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管辖权下放性转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审判权,本位主义,利益,程序。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论文文献综述
周慧琳[1](2018)在《诉讼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省思——以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攸关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然而,现行制度设计既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且未充分考量现实司法环境。《民事诉讼法》修改虽引入报批程序以规范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运作,却仍旧无法彻底解决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扭曲和异化的困境。民事诉讼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制度的设计应当契合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发展趋势,强化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同时,规范审判权的良性运作,以此建构既有价值理性又不乏实践理性的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制度。(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11期)
沈振,姚冰琳[2](2013)在《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再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新民事诉法对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做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还不够,需要通过明确其适用条件、程序等来对其进行完善。我国管辖权转移仍然采取的是国家本位主义立法观念,未考虑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诉讼权利,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积极性。管辖权转移立法应该结合国家和当事人双方利益权衡考虑,调动两个主体的积极性。(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3年17期)
宋斯文[3](2012)在《冲突视野下的民事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权下放性转移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一项变通性制度,但又因其具有一定的变通性,使其在司法实践领域产生了一些弊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虽有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入手,对今后管辖权下移制度的立法走向作出一点预测。(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2年23期)
徐冉[4](2010)在《论民事诉讼中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权下放性转移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一项变通性制度,但法条抽象的表述使得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诸多弊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制度进行了详细化、具体化,使之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0年48期)
刘琳[5](2010)在《民事诉讼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制度存废问题刍议——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7号司法解释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法释〔2009〕17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民事诉讼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制度进行了补充性修正。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在赋予当事人适当的程序保障方面有了显着的进步。但是制度修正又产生了新问题,级别较高的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都会增加。本文指出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就应该是在《民事诉讼法》做全面修订时,将该项规定予以废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06期)
李浩[6](1998)在《管辖权下放性转移若干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民诉法第39条之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赋予上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自由裁量权,但是为了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为了防止误用或滥用这项自由裁量权,从诉讼理论上研究并提出行使该项裁量权的条件仍然是很有必要的.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将来修订民诉法时,应对第39条进行修正:保留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内容,删除允许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1998年01期)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2年新民事诉法对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做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还不够,需要通过明确其适用条件、程序等来对其进行完善。我国管辖权转移仍然采取的是国家本位主义立法观念,未考虑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诉讼权利,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积极性。管辖权转移立法应该结合国家和当事人双方利益权衡考虑,调动两个主体的积极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论文参考文献
[1].周慧琳.诉讼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省思——以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为视角[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
[2].沈振,姚冰琳.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再探讨[J].知识经济.2013
[3].宋斯文.冲突视野下的民事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立法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
[4].徐冉.论民事诉讼中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完善[J].中国市场.2010
[5].刘琳.民事诉讼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制度存废问题刍议——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7号司法解释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
[6].李浩.管辖权下放性转移若干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民诉法第39条之修改[J].法学评论.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