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论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赵云飞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2

摘要: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动态平衡而非静止固定不变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今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和生产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就应该提升公平的地位,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在此背景下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平;效率;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效率

(一)公平

一般来说,公平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竞争条件和利益获得的机会公平,主要指经济主体在生产活动、占有劳动成果和获得成就方面的权利平等,交易规则和分配原则的平等;二是实质公平,主要指社会收入再分配公正和救济弱者。如果说机会公平是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法域追求的目标,那么实质公平就应当是经济法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因为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干预,以实现社会总体公平。②所以,经济法公平价值的特征应当是全局性的或整体性的,这可以从程宝山教授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论上得到解释,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本位为自己的思想基础。

经济法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平上。经济法领域的社会公平,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保障社会成员政治、经济等方面地位平等,共同遵守公平的社会原则,享有同等的各种社会权利,实现利益分配机会均等、结果公正等。经济法领域中的社会公平的最基本内容,是社会成员间的合理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分配关系。其主要内容为以下六个方面:其一为权利公平,经济法领域的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权利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其二为机会公平,社会主体参与经济活动,要求社会确保机会均等,这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其三为规则公平,经济法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主体一律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其四为效率公平,经济法的社会公平观念首先要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为出发点和目的,即必须与效率联系在一起求公平。其五为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公平水平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六为社会保障公平,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我国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③

(二)效率

效率是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它表示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效率是任何一个社会发展所追求的价值,因此在其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然会以效率价值为其目标。法学中也引入了效率价值,它是通过提高效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来实现的。19世纪的功利主义法学派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律并不能直接给公民提供生计,只能通过奖励与惩罚的驱动力引导人们谋求生计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功利主义法学派间接阐述了法律效率的内涵。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继承了功利主义法学派的思想,以“帕累托最优”④为基础提出了法律效率。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哈利·科斯提出了“社会成本”理论。科斯将市场失灵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代价,即交易成本。他认为,只有当政府矫正手段能够以较低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促成有关当事人的经济福利改善时,这种矫正手段才是正当的;在一个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论权利的法律原始配置如何,只要权利交易自由,就会产生高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各种法律对行为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是交易成本,而法律的目的正应是推进市场交换,促成交易成本最低化。波斯纳在其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提出了“经济效益观”,其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即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就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其效用指的是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波斯纳将正义定义分为两类,一是指分配正义——一定程度的经济平等;二是正义最普通的涵义——效率。

经济法的社会属性与社会利益本位决定了它将致力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社会整体效率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必然会使无数个局部个体效率受益,但两者并非始终统一,有时为了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会要求部分个体放弃对于效率的追求。经济法通过不同于民商法的制度设计,可以为社会效率的整体提升提供制度供给。同时,经济法中的公平指的是实质公平,换句话说,经济法的公平观是要提升整个社会总的福利指数,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帕累托最优”。⑤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结果,以保证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其使命,故追求效率是其价值体现。

(三)我国经济法中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定位

在我国一些经济法专著、教材以及学位论文中,很少有关于经济法“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论述,而即使在相关论述中,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定位也不完全一致。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公平优先论。有学者指出“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两大目标,作为法律所应具备的正义价值来看,经济公平无疑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⑥也有学者表达相同观点“公平优先是经济法价值目标均衡的应然取向”。⑦

2.效率优先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市场领域的政府干预法,它的社会本位性、国家干预性和市场经济背景,要求在法律的价值中以社会效率为优先价值,同时兼顾公平价值。”⑧“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机制将社会上不可避免存在的经济不公平控制在既能保持其激励功能,又能避免贫富悬殊过大的范围内,即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系中增进公平,以经济公平促进社会公平”。⑨

