的概念。从权利层面来看,任何权利都得对抗第叁人的侵害,都具有不可侵性。债权的不可侵性和债权相对性是权利划分不同层面的特性,两者并不冲突。第四部分,总体讨论直接侵害债权行为的类型和要件,与德国民法典826条对侵害债权的规制模式进行对比,讨论两者在过失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上的观点是否存在冲突,抑或直接侵害债权模式下,过失侵权可以通过其他制度解决。第五部分,分析间接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从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两个角度分析:在主观要件方面,通过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分析确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在侵权行为方面,通过对行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分析认定行为具有不法性,区别合法竞争行为和不法侵害债权行为,分析具体的认定标准及阻却事由。第六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观点加以简单总结。笔者认为债权与物权一样具有不可侵性,原因在于债权作为权利之一种,不可侵性是权利本质的体现。债权的不可侵性并不是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相对性原则亦并非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障碍。侵害债权的行为无需划分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适用德国民法典规制模式,将“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作为侵害债权行为构成要件更为合理。间接侵害债权需具备主观故意、行为不法性、损害、因果关系、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方构成侵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的不可侵性论文参考文献

[1].吴珍珍.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探析——兼论我国的立法选择[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马钧.论债权之不可侵性[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李亮,范睿.论债权的不可侵性[J].学理论.2012

[4].詹有平.试论对债权不可侵性的承认[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

[5].李恒蔚,刘继业.略论债权相对性与债权的不可侵性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8

[6].王春梅.对债权不可侵性独立地位的理论思考[J].北方法学.2007

[7].卢颖,翁小川.对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思考[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8].梅夏英,邹启钊.论债权的相对性与不可侵性的关系[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9].李锡鹤.对债权不可侵性和债权物权化的思考——兼论物权与债权之区别[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

[10].王均全.论债权的不可侵性[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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