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造非公有产权交易平台(论文文献综述)
王雨欣[1](2021)在《马克思产权理论下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源于国有企业改革,成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改革始终处于重要战略位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能够让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通过优化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使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市场主体。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核心是通过产权多元化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将国有经济的品牌力量、政治优势和民营经济的市场活力、创新优势结合起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真正激发国有企业运行的活力和效率,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本文以马克思产权理论为指导,通过梳理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实践成果,分析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深入探究原因,进而就如何解决并深化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提出对策,以期对改革实践有借鉴意义。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混合所有制经济内涵和改革目标,阐述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以及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指导意义。第二部分是回顾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历程。通过梳理不同时期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情况,阐述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实践取得的成效。第三部分是探究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不平衡、产权混合过程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不高。原因是对生产力水平存在差异认识不清晰、产权权能分离中监督权行使不到位、民营企业的权益未能得到很好保护。第四部分是以依据马克思产权理论推进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对策:遵循生产力水平原则分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产权权能相分离的观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据产权明晰思想建立合理的产权交易机制。
宋韶君[2](2020)在《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研究 ——基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视角》文中认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的高增长,与国资国企改革持续深化背景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绩效分不开。过去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特大型央企通过资本运营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张,然而与国有资产规模大幅增长形成对比的是,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相对不高、国有企业产业竞争力不足,从制度因素来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管理体制与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已不相容。在此背景下,以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把国有资本运营权利授权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简称“两类公司”),重构国资监管、国资运营、国企经营分开的三层国资管理体系,除了有利于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更重要的是实现国有资本运营与国有企业经营各司其职,引导国资管理目标从“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导向,转向“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资本价值导向,为国有资本价值增长可持续创造有利制度条件。“管资本”导向下三层次国资管理体系重构,需要配套的绩效评价机制。聚焦国有资本价值,重构与国有企业不同的绩效评价体系,不仅能为国资监管实践提供方法论指导,而且对引导国有资本价值管理、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回顾已有相关研究,虽然不乏从“政企分开”、“两权分离”视角对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管资本”改革逻辑的解释,但针对“两类公司”绩效评价的研究,要么是基于投入产出分析方法,孤立研究国有资本增值绩效,要么把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因素,作为外在于资本增值目标函数的因素研究,由此导致国有资本增值目标体系与国资管理体制改革逻辑的理论与现实“脱节”。本文所尝试的理论推进,就是使两者融合,把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因素分析,引入国有资本增值绩效目标体系,构建一个开放的、融合组织功能与系统目标的绩效分析框架。基于此,本文主要借鉴马克思资本理论及西方产权理论,结合对国资管理体制改革逻辑的现实考察,构建了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视角下的绩效评价体系。从“两类公司”职能侧重来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注重产业培育,兼顾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等政策职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追求投资收益,市场化程度更高。为使研究更有针对性,本文具体选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结构-功能分析方法,重点阐述在国资管理体制改革逻辑下,聚焦国有资本价值管理产权层,使国有资本增值绩效释放的实现机制,由此提出绩效评价方法体系和思路,指导指标体系构建。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至三章,通过文献回顾及理论分析,以马克思资本理论为源头,借鉴公有制理论,构建了国有资本增值的目标体系;引入西方产权理论,从理论层面论证了绩效评价动因、评价目标、评价重点及评价方法;为分析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是什么、如何评价”做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包括第四至五章,通过对“管资产”国资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效率的现实考察,将“管资本”改革逻辑引入国有资本增值目标体系,从而论证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职能,确立重构国有资本运营产权层绩效评价体系的现实需求。在此基础上,基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视角,运用结构-功能分析方法,构建了融合国资管理目标与国有资本产权运营职能的绩效评价方法体系,为绩效评价体系“如何构建”提供方法指导。第三部分包括第六至八章,依托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方法和思路,探索性筛选绩效评价指标,并对其中核心评价指标进行实证分析,验证指标有效性,得出研究结论,提出绩效评价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及政策建议,旨在探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如何评价”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管理体制下,由于独立行使产权职能的市场化国有产权代表主体缺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国有产权管理和国有企业经营,与“国有资产账面价值保值增值”的绩效观念相互强化,使国有资本增值目标被异化为无限做大资产规模,导致资本增值潜力和企业创新活力被束缚。通过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构造市场化国有产权代表主体,把国有资本运营权利授权给“两类公司”,从而形成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层、国有资本产权运营层、国有企业产业经营层相互分权、相互制衡的三层次国资管理体系,为重塑国有资本增值的动力机制提供有利的制度安排,就是“两类公司”设立的改革逻辑。2.随着“管资产”转向“以管资本为主”的三层次国资管理体制重构,一方面,绩效评价目标及观念,应从关注国有资产账面价值,转向强调国有资本产权价值,实现国有保值增值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另一方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产权运营层,定位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市场职能以及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等政策职能,相应地,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方法和逻辑与国有企业产业经营层应有所区别。着眼资本价值,构建与国有企业不同的绩效评价体系,实现绩效评价与国资管理目标的“激励相容”,成为绩效评价体系重构的现实需求。3.以国有资本增值为目标,聚焦国有资本产权运营职能,在绩效评价目标层,以资本价值统筹市场绩效和政策绩效子目标;在绩效评价标准层,以提升国有资本流动性(活力)、增值能力、防风险能力、布局优化能力、对社会资本带动力、对国计民生支持力“国有资本六力”为评价标准;在绩效评价指标层,以国有资本形态转换机制、经济增长新动能培育机制、国有股权减持市场化退出机制“三大机制”作为核心价值驱动指标选取依据;在指标权重和绩效标准值区分上,依据市场化程度、行政层级及资产规模、产融关系,构建不同分类视角下的“三维分类模型”,形成融合产权职能与国有资本增值目标的绩效评价方法体系。在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思路上,将“价值驱动指标”与“基础财务指标”相结合,实现与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的衔接,把反映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及国有资本价值变动趋势的指标纳入中长期评价体系。4.按照绩效评价方法体系和构建思路,结合绩效评价重点,选取国有资产资本化率、国有资产周转率,国有股权创新覆盖率作为核心评价指标。实证结果表明,三个指标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具有较好区分度和解释力。在数据层面,国有股权创新覆盖率与国有资产资本化率、国有资产周转率两个指标之间,具有较好互补性;国有资产周转率与国有资产资本化率之间,存在弱相关性,三大指标能较好刻画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目标的价值驱动逻辑。其中,国有资产周转率是描述国有资本流动性的结果指标,国有资产资本化率是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的驱动指标,有利于引导国有资本价值放大,是提高国有资产周转率的前提;国有股权创新覆盖率是描述国有资本潜在增值能力的预测性指标,有利于引导国有资本价值发现,以及对经济增长新动能的培育。本文的创新点集中体现在:1.选题的前沿性。现有文献缺乏把“国有资本”从“国有企业”的研究范畴中抽离出来,专门构建的国有资本产权运营层绩效评价体系。针对这一缺失,本文具体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为研究对象,系统构建了专门针对国有资本产权运营层的绩效评价体系,某种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研究空白。2.研究视角及方法体系的创新。本文打破了孤立的从国有资本增值视角,或者从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视角的绩效评价研究,以马克思资本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为指导,构建了基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的产权视角、融合国有资本产权运营职能与国有资本增值目标、包含“国有资本六力评价标准”、指标权重及标准值区分的“三维分类模型”的绩效评价方法体系,深化了对国有资本价值管理的理论解释,为绩效评价实践提供了系统的方法论支持。3.核心绩效评价指标的创新。聚焦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而设计的“核心价值驱动指标”,特别是国有资产资本化率、国有股权创新覆盖率等创新指标,突出体现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管资本”改革导向,能够较为准确反映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能力和增值能力,对指导绩效评价实践具有较强应用价值。
