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立法论文-潘晨子

反恐立法论文-潘晨子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恐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意识形态,叁股势力,暴恐思想

反恐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潘晨子[1](2019)在《反恐立法视域下暴恐思想的蔓延及干预》一文中研究指出"叁股势力"在其发展渗透过程中,离不开对其意识形态的宣扬。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是一场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人民战争。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明显突出了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文章结合立法规定,探讨如何有效预防恐怖主义的滋生和蔓延,提出意识形态领域打击叁股势力的实现路径。(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袁玉进[2](2017)在《中美反恐立法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9·11事件"后,美国加快国内反恐立法,制定了一系列反恐法案,同时参与国际反恐公约,建立完整的反恐立法体系。同时期,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制定了《反恐怖主义法》等多部法律,多次修正《刑法》,并积极加入反恐公约。通过对比中美反恐立法的差异,本文提出通过加强国内反恐立法、完善现有立法内容、平衡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权利等途径,构建我国反恐立法体系。(本文来源于《西南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王子玉[3](2018)在《反恐立法中抽象危险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主要国家刑事立法中,抽象危险犯呈现出一种扩张化趋势,如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在恐怖主义犯罪领域设置了为数较多的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之所以受到立法者的青睐,是因为现代社会的风险具有难以预测性、不确定性,持续时间与影响范围也是传统风险无法比拟的,典型之一就是已经成为全球公害的恐怖主义风险。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的反恐立法工作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现代刑法在应对恐怖主义风险时,惯性做法是将暴恐犯罪的预备行为,包括预备之预备行为纳入反恐法规制范围,扩大恐怖主义犯罪圈,这与抽象危险犯的属性相契合,同时提高暴恐犯罪的法定刑,严苛恐怖分子的法律责任。纵览我国的反恐立法进程,从1997年《刑法》初次将恐怖主义行为入罪以来,而其后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代表的叁个刑法修正案都对反恐事项有所涉及,形成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群,采用的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形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刑法规制体系。在入罪环节,反恐刑事法网日益严密,处罚范围扩大,刑法介入时间不断前置;在处罚环节,法定刑配置逐步完善,处罚更加严苛。抽象危险犯引入反恐刑事立法,既是基于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现实需要的考虑,亦有风险社会下孕育的刑法观为其提供理论支撑。在恐怖主义风险愈演愈烈的现实背景下,抽象危险犯的增设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所倡导的前置介入可以避免此类难以预测且不确定的恐怖主义风险转变为实害,将这种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容置疑的是,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对织密反恐刑事法网、前置刑法介入时间、周延法益保护空缺、防范暴力恐怖行为的大规模实施至关重要。所以,抽象危险犯立法形式所具有的品质属性为立法者所推崇。但是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也饱受争议,我们应当看到此种立法形式与生俱来的负效应:基于抽象危险犯前置介入的特点,这对传统刑法所坚守的谦抑性原则、责任主义原则以及法益概念造成了冲击,出现过度犯罪化的立法倾向,极易导致犯罪圈打击范围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刑法保障公民自由与人权的价值理念。如何发挥抽象危险犯独特的品质属性,避免负效应的出现,特别是针对“抽象危险”的理解,学界存有不同见解。将抽象危险区分为行为意义的危险与结果意义的危险,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形式考察机制与实质考察机制并存的局面。形式考察机制将满足规范层面主客观构成要件的某种特定行为大致等同于抽象危险的实现,实质考察机制要求结合应然层面的法条表述与实然层面的个案具体事实对抽象危险进行认定,并允许行为人反证以排除抽象危险状态的存在。在正向入罪环节,统筹分析行为意义的危险与结果意义的危险,在反向出罪环节,运用第13条“但书”条款进行反证考量,为形式上符合规范表述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提供出罪契机。针对恐怖主义犯罪,通过构建出抽象危险认定的限缩机制,有助于合理控制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边界,避免抽象危险犯成为刑法过甚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工具,在保护法益和保障公民自由与人权之间进行衡平。(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5-22)

