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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环境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而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带来的经济发展其实是本末倒置,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规律的。所以今天我们来谈谈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环境;法律;建设;对策
引言
城镇化是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因素。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也是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得以改善的客观要求。在加强城镇化建设的前提下,不但可以营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更多的投资、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同时还能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造福人类。但是,由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以及对于生态效益的关注度不足,在农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将会面临环境污染、资源匮乏等问题,这不但会给农村城镇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同时还会减弱城镇化发展的动力。因此,这就需要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构建相应的环保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并且,应当强化政府部门、企业以及个人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环境治理的不同职责,将农村环境治理的相关问题,步入到法制轨道中。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多个方面,对于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加以解决,从而达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平衡发展的目的。
1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
1.1农村群众环保意识薄弱,缺乏公众参与
所谓环境意识,是指人们在认识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在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在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及其淡薄,就是农村干部,他们的环保意识也是很模糊,只是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以牺牲当地的环境为代价,乱砍树木,乱捕杀野生动物等,“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完全不在乎环境的好坏,只看到了当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违背了自然规律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律。
1.2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要想有效的治理环境污染,仅仅依靠道德上的倡导的不可行的,必须有一个强制的有执行力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但是,我国还缺少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实践上的缺乏,连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远远达不到要求。与此同时农村环境污染形势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所以尽快从法律方面来保护农村环境是最合理有效的选择。所以我们只有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让民众及官员明确的认识到不要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这样只会得不偿失。
1.3监督管理方面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一方面,缺少充足的资金,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十分有限,由于受到诸种因素的制约,一些既定的目标无法顺利实现。一部分农民群众自身经济来源单一,收益不多,资金的匮乏将会增加农民群众的经济压力,使得部分环保监管政策无法顺利执行。另一方面,监管政策不完善以及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在农村中,人们本身的文化程度不高,综合素养整体偏低。因此,应当更加注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环保执法的监管。除此之外,在农村环保方面的监管力度还不够,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机构的数量不多,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2城镇化背景下完善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对策
2.1培养环境保护意识
在开展城镇化建设的过程时,城镇政府部门常常会忽视经济发展中所引发的环境问题,没有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大部分情况下是在环境问题产生并带来不利影响之后,才会进行处理,但是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为时已晚。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完善,以及农民群众环保意识薄弱,导致群众的环保的参与度不够,无法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采取实际行动去改善环境。从农村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说,政府、企业以及群众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不能将群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因此,应该做好广大农民群众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法工作,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培养广大农民群众良好的环保意识,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保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2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填补立法空白。要立足全局,科学立法,在立法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立法要坚持公平、持续、协调、生态安全的原则。把农业、农村、农民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或者制定专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立法中做到城乡均衡发展,另外,填补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农药的污染防治方面、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面、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和环保执法手段等方面的欠缺和空白,通过立法填补空白,以保证有法可依。
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保障权,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立法,保障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统筹城乡环境一体化发展,农村环境保护法借鉴国外环保法制经验,与国际环境法接轨。完善环境标准与制度,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收费制度等,建立农村环保责任制度。
2.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环境意识
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国家的监控和立法思想的指导,而且需要广大农村群众的参与。积极宣扬环保意识,真正实现“环保靠大家”。教育是国家的立足之本,一切宣传从教育出发,进行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思想的教育,实践的教育。慢慢引导农民进行正确的购物方式、生活方式,进行一个环保的大转变,逐渐的从改变到接受,从接受到习惯。当然不是一味的压迫、传授,必须要怎么做。要收集农民的反馈,知道农民的内心想法,让环保如期进行,顺利开展。环保靠大家,只有通过教育进行宣传、用法律进行保护,让农民知道这实际上是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加强农民的紧迫感,我们的农村环境保护就有机会改善。
2.4健全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当前,在环境执法上,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监督制度。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当前的监管制度还十分不完善,监督效果也不够理想。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制度之上,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内部与外部的双重的监督力量,采用多样化的监督办法来更好地把控环境执法问题。具体来说,有三方面的监督作用至关重要。一个是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基层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监管或相互监督,一个是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另一个则是来自社会外界的监督。因而,政府可以考虑结合这三方面的监督力量构建出一个完善的环境监督制度。此外,由于农村各方面环境的特殊性,农民群众的监督权尤其要得到充分的保障。为此,政府应当通过物质或精神奖励等方式强化群众的主动保护环境的行为。热线电话、广播、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网页等应充分向群众开放,保障其监督权。另外,对执法过失等的追责制度也应逐步完善。秉持出错必究的原则,对立法、执法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进而针对其中出现的不同类型的过失给予相应的惩罚。
结语
总而言之,为了实现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就要将城镇化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加以完善。一方面,培养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农村群众意识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结合依法治理环境,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治法理念。另一方面,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大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力度,将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奉献一份力量,从而实现城镇化建设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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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慧蓉,吴小林.论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10):10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