李儒威[3](2020)在《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历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传统民居是全人类的珍贵遗产,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西安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而传统民居作为城市中分布最为广泛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传统居住生活的历史缩影。虽然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在逐步完善,传统民居的保护工作也在逐步开展,但传统民居仍在不断地消失,如何通过动态的保护历程回顾,探索新时代传统民居的保护,是当前传统民居保护研究所面临的问题之一。本文选取西安明城墙区域内的传统民居,通过对保护现状进行实地调研测绘和历史文献的梳理,记录和评述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历程的变化,总结其中经验教训,通过保历程分析探讨传统民居保护现存问题的解决策略。首先,是对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演变形成的梳理,通过对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的形制特征和时空演变过程的介绍,对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主体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概述。其次,根据对西安地区经济、城市发展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体系为背景,对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发展历程及进行了划分:保护的源起(1949年—1982年)、保护的探索(1982年—2006年)、保护的发展期(2006年至今),并分析各个阶段社会背景下保护法规、保护范围及措施变化,并用现存实例反应保护历程的变化,总结各阶段保护特点。然后,通过图表对传统民居保护现状的总结,并根据保护现状分类,选取典型的保护实例的分析,根据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历程,对传统民居进行实例分析,对比传统民居总体保护现状,总结传统民居保护仍存在的问题和保护失利的因素。最后,根据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现状和保护历程的对比分析,提出明确延续居住生活保留原住民的保护理念,提出分级分类保护、建立产权保护体系和细化法律条文的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的保护策略。本文的研究旨在通过保护历程的时间变化视角,梳理和总结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的发展、演变与特征,厘清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的关键和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保护策略。
胡乐乐[4](2020)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研究 ——以温州市P县为例》文中认为从20世纪末开始,中国公共资源交易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集中交易、集成交易再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发展过程。在这一发展中,始终并行着两个主导性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个是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导,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法规体系;另一个是以财政部为主导,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通用货币和服务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解决制度设计和两套法律法规体系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冲突矛盾,特别是解决多头分散监管所带来的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不高,腐败时有发生等问题,近年来,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探索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仍然存在着监管乏力、资源共享困难、交易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改革进程。因此,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总结经验,深入分析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对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根除腐败,维护经济社会得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阐述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涵义及重要性,借鉴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等理论,通过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和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图景式地阐述了温州市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运行情况,分析当前温州市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改革经验及成效,并对平台管理运行中出现的如职责划分不清、监管不到位、交易过程不规范等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措施,为完善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进而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效管理,提出政策参考。
陈佳汶[5](2020)在《FN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研究》文中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是我国政治、经济领域重要的资源配置手段,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进行有效的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发展机制,关系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健康发展。而在实际发展中,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严谨的、庞大的系统工程,影响到政治体制与经济改革,关系到人们的生产、生活。FN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的改革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具有典型的代表。本研究以FN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为案例,深入剖析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的现状、存在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首先,对国内外公共资源的交易现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公共产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进行了梳理。其次,对FN市公共资源的交易现状以及取得的成绩进行分析,指出交易规模稳步提高、交易范畴逐步扩大、交易环境持续优化、交易方式不断创新、交易规范高效运行、交易服务质量提升,存在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交易管理过程不规范、交易平台监督落实不到位、交易配套平台不足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交易制度体系不完善、交易中的利益驱动、交易监督机制不完善、交易配套建设支持不到位等因素造成的。最后,从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市场发展的需求、信息技术的发展等方面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发展趋势分析,结合FN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的问题,从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优化交易管理机制与流程、创建全方位高效的监管体系、打造综合性高端信息交易平台等方面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优化策略。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研究,拓展了公共资源监管、新公共管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与寻租理论等在公共资源交易体系等的完善与运用,对解决FN市在公共资源配置与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公共资源管理体系,构建高效透明的交易管理平台与模式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参考价值。
