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责任论文_杨海琛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际,法律责任,责任,跨国公司,法律,内化,国家。

国际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杨海琛[1](2019)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律责任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进步,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当今的国际纠纷,而完善此规则还需要从本质上剖析其基本原理。本文首先介绍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形式以及发展,然后结合最新理论分别从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与免除和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与免除两个方面对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律责任机制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10期)

张华[2](2019)在《论非国家行为体之网络攻击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基于审慎原则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国家行为体的网络攻击活动不仅损害目标国的安全和利益,而且会在国家之间造成不必要的指责、冲突和对抗。在现行国际法的框架下,将私人的网络攻击行为直接归因于国家,并因此追究相关国家的不法行为责任可以为受害国提供权利救济,同时有助于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但是,网络环境中的国家归因受到技术、政治和法律因素的限制。作为替代,审慎原则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网络环境中的"责任赤字"。从行为标准、义务来源和一般法律原则的角度来看,审慎原则应当且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治理。但是,由于审慎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尚处于演进中状态,网络空间适用审慎义务时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需要警惕的是,任何试图以审慎原则扩大国家归因标准的努力都不符合现行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且会导致网络冲突的升级和军事化,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国际社会以条约形式细化审慎义务的内涵和外延之前,更为现实的出路应当是由各国秉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国际合作。(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5期)

朱志权,陈倩[3](2019)在《核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类型化研究——以福岛核事故为视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不加禁止行为都会衍生出国际法律责任,但性质有别的行为导出的国际法律责任亦有类型上的区分。日本福岛核事故为核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类型化研究提供了素材。东京电力公司倾废行为虽不构成《伦敦倾废公约》中的"倾倒",但仍构成国家"对一切义务"的违反;核监管机构不独立、电站选址不严谨、应急方案不科学、未尽及时通知义务表明日本政府对国际不加禁止行为未尽到适当预防义务。日本应承担国际不法核行为责任、跨界核损害责任和因未尽预防义务而承担的独立的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处于核电发展"大跃进"的中国,应当以福岛核事故为镜鉴,重视核风险预防,避免身陷核责任泥潭。(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黄艳[4](2018)在《跨国公司环境责任国际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国公司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本文通过分析跨国公司环境责任国际立法现状,找出其中的不足,并给出相应的完善跨国公司环境责任国际法规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8年21期)

戈赛楠[5](2018)在《空间碎片清除国际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航天活动日益频繁,进入太空的人造物体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制造了大量空间碎片。这些空间碎片长期游离于外层空间,如果不予以清除会给人类带来灾难。国家作为空间碎片清除责任主体的地位尚未明确,清除责任如何履行缺乏规定,这严重阻碍了碎片清除的进一步实施,国际社会有必要明确空间碎片清除的国际法律责任。所有进行太空活动的国家都应在一个机构的统筹下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碎片清除国际损害责任,当国家故意实施制造空间碎片的不法行为时,还需另行承担清除、赔礼道歉等国家责任。(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8年08期)

沈阳[6](2017)在《核事故责任主体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着气候变化、能源供应安全及电汽市场自由化等问题,核能的利用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其替代化石燃料已经获得大众认可,但是只有有效实现核事故责任主体的严格责任,将其风险行为产生的社会成本吸收与内化,核能利用才能产生经济效益。法律制度需要为核运营人创造合适的环境,将核事故责任主体的运营的风险因素内化成自身运营的成本,从而才能最大限度的为核运营安全带来保障。核运营者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所引发的潜在风险承担完全的责任,即使国家与保险机构可以为核责任事故分担一定的风险,但是核运营人员需事先向国家以及保险机构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国际核事故责任制度崇尚无偿性的国家干预,运用较多地公共资金,而日本与美国的核事故责任制度都较少存在纯粹性的国家补贴,二者利用设置核运营者最低责任限额、征收追溯性保障费、与政府签订保障协议等一系列手段较好地实现了由核运营者及相关主体自身风险行为产生的社会成本内部化,我们要学习美日核事故赔偿模式的先进之处,努力实现核运营成本内化,使核能企业走向独立,为我国核能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05-20)

