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罪行极其严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死刑,罪行,杀人罪,犯罪分子,主观,客观,标准。
罪行极其严重论文文献综述
全宏亮[1](2016)在《死刑限制探源——兼论死刑适用之首要条件“罪行极其严重”》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历来就是惩罚犯罪人的最严厉的武器,但是它自与国家一同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至今为止,在废止死刑与否的问题上,学界的主流观点之间仍有较大的分歧,但综合各方面情势来看,死刑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立即废除的条件,因此必须在逐渐限制死刑适用的前提之下,考察死刑适用的这一命题。其中,首先必须对死刑适用之首要条件“罪行极其严重”的定义加以明确,即犯罪行为的性质分别达到了客观危害性、主观非难性、人身危险性的最高程度。(本文来源于《湘江青年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黄晓亮[2](2015)在《走出理论迷思与实践困局:被误读的“罪行极其严重”》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管是理论还是实务,都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存在认识和适用的误区,自我造成迷思和困局。不走出这种理论的迷思和实践的困局,就无法实现死刑适用的统一化,也无法有效地实现死刑限制和减少的法治目标。而这就要正视所谓死刑适用标准与死刑适用多少无关的现实,不要按照惯式思维去理解国际公约中"最严重罪行"的规定,同时,降低对"罪行极其严重"限制死刑司法适用之功能的期待,强化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死刑罪名范围的制约作用,考虑解决"最严重罪行"的规定去改进"罪行极其严重"的表述。相应地,死刑司法适用统一化的正确路径就在于特定类型死刑罪名之死刑适用情节的具体化。(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5年05期)
吴晓微[3](2015)在《“罪行极其严重”司法适用标准——以最高法死刑复核裁定书为蓝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无论是理论界从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作出不同维度地限定亦或实践界最高法院所做的概括性解读均未对"罪行极其严重"设定普适标准。本文笔者通过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10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60份最高法死刑复核裁定书所判死刑罪名的综合统计和犯罪情节的分析比对,概括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特点,厘清死刑适用现状之归因,以罪名归类化方式明确界定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罪行极其严重"司法适用标准,力求彰显死刑案件裁判得规范性和权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0期)
张晶[4](2014)在《“罪行极其严重”的规范解读及其适用——以死刑控制的现实路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死刑适用的基准,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又缺乏实质的内核导致其限制死刑功能的阙如。鉴于其与国际公约对死刑适用"最严重罪行"的标准相距甚远,有必要引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其实质内核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据此,我国刑事立法应删除不符的死刑罪名和死刑适用情形;刑事司法应坚持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适用的底线。(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09期)
肖芳[5](2014)在《数名罪行极其严重罪犯被枪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肖芳)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194件,审结2149件,同比分别上升5.9%和5.7%,结案率97.9%。这是记者1月5日从正在召开的市两会上获悉的。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乔健介绍,去年,全市法院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本文来源于《西宁晚报》期刊2014-01-06)
张静[6](2014)在《“罪行极其严重”含义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死刑适用是当前我国的一项司法政策。作为死刑适用标准的"罪行极其严重"也应受到最严格的解释。该标准要求极其严重应指行为人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的极其严重;其中评价主观恶性的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和悔罪表现等;评价客观危害性的要素包括触犯的罪名、危害结果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1期)
敖颖婕[7](2011)在《“的哥”杀害乘客被判死缓 同时被宣告限制减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上海5月4日电 杀死乘客后抛尸灭迹的出租车司机蒋某,今天站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宣判。法庭宣告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上海市首例对被判处死(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5-05)
王书林,廖晓萍[8](2009)在《乌鲁木齐公开宣判五起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乌鲁木齐12月3日电 今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中的5起案件13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麦麦提艾力·依斯拉穆、麦麦提吐尔逊·艾力穆、麦麦提艾力·阿不都克热(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12-04)
潘科峰[9](2009)在《严打假币犯罪 有效遏制蔓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9月22日讯 记者潘科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有效遏制假币犯罪活动的蔓延。 通知指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到假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把反(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09-09-23)
周玉文[10](2006)在《如何理解“罪行极其严重”》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刑法采取不取消死刑但要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该政策在刑法上的表现就是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分子的犯罪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实际上就成为是判处死刑还是不判处(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6-01-26)
罪行极其严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管是理论还是实务,都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存在认识和适用的误区,自我造成迷思和困局。不走出这种理论的迷思和实践的困局,就无法实现死刑适用的统一化,也无法有效地实现死刑限制和减少的法治目标。而这就要正视所谓死刑适用标准与死刑适用多少无关的现实,不要按照惯式思维去理解国际公约中"最严重罪行"的规定,同时,降低对"罪行极其严重"限制死刑司法适用之功能的期待,强化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死刑罪名范围的制约作用,考虑解决"最严重罪行"的规定去改进"罪行极其严重"的表述。相应地,死刑司法适用统一化的正确路径就在于特定类型死刑罪名之死刑适用情节的具体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行极其严重论文参考文献
[1].全宏亮.死刑限制探源——兼论死刑适用之首要条件“罪行极其严重”[J].湘江青年法学.2016
[2].黄晓亮.走出理论迷思与实践困局:被误读的“罪行极其严重”[J].法学评论.2015
[3].吴晓微.“罪行极其严重”司法适用标准——以最高法死刑复核裁定书为蓝本[J].法制博览.2015
[4].张晶.“罪行极其严重”的规范解读及其适用——以死刑控制的现实路径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4
[5].肖芳.数名罪行极其严重罪犯被枪决[N].西宁晚报.2014
[6].张静.“罪行极其严重”含义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
[7].敖颖婕.“的哥”杀害乘客被判死缓同时被宣告限制减刑[N].人民法院报.2011
[8].王书林,廖晓萍.乌鲁木齐公开宣判五起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N].人民法院报.2009
[9].潘科峰.严打假币犯罪有效遏制蔓延[N].人民公安报.2009
[10].周玉文.如何理解“罪行极其严重”[N].法制日报.2006