莫智斌[6](2019)在《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文中认为产权不仅可以明确人与人之间关于物的关系还可以促进物品流通和进一步的社会分工(科斯,1994),即在维护公平和提升效率两个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产权安排的规则及其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亦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而住宅用地由于其承载人类居所的特殊属性,则更加需要科学合理的产权安排,以实现居民个体对幸福的追求和社会整体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但大部分时期仍处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框架内,呈现出产权结构和权能的差异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否则将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编写组,2013)。我国城乡差异化的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安排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发展至今,不可否认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转变,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城市房价增长过快而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城市居民居住保障缺乏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不足、城市发展缺乏可持续性和乡村社会衰败等等。因此,本文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和对社会现实进行观察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进行横向的内容比较和纵向的历史变迁比较,对城乡产权制度在各个时期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并以此总结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规律,并结合不同阶段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国家发展目标,分析现行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论文结构安排如下:本文的主体内容由绪论和其后的八章组成。在绪论部分主要对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提纲挚领的表述。论文的第二章则主要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和产权变迁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有效梳理和归纳,为后续研究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以及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等研究提供理论基础。论文第三章开始从法律政策的角度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在第三章的基础上,第四章则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差异所引致的权能差异进行分析,主要从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两个方面进行展开。在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和权能差异有所了解的基础上,本文第五章开始从政府行为目标和国家发展要求的角度对形成这种差异化产权安排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发展的驱动力进行描述性的归纳总结。论文第六章则对当前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与城乡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辩证分析,承认其对社会整体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指出其引发的城乡发展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关于其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的设计失衡。第七章则引入小产权房问题对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失衡所引发的问题进行更为直观的描述和论证。在第八章,本文结合新时期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与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提出“城市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的回归和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回归”的整体发展思路,并从人口结构、经济增长模式等外部影响因素发生变化的角度出发,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创新式的探索。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1)城乡住宅用地在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民和农民两对权利主体所具备的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由此也对城乡地域的发展和城乡居民自身幸福的实现产生了不同影响;(2)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变迁与不同时期政府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呈现出“外部环境变化→政府行为目标改变→制度变迁发生→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社会经济进步/衰退→新的外部环境变化发生”的国家发展导向下的住宅用地产权制度的渐进式动态变迁模式。(3)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在不同时期对城乡居民和国家发展的效用并不是完全一致,在部分时期国家以牺牲城乡土地产权的居住保障/资产权能来实现国家的发展。(4)从新时期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角度来看,现行的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安排已然不适应国家发展的要求。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不足和居住保障权能的过剩、城市住宅用地资产权能的过度和居住保障权能的不足两组问题。改革的方向则是:其一,城市住宅用地权能要实现居住保障权能的回归,降低流动人口城市化的难度、赋予城市现有居民长期稳定的居住环境、促使地方政府逐步摆脱土地财政的依赖并最终实现城市包容、安全、有韧性和可持续的发展;其二,农村宅基地权能要实现资产权能的归回,盘活闲置的农村宅基地资源、提升农村居民的资产性收入能力、促进人才、资本和技术等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以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
管晓薇[7](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王磊[8](2019)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民营经济近年来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党的十九大就鼓励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论述,为民营经济指明发展方向,标志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将迎来新的历史机遇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当前,如何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从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看出,现有文献在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研究方法上尚不规范,研究内容也不够深入和具体,相关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本文通过系统的文献研究从而寻找理论依据并阐述了民营经济及高质量发展的定义、性质及内涵,剖析了民营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与宏观制度变迁历程相互之间的辨证关系,指出了宏观经济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探讨了制度障碍和制度创新之间的内在联系。当前,我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存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整体不高、整体创新力和竞争力不强、市场竞争环境不够公平安全等五大困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上还存在现代产权制度、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制度、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等障碍,在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上还存在意识形态、社会认知偏见、企业家精神等障碍。本文结合案例民营企业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和现实实践,借鉴美欧日韩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从产权制度、市场准入和公平市场竞争制度、财税金融制度等方面进行正式制度创新,以及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消除社会认知歧视与偏见、激发保护企业家精神等非正式制度创新的创新建议,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王茜[9](2019)在《“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问题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竞技体育专业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投资模式正在朝着职业化、市场化的方向不断改变。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资本追逐知识”是明显的发展趋势,而人则是知识的载体,人力资本将是推动后工业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国家专业运动员是我国竞技体育人力资本市场化发展中交易的核心要素。以我国不断变化的竞技体育发展政策为背景,结合国家专业运动员的成长变化,将我国运动员分为“计划型”、“融合型”和“市场法治型”三种类型。本研究将从法学视角,重点阐述“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首先,阐述我国“计划型”专业运动员向“融合型”运动员转型的历史更迭。分析我国“计划型”运动员产生的背景以及特殊时期的存在价值。以“宁泽涛”事件为案例,分析我国“计划型”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的投资主体、运动员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多元的体育参与主体、日益国际化、产业化的体育实践过程中,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价值与集中的国有产权制度、单一的体育行政管理、僵化的体育管理体制之间所形成的尖锐矛盾。“融合型”运动员是我国转轨时期下体育改革的产物,其人力资本的形成具有“多元”的投资主体且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市场交易中蕴含了较大的生产能力的特点。由于时代政策的改变、多元主体的参与、大量资本的投入促使“计划型”运动员的各个方面逐渐融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主导力量正在发生转变,原有的产权归属划分和配置方式面临挑战。本文通过剖析“李娜”、“孙杨”和“周琦”这三名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以及产权归属配置的具体情况,析出我国“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产权归属主体划分法律依据缺乏;产权配置过程软硬法设置缺失;多元主体产权交易环境复杂等问题。纵向结合国外明星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的配置情况,研探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交易经验,1国外社会力量蕴含对体育人才培养的巨大能量;2严格缜密的制度法规设计是人才流通的保障;3卓越的执行力是人力资本良性开发的关键因素;横向跨界分析我国演艺界明星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交易改革的发展轨迹并汲取相关经验:1主导主体:建立开放的交易市场;2资本载体:学习能动的演艺人员;3产权交易:完善发展体育经纪业。最后,从法学视角探讨我国“融合型”运动员未来转向“法治型”“市场型”“职业型”三类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和配置的路径选择,尝试构建我国新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的基本模型。