3.公平与效率兼顾论。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发展需要效率,发展的持续还需要公平;在经济欠发达时期,为实现追赶型发展目标,效率比公平显得更重要;在经济发达甚至高度发达时期,为实现发展的稳定和持续,对公平的需求就越来越强烈;在当代效率与代际公平之间,代际公平应当优先;在当代公平与代际效率之间,当代公平应当优先。”⑩还有学者指出“兼顾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的目标,因而追求调整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⑾

4.公平与效率并重论。“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在解决效率与公平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上,一直所倡导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选择;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公平问题的价值权重在逐渐增加,中国目前的效率与公平价值选择逐渐向公平倾斜,其发展趋势是‘公平与效率并重’,中国经济法将致力于谋求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⑿

二、应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各位教授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有独到的看法,但是几乎都没有涉及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动态平衡而非静止、固定不变的;是具体的、历史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随着现如今经济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提升以及贫富差距的逐步扩大,应该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可以更客观地反映我国经济运行、社会生活的现状,可以更好地反映现阶段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可以更有效的指导经济实践。

(二)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的原因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不分主次。“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⒀第二,建立“混合经济结构”,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相结合,共同调节收入分配。因为国家和经济人关注的重点不同,国家关注的是社会公平和福利,而经济人关注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两者必须结合起来,共同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⒁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

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在该时期,基于商品经济自由竞争的客观需要,社会经济生活主要依靠无形的市场调节之手来保证经济平衡,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就是民法占主导地位。“利益、自由、平等”三要素是权利本位论的立法基础,故近代私法的一个最基本前提性假设就是一切民事主体绝对的平等,在此基础上“平等的人”自由、放任、无限制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市场经济失去自律性。与此同时法学界开始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认为社会利益就是个人的真正利益,个人的生存、发展依赖社会的生存发展。从而完成了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即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故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民法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主体都平等的保护,侧重从个体、微观的领域来调整民事关系,促进人们的利益;以个人权利本位为基础的民法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是契约自由,所以其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法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强调限制意思自治,侧重于从宏观方面,从利益协调方面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提高;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之上,故其最重要最、值得肯定的原则是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三、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因为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物质匮乏,应加快经济发展和提高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就必须实行效率优先,以此为公平的实现创造物质基础。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和生产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物质丰富,出现贫富差距的时候,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就应该提升公平的地位,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演变,社会生产了水平不断提高,在当今我国经济总量已有大幅提高、贫富差距愈演愈烈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市场经济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表现出自身缺陷,矛盾逐渐激化,使市场失去自律性,从而需要国家之手进行调节和规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第三,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法,其价值要体现为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则需要经济法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样才能解决相关问题。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是经济法的外在价值。经济法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也可称为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经济法的外在主观评价价值则是公平、效率和秩序,这是人们所期望和追求的经济法应有的价值。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二元价值。⒂提高效率更多地体现了经济法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强调公平则更多地体现了经济法的主观评价价值。

第四,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能更好的指导经济法律实践。该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能够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现实操作性;而且纠正了以往过分强调公平而忽略效率或者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做法,使公平与效率原则更好地指导实践,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更好地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第五,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故要不遗余力的提高效率;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即必须要确保公平。

注释:

①作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②参见董延林:《经济法原理问题》,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③详见丛中笑的《经世济民之法的社会公平观诠释——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对象的解读》,载于吴志攀主编的《经济法学家(2007)》。

④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认为:在不损害所有人的前提下,若改变资源的分配不能让所有的人的情况变得更好,就表示社会资源的分配达到了最优状况。

⑤详见程胜的《经济法应当是一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载于顾耕耘罗培新主编的《经济法前沿问题(2007)》。

⑥许广文主编:《经济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⑦余霞:《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经济学分析——简论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均衡》,载《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6期。

⑧穆虹:《经济法价值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第84页。

⑨金葵主编:《经济法新论》,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⑩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页。

⑾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1页。

⑿曹平、高桂林、侯佳儒:《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页。

⒀【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王奔洲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⒁张治水:《论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⒂详见张守文:《经济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5-70页。

作者简介:赵云飞(1989—),女,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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