赵子博[4](2018)在《试论恐怖主义犯罪发展趋势与我国反恐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涉恐罪名及之后几次刑法修正案的罪名增加、修改,我国反恐刑法规定日趋严密。加之反恐怖主义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比较严密的恐怖主义犯罪综合治理体系。但是,从国内外恐怖主义犯罪发展形势来看,我国反恐刑法还存在缺憾。(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唐浩程[5](2018)在《浅谈我国反恐立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恐怖活动猖獗,对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国也时常受到国内外恐怖主义犯罪的侵害。暴力恐怖活动严重威胁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局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予以有效遏制。要加强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工作,完善《刑法》等法律,以有效应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危害。(本文来源于《开封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孙晓娟[6](2018)在《中国反恐立法新格局的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恐怖主义作为全球各国的共同敌人,打击恐怖主义离不开法律支撑,新常态下反恐立法格局的重构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暴恐问题的关键。本文在简要分析我国反恐立法现状基础上,结合实际探讨了我国反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界定混淆、职能混同、行司失衔等,并从价值诉求、模式选择、内容架构、立法衔接等方面入手,重点探讨了中国反恐立法新格局的构建路径,以期为我国反恐立法突破提供新视角。(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莫洪宪,薛文超[7](2018)在《台湾地区“反恐立法”的规范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国际局势下,共同反对恐怖主义成为区域合作的重要内容。虽然对我国台湾地区来说,反恐尚不具有特别的紧迫性,但是从宏观的安全角度仍十分重要。台湾地区尚未有专门"反恐立法",但在金融、通讯、文化、"出入境"、"移民"等行政领域,有丰富的反恐条款。两岸可以在反恐融资等重点领域互相借鉴,完善反恐立法,提升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能力。并在司法互助协议的基础上,适时探索有效的反恐协助机制。(本文来源于《台湾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康均心[8](2018)在《国际反恐转型下我国反恐立法与司法的挑战与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恐怖主义的发展趋势是开展国际反恐合作的政策背景与制度依托,以冷战、美国"9·11"恐怖袭击等重要历史事件为时间节点,以公约缔结情况作为佐证依据,国际反恐合作可以分为发轫阶段、发展阶段以及调适阶段。我国《刑法》与国际反恐合作的关系经历了从立法倒逼到积极融入的转向,借助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我国《刑法》与国际反恐合作的衔接更加紧密。国际反恐合作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冲击主要表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两个层面,我国《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为我国司法管辖权的行使创设了前提,但问题的解决仍需国际公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屈耀伦[9](2018)在《风险社会下我国反恐立法和策略的检讨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刑法观"的发展根源于风险社会的提出,其核心思想是全球性的风险将在当前这一时期逐步呈现,其对我国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研究形成了"倒逼"式拷问。近几年来我国境内恐怖袭击事件频发,又因民族多样、国境线绵长、相邻国家繁多等特点,致使我国的恐怖活动犯罪较之于西方国家更加复杂。同时,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主体、地域范围、犯罪手段、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动机等方面都演变出了新的特征,这就导致我国反恐立法和策略不能及时转变,极易出现漏洞。《刑法修正案(九)》与《反恐怖主义法》的相继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漏洞与不足,且都对恐怖活动犯罪采取了"严厉惩治"的态度。然而当前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控策略仍旧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应当从界定相关模糊概念、改善恐怖组织和人员认定机制、注重从源头化解涉恐矛盾、积极打击"毒恐合流"犯罪等方面作出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罗钢[10](2017)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反恐立法的教义维度与实践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反恐立法的强化与重视前所未有,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反恐情势的复杂性,法教义学必须及时跟进,既响应反恐严打的刑事政策,回应社会对于反恐刑事治理的需求,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教义学立场。在此立场下,将第120条之一中的"运送"作偏正理解,将第120条之四中的"利用恐怖主义"与"利用极端主义"作同一理解,以及对"国家法律"进行广义理解,理性扩张反恐刑法规制范围。同时,强调反恐刑法的谦抑维度,对反恐刑法中的兜底条款进行限制,对第120条之五进行目的性限缩,以实现反恐正义的法治允诺。(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反恐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9·11事件"后,美国加快国内反恐立法,制定了一系列反恐法案,同时参与国际反恐公约,建立完整的反恐立法体系。同时期,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制定了《反恐怖主义法》等多部法律,多次修正《刑法》,并积极加入反恐公约。通过对比中美反恐立法的差异,本文提出通过加强国内反恐立法、完善现有立法内容、平衡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权利等途径,构建我国反恐立法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恐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潘晨子.反恐立法视域下暴恐思想的蔓延及干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袁玉进.中美反恐立法比较研究[J].西南法律评论.2017

[3].王子玉.反恐立法中抽象危险犯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8

[4].赵子博.试论恐怖主义犯罪发展趋势与我国反恐立法[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5].唐浩程.浅谈我国反恐立法的完善[J].开封大学学报.2018

[6].孙晓娟.中国反恐立法新格局的构建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

[7].莫洪宪,薛文超.台湾地区“反恐立法”的规范考察[J].台湾研究.2018

[8].康均心.国际反恐转型下我国反恐立法与司法的挑战与回应[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

[9].屈耀伦.风险社会下我国反恐立法和策略的检讨与完善[J].北方法学.2018

[10].罗钢.《刑法修正案(九)》中反恐立法的教义维度与实践展开[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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