王欣[10](2019)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业一直以来在我国占据着战略性基础地位,同时农村经济也是我国整个经济大环境下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经济总体保持着稳步增长的状态,但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下,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城镇地区还是存在着一定差距。现阶段,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中农村金融资源供求不平衡、总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农村地区的稳定。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农村金融发展方式成为我国发展农村经济的重点。开展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顺势而为,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这三种权利“三权分置”的前提下,探索并放活土地经营权的金融价值,从而把土地这样原本作为生产的要素纳入进来,解决农户的融资问题,为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强调了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本文在产权理论、地租地价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以及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了本文特有的基于三方行为分析的理论框架,从需求方、供给方、中介这三方面入手分析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基本现状以及面临的相关问题,并且创新地从三方角度进行原因探索。同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参考我国试点地区比较成功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试点模式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总结出经验,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主要组成部分是绪论、正文和相关的结论:绪论主要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的文献综述,在此之后给出了论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最后提出了论文存在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正文和结论从第二章开始:第二章是理论基础。本章节首先对文章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了一个界定,主要界定了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土地经营权抵押这几个概念。然后阐述了文章的理论基础,即产权理论、地租地价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并且总结提炼出了基于三方行为分析的理论框架。结合第一章的文献综述、第二章相关概念以及理论基础,构建了本文的一个理论体系。第三章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历史沿革。这一章节主要从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以及理论逻辑三个角度进行相关历史进程的阐述。第四章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分析。这一部分采用三方理论框架进行分析,依次研究需求方、供给方以及中介方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背景下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其中需求方主要面临农户认知方面制约以及农户信用圈层结构制约的问题;供给方主要面临法律制度制约、信用风险和从业人员素质制约的问题;中介方主要面临信用信息市场发育程度制约、政府相关配套政策约束的问题。第五章是制约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形成和扩大的影响因素分析。此章节基于原因分析的角度,采用三方理论框架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需求方、供给方以及中介这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从需求方角度分析造成农户参与意愿低的影响因素,得出农户个体特征、农户家庭特征、农户对政策的认知程度以及贷款审批时间对农户参与意愿影响显着;从供给方角度分析造成金融机构供给意愿低的影响因素,得出农户特征、农地作为抵押品方面的约束以及抵押配套设施与政策约束对金融机构供给意愿影响显着;从中介角度分析造成农村征信体系不健全的影响因素,得出信用环境特征、信息采集与共享的约束以及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约束对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影响显着。第六章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典型案例分析。此章节选取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典型的几个试点地区,以主导主体为标准,对试点地区模式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群体信用主导型”模式——以宁夏同心县为例、“政府主导型”模式——以安徽怀远县为例以及“金融机构主导型”模式——以福建漳浦县为例。并以需求方、供给方和中介为主的三方理论为基础,按照全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对这三种模式从基本情况、有利条件、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这四方面进行具体阐述,最后从需求方、供给方及中介角度分类归纳出有益的经验,以期更好地解决问题。第七章是关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对策建议。这一章主要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权规则以及政策这两方面提出相关建议。首先从规则建议来说,主要是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与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设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以及抵押物的处置机制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目的是为了构建一套系统的体系;其次从政策建议上来说,主要是从完善法律制度设计、实施精准化金融服务、培育市场机制、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目的是为了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相关制度建设,使之更好为农户融资发挥作用,从而促进农村金融的深入发展。本文的研究启示在于通过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理论基础的总结与思考,提出了基于三方行为分析的理论分析框架,即以需求方、供给方及中介方(第三方)的角度进行全文分析,逻辑清晰明了。同时,本文在对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出相关建议时不仅提出了政策性建议,并且还提出了关于抵押贷款产权规则设计的具体建议,即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与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设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以及抵押物的处置机制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目的是为了构建一套系统的体系,使得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更加明确、细化。
二、打造非公有产权交易平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打造非公有产权交易平台(论文提纲范文)
(1)马克思产权理论下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方法 |
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
3.分析与综合的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内涵及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指导意义 |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和改革目标 |
1.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 |
2.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目标 |
3.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核心 |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 |
1.生产力水平决定产权制度变革及其多样化 |
2.产权是所有权与占有权等的统一和分离 |
3.产权关系明确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 |
(三)马克思产权理论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指导意义 |
1.生产力水平状况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遵循 |
2.产权权能分离思想为产权多元化的实施指明路径 |
3.产权关系明确思想为保障产权主体权益提供思路 |
二、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历程及其成效 |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历程 |
1.党的十四大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奠定基础 |
2.党的十五大初步界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 |
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稳步发展 |
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混合所有制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期 |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实践取得的成效 |
