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刘瑞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00)

中图分类号:D922.222文献标识码:A

200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其收入规模从2004年的1737,05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722,19亿元,四年内翻了一番多,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近五年一直稳定在6,5%一6,9%的区间范围。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和收入调节功能有所显现,但这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优势,而不是制度本身的优势。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其更大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很大限制。为了充分发挥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必须正视我国现行个税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并予以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凸现的主要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缺陷

1.分类课征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

2.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二)费用扣除标准的缺陷

1.费用扣除范围过窄,扣除标准统一且固定。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即纳税能力、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子女教育等因素,而采用人人相同的一揽子扣除标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税收负担难以平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法”,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同时,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有失公平。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来看,这些费用正是国外许多国家普遍允许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费用。但这些规定在我国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涉及国内居民的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4.分项、分次扣除费用,税款易流失,征管有难度。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征税范围的缺陷

1.资本所得。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市场发育逐渐成熟,金融商品不断丰富,个人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居民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财产利得等收入已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将全部资本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2.附加福利。根据国家统计局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及购物、人寿保险金、教育补贴、境内境外旅游等。目前,我国从企业到行政事业单位,几乎每个单位都或多或少地给职工发放工资以外的实物福利,这些附加福利在实际征管中极少计入应税所得予以课税。

3.权益收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按照个人账面货币收入征收的,没有考虑个人实际收入,而不同人的实际收入却是有差别的。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缺陷

1.工薪阶层成为实际纳税主体。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劳动所得,尤其是工薪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使个人所得税存在逆向调节,未能体现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2.税收流失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个人所得日趋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征管工作难度加大。实物分配和权益所得未纳入征收范围,影响了税收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巨额灰色、黑色收入游离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靠权力、地位取得的实物性分配或服务也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存在“权益逃避纳税,劣币优于良币”的现象。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税制模式的设计

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的选择上有综合制、分类制和混合制三种。相比较而言,分类税制是一种公平性较差的税制,而综合制是比较理想的模式。但综合税制的建立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个人收入的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措施,三是便利的个人收入核查手段。上述条件近期内在我国还难以实现,因此目前实行全面综合税制是不现实的。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分类综合课税制,即混合制。

(二)税率的设计

在分类综合制条件下,对分类征税项目仍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为宜,对于综合征税项目,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设想是: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取消目前实行的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及劳务所得所对应的三种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稿酬等进行综合申报的收入实行统一的年度超额累进税率;将现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设计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税率档次,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在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稿酬所得进行按月按次预扣时,可采用去年全年综合收入所适用的税率进行预扣;同时,改变现行个人所得税对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做法。

(三)费用扣除标准及减免税范围的设计

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必须结合居民个人收入变动情况、家庭支出情况、地区物价水平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战略来综合考虑。具体设想是:对单身者适用基本扣除标准,对已婚者除基本扣除外再增加一项附加扣除费用;对基本扣除费用每年按物价指数进行浮动,实行指数化;采取因地制宜的方法,对不同地区的基本扣除费用可授权由当地省、市、自治区一级人民政府按当地物价水平与全国平均物价水平的比值来确定;对于经营性费用支出可据实扣除。由于目前这些支出大部分还由政府进行补贴,因此在征税中暂不考虑扣除。在减免税的设计上,应尽量缩小减免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只针对一些特殊的、需要照顾的群体设置,如军人、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等。

(四)提高起征点

从国际经验看,我国个人工薪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应包括:基本生计费、赡养费、交通费、医疗费用、教育费用人寿保险、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缴款、住房公积金和购房支出、抵押)贷款利息支出、礼品(限额)和捐赠支出,这些都是现代个人生活的基本内容,设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要依此为基数,进行科学计算得出扣除额。

(五)强化征收管理措施

一个税制的成功与否,不仅要看其税制设计的好坏,还要看其是否有相应的有效的征管措施:一是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其着力点应是个人隐性收入显性化,为此要实行全部收入工资化;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实行现金交易信用化。二是建立双向纳税申报制度,强化代扣代缴。三是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电脑化。首先,利用计算机建立纳税人档案,将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收入情况、纳税情况等资料输入数据库,并以身份证号码做为纳税人唯一的税务编码;其次,为代扣代缴单位设计具有严密审核功能的报税软件,以减少代扣代缴单位和税务征收机关的工作量;最后,利用计算机手段实现交叉稽核。

(六)适时开征相关配套税种

主要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以弥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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