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人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财产,债务人,房屋,债务,主观。
债权人撤销权论文文献综述
魏庆东[1](2019)在《论债权人撤销权之主观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从事之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安全实现时,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赋予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资格。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突破债的相对性,其主体不再单纯地局限于债权人、债务人,还包括相对人,在相对人再次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又会涉及到转得人等民事主体。而且其行使涉及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安全实现与维护债务人处分自由之间、保障债务人及其交易相对人之间交易安全的冲突,为了使两种冲突达到平衡状态,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将赋予不同主体以不同的主观状态认定要件,即:债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否为恶意无需考虑,其当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债务人主观状态是否为恶意应当予以考虑,且其认定标准应当采取观念主义,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债权人债权之实现的后果,并不需要其具有积极追求损害后果发生的故意;而相对人根据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区分为受益人和受让人,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并不需要考虑,而受让人需要其知道债务人之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安全实现才成立恶意;无偿行为场合下转得人主观状态无须考虑,有偿行为场合下转得人之恶意的标准为现占有财产的转得人及其之前的转得人均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之实现。(本文来源于《新疆社科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赵旭[2](2019)在《形成对世效抑或既判力扩张: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对执行程序的阻却——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务中,对于一起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受偿,而起诉撤销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案件,如债权人胜诉,因处分行为被撤销而无效,第叁人受让的财产也应返还至债务人处。按照实体法的逻辑,待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后,如债务人怠于行使该返还请求权,债权人可依其请求权请求第叁人向债务人返还。在程序应用上,根据通说,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使其债权受偿,①具体而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并不再需要请求第叁人返还财产,即可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周寓先[3](2019)在《处于诉讼中的债权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危害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无偿受让人以债权正在诉讼中,主张债权基础不确定,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案件审理的,该抗辩不应当获得支持。案号一审:(2016)川0191民初30号二审:(2016)川01民终10990号之一(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4期)
许红[4](2019)在《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时间的实证研究——结合数份裁判文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对于何时成立的债权可受此制度保护,通说认为是发生于债务人之法律行为之前的债权。但是,此"发生"是否仅指法律行为成立,是否包括生效、履行亦或其他,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笔者通过筛选裁判文书,发现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出现了以下叁种疑难情形。(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叶文轩[5](2019)在《合同无效制度与债权人撤销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属于不同的制度体系,但是规定却有着相互交叉的地方,债权人需要在二者竞合之中选择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实践中需要对两种制度明确适用细节、确定区分标准,以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一以贯之。(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1期)
马超雄[6](2019)在《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同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后将配偶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该行为构成夫妻间赠与。在婚前借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以赠与行为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案情】2(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4-11)
沈真鸣[7](2019)在《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继承法》采取当然继承主义,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无需作任何意思表示即可获得遗产。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属于无偿的财产处分行为。继承开始之后,若遗产中的权利大于义务,则继承人的责任财产即有所增加,其放弃继承的行为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这一财产处分行为。合同债务并非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债务人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不能导致该放弃继承的行为当然无效,债权人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当前的司法实践大多支持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理论界虽有不少争议,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肯定说"为宜。(本文来源于《新余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王利明[8](2019)在《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时行使的规定具有独创性,但其合理性存疑。本文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功能上的差异是同时行使的理论障碍。二者同时行使导致制度功能、适用对象、行使范围的混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也难以同时行使。虽然两种保全措施的行使效力存在差异,但这并非撤销权的制度缺陷,而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不宜通过同时行使规则而予以改变。(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邹琦[9](2018)在《论债权人信托撤销权的配套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当委托人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规避债务时,信托立法赋予债权人相应情形下的信托撤销权。但该撤销权设计简单粗糙,其配套措施也多有疏漏。文章分析认为,关于债权人信托撤销权的配套制度设计宜在如下方面进一步改善:第一,信托公示制度;第二,营业受托人的信息披露;第叁,信托被撤销后的财产归属。(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8年20期)
陈苇,王巍[10](2018)在《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放弃继承行为,指的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法律地位之单独民事法律行为。而债权人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放弃继承行为能否成为继承人之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法学理论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8-15)
债权人撤销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实务中,对于一起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受偿,而起诉撤销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案件,如债权人胜诉,因处分行为被撤销而无效,第叁人受让的财产也应返还至债务人处。按照实体法的逻辑,待债权人取得胜诉判决后,如债务人怠于行使该返还请求权,债权人可依其请求权请求第叁人向债务人返还。在程序应用上,根据通说,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使其债权受偿,①具体而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并不再需要请求第叁人返还财产,即可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人撤销权论文参考文献
[1].魏庆东.论债权人撤销权之主观要件[J].新疆社科论坛.2019
[2].赵旭.形成对世效抑或既判力扩张: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对执行程序的阻却——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3].周寓先.处于诉讼中的债权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J].人民司法.2019
[4].许红.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时间的实证研究——结合数份裁判文书分析[J].法制博览.2019
[5].叶文轩.合同无效制度与债权人撤销制度的比较与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6].马超雄.债权人要求撤销夫妻间房屋赠与合同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9
[7].沈真鸣.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J].新余学院学报.2019
[8].王利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J].法学评论.2019
[9].邹琦.论债权人信托撤销权的配套制度[J].改革与开放.2018
[10].陈苇,王巍.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行使撤销权[N].人民法院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