1.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进行了优化调整 |
2.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 |
3.促进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合作与发展 |
三、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不平衡 |
2.产权混合过程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
3.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不高 |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1.对生产力水平存在差异认识不清晰 |
2.产权权能分离中监督权行使不到位 |
3.民营企业的权益未能得到很好保护 |
四、依据马克思产权理论推进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对策 |
(一)遵循生产力水平原则分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
1.规范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
2.稳妥推进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二)按照产权权能相分离的观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
1.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
2.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
(三)依据产权明晰思想建立合理的产权交易机制 |
1.完善产权流转市场机制 |
2.健全产权交易服务保障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2)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研究 ——基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内涵及范畴界定 |
1.2.1 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及国有企业 |
1.2.2 国有资本运营与国有企业经营 |
1.2.3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
1.2.4 绩效及绩效评价 |
1.3 研究目标、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1.1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设立 |
2.1.2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功能定位 |
2.1.3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思路及核心指标选取 |
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2.1 国有投资公司模式及其绩效评价 |
2.2.2 产业基金模式及其绩效评价 |
2.2.3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及其绩效评价 |
2.3 文献评述 |
2.3.1 已有研究的启示 |
2.3.2 已有研究的不足 |
2.3.3 本文研究方向 |
2.4 理论基础 |
2.4.1 马克思主义学派资本理论 |
2.4.2 所有制、公有制及产权理论 |
2.4.3 帕森斯结构功能理论 |
3 理论分析 |
3.1 资本运营及资本增值的理论分析 |
3.1.1 资本形态转换:从实物形态资产到价值形态资本 |
3.1.2 资本运营的收益是对产业利润的分割 |
3.1.3 资本加速增值主要依赖资产资本化的价值经营 |
3.2 国有资本运营的理论分析 |
3.2.1 国有资本成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形式 |
3.2.2 政府授权专业机构履行国有产权代表职能 |
3.2.3 着眼社会总资本结构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 |
3.3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的理论分析 |
3.3.1 绩效评价动因: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与受托责任 |
3.3.2 绩效评价目标:国有资本价值增值可持续 |
3.3.3 绩效评价重点:国有资本价值管理和经营 |
3.3.4 绩效评价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
3.4 本章小结 |
4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职能及绩效评价体系重构现实需求 |
4.1 “管资产”国资管理体制现实问题及其运行效率考察 |
4.1.1 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产业经营职能混杂 |
4.1.2 国有企业依赖资本运营而盲目做大规模扩大产能 |
4.1.3 国有企业忽略产业经营导致创新能力被弱化 |
4.1.4 行政力量主导的国企合并导致国有资本布局不合理 |
4.2 国资管理体制转向“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逻辑 |
4.2.1 市场化国有产权代表缺位导致资本增值潜力被束缚 |
4.2.2 构造市场化国有产权代表主体而重塑资本增值动力机制 |
4.3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职能定位 |
4.3.1 国有资本价值管理的市场职能 |
4.3.2 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的政策职能 |
4.4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体系重构的现实需求 |
4.4.1 国资管理目标从关注资产规模转向资本价值 |
4.4.2 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不适合“两类公司” |
4.4.3 聚焦资本价值重构国有产权层绩效评价体系 |
4.5 本章小结 |
5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方法及思路 |
5.1 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层次结构逻辑 |
5.1.1 绩效评价目标层的划分及其构建逻辑 |
5.1.2 绩效评价标准层的划分及其构建逻辑 |
5.1.3 核心评价指标选取依据及价值驱动逻辑 |
5.2 指标权重及标准值区间设定的三维分类模型 |
5.2.1 三维分类模型的设计思路 |
5.2.2 三维分类模型的维度划分及其内涵 |
5.2.3 三维分类模型量化分级标准探讨 |
5.3 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
5.3.1 价值驱动指标与基础财务指标结合 |
5.3.2 评价周期及中长期绩效评价重点 |
5.3.3 与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的衔接 |
5.4 本章小结 |
6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指标选取及实证分析 |
6.1 绩效评价指标的初步筛选 |
6.1.1 反映国有资本流动性的市场绩效评价指标 |
6.1.2 反映国有资本增值能力的市场绩效评价指标 |
6.1.3 反映国有资本防风险能力的市场绩效评价指标 |
6.1.4 其它政策绩效评价指标 |
6.2 核心评价指标的确立及实证分析 |
6.2.1 核心评价指标确立 |
6.2.2 国有资产资本化率的实证分析 |
6.2.3 国有股权创新覆盖率的实证分析 |
6.2.4 国有资产周转率的实证分析 |
6.3 实证结果比对分析及结论 |
6.3.1 核心评价指标实证结果比对分析 |
6.3.2 核心评价指标的相关系数矩阵 |
6.3.3 实证结论 |
6.4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配套措施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及绩效评价配套措施的完善 |
7.2.1 政策建议 |
7.2.2 绩效评价相关配套措施完善 |
7.3 研究展望 |
7.3.1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实证检验 |
7.3.2 三维分类模型的指标权重与标准值区间设定 |
7.3.3 绩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优化 |
7.3.4 “管资本”导向下分层分类的国有资本考核体系构建 |
附件1 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相关的政策脉络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课题源起 |
1.2 研究背景 |
1.2.1 传统民居保护的必要性 |
1.2.2 西安传统民居保护现状 |
1.3 研究对象及相关概念界定 |
1.3.1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2 相关概念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国外对传统居住建筑保护的研究 |
1.4.2 国内对传统民居保护的相关研究 |
1.5 研究内容及研究意义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意义 |
1.6 研究方法及论文框架 |
1.6.1 研究方法 |
1.6.2 论文框架 |
2.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的演变 |
2.1 西安地区的居住史 |
2.2 西安地区传统民居形制演变 |
2.2.1 西安地区传统民居形制演变的影响要素 |
2.2.2 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形制特征 |
2.3 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的时空演变 |
2.3.1 唐至元朝明城区传统民居的空间分布 |
2.3.2 明清时期明城区传统民居的空间分布 |
2.3.3 民国时期明城区传统民居的空间分布 |
2.4 小结 |
3.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的历史进程 |
3.1 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历程的划分 |
3.1.1 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发展背景 |
3.1.2 建国后西安社会经济、城市发展背景 |
3.1.3 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历程的分期 |
3.2 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的源起(1949-1982) |
3.2.1 土地公有制下的西安传统民居 |
3.2.2 重要法规文件对传统民居保护的推动 |
3.2.3 传统民居单体建筑控制保护阶段 |
3.2.4 现存保护实例 |
3.3 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的探索(1982-2006) |
3.3.1 城市建设下的西安传统民居 |
3.3.2 重要法规文件对传统民居保护的推动 |
3.3.3 传统民居街区范围保护更新阶段 |
3.3.4 现存保护实例 |
3.4 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的发展(2006-至今) |
3.4.1 建筑遗产保护下的传统民居保护 |
3.4.2 重要法规、文件对传统民居保护的推动 |
3.4.3 传统民居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再利用阶段 |
3.4.4 现存保护实例 |
3.5 小结 |
4.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典型院落研究 |
4.1 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现状研究 |
4.1.1 传统民居的空间分布 |
4.1.2 传统民居综合现状 |
4.2 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分类 |
4.2.1 院落格局完整的传统民居 |
4.2.2 院落格局破坏的传统民居 |
4.2.3 单体建筑留存的传统民居 |
4.3 传统民居典型院落保护历程研究 |
4.3.1 院落格局完整——西羊市马宅 |