吴晨骏[7](2016)在《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核事故损害,是指人类社会将核能用于生产生活时,核装置在运行中发生核泄露或者爆炸,因为核物质之危险性,对人体健康、公私有财产和周边环境造成的一定的损害。故让受害人快捷并且足额的获得赔偿,已成为影响核能发展乃至体现公平正义价值观的重要问题。同时,核损害造成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事故发生后,侵权责任人凭借一几之力进行赔偿必然破产。面对风险无法预测及无限责任之恐慌,私营企业便不敢投资及运营核能设施,这样核能利用商业化之目标也举步维艰。故保障核安全成为促进核能发展的当务之急,这要求核装置各国在开发利用核能中采取各一定的技术措施和核装置运营管理措施区去保障安全,同时也要求顶层设计也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故,各个核装置国以及国际组织都在逐步建立体系全面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承担及赔偿相关的法律机制,用法律来来确立核事件之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补充赔偿制度等等,这样既可保障对被侵权人的足额补偿,又对核装置的投资者以及经营者进行赔偿责任上的限制,以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笔者将主要从国际上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赔偿的公约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的角度开始分析,进而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05-28)

高琳菲,赵青[8](2015)在《浅析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国际法律实践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经济体之一。今年,我国加入WTO的十五年保护期届满后,外商投资领域将继续扩大。跨国公司进驻中国的数量将会继续增长,这些外国跨国公司给我国带来大量商机的同时,也会给我国造成在环境、劳工权利、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经营行为也渐渐受到关注。在全球化时代,企业间的竞争已经从硬件竞争上升到软件的竞争,从技术,产品的竞争上升到企业理念和道德的竞争。我国应顺应趋势,借助跨国公司强化公司责任的潮流强化我国企业的公司责任,把跨国公司强化公司责任的潮流作为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的一个转折点,重视在华跨国公司以及在海外的我国跨国公司在人权保护领域的责任规制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0期)

汪秀兰[9](2015)在《核能安全利用的国际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的日益恶化,使人类不再单纯以环境换经济,更多的是追求绿色环保的自然资源来获取能量。核能作为新兴能源,恰好满足了人类对于环保、经济的需求,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推崇。自1954年世界上第一座核能利用电站在苏联建成之后,核能成为输出能源的主力军。例如:法国的核电占电力总供应为比例为75.2%、韩国为34.8%、日本为28.9%、德国为26.1%、美国为20.2%。但是在核能运营过程中,一旦发生核事故,其造成的影响却是灾难性、毁灭性的。因此我们应该探究的是如何确保核能安全利用的问题。本文所要探讨的即为在核能运营前,运营过程中,核事故发生后,国际条约确定的国际法律原则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约束核能运营者和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并明确各自的责任承担,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核能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并对如何改进提出笔者建议,以期对实践提供指导。(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5-05-30)

邢爱芬,解彬[10](2015)在《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兼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国际赔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能源紧张的全球化趋势使得各国都在加紧核电建设,然而一旦发生核电事故则会因核能的特殊性造成全方位长久的跨界损害。对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研究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既包括传统的国家责任,也涉及跨界损害赔偿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密切相关,其法律基础、责任履行方式又有所不同。当今核电事故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尚不健全,滞后于实践需要,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跨界损害至今尚未履行任何国际法律责任。国际社会亟需在相关草案基础上出台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履行提供国际法规则。(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国际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国家行为体的网络攻击活动不仅损害目标国的安全和利益,而且会在国家之间造成不必要的指责、冲突和对抗。在现行国际法的框架下,将私人的网络攻击行为直接归因于国家,并因此追究相关国家的不法行为责任可以为受害国提供权利救济,同时有助于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但是,网络环境中的国家归因受到技术、政治和法律因素的限制。作为替代,审慎原则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网络环境中的"责任赤字"。从行为标准、义务来源和一般法律原则的角度来看,审慎原则应当且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治理。但是,由于审慎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尚处于演进中状态,网络空间适用审慎义务时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需要警惕的是,任何试图以审慎原则扩大国家归因标准的努力都不符合现行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且会导致网络冲突的升级和军事化,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国际社会以条约形式细化审慎义务的内涵和外延之前,更为现实的出路应当是由各国秉持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国际合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杨海琛.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律责任机制研究[J].文化学刊.2019

[2].张华.论非国家行为体之网络攻击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基于审慎原则的分析[J].法学评论.2019

[3].朱志权,陈倩.核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类型化研究——以福岛核事故为视境[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黄艳.跨国公司环境责任国际法律规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

[5].戈赛楠.空间碎片清除国际法律责任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

[6].沈阳.核事故责任主体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7

[7].吴晨骏.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16

[8].高琳菲,赵青.浅析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国际法律实践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J].法制博览.2015

[9].汪秀兰.核能安全利用的国际法律责任研究[D].南昌大学.2015

[10].邢爱芬,解彬.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兼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国际赔偿问题[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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