4.3.2 院落格局损坏——东木头市李宅 |
4.3.3 单体建筑保留——安居巷41号 |
4.4 传统民居保护现存问题总结 |
4.4.1 保护更新行为混乱 |
4.4.2 保护利用模式单一 |
4.4.3 原住家庭流失 |
4.4.4 产权主体模糊 |
4.4.5 公众参与缺失 |
4.4.6 保护政策欠缺 |
4.5 小结 |
5.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理念和策略 |
5.1 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理念 |
5.2 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策略 |
5.2.1 分级分类保护 |
5.2.2 建立产权保护机制 |
5.2.3 完善民居保护体系 |
6.结论 |
6.1 归纳和总结 |
6.1.1 结论 |
6.1.2 创新点 |
6.2 不足和展望 |
6.2.1 研究不足 |
6.2.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读研期间研究成果 |
图录 |
表录 |
附录 |
(4)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研究 ——以温州市P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理论概述 |
2.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概念界定 |
2.1.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涵义 |
2.1.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重要性 |
2.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理论基础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3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
3.1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历史沿革 |
3.2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现状 |
3.2.1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变革 |
3.2.2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建设取得的成效 |
4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调查研究 |
4.1 问卷设计及回收 |
4.2 调查结果分析 |
5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问题及成因 |
5.1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中的问题 |
5.1.1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法规冲突 |
5.1.2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及职责划分不清 |
5.1.3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公众参与低 |
5.1.4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不规范,不透明 |
5.1.5 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不高 |
5.2 P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
5.2.1 主体及各行为人的利益冲突 |
5.2.2 法律制度不健全 |
5.2.3 职能定位不清晰 |
5.2.4 管理制度不完善 |
5.2.5 技术水平滞后 |
6 健全与完善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对策 |
6.1 强化对主体及利益相关者的思想教育及制度约束 |
6.2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
6.3 合理划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 |
6.4 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
6.4.1 调整职能,实现集中监管 |
6.4.2 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社会监督影响力 |
6.4.3 打造网上智慧立体化监管平台 |
6.5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
6.5.1 加快信用档案建设 |
6.5.2 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
6.6 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信息化水平 |
6.6.1 顺应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
6.6.2 依托科技,打造“网上远程虚拟开标室”的新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FN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二、理论基础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FN市公共资源交易现状 |
第一节 FN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况 |
一、基本情况 |
二、发展历程 |
第二节 FN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成效 |
一、公共资源交易规模稳步提高 |
二、公共资源交易范畴逐步扩大 |
三、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持续优化 |
四、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不断创新 |
五、公共资源交易规范高效运行 |
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提升 |
第三章 FN市公共资源交易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FN市公共资源交易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 |
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过程不规范 |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落实不到位 |
四、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平台不足 |
第二节 FN市公共资源交易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一、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不完善 |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利益驱动 |
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制不完善 |
四、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建设支持不到位 |
第四章 FN市公共资源交易优化对策 |
第一节 公共资源交易发展趋势分析 |
一、政府职能的转变 |
二、市场发展的需求 |
三、信息技术的发展 |
第二节 FN市公共资源交易优化策略 |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 |
二、优化交易管理机制与流程 |
三、创建全方位高效的监管体系 |
四、打造综合性高端信息交易平台 |
结论 |
研究结论 |
研究展望 |
附录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主要研究内容 |
1.3 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特色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2.国内外文献梳理 |
2.1 产权与土地产权研究 |
2.2 城市土地(住宅)产权制度研究 |
2.3 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研究 |
2.4 政府行为研究 |
2.5 城市发展研究 |
2.6 乡村振兴研究 |
2.7 文献评述 |
3.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差异比较 |
3.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差异 |
3.1.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
3.1.2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取得 |
3.1.3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内容 |
3.2 城乡住宅用地使用权差异 |
3.2.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内涵及其主体和客体 |
3.2.2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内涵及其主体和客体 |
3.2.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
3.2.4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
3.2.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 |
3.2.6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 |
3.3 城乡住宅用地处分权差异 |
3.3.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之处分权 |
3.3.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处分权 |
3.3.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处分权 |
3.4 城乡住宅用地收益权差异 |
3.4.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之收益权 |
3.4.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收益权 |
3.4.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收益权 |
3.5 城乡住宅用地产权结构差异汇总表 |
4.城乡住宅用地产权权能差异比较 |
4.1 城乡住宅用地资产权能差异 |
4.1.1 城市住宅用地所有权的资产权能 |
4.1.2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资产权能 |
4.1.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资产权能 |
4.1.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权能 |
4.2 城乡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差异 |
4.2.1 城市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2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5.权能差异的逻辑演进:城乡住宅用地权能与政府目标 |
5.1 土地权能的同质化与国家经济的恢复:1949— |
5.1.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1.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1.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1.4 权能安排施成效分析 |
5.2 土地权能差异的萌芽与国家住宅经济的奠基:1979— |
5.2.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2.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2.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2.4 权能安排实施成效分析 |
5.3 土地权能差异的深化与国家住宅经济的崛起:1999— |
5.3.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3.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3.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3.4 权能安排实施成效分析 |
5.4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的特征 |
5.4.1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是渐进式的变迁 |
5.4.2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的变迁是政府强制性的变迁 |
5.4.3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受到政府目标的影响 |
6.现行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效应 |
6.1 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正面效应 |
6.1.1 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
6.1.2 推动城市经济繁荣 |
6.1.3 客观上实现了局部农村的被动城市化 |
6.1.4 农村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器 |
6.2 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负面效应 |
6.2.1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弱化:房价高企阻碍人的城市化 |
6.2.2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弱化:使用权续期未定“无恒产者无恒心” |
6.2.3 城市住宅用地资产权能过强:人口结构变化引发地方财政危机 |
6.2.4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机会困境下的城乡社会阶层固化 |
6.2.5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效率困境下的农村资源配置低效 |
6.2.6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失序困境下的社会治理成本增加 |
6.2.7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正义困境下的“不患寡而患不均” |
7.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效应的缩影之一:小产权房问题 |
7.1 小产权房问题简述 |
7.1.1 小产权房概念及本文语境下的小产权房 |
7.1.2 小产权房的发展情况 |
7.1.3 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态度 |
7.2 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2.1 广州市白云区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2.2 湖南省永州市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3 小产权房问题与城乡住宅用地产权能差异的联系 |
7.3.1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弱势催生小产权房需求 |
7.3.2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诱致小产权房供给 |
8.面向未来:土地权能的本质回归与国家发展的转型需求 |
8.1 新时代背景:城乡融合下的乡村振兴与城市发展 |
8.1.1 城市发展带动和支撑乡村振兴 |
8.1.2 乡村振兴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
8.2 住宅用地权能回归助推城乡融合发展 |
8.2.1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回归与乡村振兴 |
8.2.2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的回归与城市发展 |
8.3 以乡村振兴和城市发展为导向的住宅用地制度创新 |
8.3.1 基于居住权能回归的城市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 |
8.3.2 基于资产权能回归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 |
9.研究总结 |
9.1 研究结论 |
9.2 不足与展望 |
9.2.1 不足之处 |
9.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7)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与政策建议 |
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问题与对策建议 |
五、评析 |
第三节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视角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第五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二章 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概念厘清 |
一、民营经济的概念与范围界定 |
二、民营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私有经济 |
第二节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理论 |
一、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理论 |
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理论 |
第三节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
一、制度与制度变迁 |
二、制度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
三、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与制度变迁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 |
一、民营经济的重生和形成阶段(1978-1988) |
二、民营经济的徘徊发展阶段(1989-1991) |
三、民营经济的稳定发展阶段(1992-2001) |
四、民营经济的巩固提升阶段(2002-2007) |
五、民营经济的冲击和成长阶段(2008-2012) |
六、民营经济的转型升级阶段和前景展望(2013 至今) |
七、民营经济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
第二节 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变迁 |
一、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
二、民营经济发展正式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
三、民营经济发展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
四、民营经济发展制度变迁的方式 |
第四章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制度障碍 |
第一节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困境 |
一、整体创新力和竞争力不高 |
二、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整体不高 |
三、市场竞争环境不够公平安全 |
四、税费社保负担过重、融资难融资贵 |
五、经营管理观念和机制不科学 |
第二节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障碍 |
一、现代产权制度不健全 |
二、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制度不公平 |
三、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不畅 |
四、财税金融制度不合理 |
五、创新激励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障碍 |
一、意识形态方面的制度障碍 |
二、社会认知偏见障碍 |
三、企业家精神激发与保护不够 |
第五章 基于安徽某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概述 |
一、案例的选取及理由 |
二、数据来源 |
三、发展历史概述 |
四、局限性 |
第二节 案例公司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困境分析 |
一、阻碍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内部因素 |
二、阻碍公司在高质量发展的外部因素 |
第三节 公司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正式制度障碍 |
一、影响公司高质量发展中的市场准入障碍 |
二、影响公司高质量发展中的产权问题 |
三、影响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制度 |
四、影响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金融制度 |
第四节 公司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非正式制度障碍 |
一、社会认知偏见对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
二、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对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度创新的建议 |
第一节 国际经验借鉴 |
一、产权制度创新的国际经验 |
二、市场准入和公平市场竞争制度创新的国际经验 |
三、财税制度创新的国际经验 |
四、金融制度创新的国际经验 |
五、创新激励制度的国际经验 |
六、激发保护企业家精神的国际经验 |
第二节 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正式制度创新的建议 |
一、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
二、建立健全公平宽松的市场准入与市场竞争制度 |
三、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 |
四、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
五、完善创新激励的体制机制 |
第三节 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非正式制度创新的建议 |
一、形成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意识形态 |
二、尽快消除社会认知歧视与偏见 |
三、激发保护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9)“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问题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
1.4 研究对象和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1.5 理论基础 |
1.5.1 产权理论 |
1.5.2 人力资本理论 |
1.5.3 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 |
2 “计划型”运动员走向“融合型”的历史更迭 |
2.1 “计划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分析 |
2.2 “计划型”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分析 |
2.3 “计划型”运动员与投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及产权配置分析 |
2.4 案例分析:宁泽涛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争议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3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交易过程 |
3.1 “融合型”运动员是新时期体育改革的产物 |
3.2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特点 |
3.2.1 共生多元的投资主体 |
3.2.2 蕴含巨大的生产能力 |
3.2.3 产权主导力量的转移 |
3.3 “融合型”运动员与其投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演变 |
3.4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法律性质讨论 |
3.5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及配置的问题剖析 |
3.5.1 产权归属主体划分法律依据缺乏 |
3.5.2 产权配置过程软硬法设置缺失 |
3.5.3 多元主体产权交易环境复杂 |
3.6 本章小结 |
4 西方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及产权开发的经验镜鉴 |
4.1 西方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 |
4.2 英国专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分析 |
4.3 美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配置分析 |
4.4 经验借鉴 |
4.5 本章小结 |
5 演艺人员向演艺明星转型中人力资本开发的经验镜鉴 |
5.1 演艺人员与运动员转型中人力资本开发的共通点 |
5.2 经验借鉴 |
5.3 本章小结 |
6 “法治、市场、职业”型运动员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
6.1 “融合型”转向“法治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的法理分析 |
6.1.1 多元主体在人力资本产权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分析 |
6.1.2 “法治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的法治路径选择 |
6.2 “融合型”转向“市场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分析 |
6.2.1 “市场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
6.2.2 “市场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制度设计 |
6.3 “融合型”转向“职业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的路径选择 |
6.3.1 “融合型”向“职业型”运动员转型中的身份困境及人力资本归属分析 |
6.3.2 “融合型”向“职业型”运动员转型人力资本产权的交易环境分析 |
6.3.3 未来“职业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市场交易法律供给分析 |
6.4 未来我国专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模型构建 |
6.4.1 主体法律定位: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社会力量、运动员 |
6.4.2 归属配置关系:归属是配置的基础,配置是归属的归宿 |
6.4.3 归属配置模型:“法治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模型图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建议 |
7.1 结论 |
7.1.1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 |
7.1.2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亟待得到法律认可 |
7.1.3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法律秩序具有后发性 |
7.1.4 “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在协商下得到平衡 |
7.2 建议 |
7.2.1 多元主体并进:共同开发运动员人力资本并交易产权 |
7.2.2 合法合规治理:明确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合法性 |
7.2.3 多法规范协同:共建和谐有序的人力资本产权交易法律秩序 |
7.2.4 合理归属配置:打造“法制型”“职业型”“市场型”运动员 |
8 研究不足与展望 |
8.1 研究不足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2.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土地经营权 |
2.1.2 土地经营权流转 |
2.1.3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产权理论 |
2.2.2 地租地价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
2.3 理论分析框架——需求方、供给方以及中介方 |
2.3.1 基于需求方的理论分析 |
2.3.2 基于供给方的理论分析 |
2.3.3 基于中介方的理论分析 |
3.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历史沿革 |
3.1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 |
3.1.1 政策禁止、法律禁止阶段(1978 年—1983 年) |
3.1.2 政策开放、法律禁止阶段(1984 年—1987 年) |
3.1.3 政策规范、法律开禁阶段(1988 年—2001 年) |
3.1.4 法律规范阶段(2002 年—至今) |
3.2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践逻辑 |
3.3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理论逻辑 |
3.3.1 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之间的相互妥协 |
3.3.2 在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之间寻求均衡点 |
4.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需求方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1 需求方基本现状分析 |
4.1.2 需求方面临的问题分析 |
4.2 供给方现状及问题分析 |
4.2.1 供给方基本现状分析 |
4.2.2 供给方面临的问题分析 |
4.3 中介方现状及问题分析 |
4.3.1 中介方基本现状分析 |
4.3.2 中介方面临的问题分析 |
5.制约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形成和扩大的影响因素 |
5.1 需求方因素分析——农户参与意愿低 |
5.1.1 农户个体特征 |
5.1.2 农户家庭特征 |
5.1.3 农户对政策的认知程度 |
5.1.4 贷款审批时间 |
5.2 供给方因素分析——金融机构贷款供给意愿低 |
5.2.1 农户特征 |
5.2.2 农地作为抵押品方面的约束 |
5.2.3 抵押配套设施与政策约束 |
5.3 中介方因素分析——农村征信体系不健全 |
5.3.1 信用环境特征 |
5.3.2 信息采集与共享的约束 |
5.3.3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约束 |
6.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典型案例分析 |
6.1 “群体信用主导型”模式——以宁夏同心县为例 |
6.1.1 基本情况 |
6.1.2 有利条件 |
6.1.3 实施方案 |
6.1.4 实施情况 |
6.2 “政府主导型”模式——以安徽怀远县为例 |
6.2.1 基本情况 |
6.2.2 有利条件 |
6.2.3 实施方案 |
6.2.4 实施情况 |
6.3 “金融机构主导型”模式——以福建漳浦县为例 |
6.3.1 基本情况 |
6.3.2 有利条件 |
6.3.3 实施方案 |
6.3.4 实施情况 |
6.4 经验总结 |
6.4.1 供给方角度分析——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活跃度以及农地规模化程度是关键 |
6.4.2 需求方角度分析——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配套服务是保障 |
6.4.3 中介方角度分析——农户电子信息采集以及信用评价工作是前提 |
7.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对策建议 |
7.1 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产权规则设计 |
7.1.1 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与抵押财产的范围 |
7.1.2 抵押权的设定的条件 |
7.1.3 抵押物的处置机制 |
7.2 实施精准化金融服务、提高农户参与意愿 |
7.2.1 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
7.2.2 深化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模式 |
7.2.3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
7.3 培育市场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效率 |
7.3.1 丰富抵押模式 |
7.3.2 推进确权颁证 |
7.3.3 建立农地产权交易平台 |
7.4 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机制 |
7.4.1 探索农村新征信服务体系 |
7.4.2 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
7.4.3 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打造非公有产权交易平台(论文参考文献)
- [1]马克思产权理论下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问题研究[D]. 王雨欣.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2]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绩效评价研究 ——基于国有资本价值管理视角[D]. 宋韶君.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20(11)
- [3]西安明城区传统民居保护历程研究[D]. 李儒威.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4]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研究 ——以温州市P县为例[D]. 胡乐乐.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
- [5]FN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研究[D]. 陈佳汶. 青海师范大学, 2020(06)
- [6]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D]. 莫智斌. 浙江大学, 2019
- [7]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D]. 王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9(09)
- [9]“融合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配置问题的法律研究[D]. 王茜. 苏州大学, 2019(04)
- [10]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D]. 王欣.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